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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很认同把社会学看成是人为学。只要某集团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就可以人为的改变一切,更何况一个国籍法呢?!
但如果是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美国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按该国的法律,以血统关系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所以试图拿美国的国籍政策为中国国籍政策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看各国的国籍政策,也是要看实行的结果,不要在条文中咬文嚼字。譬如你说美国政府反对双重国籍,当我们看到有那么多美国人拥有双重国籍,我们不妨想想为什么?自大清到1955年,为什么东南亚的那么多华人有双重国籍,大家都相安无事?台湾人很多都有双重国籍,政府也不找人麻烦,为什么?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18:21
首先我不为谁辩护,我的所有发言都是分析性发言,都只根据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做法理分析,不做价值判断,只说有什么样的前提有什么样的后果。
其次,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对待国籍问题都不是政策问题,都是法律问题,他的政策意图都必须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第三,大清的立法还不成熟,那个时候基本上还是抄袭欧洲国家的,要说麻烦那很多,大清也没精力去处理。台湾为什么在国籍问题上采用有限双重国籍,很简单他的人口基数太少了。双重国籍带来的问题可不少,远的不多,加拿大去年有一批双重国籍的人,从叙利亚发出呼救,要求撤回加拿大,加拿大不得不派专机去接他们,为此花费数千万之巨,这些人移民加拿大取得公民身份以后,又回到叙利亚生活,在长达十年八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给加拿大纳税尽过一毛钱的义务,现在加拿大却必须为此花费纳税人的巨额金钱,你说你作为一个加拿大公民纳税人你有何感想。如果把这样的事情中的加拿大换成中国,你想一想那在中国有双重国籍的会有多少,中国要为此花费多少。这还不说其他方面。
第四,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他的判例有法律效力,中国不行,法律还真就是得咬文嚼字。我还得强调,我没有说过美国反对双重国籍。尽管美国事实上是反对的,只不过美国三权分立,他的宪法摆在那里,当事人可以根据宪法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很巧妙的把一个国籍问题变成违宪的人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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