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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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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心的是老唐这样使华社蒙羞的家伙能不能受到应得惩罚

 
466#
发表于 2010-11-18 14:52:2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大家关注我的帖,会发现我从头到尾都是讲的都是,唐案不是旁氏案件。所做的全部都是行为分析。
至于唐案中的细节,我一概不知。我也无意了解唐案中有没有涉及其它问题,这不是局外人所能了解的。所以,当我看到有人表现出对案件的自信时,我常问他们是不是原告。可惜在无忧网现在没有一个ID敢于公开说自己就是原告。
倒是唐先生公开地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ID。如果有原告觉得我们的讨论有偏差,不妨站出来。我相信没人会攻击你。对于一些与唐案无关者,我倒发现他们比原告还激动,天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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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发表于 2010-11-18 14:56:27 | 只看该作者
我曾建议利益相关者如果愿意可以提供证据。但是考虑到他们要上庭,真要在网上提供证据,这对提供证据方不利。
但是我坚决反对利益无关者在这里说些没有证据的话,或胡说瞎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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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发表于 2010-11-18 14:57: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8 15:02 编辑

Tom,利润在网上的公布情况,能否详细点?
是公司的网站吗?是给客户的Statement吗?多长时间颁布一次?如真有作假,时间多长?有证人吗?证据被销毁了还是保存着?
就算这个证据最终确定,只能定位于欺诈,而不是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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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发表于 2010-11-18 15:05:3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楼上对旁氏的定义是什么,
一般人看来,唐案就是典型的旁氏。
在他的告投资人书中,老唐自己说:
“自2006年到2007年上半年,一千多万资金亏损在次贷危机初期的几只股票上后,我就金盆洗手再没有碰股票。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市场损失我一直小心谨慎,坚持不懈地摸索连续盈利的市场切入点,在没有十分的盈利把握和足够的资金条件下,我没有把投资交易作为首要任务,我一直在认真反复思考,要想清楚再做,创造好的条件,等待着机会,等待着大的资金的进入,所以,一直处于维持状态。”
没有投资,每天公布利润,把新投资者的钱付给老客户,这是典型的旁氏诈骗。
老唐到底还是心理素质不够,事发后为平息事态,发了好多文章,而且都发到网上,现在都无从抵赖。
律师让他保持沉默是有道理的,他以为别人都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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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发表于 2010-11-18 16:05:31 | 只看该作者
Tom兄,你引用的这些都是我在网上看到的。
对于虚编利润,如果证据确凿,欺诈是一定的。问题在于这个结论是否有证据。
关于旁氏的定义,我曾经说过。旁氏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1,收入的唯一来源来自于后来者的投入;2,收入的分配,是后面的收入支付前面的参与者。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你感兴趣,可以在网上找到相关定义。
对于你倒数第三段的第一句话,唐先生公开说过很多次,他从来没有停止投资活动。我相信他没必要公开撒谎。因为这一点只要看交易记录就可以了。你引用的都是网上的道听途说。
不要随便相信网络,也不要随便相信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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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发表于 2010-11-18 16:20:22 | 只看该作者
汉口兄,我所引用的都是唐自己说的话,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可以作为证据。
虚编利润,是唐自己承认了的。
就算他没有停止投资,但没有产生利润,也是唐自己承认了的,
所以收入的来源必定是后来者的投资。而且老投资者的利润,
也必定来自后来者的投资,所以符合旁氏的两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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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发表于 2010-11-18 17:15:26 | 只看该作者
老唐自有法庭作裁决,反正没骗我的钱,如果你被骗了,可以自己那把刀去惩罚他,你敢吗?
少表现你的低人一等的自卑心里,犹太人骗子多了去了,也没见他们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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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发表于 2010-11-18 17:25:41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莫名其妙,我又没被骗钱,凑个热闹犯法呀?你不也是在凑热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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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发表于 2010-11-18 17:33:40 | 只看该作者
老唐,你也忒不要脸,我支持你是认可‘骗子’也是一个传统职业,你TM还想弄个华人领袖当当,真有种把官司都打赢了,我认你“您秀...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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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发表于 2010-11-18 17:35:07 | 只看该作者
老唐自有法庭作裁决,反正没骗我的钱,如果你被骗了,可以自己那把刀去惩罚他,你敢吗?
少表现你的低人一等的自卑心里,犹太人骗子多了去了,也没见他们羞耻。
多我一个不多 发表于 2010-11-18 17:1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没说你啊,我说标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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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发表于 2010-11-18 17:38:24 | 只看该作者
我是隔着好多层楼说的,没说你啊,我说标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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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发表于 2010-11-18 17:42:54 | 只看该作者
Tom,你好像一定要认定唐先生犯了旁氏。
首先,网上数据的编造,如果真有的话,也和旁氏无关。
其次,471楼的说法牵强。只要唐先生证明自己有投资,他就不会被判旁氏。这个几乎是100%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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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发表于 2010-11-18 17:43:36 | 只看该作者
网上又来一新手,帖子6个的多我一个不多。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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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发表于 2010-11-18 17:50:47 | 只看该作者
在另一个帖子的官方文件里,老唐好像已经承认操作旁氏了.
"Weizhen Tang, the self-described
"Chinese Warren Buffet" recently admitted to investors that since at least 2006 his Torontobased
hedge fund,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the "Hedge Fund"), operated as a
Ponzi scheme.
Weizhen Tang, the self-described
"Chinese Warren Buffet" recently admitted to investors that since at least 2006 his Torontobased
hedge fund, Oversea Chines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 (the "Hedge Fund"), operated as a
Ponzi scheme.
In February 2009, Tang told investors that he and the Hedge Fund posted false
profits on investors' account statements for the purpose of concealing substantial trading losses,
and, more insidiously, to attract new investors to his fund."
这是在文件SUMMARY的第一段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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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发表于 2010-11-18 17:53: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8 19:57 编辑

这是来自美国SEC的文件。如果你想弄清楚,请到:

回答337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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