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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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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着热闹说说“唐炜臻”

 
181#
发表于 2010-11-9 13:09:05 | 只看该作者
唐炜臻先生是基金经理。这是他公开说明的。精确地说,他是私募基金经理。
楼上的朋友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旁氏骗局?庞氏骗局,就是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其全部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后面不断涌入资金,没有实际投资的投资方式。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3


私募基金经理就不要注册了?谁告诉你的?

谁告诉你旁氏骗局是“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其全部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后面不断涌入资金,没有实际投资的投资方式。”?你看看你的解释法官能不能接受?

另外,就你自己透露情况(1~2千万股票投资亏损),可以肯定所有支付的虚假利润来自于后续客户的钱。总之是一笔烂账,警方反诈骗侦探会给你查清楚的,不要低估他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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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010-11-9 13:10:11 |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私募基金,无需注册。投资顾问,需要注册。不知道有没有高人知道这部分的法律。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7


去问你律师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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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10-11-9 13:35:37 |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私募基金,无需注册。投资顾问,需要注册。不知道有没有高人知道这部分的法律。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7


就算老唐人把自己定义为私募基金经理,而且法官接受你的说法,可以看看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加拿大应该有类似法律,虽然对注册有豁免条件,估计老唐也不合格,就算能豁免,后面还有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
===============

(一)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美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散见于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中,主要制度包括: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管理。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必须在SEC注册,除非符合以下豁免条件:(1)客户全部位于投资顾问主办公地和主营业地所在州,且该投资顾问并不就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非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建议或出具分析报告;(2)投资顾问在前12个月期间客户总数不足15个,且既不公开以投资顾问身份营业,也不充当公募基金的投资顾问。
  2、私募基金豁免注册的条件。私募基金(以投资公司出现)应在SEC申请注册,但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可以获得豁免。根据依据法律条款的不同,可以把私募基金分为三类,即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1)、第3(c)(7)设立的基金以及“祖父基金”。
  (1)符合《投资公司法》第3(c)(1)条款设立的基金。该条款规定的豁免注册条件是:基金受益人不得超过100人,且所有投资者都是“可接受投资者”。为了防止规避100人的限制,第3(c)(1)(A)的“穿透条款”规定对于拥有私募基金10%以上份额的非实业机构的机构投资者,将其股权所有人视为基金受益人。100人限制只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才发挥作用。如果之后由于“分拆、离婚、死亡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人数发生变化,均不视为对100人限制的违反。依照第3(c)(1)设立基金的管理人或参与管理的雇员购买基金的,不计入100人之列。
  (2)符合《投资公司法》第3(c)(7)条款设立的基金。该类基金是由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创制并加入《投资公司法》的一种新的私募基金形式。此类基金采取私募方式发行,其证券全部由“合格买家”持有,没有投资人个数的上限。但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为了满足私募发行的限制,此类基金投资人的人数上限是500人。如果基金的管理人员或参与管理的雇员购买了基金份额,不计算在500人的限额内。
  (3)祖父基金。《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引入了“祖父条款”,以解决原3(c)(1)基金的衔接问题。对已经存在的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如果事先获得基金受益人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转为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a)向所有受益人告知,今后的投资者将局限于“合格买家”且不再受100人的限制;(b)披露同时或之后,向所有受益人提供合适机会按基金净资产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1996年9月1日后参加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的受益人则不能适用“祖父条款”,其将无法继续参与转化后的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
  3、私募发行方法。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私募发行禁止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老唐违反这条):(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4、信息披露。《投资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其投资者公开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内容的文件资料。
  5、违法行为的禁止规定。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规定,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私募基金虽然可以不需要注册,但它们仍要受到《证券法》中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老唐也违反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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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10-11-9 13:55:48 | 只看该作者
我曾经说过,如果唐先生入狱,旁氏只是一个借口而已。我相信经常看我帖的人都知道答案。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3:00


大家已经同意你为唐骗子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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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10-11-9 14:37: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9 15:10 编辑

所以大家的重点不再是唐先生是否涉嫌旁氏的问题,而是在证券交易或基金公司成立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在相关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问题。所以在明白人眼里,唐先生面对的60年牢狱的威胁已经没了。
185楼列出的法规,是美国的法规。有没人能提供加拿大的法规?
我个人对唐案的理解,应该是雷声大雨点小的案件。在182楼的全部起诉涉嫌的问题中间,只有“违反证券法第38条,夸大回报及承诺。”这一条有可能最后被定罪。原因在于唐先生的书中谈到1%的每周回报的理论。我相信唐先生确实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做到稳定的1%每周回报。我就看到有些顶尖投资人做到过,甚至更高,超过2%的周回报率。但是在法律面前,这样的话就算是绝对的真理,基金经理也是不能说的。更何况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唐先生大意失荆州,过于自信。这一条如果定罪,最大的处罚无非就是罚款,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但是唐先生也因此基本得到“诈骗”的清白。
唐先生的书写得非常好,可惜的是,基金经理写这本书有着广告的嫌疑。如果唐先生是在其基金公司成立前写的书,而且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推广这本书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那么他就是彻彻底底的清白的。不过,以我对唐先生在公开场合表现来看,唐先生是性情中人,有没有用这本书吸引更多的客户我不知道。但是我相信唐先生一定在大范围内推广了这本书。这可能会是稍后案情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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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10-11-9 14:50: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ericusa 于 2010-11-9 14:56 编辑
所以大家的重点不再是唐先生是否涉嫌旁氏的问题,而是在证券交易或基金公司成立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在相关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问题。所以在明白人眼里,唐先生面对的60年牢狱的威胁已经没了。
185楼列出的法规,是美国的法规。有没人能提供加拿大的法规?
我个人对唐案的理解,应该是雷声大雨点小的案件。在182楼的全部起诉涉嫌的问题中间,只有“违反证券法第38条,夸大回报及承诺。”这一条有可能最后被定罪。原因在于唐先生的书中谈到1%的每周回报的理论。我相信唐先生确实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做到稳定的1%每周回报。我就看到有些顶尖投资人做到过,甚至更高,超过2%的周回报率。但是在法律面前,这样的话就算是绝对的真理,基金经理也是不能说的。更何况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唐先生大意失荆州,过于自信。这一条如果定罪,最大的处罚无非就是罚款,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但是唐先生也因此基本得到清白。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4:37


谁说唐炜臻面临60年牢狱,你自己吓自己的吧。

如果法官接受基金经理的解释,那么要不要注册还是未知数,因为加拿大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参考美国法律,豁免也是有条件的,更何况法官有很大可能不接受基金经理的定义。

证监会起诉的欺诈罪是肯定的,因为你老唐自己在证监会的听证会都承认投资盈利是伪造(不要自己说过的话转头就否认了,他们可有录音和记录的),你的投资客户也有许多你给他/她的伪造的盈利报表,这些都是证据。另外夸大投资回报肯定是要定罪(到处宣传每周盈利1%的庄家思想,现在搞出事情了吧,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其实证监会起诉的是小事,估计数罪并罚也会低于10年。但是不要忘记多伦多警方的大于5000元诈骗罪的刑事起诉,这个厉害,估计如果罪成的话,会判刑10年以上,套用中国的一句话,叫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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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010-11-9 15:02:59 | 只看该作者
汉口佬!你这是在横扯皮,典型的唐氏风格。银行是有盈利的,拿出来的利息也好、分红也好,是实实在在利润或者收益。老唐是亏损的,他瞒下了(照他的说法:为了投资人的利益而瞒下来了)亏损的事实,但是按照规定,盈利就要分红啊,哪里来钱分红呢?主意自然打到新进资金的身上,这既是我说的“如果你把后面投资人的钱拿去作为利润分配给早先的投资者”,这个是典型的旁氏诈骗的特征了,我们姑且可以说这是“善意的,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的”诈骗,但是骗,这个是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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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010-11-9 15:08:41 | 只看该作者
铁人说的有理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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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10-11-9 15:16:44 | 只看该作者
189的铁人,肯定没在金融行业工作过。没有规定说盈利就一定要分红。庞氏骗局有两个前提:1,没有收入来源;2,后面的人付前面人的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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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010-11-9 15:22:58 | 只看该作者
189的铁人,肯定没在金融行业工作过。没有规定说盈利就一定要分红。庞氏骗局有两个前提:1,没有收入来源;2,后面的人付前面人的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5: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奴才对主子可真是尽职了,你主子给你开多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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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10-11-9 15:44:26 | 只看该作者
192楼,我不是要你换张图像吗?看起来一脸邪恶,让人起鸡皮疙瘩。
你老是喜欢损人,是不是希望无忧网把你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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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010-11-9 15:56:46 | 只看该作者
189的铁人,肯定没在金融行业工作过。没有规定说盈利就一定要分红。庞氏骗局有两个前提:1,没有收入来源;2,后面的人付前面人的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5:16


又在狡辩,谁给你这个旁氏的定义的?另外法律并没有旁氏罪,有的是金融欺诈罪。

你伪造投资盈利记录就是金融欺诈罪,看看马多夫的定罪(今年3月,他-马多夫向曼哈顿联邦地方法院认罪,承认证券欺诈、伪造财务声明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虚假监管文件等11项罪名。),有项罪名就是伪造财务声明进行证卷欺诈。你比马多夫还多一项就是无证经营证卷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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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010-11-9 15:58: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ishhawk 于 2010-11-9 16:09 编辑
189的铁人,肯定没在金融行业工作过。没有规定说盈利就一定要分红。庞氏骗局有两个前提:1,没有收入来源;2,后面的人付前面人的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5:16


我退休前的工作横过金融及法律行业, 等级也属于较高级的.

torontohankou....没有规定说盈利就一定要分红。庞氏骗局有两个前提:1,没有收入来源;2,后面的人付前面人的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我无疑地保证,如果你是老唐的律师, 按照上面的理由,前提在法庭上辩论, 唐炜臻将死无全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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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010-11-9 16:04:05 | 只看该作者
189的铁人,肯定没在金融行业工作过。没有规定说盈利就一定要分红。庞氏骗局有两个前提:1,没有收入来源;2,后面的人付前面人的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5:16


基本上你的律师能做的就是帮你向法庭求情,看看能不能少判几年,要完全脱罪是不可能了。如果脱罪了话,大家都可以做老唐这样的生意了,到时不是每周1%,可能是2%,10%,甚至1000%了。

马多夫律师能做的就是求法庭看在马多夫年龄太大上,少判几年徒刑,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最后150年徒刑。我们大家都拭目以待,看看你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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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发表于 2010-11-9 16:06:20 | 只看该作者
192楼,我不是要你换张图像吗?看起来一脸邪恶,让人起鸡皮疙瘩。
你老是喜欢损人,是不是希望无忧网把你屏蔽?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5:4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那邪恶图片就是你们的丑恶嘴脸。
唐萎胗使多少人的家庭陷入困境,对于那些苦主他有一丝丝的内疚吗?
如果真是合法的投资亏损也就算了,唐萎胗是在诈骗,唐萎胗一直说盈利、一直说90%的钱不参加操盘、放在最安全的地方了,其实钱早被唐萎胗和同伙给挥霍和转移了。
加拿大的法律不会放过唐萎胗,投资人也不会放过老唐萎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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