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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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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586#
发表于 2012-6-10 00:10:10 | 只看该作者
刚开始,你拿出《国际法》让人读,你说不过去了,又变个法让人读 《国家法》。

而且你又开始骂街? 你才是真正的白痴。现在你在什么地方?在网站上,你不敢用网络答复大家的异议,却让人去读你20多年前的书。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你有病啊!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04



    白痴,打字软件惹得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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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发表于 2012-6-10 00:10:35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你这白痴,《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其地位犹如牛顿爱因斯坦在物理学中的地位。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08

刚开始,你拿出《国际法》让人读,你说不过去了,又变个法让人读 《国家法》。

而且你又开始骂街? 你才是真正的大白痴。现在你在什么地方?你现在在51网站上,你不敢用网络答复大家的异议,却让人去读你20多年前的书。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你有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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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发表于 2012-6-10 00:12:34 | 只看该作者
白痴,打字软件惹得祸而已。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10

那就请你自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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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发表于 2012-6-10 00:19:30 | 只看该作者
刚开始,你拿出《国际法》让人读,你说不过去了,又变个法让人读 《国家法》。

而且你又开始骂街? 你才是真正的大白痴。现在你在什么地方?你现在在51网站上,你不敢用网络答复大家的异议,却让人去读你20多年前的书。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你有病啊!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10



    白痴,打字软件惹得祸而已。

《奥本海国际法》是德国著名的国际法法学家奥本海的名篇经典,其地位犹如牛顿爱因斯坦的著作在物理学中的地位,是欧美以及中国学习研究国际法的必读书之一,排名肯定在前三名。
《奥本海国际法》有多种文字版,其中文译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是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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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发表于 2012-6-10 00:20:28 | 只看该作者
白痴,打字软件惹得祸而已。

《奥本海国际法》是德国著名的国际法法学家奥本海的名篇经典,其地位犹如牛顿爱因斯坦的著作在物理学中的地位,是欧美以及中国学习研究国际法的必读书之一,排名肯定在前三名。
《奥本海国际法》有多种文字版,其中文译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是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一本。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19

刚开始,你拿出《国际法》让人读,你说不过去了,又变个法让人读 《国家法》。

而且你又开始骂街? 你才是真正的大白痴。现在你在什么地方?你现在在51网站上,你不敢用网络答复大家的异议,却让人去读你20多年前的书。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你有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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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发表于 2012-6-10 00:23:03 | 只看该作者
奥本海国际法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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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发表于 2012-6-10 00:26:19 | 只看该作者
奥本海国际法的封面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23

搞个封面有用吗? 能回答大家的异议吗?

现在你在什么地方?你现在在51网站上,你不敢用网络答复大家的异议,却让人去读你20多年前的书。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你有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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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发表于 2012-6-10 00:30:14 | 只看该作者
刚开始,你拿出《国际法》让人读,你说不过去了,又变个法让人读 《国家法》。

而且你又开始骂街? 你才是真正的大白痴。现在你在什么地方?你现在在51网站上,你不敢用网络答复大家的异议,却让人去读你20多年前的书。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你有病啊!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20


这个《奥本海国家法》是打字软件引起的错误,是《奥本海国际法》之误,你抓这个不能给你加分。

说不过去是我吗,你所有问题全部给了你回答,既有法学理论著作又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告诉你这本书是我20多年读过,他成书是在100多年前了,经过了多次修订多次重版,其中文译本在网络上也能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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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发表于 2012-6-10 00:35:2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奥本海国家法》是打字软件引起的错误,是《奥本海国际法》之误,你抓这个不能给你加分。

说不过去是我吗,你所有问题全部给了你回答,既有法学理论著作又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告诉你这本书是我20多年读过,他成书是在100多年前了,经过了多次修订多次重版,其中文译本在网络上也能找得到。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30

你自己的错误,你不道歉也就罢了,还骂别人。你学法律就学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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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发表于 2012-6-10 00:37:34 | 只看该作者
蠢货迷信互联网,不读经典著作,那就给某些蠢货提供一些网络上有关国籍问题的资料。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226

这个链接是北大法律网有关国际法之国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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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发表于 2012-6-10 00:38:23 | 只看该作者
你自己的错误,你不道歉也就罢了,还骂别人。你学法律就学成这样?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35



    你这蠢货,不骂你,你会一直秀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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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发表于 2012-6-10 00:41:15 | 只看该作者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226
国际法之国籍研究
袁洪君*

部分内容摘要:

传统的国籍分类。
传统的国籍分类是按国籍取得的不同途径来划分的。按这种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此称为原始国籍;因入籍(归化)而取得国籍,此称为既有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由于有关国籍的规定,一般只涉及国内法,别国或任何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因为:每个国家都有“根据自己的宪法与法律,自行决定那类人因当有权得到其公民资格”的特权 [4]。在原始国籍的取得上,明显地存在着两个对立的原则,即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和出生地主义(jus soli)。为了协调这两种原则所产生的对立还形成了混合主义原则(Mixedsystem)。
血统主义是指依血统关系,既依父母的国籍来决定一个人的国籍。目前纯粹采取用血统主义的国家有奥地利、埃塞俄比亚、苏丹、斯里兰卡等国。
出生地主义是指依出生地决定一个人的国籍。历史上英国、美国、墨西哥、秘鲁、泰国等曾经采用过。目前已经没有国家采用纯粹以出生地来决定国籍的原则了。
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来决定一个人的国籍。目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泰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家记有加拿大、古巴、智利、新西兰、美国、英国等。平衡的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法国、墨西哥、秘鲁、印度尼西亚、加纳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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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发表于 2012-6-10 00:43:16 | 只看该作者
你这蠢货,不骂你,你会一直秀的下限。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38

NTMD又骂人?!你才是大蠢货。  你学法律就学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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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发表于 2012-6-10 00:46:07 | 只看该作者
《奥本海国际法》中区分国籍和“民族籍”的小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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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发表于 2012-6-10 00:48:22 | 只看该作者
NTMD又骂人?!你才是大蠢货。  你学法律就学成这样?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43



    你这猪头三,俺用几个基本常识就可以逼得你露出白痴的本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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