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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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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心的是老唐这样使华社蒙羞的家伙能不能受到应得惩罚

 
436#
发表于 2010-11-18 10:05:15 | 只看该作者
昨天晚上服务器有问题,所以今天才上网,没想到没有我的讨论也挺热闹。先回答大家的贴,然后再评论。
423楼和424楼的tom,谢谢你发给我的链接。我曾说过,我对唐案细节不太清楚。我不知道这篇文章背后的事实是什么。显然唐先生也不会在上庭前把所有对他有利的证据都拿出来给大家看。所有在开庭前将证据拿出来证明自己无辜的做法,是冲动的,也是不明智的。但是如果唐炜臻先生真地作假,那在法律面前显然会证据确凿。我过去说过无数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对唐案的推断,大多是基于对成年人个人行为的分析。我在生活中碰到过一些骗子,他们都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的诈骗证据绝对不会让对方保存下来作为证据。如果撇开其他的一切,单就这篇文章而言,将自己所谓欺骗的证据列在自己的网站上,要么是确信自己无罪,要么是愚蠢。
426楼的挑衅和428楼的辱骂,我曾回应过类似的回帖,这里就不多写了。希望两位好自为之。再次告诉两位,我只是利益无关的打抱不平者,仅此而已。按照你们的行为,如果开庭宣布唐先生无罪释放,我不知道你们是否会冲动地把法官和陪审团也要痛扁一顿来表达自己的正义?是不是还要把他们的照片贴在网上痛骂马甲?对你们的暴力倾向,我实在不解,也实在不齿。
429楼的行为和揭秘有点类似,特别相信媒体。所以将媒体的文章在这里刊登。我说过,我不信媒体,尤其是他们的一些评论性文章。说过很多次,这里也不多说了。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09:51


你如果不相信媒体你还在这里一天到晚打嘴仗?真是死鸭子嘴硬。

原来你一直叫说媒体报道没有证据,后来我引用老唐自己贴出来的文件,因为老唐自己没看懂文件内容,我指出这个文件恰恰暴露了老唐没有注册的的事实,你一看对老唐不利,赶紧说不能在网络上暴露证据,我就奇怪了,你到底要怎样?

如果你要回归司法你就闭嘴,如果要在这里打嘴仗,想要左右媒体,反正又不是我们在被人起诉关监狱,大家有的是时间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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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0:21:09 | 只看该作者
你如果不相信媒体你还在这里一天到晚打嘴仗?真是死鸭子嘴硬。

原来你一直叫说媒体报道没有证据,后来我引用老唐自己贴出来的文件,因为老唐自己没看懂文件内容,我指出这个文件恰恰暴露了老唐没有注册的的事实,你一看对老唐不利,赶紧说不能在网络上暴露证据,我就奇怪了,你到底要怎样?

如果你要回归司法你就闭嘴,如果要在这里打嘴仗,想要左右媒体,反正又不是我们在被人起诉关监狱,大家有的是时间奉陪。
ericusa 发表于 2010-11-18 10:05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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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发表于 2010-11-18 10:22:54 | 只看该作者
"将自己所谓欺骗的证据列在自己的网站上,要么是确信自己无罪,要么是愚蠢"
我相信老唐是确信自己无罪,但他也是愚蠢,两者皆有,归根到底是不懂法。
不过老唐既然承认了每天编造利润表,不管你懂不懂法,也是明显的欺骗,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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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发表于 2010-11-18 10:48: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8 10:49 编辑

432楼没读懂我过去的帖子。我的观点是,利益相关者不要在论坛上讨论,因为立场是预先设定的。利益无关者不要提供证据,因为证据无效。上次你贴的证据,只有封面的半页。考虑到唐先生回了你的贴,我说所以证据应该是有效的。后来想到明年2月的庭审,所以我说原告被告在庭审前将自己的证据拿出来给无关的人看,是不妥的,应该将各自的证据保留在庭审用,而不是在论坛中争上风。其实我是担心原告过早暴露了自己的证据反而在法庭不利。
433楼的Tom,唐先生怎么会不懂法呢?你太低估唐先生了。我拜访他的那次,他讲述的很多法律概念我都不知道。我建议所有在论坛上的人,包括tom在内,先不急着看证据,更不要急着给唐案下结论。因为证据的可靠性,对于局外人来说,是有问题的。对于原告和被告,证据可能非常清楚。但是作为局外人,我们只知道被告,不知在论坛中谁是原告,更不知道网上传播的究竟是不是有效的证据。轻易判定唐先生有罪是草率的。
Tom兄,对你的问题,我建议你直接问唐先生。因为据我所知,唐先生说过他从来没造假做假报表,也没人来查过他的帐。我对这件事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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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发表于 2010-11-18 10:53:35 | 只看该作者
432楼没读懂我过去的帖子。我的观点是,利益相关者不要在论坛上讨论,因为立场是预先设定的。利益无关者不要提供证据,因为证据无效。上次你贴的证据,只有封面的半页。考虑到唐先生回了你的贴,我说所以证据应该是有效的。后来想到明年2月的庭审,所以我说原告被告在庭审前将自己的证据拿出来给无关的人看,是不妥的,应该将各自的证据保留在庭审用,而不是在论坛中争上风。其实我是担心原告过早暴露了自己的证据反而在法庭不利。
433楼的Tom,唐先生怎么会不懂法呢?你太低估唐先生了。我拜访他的那次,他讲述的很多法律概念我都不知道。我建议所有在论坛上的人,包括tom在内,先不急着看证据,更不要急着给唐案下结论。因为证据的可靠性,对于局外人来说,是有问题的。对于原告和被告,证据可能非常清楚。但是作为局外人,我们只知道被告,不知在论坛中谁是原告,更不知道网上传播的究竟是不是有效的证据。轻易判定唐先生有罪是草率的。
Tom兄,对你的问题,我建议你直接问唐先生。因为据我所知,唐先生说过他从来没造假做假报表,也没人来查过他的帐。我对这件事没有发言权。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0:48



    In Tang's own words...

Accused Ponzi schemer won't be prosecuted
http://en.video.canoe.tv/video/n ... ecuted/676627194001
真正的犯罪没有事,我是绝对没有作假,编假利润,是投资回报承诺并能兑现的。奥秘无穷,意义深远。

Wake up, torontohank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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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发表于 2010-11-18 11:02:25 | 只看该作者
435楼的朋友,第二段的中文有些不通顺。你可以理解为:
真正的犯罪没有事,我是绝对没有作假,编假利润。是投资回报承诺并能兑现的。奥秘无穷,意义深远。
这样的理解不通顺。
也可以理解为:
真正的犯罪没有事,我是绝对没有作假。编假利润,是投资回报承诺并能兑现的。奥秘无穷,意义深远。
这样的理解,也不通顺。
还有:
真正的犯罪没有事,我是绝对没有作假,编假。利润,是投资回报承诺并能兑现的。奥秘无穷,意义深远。
这是通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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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发表于 2010-11-18 11:05:18 | 只看该作者
老唐说的没有作假,是指没有做假账,因为没有人查过帐。
不过他也承认,每天的利润,是编造的,我早就说过,这是
他的死穴,不管他怎么说,这都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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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发表于 2010-11-18 11:10:26 | 只看该作者
就算老唐说的是"利润,是投资回报承诺并能兑现的。"
第一,利润就只是承诺吗?而且他有没有向投资人说明,
这只是承诺,不是实际产生的?
第二,利润能兑现吗?那为什么投资人连本金都没了呢?
不要跟我说利润能兑现,不过要等3-5年。投资人又不是
投的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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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发表于 2010-11-18 11:10:31 | 只看该作者
我有录像为证,唐亲口承认自己编造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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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发表于 2010-11-18 11:11:58 | 只看该作者
439楼的,你能提供链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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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发表于 2010-11-18 11:14: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ishhawk 于 2010-11-18 11:41 编辑
439楼的,你能提供链接吗?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1:11



    链接?  GZM said:" Too simple, sometime na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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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发表于 2010-11-18 11:18:31 | 只看该作者
承诺没有真假,只有兑现,没有兑现,能不能兑现,愿不愿意兑现。如果承诺的人事发以后不愿意兑现,对不了现,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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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发表于 2010-11-18 11:23: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ishhawk 于 2010-11-18 11:24 编辑
承诺没有真假,只有兑现,没有兑现,能不能兑现,愿不愿意兑现。如果承诺的人事发以后不愿意兑现,对不了现,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唐炜臻 发表于 2010-11-18 11:18



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Then what are you doing here?   


对对对,是虚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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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发表于 2010-11-18 11:30:01 | 只看该作者
fishhawk,你说有证据。要你提供,你又避而不答。我不知道你是否是原告,但是说话不能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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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发表于 2010-11-18 11:31:37 | 只看该作者
我再说一遍,老唐你总不在点子上。
第一,利润不应该只是承诺,而应该是实际产生的。
第二,你事发前并没有说每天的利润只是承诺,这就是
欺骗。
第三,实际上你的承诺也没有兑现。不然不会出现投资人
连本金都没有的事。
你现在为了逃避刑罚,当然主观上愿意兑现,但事实上你拿不出钱来,
所以客观上还是无法兑现。
你自己承认06-07年投资损失一两千万,然后就没有继续投资,
那请问你的利润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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