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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责任
本帖最后由 和者盖寡 于 2010-3-10 17:31 编辑
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人民,是民主的根基。换句话说,人民是民主国家中的公民,而非国家的附属品。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人民也相对地给予国家忠诚。在独裁主义的体系中,相反地,国家要求人民为国家付出忠诚与服务,却未相对地为人民的付出、尽其应尽的义务。
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民主的根基,在汤玛斯杰佛逊于1776年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有以下这段话: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辩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他人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更具体地说、在民主社会中,这些基本或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包括了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这并不是民主社会中公民所能享有的所有权利,但却是任何民主政府之所以有资格称为民主,所不可或缺的核心权利。由于他们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从杰佛逊的观点来看,这些权利便不得以立法方式掠夺、也不容以选举多数的借口加以侵略。
言论、集会与抗议
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特别是针对政治与社会议题的言论自由,是所有民主政体的命脉。民主政府对绝大多数的文字与口语言论都不会加以控制;也因此民主社会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声音,表达不同或甚至反对的想法或意见。民主社会趋向于纷歧意见的表达。
民主依赖有文化修养、有知识的公民维系,这些公民有获得资讯的能力,得以参与完整的社会公众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公民与自己选出的民意代表都认同,民主凭借着广纳未经审核的所有想法、资料与意见,才得以维系。要让拥有自由的人类管理自己,他们就必须能开放地、公开地、重复地,以演说与文字的形式自由地表达个人意见。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所谓的「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政府只需避免限制人民言论自由即可。多数情况下,民主政权都能避免涉入文字或口语的言论内容。
抗议则可说是所有民主体制的试金石 – 因此和平集会的权利也成为言论自由必要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公民社会容许针对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双方,进行激烈的辩论。在现代的美国,即使是国家安全、战争、和平这样基本的议题,也能在报纸与大众媒体上做公开的讨论,对于国家外交政策持反对意见者,也可透过这些方式轻易地公开自己的观点。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却非绝对的自由,亦不得用于煽动暴力行为。若有诋毁或诽谤的情事发生,通常就必须交由法院来审理与控制。民主政体中通常需要以严厉的手段,去禁止煽动暴力、诋毁他人名誉、或推翻立宪政府的言论或集会。许多民主政体更对激化种族或民族敌意的言论,下达禁令。然而,对所有民主政体而言,都必须面对平衡的挑战:在捍卫言论与集会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击实质上鼓动暴力、恐吓、或对民主制度有害的论述。人民可以强力而公开的反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但若意欲对该名官员行刺,仍然是犯罪。
宗教上的自由与宽容
所有人民都拥有追寻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包含公开或私下;单独或集体膜拜的权利,亦包括有完全不信奉宗教的权利;可参与宗教仪式、实践、与讲授,无须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上其他团体的迫害。所有人都有权崇拜或藉集会方式与宗教信仰产生连结,亦可成立并持续维护为达到上述目的之场所。
和其他基本人权一样,宗教自由并非由国家创造或给予的,但所有民主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这项自由。虽然许多民主国家会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做出正式区隔,但政府与宗教的价值并没有根本上的冲突。为所有人民保护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能保障其他为达宗教自由所必备的自由,像是言论与集会的自由等等。美国殖民地在十七、十八世纪实际上是神权国家,几乎也同时发展出宗教容忍与非宗教民主的理论。相对地,部分二十世纪的集权主义独裁者试图消灭宗教,视之为个人意识自我陈述的一种形式,与政治言论相去不远。真正的民主,尊重与认同个人不同的宗教信仰。即便政府支持特定的宗教信仰,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角色在保护个人宗教的选择。然而,这并不代表宗教本身可以当作破坏其他宗教或对抗整个社会的借口,宗教必须在民主社会的脉络中发展,而非取代民主社会。
公民的责任
民主社会的公民权必须能够参与、保有谦恭与耐心 – 行使权利与责任。政治学家班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曾注意到:「民主常被认知为多数人的规则,也有愈来愈多人将权利视为个人私有的资产…但这都是对权利与民主的错误认知」。民主要能成功,公民必须积极而非被动地参与,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之责在己,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责任。
当然个人能行使基本的人权,像是言论、集会与宗教的自由。但另一层次的权利,就不是个人能独立行使的,必须在社会的架构中才得以执行,这也是为什么权利与义务有如此紧密不可分的关系存在。
由人民选出并需对人民负责的民主政府,需保护个人的权利、让民主政体下的人民能善尽公民义务与责任,进而强化巩固整个社会。
最低限度,人民必须教育自己了解所处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投票时做出智慧的判断。有些应尽义务像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担任陪审员、或是从军,其在法律上可能有所规范,但多取决于个人意愿。
民主行动的本质,是人民能和平、积极、自由地选择在社区与国家层级的公众生活。依据学者戴安娜瑞维兹(Diane Ravitch)的说法:「民主是一个过程,一种生活与工作结合的方式。它是与时俱进而非静止不动的。它需要所有公民发挥合作、妥协、包容的精神。实行民主十分艰难、并不容易。自由也是一种责任,并非拥有摆脱责任的自由」。善尽此责任需要积极参与组织事务,或追求特定的社群目标;最重要的是,要达到真正的民主,需要拥有一种态度、愿意相信那些和你不同的人,也拥有一样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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