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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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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心的是老唐这样使华社蒙羞的家伙能不能受到应得惩罚

 
466#
发表于 2010-11-18 14:42:20 | 只看该作者
Tom,如果不是资产损益表,那公布的利润数字是在什么情况下公布的?是在正式官方场合?还是私下?是以简报的形式,还是口头随意?
如果是随意的,那这样的诈骗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这件事确实存在,我估计不会立案。如果是简报方式,比较正式,相信一定会有确凿的证据才可以立案。所以我说,只有原告和被告才弄得清楚这些证据,利益无关者最好不要讨论具体的证据,因为无法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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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发表于 2010-11-18 14:42:47 | 只看该作者
骂人只能出气,不能服人。
因为抛开那些脏字,没有观点,更没有论据。
我当初就是看不惯大家人参公鸡汉口兄,才出来打抱不平的。
不管观点如何,大家有理说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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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发表于 2010-11-18 14:44:55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楼上骂人的人都是在帮唐先生,骂得越多,唐先生在法官那里得高分的概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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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发表于 2010-11-18 14:46:1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楼上骂人的人都是在帮唐先生,骂得越多,唐先生在法官那里得高分的概率越高。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4:44



    Forget it!!! I don't see the point why I have to carry on with someone like Torontohankou.

Earlier I just cannot stand his biased comments without any understanding of what Tang has done. Now, I woke up. There is no way to teach an old dog new tricks. It is just that si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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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发表于 2010-11-18 14:49:41 |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利润是每天在网上公布的,算比较正式的,所以现在老唐才会被立案的。
就算不是很正式的,也算是骗人吧?至少说明老唐人品低下,犯罪与否我们看法官判。
”利益无关者最好不要讨论“,那利益相关者呢,又因为预设立场而无法公正讨论,
这么说这件事就没人能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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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发表于 2010-11-18 14:52:2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大家关注我的帖,会发现我从头到尾都是讲的都是,唐案不是旁氏案件。所做的全部都是行为分析。
至于唐案中的细节,我一概不知。我也无意了解唐案中有没有涉及其它问题,这不是局外人所能了解的。所以,当我看到有人表现出对案件的自信时,我常问他们是不是原告。可惜在无忧网现在没有一个ID敢于公开说自己就是原告。
倒是唐先生公开地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ID。如果有原告觉得我们的讨论有偏差,不妨站出来。我相信没人会攻击你。对于一些与唐案无关者,我倒发现他们比原告还激动,天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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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发表于 2010-11-18 14:56:27 | 只看该作者
我曾建议利益相关者如果愿意可以提供证据。但是考虑到他们要上庭,真要在网上提供证据,这对提供证据方不利。
但是我坚决反对利益无关者在这里说些没有证据的话,或胡说瞎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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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发表于 2010-11-18 14:57: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8 15:02 编辑

Tom,利润在网上的公布情况,能否详细点?
是公司的网站吗?是给客户的Statement吗?多长时间颁布一次?如真有作假,时间多长?有证人吗?证据被销毁了还是保存着?
就算这个证据最终确定,只能定位于欺诈,而不是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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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发表于 2010-11-18 15:05:3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楼上对旁氏的定义是什么,
一般人看来,唐案就是典型的旁氏。
在他的告投资人书中,老唐自己说:
“自2006年到2007年上半年,一千多万资金亏损在次贷危机初期的几只股票上后,我就金盆洗手再没有碰股票。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市场损失我一直小心谨慎,坚持不懈地摸索连续盈利的市场切入点,在没有十分的盈利把握和足够的资金条件下,我没有把投资交易作为首要任务,我一直在认真反复思考,要想清楚再做,创造好的条件,等待着机会,等待着大的资金的进入,所以,一直处于维持状态。”
没有投资,每天公布利润,把新投资者的钱付给老客户,这是典型的旁氏诈骗。
老唐到底还是心理素质不够,事发后为平息事态,发了好多文章,而且都发到网上,现在都无从抵赖。
律师让他保持沉默是有道理的,他以为别人都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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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发表于 2010-11-18 16:05:31 | 只看该作者
Tom兄,你引用的这些都是我在网上看到的。
对于虚编利润,如果证据确凿,欺诈是一定的。问题在于这个结论是否有证据。
关于旁氏的定义,我曾经说过。旁氏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1,收入的唯一来源来自于后来者的投入;2,收入的分配,是后面的收入支付前面的参与者。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你感兴趣,可以在网上找到相关定义。
对于你倒数第三段的第一句话,唐先生公开说过很多次,他从来没有停止投资活动。我相信他没必要公开撒谎。因为这一点只要看交易记录就可以了。你引用的都是网上的道听途说。
不要随便相信网络,也不要随便相信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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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发表于 2010-11-18 16:20:22 | 只看该作者
汉口兄,我所引用的都是唐自己说的话,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可以作为证据。
虚编利润,是唐自己承认了的。
就算他没有停止投资,但没有产生利润,也是唐自己承认了的,
所以收入的来源必定是后来者的投资。而且老投资者的利润,
也必定来自后来者的投资,所以符合旁氏的两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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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发表于 2010-11-18 17:15:26 | 只看该作者
老唐自有法庭作裁决,反正没骗我的钱,如果你被骗了,可以自己那把刀去惩罚他,你敢吗?
少表现你的低人一等的自卑心里,犹太人骗子多了去了,也没见他们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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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发表于 2010-11-18 17:25:41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莫名其妙,我又没被骗钱,凑个热闹犯法呀?你不也是在凑热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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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发表于 2010-11-18 17:33:40 | 只看该作者
老唐,你也忒不要脸,我支持你是认可‘骗子’也是一个传统职业,你TM还想弄个华人领袖当当,真有种把官司都打赢了,我认你“您秀...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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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发表于 2010-11-18 17:35:07 | 只看该作者
老唐自有法庭作裁决,反正没骗我的钱,如果你被骗了,可以自己那把刀去惩罚他,你敢吗?
少表现你的低人一等的自卑心里,犹太人骗子多了去了,也没见他们羞耻。
多我一个不多 发表于 2010-11-18 17:1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没说你啊,我说标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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