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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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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国实行民主

 
121#
发表于 2010-3-10 07:31:29 | 只看该作者

权利与责任

本帖最后由 和者盖寡 于 2010-3-10 17:31 编辑



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人民,是民主的根基。换句话说,人民是民主国家中的公民,而非国家的附属品。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人民也相对地给予国家忠诚。在独裁主义的体系中,相反地,国家要求人民为国家付出忠诚与服务,却未相对地为人民的付出、尽其应尽的义务。

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民主的根基,在汤玛斯杰佛逊于1776年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有以下这段话: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辩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他人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更具体地说、在民主社会中,这些基本或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包括了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这并不是民主社会中公民所能享有的所有权利,但却是任何民主政府之所以有资格称为民主,所不可或缺的核心权利。由于他们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从杰佛逊的观点来看,这些权利便不得以立法方式掠夺、也不容以选举多数的借口加以侵略。

言论、集会与抗议

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特别是针对政治与社会议题的言论自由,是所有民主政体的命脉。民主政府对绝大多数的文字与口语言论都不会加以控制;也因此民主社会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声音,表达不同或甚至反对的想法或意见。民主社会趋向于纷歧意见的表达。

民主依赖有文化修养、有知识的公民维系,这些公民有获得资讯的能力,得以参与完整的社会公众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公民与自己选出的民意代表都认同,民主凭借着广纳未经审核的所有想法、资料与意见,才得以维系。要让拥有自由的人类管理自己,他们就必须能开放地、公开地、重复地,以演说与文字的形式自由地表达个人意见。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所谓的「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政府只需避免限制人民言论自由即可。多数情况下,民主政权都能避免涉入文字或口语的言论内容。

抗议则可说是所有民主体制的试金石 – 因此和平集会的权利也成为言论自由必要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公民社会容许针对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双方,进行激烈的辩论。在现代的美国,即使是国家安全、战争、和平这样基本的议题,也能在报纸与大众媒体上做公开的讨论,对于国家外交政策持反对意见者,也可透过这些方式轻易地公开自己的观点。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却非绝对的自由,亦不得用于煽动暴力行为。若有诋毁或诽谤的情事发生,通常就必须交由法院来审理与控制。民主政体中通常需要以严厉的手段,去禁止煽动暴力、诋毁他人名誉、或推翻立宪政府的言论或集会。许多民主政体更对激化种族或民族敌意的言论,下达禁令。然而,对所有民主政体而言,都必须面对平衡的挑战:在捍卫言论与集会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击实质上鼓动暴力、恐吓、或对民主制度有害的论述。人民可以强力而公开的反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但若意欲对该名官员行刺,仍然是犯罪。

宗教上的自由与宽容

所有人民都拥有追寻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包含公开或私下;单独或集体膜拜的权利,亦包括有完全不信奉宗教的权利;可参与宗教仪式、实践、与讲授,无须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上其他团体的迫害。所有人都有权崇拜或藉集会方式与宗教信仰产生连结,亦可成立并持续维护为达到上述目的之场所。

和其他基本人权一样,宗教自由并非由国家创造或给予的,但所有民主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这项自由。虽然许多民主国家会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做出正式区隔,但政府与宗教的价值并没有根本上的冲突。为所有人民保护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能保障其他为达宗教自由所必备的自由,像是言论与集会的自由等等。美国殖民地在十七、十八世纪实际上是神权国家,几乎也同时发展出宗教容忍与非宗教民主的理论。相对地,部分二十世纪的集权主义独裁者试图消灭宗教,视之为个人意识自我陈述的一种形式,与政治言论相去不远。真正的民主,尊重与认同个人不同的宗教信仰。即便政府支持特定的宗教信仰,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角色在保护个人宗教的选择。然而,这并不代表宗教本身可以当作破坏其他宗教或对抗整个社会的借口,宗教必须在民主社会的脉络中发展,而非取代民主社会。

公民的责任

民主社会的公民权必须能够参与、保有谦恭与耐心 – 行使权利与责任。政治学家班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曾注意到:「民主常被认知为多数人的规则,也有愈来愈多人将权利视为个人私有的资产…但这都是对权利与民主的错误认知」。民主要能成功,公民必须积极而非被动地参与,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之责在己,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责任。

当然个人能行使基本的人权,像是言论、集会与宗教的自由。但另一层次的权利,就不是个人能独立行使的,必须在社会的架构中才得以执行,这也是为什么权利与义务有如此紧密不可分的关系存在。

由人民选出并需对人民负责的民主政府,需保护个人的权利、让民主政体下的人民能善尽公民义务与责任,进而强化巩固整个社会。

最低限度,人民必须教育自己了解所处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投票时做出智慧的判断。有些应尽义务像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担任陪审员、或是从军,其在法律上可能有所规范,但多取决于个人意愿。

民主行动的本质,是人民能和平、积极、自由地选择在社区与国家层级的公众生活。依据学者戴安娜瑞维兹(Diane Ravitch)的说法:「民主是一个过程,一种生活与工作结合的方式。它是与时俱进而非静止不动的。它需要所有公民发挥合作、妥协、包容的精神。实行民主十分艰难、并不容易。自由也是一种责任,并非拥有摆脱责任的自由」。善尽此责任需要积极参与组织事务,或追求特定的社群目标;最重要的是,要达到真正的民主,需要拥有一种态度、愿意相信那些和你不同的人,也拥有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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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10-3-10 13:14: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包的饺子揭开9层皮,还没看到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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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 2010-3-10 13:33:19 | 只看该作者
化蛹成蝶是个美丽的过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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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10-3-10 17:18:05 | 只看该作者
中共不死,民主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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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10-3-10 17:19:36 | 只看该作者

民主选举

本帖最后由 和者盖寡 于 2010-3-10 17:26 编辑



自由与公平的选举,是确保对执政者认同的必要要素,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选举扮演的角色、就是说明认同政府职权的主要机制。

民主选举的要素

美国前联合国代表,同时也是学者的珍妮柯克派翠克 (Jeane Kirkpatrick),提出了这样的定义:「民主选举不只是一种象征符号… 也是高度竞争、定期举行、具代表性的决定性选举,人民透过选举选出政府的最高决策者,而人民也拥有批判政府、发表其批判言论、提出不同想法的广泛自由」。

民主选举是高度竞争的。反对党与候选人享有言论、集会的自由,也能公开发起必要运动以宣传他们对政府的批评,向选民提出不同的政策与候选人。只是让反对者能参与选举还不够。执政党因为可能拥有职权的优势,但选举的规范与选务流程必须全然公平。另一方面,反对党的集会自由也不可视之为暴民统治或暴力,而应视为一种辩论。

民主选举是定期举行的。民主制度中不应选出独裁者或终身职的总统。被选出的官员必须对民众负责,同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后将权利重新交回选民手中,寻求选民授与继续任职的权利,也必须面对可能被汰换的风险。

民主选举是具代表性的。公民与选民的定义必须宽广到包含所有成年人口在内。若政府是由少数、排他的团体所选出,就算内部运作有多么符合民主概念,也不算是民主政府。民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出戏、就是被排除族群的奋斗史 – 不论是因为种族、人种或宗教上的弱势族群,甚至是女性 – 为了赢得完整的公民权与投票权,掌控政府机关,完全参与社会,所做的努力。

民主选举是决定性的选举。选民决定政府在某段时间内的领导者,由民众选出的代表、握有政府权利的控制权,不单只是一个名义上的领袖或象征性的领导者而已。

民主制度仰赖公开与可信而存在,但却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投票这件事本身。要将受胁迫的机会降到最低,民主制度下的选民必须被允许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行使投票权。同时保护票匦、计算票数的工作,应尽量公开其执行流程,如此一来人民才能信赖投票结果是正确的,政府确实是依赖人民的「同意」而存在的。

忠诚反对党(Loyal Opposition)

最难让所有人都接受的一个概念,特别是在那些历史上经过武装政变方式产生政权移转的国家,这个概念就是「忠诚反对党」。但这却是民主制度中相当重要的特质。其意义在于在民主制度下,不同理念的人仍然共同信奉国家的基本价值。政治竞争对手不一定要喜欢对方,但必须容忍对方、并了解双方都扮演著合法与重要的角色。此外,社会中的基本规则也鼓励以包容与有理的态度进行公开辩论。

在选举结束时,落败的一方必须接受选民的决定。如果执政党落败,必须和平转移政权。不论哪一方胜选,双方必须同意合作解决目前社会上发生的问题。反对党持续参与公众生活,也知道自己扮演的是民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忠诚不是对政府的特定政策保有忠诚,而是对国家的根本正统性与民主制度本身保有完全的忠诚。

总而言之,民主选举并非一场生存的战争,而是一场服务人民的竞争。

选务工作的执行

民主制度中,选出公务人员的方式有很大差异。以国家层级的选举来说,各区选出的立法委员可以是单一代表制,亦即所谓的「赢者全拿」(winner- take- all)制。另一种方法则是在比例代表制的系统下,每个政党依据全国总得票数所占的百分比,取得同等比例的代表席次。各省与地方选举也可参照国家选举的模式进行。

无论采行哪一种系统,选举流程都必须百分之百公平、公开,选举结果才是合法的。公务人员必须确保所有人都有登记为选民,或参与竞选的自由;创造一个公正、不偏不倚的系统,保证秘密投票,并在公开、多人共同执行的方式下记票,必须提防选民的欺骗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重新记票与解决选举争议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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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10-3-10 17:47:49 | 只看该作者

法治

本帖最后由 和者盖寡 于 2010-3-10 17:49 编辑



人类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法律都只依循统治者的想法。相反的民主制度则建立起由公民意志所决定的法律。

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法治保护基本政治、社会与经济权利,保障公民免于暴政与违法者的威胁。法治意指无论是总统或一般人民,所有个人都立于同等地位,没有人能超越法律之上。民主政府透过法律获得职权,本身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居住于民主制度下的人民愿意服膺所属社会中的法律,因为这是全体公民制订的律法与规范。当法律是由绝大多数本身必须遵守的人民所制订时,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公平状态。不论贫富、不论是种族上的多数族群或宗教上的少数族群,不论是执政党或和平的反对党 – 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民主制度下的人民愿意服膺自己所认同的法律,虽然法律并非由个人直接制订,但仍被视之为法律的制订者。一旦法律订定之后,身为制订者的公民就必须遵守所有法律与民主制度的规范。

合法诉讼程序(Due Process)

历史上每个社会中,掌管犯罪审判系统的人、都握有可能滥用权利或走向专制的可能性。以国家的名义,监禁人民、没收人民资产、拷问、流放、以违反法律公平的方式执行权利,也没有经过正式的控告程序。没有任何民主社会能容忍这样的滥权。

每个国家都有维持秩序、处罚犯罪行为的权利,但其依循国家法律而定的规范与准则、必须公开且明确 – 而不是秘密地、武断地、遭受政治力的操弄 – 也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也就是合法诉讼程序的意义。

为了让合法诉讼程序得以执行,在宪政民主中加入了以下的规范:

* 警察在没有出示合理的法院搜索令之前,不得搜索任何人的家。秘密警察深夜敲门的事,在民主社会中不可能出现的。

* 必须有载明怀疑违法指控的拘票,才能进行逮捕动作。另外,在人身保护令的规范下,每个被逮捕的人都有至法院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若法院判决不得拘捕,就必须立即释放。

* 被指控犯罪者在受审之前,不得延长羁押时间。必须快速进行公开审判,当面与原告进行质询。

* 被告未判决之前,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当局必须同意保释或有条件释放嫌疑犯。

* 不得强迫个人作出不利己的证词。此项非自愿自白的禁令必须严格遵守。在任何情况下,警方都不得进行任何拷问,或身体、心理上的虐待。

* 不得一罪两审,也就是说,同一项罪行一旦由法院宣告无罪,便不得再次申请审理。

* 因为疑犯有受到虐待的可能,法律亦不得有「事后追溯」(ex post facto)的审理方式。若在犯罪当时并非违法,即使受审理时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亦不得视为犯罪。

* 禁止发生残酷或不寻常的惩罚。

这些限制都不会造成国家缺乏执行法律、惩罚违法者所需的权利。相反地、民主社会中的刑事司法制度(criminal justice system)能有效规范当局对所有人民能进行公平审理,在保护个人安全的同时,也能确保大众利益。

民主制度下的人民愿意服膺自己所认同的法律,虽然法律并非由个人直接制订,但仍被视之为法律的制订者。一旦法律订定之后,身为制订者的公民就必须遵守所有法律与民主制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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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10-3-10 17:53:51 | 只看该作者

立宪政体

本帖最后由 和者盖寡 于 2010-3-10 17:55 编辑


宪法内容包含国家政府的基本义务、以及国家权利的限制,是所有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

宪法:最高法律

宪法中为保障全民福利,明确定义出社会的基本目的与愿景。所有公民、包含国家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服膺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宪法通常编纂于独立的文字档案中,建立国家政府的职权,提供基本人权的保障,并提出政府的基本运作流程。宪法通常以过去未成文但大众广为接受的惯例与判例编纂而成,以美国宪法为例,就是以英国习惯法与十八世纪思想家尝试定义的人权,作为订定宪法的基本概念。

立宪政体认同民主,可靠的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中对政府权利的限制。所有其他的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在民主制度中,政治独立的司法系统让人民有权质疑他们认为违宪的法令,并寻求法院对政府或官员的违法行为做出纠正的指令。

尽管宪法拥有耐久、长期不变的特质,必须能在不合现状之前做适当的改变与调整。全世界最久的一部成文宪法、也就是美国宪法,包含六项条文与二十七条修正案。前十条修正案为知名的人权法案。而此成文宪法也是许多司法判决、法规、总统选举与诉讼案的基本大法,这些依附于宪法之下的规范,在过去两百多年来也让美国宪法得以符合潮流、适用于现代社会。

一般来说,对于国家宪法的修正、更改流程,有两学派的不同意见。其一认为宪法应采用复杂的流程,在绝大多数人民同意修宪的情况下、经过许多步骤后才能执行,这样一来将使得宪法的修改相当罕见,只有获得实际大众支持的重大原因,才能加以修改,这是美国采行的模式。

许多国家采用较简单的修宪方法,认为所有修正案应先通过立法机关认可、然后由选民在下一次投票中公决。这种作法下宪法的修正历程将会相当冗长。

联邦制:分散权利

自由的人民可选择其中一种多数人同意的宪政架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有些民主制度中有单一的监督单位。另一种方式则为联邦体系的政府 – 政府权利由地方、地区和国家政府共享。

以美国为例,是一个由各州组成的联邦共和国家,各州有独立法律与职权不受联邦政府支配。和英国、法国等国家采政治分区制不同,拥有单一的政治体系,联邦政府并没有废止或变更任何一州的权利。虽然美国国家层级的力量有显著的成长,但各州仍然在如教育、健康、交通与法律执行上,拥有重要的权责。接下来,美国各州也依循联邦模式,将教育与警政功能、透过授权教给各地社区来行使。

联邦系统中的政权与职权分配,并非井然有序的 – 联邦政府、国家、地方单位都可能在像是教育与刑事审判等议题上,发生职权重叠甚至冲突的状况 – 但联邦制度可让公民参与的机会最大化,而这正是民主社会中最重要的功能;美国人相信联邦架构能有效保护个人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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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楼主| 发表于 2010-3-10 18:03:2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包的饺子揭开9层皮,还没看到肉哦。
乌有论坛 发表于 2010-3-10 13:14


欲想取宠,必先哗众(孙子兵法变体版)。肉会有的,只是这几天公司里工作太忙,回家后甚感疲劳,怕匆忙端上,让大家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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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10-3-11 00:58:13 | 只看该作者
欲想取宠,必先哗众(孙子兵法变体版)。肉会有的,只是这几天公司里工作太忙,回家后甚感疲劳,怕匆忙 ...
紫黄 发表于 2010-3-10 18:03



丑媳妇总需见公婆哦。
既然你千呼万唤不出来。
让我来抛砖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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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10-3-11 02:21:50 | 只看该作者
有点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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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0-3-11 02:2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Triton

呵呵,肯定被中共打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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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10-3-11 12:07:41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长, 老共产党员李鸿忠, 在公开场合用痛斥提问的女记者并武力抢走她的录音笔的表现, 和事后决不道歉的言行, 向世界解释了什么叫共产党统治下的"民主" ---  共产党高官不喜欢的问题不准提, 不识相的话, 这个倒霉的女记者就是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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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表于 2010-3-11 12:12: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entle47 于 2010-3-11 12:23 编辑

这么多仁人志士,花费了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里纠缠“民主”这个字眼。

其实,“民主”并不是人类追求的目的,人类的真实目标是追求更好的生活,“民主”不过是众多方式中的一个。
至于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美好的生活,有些人推崇西方式的民主,有些人认为中国现在还不到时机去推行西方式民主。方式有很多。
但是现在问题是,有些人把“民主”当工具,只要谈及中国,谈及GCD,这些人就用“民主”这个工具去攻击,去诋毁中国目前的一切,诋毁工GCD的一切。一点看不到GCD的进步。
世界上没有万能的东西,“民主”也是一样,它不是医治百病的良药。虽然目前中国还有很多问题,但是那些所谓的“民主”的国家,也不是没有问题。
我不支持GCD,但是我也不对GCD恨的咬牙切齿。因为没必要。
我更不支持台独,轮子,民运垃圾。
我想,持有积极心态的人,能理解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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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表于 2010-3-11 12:24:33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多仁人志士,花费了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里纠缠“民主”这个字眼。

其实,“民主”并不是人 ...
Gentle47 发表于 2010-3-11 12:12


问你一个简单的问题,你为什么不支持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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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12:26: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紫黄 于 2010-3-11 12:27 编辑
湖北省长, 老共产党员李鸿忠, 在公开场合用痛斥提问的女记者并武力抢走她的录音笔的表现, 和事后决不道 ...
中 加 关 系 发表于 2010-3-11 12:07


李鸿忠的行为当然为人所不齿,但你也不要太大惊小怪,什么“向世界解释”什么的。高官与记者的纠缠在国际新闻界是很“时常”的事,我昨天转发了近日意大利总理及国防部长与记者的肢体对话新闻,估计大家看了一笑了之。

多看多学,你就不会少见多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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