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时天气:多伦多 28°
    温度感觉: 27°
  • 实时天气:温哥华 21°
    温度感觉: 23°
  • 实时天气:卡加利 28°
    温度感觉: 26°
  • 实时天气:蒙特利尔 24°
    温度感觉: 28°
  • 实时天气:温尼伯 24°
    温度感觉: 24°
楼主: gzwind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511#
发表于 2012-6-9 00:07:40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1:16 编辑
同样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国籍法也有根据血统获得国籍的规定, 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有美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的,其子女无论出生在世界何处均可以获得相应的国籍。

********************************************************

你自己有没有意识到你引用的内容在打你的脸,美国加拿大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有美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的,其子女无论出生在世界何处均可以获得相应的国籍。这样的规定和中国国籍法的规定是一样的。美国加拿大法律这样的规定是血统原则,怎么中国法律同样的规定就不是血统原则了呢。同时请你注意,法律条文上的用词都是很严格的美国国籍、加拿大国籍,人家为什么不用美国人、加拿大人呢,道理很简单因为美国人加拿大人这样的词是文化上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而国籍是可以变更的,两者有时候不是统一的。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0:47

你能把中共国籍的具体条文弄出来看看吗?看看如果有其他国籍,是不是他们原来的血统或者国籍都有变化?

这也是东方强一直让你确定血统是否可以在中共的领导下改变的原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2#
发表于 2012-6-9 00:12:16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1:17 编辑
我在前面不下数十次地解释了,可东方强非要把两个不同概念的事情强拉在一起。

你引用的我这个回帖中就有解释,国籍法上说的血统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国籍按照他的父母的国籍来决定,具体在中国的国籍法中简单地概括就是中国公民(注意没有使用中国人这样的概念)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这个血统其实说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统,而不是东方顺或者东方强理解的维基百科上查来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统。按照这样的规定,生物学上和文化特征上你是中国人,但不一定是中国公民,所以你的子女就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比如加入加拿大国籍的中国移民,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且中国的国籍法规定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所以入籍的中国移民,他们的子女就不具有中国国籍了。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0:35

不是东方强“把两个不同概念的事情强拉在一起”,而恰恰相反的就是你。所以东方强多次提出希望你把国籍和血统分开解释并且弄清楚。可你迟迟不敢,是不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3#
发表于 2012-6-9 00:19:07 | 只看该作者
东方强给你讲的东西,对你来说可能太深奥了。希望你是真的不懂而不是装糊涂。


现在就以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什么是国籍血统论,什么是国籍出生地论和什么是国籍归化论。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理所当然有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而他们的子女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现在问你的问题出来了: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0:54


按照中国的国籍法,如果这对具有中国血统的夫妇本身不具有中国国籍,那么他们的子女无论出生在何地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他们本身具有中国国籍,那么他们的子女无论出生在何地都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在中国的,这没有什么好讨论的,至于出生在外国的,往往会有法律冲突的情况发生,什么是国籍法上的冲突(注意这个冲突不是平常说的你打我我打你的冲突,请你就不要去查维基百科有关冲突的定义又来胡搅蛮缠了),是指两国国籍法采用不同立法原则导致的法律结果。咱们简单一点,就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假设这对夫妇本身是中国国籍,他们的子女在加拿大出生,根据中国国籍法,他们具有中国国籍,根据加拿大国籍法他们同时又具有加拿大国籍。如果中国和加拿大都承认双重国籍,那么这一法律冲突就不存在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中国国籍法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中国国籍法给当事人选择权,就是说这对夫妇可以给他们的子女在中国国籍和加拿大国籍之间选择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4#
发表于 2012-6-9 00:25:33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1:33 编辑
按照中国的国籍法,如果这对具有中国血统的夫妇本身不具有中国国籍,那么他们的子女无论出生在何地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他们本身具有中国国籍,那么他们的子女无论出生在何地都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在中国的,这没有什么好讨论的,至于出生在外国的,往往会有法律冲突的情况发生,什么是国籍法上的冲突(注意这个冲突不是平常说的你打我我打你的冲突,请你就不要去查维基百科有关冲突的定义又来胡搅蛮缠了),是指两国国籍法采用不同立法原则导致的法律结果。咱们简单一点,就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假设这对夫妇本身是中国国籍,他们的子女在加拿大出生,根据中国国籍法,他们具有中国国籍,根据加拿大国籍法他们同时又具有加拿大国籍。如果中国和加拿大都承认双重国籍,那么这一法律冲突就不存在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中国国籍法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中国国籍法给当事人选择权,就是说这对夫妇可以给他们的子女在中国国籍和加拿大国籍之间选择一个。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19

现在你的问题出现了。中共的一个国籍法就可以改变人家的血统或者国籍,是不是?

而你鼓吹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如何体现??!!你不是在打中共的脸吗?

现在真的不需要你为中共辩护或者解释,只需要把下列问题回答了就行: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5#
发表于 2012-6-9 00:34:55 | 只看该作者
你能把中共国籍的具体条文弄出来看看吗?看看如果有其他国籍,是不是他们原来的血统或者国籍都有变化?

这也是东方强一直让你确定血统是否可以在中共的领导下改变的原因。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1:07



    你自己放狗搜搜吧,很容易的。

东方强自己没有法律常识,老拿那个维基百科上关于血统的定义当个宝,却不知道他推崇的美国加拿大的法律,人家同样也是有血统原则的,其实美国加拿大的国籍法是出生地为主血统为辅。中国是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是单一的规定,因为会有无国籍人士在本国生养子女等复查情况。生物学意义上的特性当然不会随着国籍的变更而变更,这用不着讨论,而且中国国籍法从来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可能有这样荒唐的规定。

其实中国国籍法中被反对最强烈的从来就不是采用了血统原则,这一点根本就没有人反对,反对最激烈的是两点:一是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自动失去中国国籍;二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尤其是前者。

东方强反对了半天,连自己反对的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他最后居然能够怀疑中国有权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原则,这不是太可笑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6#
发表于 2012-6-9 00:45:17 | 只看该作者
现在你的问题出现了。中共的一个国籍法就可以改变人家的血统或者国籍,是不是?

而你鼓吹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如何体现??!!你不是在打中共的脸吗?

现在真的不需要你为中共辩护或者解释,只需要把下列问题回答了就行: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1:25


不是中国的国籍法改变了人家的血统,而是你自己把自己绕糊涂了,没有把问题弄清楚。中国采用的血统原则就体现在中国的国籍法中,我在前面解释过无数次了,即父母是中国国籍,其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根本不问你是不是具有中国血统和出生地,只看你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你的其余几个问题,请看前面的回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7#
发表于 2012-6-9 00:45:42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1:49 编辑
你自己放狗搜搜吧,很容易的。

东方强自己没有法律常识,老拿那个维基百科上关于血统的定义当个宝,却不知道他推崇的美国加拿大的法律,人家同样也是有血统原则的,其实美国加拿大的国籍法是出生地为主血统为辅。中国是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是单一的规定,因为会有无国籍人士在本国生养子女等复查情况。生物学意义上的特性当然不会随着国籍的变更而变更,这用不着讨论,而且中国国籍法从来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可能有这样荒唐的规定。

其实中国国籍法中被反对最强烈的从来就不是采用了血统原则,这一点根本就没有人反对,反对最激烈的是两点:一是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自动失去中国国籍;二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尤其是前者。

东方强反对了半天,连自己反对的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他最后居然能够怀疑中国有权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原则,这不是太可笑了吗。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34

维基百科有些是属于大众和科普的范围,但也有些知识水平相当高也相当新。但据我所知东方强不但引用了维基百科,而且还引用了中国大陆的百度以及具有权威性的字典词源。可你连大众和科普的东西都拿不出来,还说人家?  “这不是太可笑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8#
发表于 2012-6-9 00:48:15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1:52 编辑
不是中国的国籍法改变了人家的血统,而是你自己把自己绕糊涂了,没有把问题弄清楚。中国采用的血统原则就体现在中国的国籍法中,我在前面解释过无数次了,即父母是中国国籍,其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根本不问你是不是具有中国血统和出生地,只看你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你的其余几个问题,请看前面的回帖。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45

如果他们的子女有其他国籍呢? 是不是其子女的血统有变化?
还是东方强说的对,你自己都不懂什么是国籍、什么是血统,却在这毫无意义的长篇阔论,你不觉得可笑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19#
发表于 2012-6-9 00:49:48 | 只看该作者
维基百科有些是属于大众和科普的范围,但也有些知识水平相当高也相当新。但据我所东方强不但引用了维基百科,而且还引用了中国大陆的百度以及具有权威性的字典词源。可你连大众和科普的东西都拿不出来,还说人家?  “这不是太可笑了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1:45



    我不需要引用这些,因为东方强引用的和人家法学理论总结的根本不是一回事,就好比我说馒头好吃,你如果要反驳我就要讲出馒头不好吃的理由,而不是拿出一大堆烧饼好吃的理由来反驳馒头好吃的论点,两者不搭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20#
发表于 2012-6-9 00:54:39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1:58 编辑
我不需要引用这些,因为东方强引用的和人家法学理论总结的根本不是一回事,就好比我说馒头好吃,你如果要反驳我就要讲出馒头不好吃的理由,而不是拿出一大堆烧饼好吃的理由来反驳馒头好吃的论点,两者不搭界。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49

那就请你把你所谓的“人家法学理论”拿出来见识见识嘛。
但是我相信,如果对什么是国籍,什么是血统都不能解释、不敢解释的人能是什么“人家法学理论”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21#
发表于 2012-6-9 00:56:0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他们的子女有其他国籍呢? 是不是其子女的血统有变化?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1:48



   他们血统有没有变化不是国籍法关心的,国籍法只关心他们父母的国籍,根据他们父母的国籍决定他们的国籍。如果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出现,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具体到中国的国籍法,根据两个要点:1.如果他们父母是中国国籍,他们就具有中国国籍;2.如果当事人出生时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那么当事人必须选择一个,选择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22#
发表于 2012-6-9 00:58:47 | 只看该作者
那就请你把你所谓的“人家法学理论”拿出来见识见识嘛。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1:54



    可以研读任何一本《国际法》,比如奥本海的《国际法》之类的,再结合中国国籍法读一遍。网络一搜就有,自己学习学习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23#
发表于 2012-6-9 01:02:32 | 只看该作者
他们血统有没有变化不是国籍法关心的,国籍法只关心他们父母的国籍,根据他们父母的国籍决定他们的国籍。如果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出现,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具体到中国的国籍法,根据两个要点:1.如果他们父母是中国国籍,他们就具有中国国籍;2.如果当事人出生时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那么当事人必须选择一个,选择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56

“他们血统有没有变化不是国籍法关心的”你是指中共吧?如果是,你鼓吹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如何体现??!!你不是在打中共的脸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24#
发表于 2012-6-9 01:08:30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9 02:18 编辑
可以研读任何一本《国际法》,比如奥本海的《国际法》之类的,再结合中国国籍法读一遍。网络一搜就有,自己学习学习吧。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01:58

血统、国籍你讲不下去了,现在又弄出个《国际法》。且不说《国际法》与血统、国籍所涉及的范围、对象不同,就是中共行事又多少是按《国际法》的?


这是《奥本海国际法》的简介

《奥本海国际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德]奥本海(Oppenheim, 1858-1919)  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的最重要著作。奥本海出生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温德肯。1878-1880年在阿根廷、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后曾在德国的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年移居英国专门研究国际法,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于西方法学界。该书曾多次再版并得以广泛传播。中译本有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奥本海国际法》(1955年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奥本海的其它著作有:《国际法的前途》(1911年)、《陆地战争》(1912年与艾德门合编)、《巴拿马运河的冲突》(1913年)、《国际法与外交》(1917年)、《国际联盟及其问题》(1919年)等。奥本海除写作和讲授国际法外,还担任《国际公法刊物》的编辑,同时荣任肯特“国际法学会”正式会员,马德里法学会名誉会员以及美国国际法学会的通讯会员。  本书在奥本海生前由本人曾修订过一次,后由劳特派特多次修订,已出到了第8版。(赫希·劳特派特1897-1960,奥地利人,他原是奥本海的学生,在英国伦敦大学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一生著作颇丰,晚年还曾任职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担任国际法院法官),所以,严格地讲,现在这部《国际法》实际上是奥本海和劳特派特两人的合著。  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主要探讨平时法,下卷主要探讨争端法、战争法和中立法。  奥本海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它的存在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内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作为法律的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至于这些规则应否是成文的规则,或者在这个社会内应否有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那不是必要条件。因此,法律的存在就不限于国内社会,而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  作者认为,国际法是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在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规则的中央权威的情形下,各国就有时必须自己来执行法律自助以及其他国家同情被侵害的国家而进行的干涉,是国际法规则可能得到并实际上得到强制执行的方法。作者的这一观点为列强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论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时,奥本海写道:国家,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国家就存在了。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有人民。第二,必须有人民所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须有一个政府。第四,必须有一个主权的政府。作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既然国际法是以作为主权社会的国家的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因此国际社会的成员国是彼此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就它们的力量、领土等方面来说,本来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尽管它们之间可以有种种差别,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这是由于它们在国际社会内享有主权的结果。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作者指出,正如我们看到水流在地面上一样,我们也可以说我们看到法律规则流在法律领域上。如果我们要知道这些规则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就必须逆流而上,直到它们的起点。我们找到这些规则发生的地方,那就是它们的渊源。因而,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就是(一)国际条约,这是各国明示的同意。(二)习惯,这是各国以暗含的同意或以行为表示的同意,即默示同意。同时还有其它一些渊源,如:一般法律原则,法院判决,学者著作(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有关国际法的领域,奥本海认为近代国际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它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国家之间,而且几百年来只限于这些国家。在过去许多世纪中,基督教国家和回教国家彼此长期互相仇视,基督教国家和佛教国家之间没有经常的交往。但现在的情况是:实在国际法已经不承认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因宗教或文化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了。  奥本海以格老秀斯作为分界点,论述了古代国际法及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变化,同时介绍了现存的各国际法学派。  作者详尽论述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它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作的任何侵害行为之后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国际法的客体包括国家领土、公海和个人。在战争法卷中,奥本海指出,解决国际争端有几种方式。和协解决的方式有:谈判、斡旋和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军备的裁减和限制等等;强制解决的方式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直到利用战争来解决争端。  在《国际法》一书中,奥本海明显提出了一些荒谬的主张。如: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在当时形势下,使帝国主义列强得到借口来拖延对新国家的承认,拒绝给新国家以国际法主体的平等权利。再如:作者提出国家为自卫的目的而对他国作某些侵犯,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由此,列强可以随意侵犯他国。作者的另一个观点是:依据条约,一国对他国有权进行干涉,并举1906年美国依据1903年哈瓦那条约干涉古巴,1914年依据1903年美巴条约干涉巴拿马为例,这实际上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寻找法律依据。  奥本海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结合起来,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国际惯例,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奥本海国际法》曾被誉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精华,反映了西方国际法的主要动向,是研究国际法的重要参考资料。尽管原书出版已多年,它在国际上仍然很受重视。                      (高峻岭)  参考书目:《西方法学家生平与学说评介》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 中国法官
http://www.china-judge.com/zzty/zzty86.htmhttp://www.china-judge.com/zzty/zzty86.htm[/ur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25#
发表于 2012-6-9 01:17:12 | 只看该作者
“他们血统有没有变化不是国籍法关心的”你是指中共吧?如果是,你鼓吹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如何体现??!!你不是在打中共的脸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9 02:02


我建议你最好是先学点基本的法律常识,把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含义搞清楚再来讨论,无论是中国的国籍法还是加拿大美国的国籍法,法律文件上用的都是父母双方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或者美国国籍的,他们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加拿大国籍或者美国国籍,从来不会使用具有中国血统加拿大血统美国血统这样的字眼,这就是国籍法不关心他们血统的变化,只关心他们父母的国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