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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被单车撞倒不治的女子为上海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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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11 13:5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本网编译) 早前有媒体报道,上周四下午在士嘉堡近Sheppard 的Kennedy 人行道上被单车撞倒后不治身亡的女子被证实是华裔,《多伦多太阳报》今天披露更多信息,死者名叫蒋成丽(Cheng Li Jiang,音译;下图),56岁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9-8-11
85刀就是一个人生命的价值,靠了。
沙发
发表于 2009-8-11 14:29:11 | 只看该作者
在仅能容纳一个人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本来就应该非常谨慎小心,如果骑得过快可危险了,显然平时的教育没有跟上。 尽管该少年属于过失撞人,但其家长应该给予死
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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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8-11 14:44:00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多少应该有些表示吧?

85块,太廉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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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8-11 14:45:58 | 只看该作者

还有更多的真实警方并未公布

我和死者及其家属认识,事发后询问发生经过,得知该少年在撞人之后并未采用任何救人措施,而是逃跑。

请问,即使是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控诉该少年,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呢?

不能采取判断力的是儿童,不是少年。15岁,已经是少年,不是无知儿童了。他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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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8-11 14:51: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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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8-11 14:53:40 | 只看该作者
找律师---民事诉讼,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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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8-11 14:5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有更多的真实警方并未公布

我和死者及其家属认识,事发后询问发生经过,得知该少年在撞人之后并未采用任何救人措施,而是逃跑。

请问,即使是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控诉该少年,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呢?

不能采取判断力的是儿童,不是少年。15岁,已经是少年,不是无知儿童了。他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


对死者表示哀悼。

但事实是: "15岁的'少年'还是孩子,他懂啥急救?"

现在再纠缠孩子已经没有意思了。

问题的关键是以后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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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8-11 14:57:54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真是让人无比气愤。死者的长子在今年10月份就要结婚,死者连回中国的机票也已经买好了,灾难却从天而降。

若是连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会遭到此种飞来横祸,试问这个世上还有什么地方是安全的?是不是将来去散步也要带上安全头盔才能保护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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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8-11 15:0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还有更多的真实警方并未公布

对死者表示哀悼。

但事实是: "15岁的'少年'还是孩子,他懂啥急救?"

现在再纠缠孩子已经没有意思了。

问题的关键是以后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打911不会吗?向路边经过的人求助不会吗?加拿大的教育不是从小就培养孩子要有责任心的么?这就是加拿大的教育?

对不起我并非要针对你,只是此类事件实在让人气愤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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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8-11 15:01:05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应该有些表示???不是嘛,拿我们的钱做这些事,意外是意外,不合法骑自行车也是意外,是上帝的意指。家人赔偿? 连坐吗? 一人犯罪,九族诸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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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8-11 15:01:45 | 只看该作者
在仅能容纳一个人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本来就应该非常谨慎小心,如果骑得过快可危险了,显然平时的教育没有跟上。 尽管该少年属于过失撞人,但其家长应该给予死
者经济赔偿。


这里只有两种路, 供行人走的人行道和供车辆行驶(包括自行车)的车道. 骑自行车的在人行道上骑车, 实际上是把行人置于来往的车辆的危险中, 应该重罚. 可是象多伦多这样左翼当权的城市是不可能制定为了行人的安全,人行道只供行人使用的市府bylaw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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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8-11 15:05:11 | 只看该作者
奇怪,怎么出了事了却说人行道上骑车不违法?记得刚来时曾去过社区办为新移民办的一些扫盲课程,其中的一位警察言辞灼灼的说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是违法的!难道是因为死者是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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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8-11 15:0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还有更多的真实警方并未公布

没有控罪只能是无知! 即便行人撞死行人, 也有因其行为危及他人生命而获罪, 更何况是高速通过人行道!? 行为过失致人死!

在人行道快速驱车, 怎不知这是危险的? 这还不是故意?

有本地长大的人说, 如果死者不是这位, 换做是别的人呢? 譬如说, 市长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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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死者及其家属认识,事发后询问发生经过,得知该少年在撞人之后并未采用任何救人措施,而是逃跑。

请问,即使是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控诉该少年,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呢?

不能采取判断力的是儿童,不是少年。15岁,已经是少年,不是无知儿童了。他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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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8-11 15:07: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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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8-11 15:10: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12楼以及13楼,其实两位所说的正是我所担心的:种族歧视。因为死者是华裔,所以命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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