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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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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着热闹说说“唐炜臻”

 
166#
发表于 2010-11-9 11:10:41 | 只看该作者
唐炜臻先生有来吗?好像是唐纬臻。你监视错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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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发表于 2010-11-9 11:12:04 | 只看该作者
唐炜臻先生有来吗?好像是唐纬臻。你监视错了人。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1:10


我没看出这三个ID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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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发表于 2010-11-9 11:12:56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有区别。一个说实话,一个说大话,还有一个只是分析和答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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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发表于 2010-11-9 11:15:48 | 只看该作者
你是专门说拍马屁的话,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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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发表于 2010-11-9 11:17:09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有区别。一个说实话,一个说大话,还有一个只是分析和答贴。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1:12


我觉得完全一样,发言者都是精神恍惚,胡言乱语。

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三个ID完全一样?如果觉得一样请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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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10-11-9 11:22:32 | 只看该作者
一样!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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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发表于 2010-11-9 11:23:23 | 只看该作者
确实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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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表于 2010-11-9 12:16:47 | 只看该作者
老唐,你扯来扯去,其实你只要做一件事情,就可以让大家在很大程度上放过你。
你拿出个详细的清单来,还有真实的交易记录,仔细说明你在市场上每笔的亏损,6000多万,怎么亏掉的。你在市场上亏掉多少?我们投资人都认帐的。我也是做投资的,知道里面的风险。亏就亏了,一笑置之。亏不起就不要来这个市场,我们都知道这个简单的道理。
问题是,如果你把后面投资人的钱拿去作为利润分配给早先的投资者,如果你把钱用在市场以外无关的地方,或者拿着投资人的钱不经过投资人的同意而大施慷慨,这个就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了!
你也不要扯什么政治迫害,你根本就上不了“黑名单”,因为你太渺小了,还算不上菜,两头一掐,剩不下多少了。
每次提到这个简单的问题(钱到哪里去了?)的时候,你总是王顾左右而言他,你说个明白,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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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发表于 2010-11-9 12:38: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9 12:52 编辑

176楼的,对于“如果你把后面投资人的钱拿去作为利润分配给早先的投资者”是我对你这段话的唯一问题,因为其他都已经被证实不是问题。
你说你也是做投资的,向楼上的请教,如何区分后面投资人的钱和前面投资人的利润与亏损?如果你把后面的钱分给前面的人作为判断欺骗的依据,那么所有的银行的拥有者,所有基金经理,都应该送进监狱。有哪一家银行能说,后面人存的钱绝对不分给前面的人。又有哪一个国家立法有这项规定的?如果你购买共同基金,从今天起你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与亏损都是和原来的投资人共计的。如果今天之前基金亏损10元,你的钱投进去11元,基金要做的首先就是给前面的投资人填补亏损。如果在年底基金盈利1元,这1元的利润不是你的,是整个基金的投资人的。如果有人在年底要取钱,他取的就是这1元对应的利润和资产的份额。如果第二年亏损,第一年年底被人取走的钱,就是利润和后面的人的投入。而今年加入的就没有钱可拿。这是投资的基本常识。
可有人说,这不公平。其实这非常公平。还是拿基金举例。如果基金成立时有10元的规模,10个客户。10年后基金有100元的规模,这时有5个客户要求投资100元。站在基金的角度来说,如果前后按照一样的份额来划分份额的话,也就是100元对100元,前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后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前面的人承担了基金发展初期的不确定风险,所以后面的人的加入必须是溢价参与,也就是后面的100元只能折价90元甚至更低才能参与。这就是为什么开放式基金原理上按资产份额来交易,但是实际买卖的时候是有差额的原因。而封闭式基金的溢价更是高达数倍。
时间,归根到底就是金钱。所以后面的人的钱用来支付前面的人,是投资领域的常识。只是语言的表达,让唐先生被人抓了辫子。其实问题的关键既不是后面的人的钱有没有支付给前面的人,也不是损失了6000万元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这6000万元的消失,是因为正常的资金流动或者投资带来的亏损,还是用来挥霍或者根本就没有投资而只是用来吸金的销售开支,这才是唐炜臻案件最本质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唐案的原告敢于点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都知道答案。如果点穿了,官司就输了。所以在公众场所,他们除了毁坏唐先生的名声外,就是装可怜博取他人的同情。
顺便说一下,麦道夫被投入监狱就是因为其挥霍。唐先生目前没有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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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发表于 2010-11-9 12:52:24 | 只看该作者
176楼的,对于“如果你把后面投资人的钱拿去作为利润分配给早先的投资者”是我对你这段话的唯一问题,因为其他都已经被证实不是问题。
你说你也是做投资的,向楼上的请教,如何区分后面投资人的钱和前面投资人的利润与亏损?如果你把后面的钱分给前面的人作为判断欺骗的依据,那么所有的银行的拥有者,所有基金经理,都应该送进监狱。有哪一家银行能说,后面人存的钱绝对不分给前面的人。又有哪一个国家立法有这项规定的?如果你购买共同基金,从今天起你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与亏损都是和原来的投资人共计的。如果今天之前基金亏损10元,你的钱投进去11元,基金要做的首先就是给前面的投资人填补亏损。如果在年底基金盈利1元,这1元的利润不是你的,是整个基金的投资人的。这是投资的基本常识。
可有人说,这不公平。其实这非常公平。还是拿基金举例。如果基金成立时有10元的规模,10个客户。10年后基金有100元的规模,这时有5个客户要求投资100元。站在基金的角度来说,如果前后按照一样的份额来划分份额的话,也就是100元对100元,前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后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前面的人承担了基金发展初期的不确定风险,所以后面的人的加入必须是溢价参与,也就是后面的100元只能折价90元甚至更低才能参与。这就是为什么开放式基金原理上按资产份额来交易,但是实际买卖的时候是有差额的原因。而封闭式基金的溢价更是高达数倍。
时间,归根到底就是金钱。所以后面的人的钱用来支付前面的人,是投资领域的常识。只是语言的表达,让唐先生被人抓了辫子。其实问题的关键既不是后面的人的钱有没有支付给前面的人,也不是损失了6000万元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这6000万元,是因为正常的资金流动或者投资带来的亏损,还是用来挥霍或者根本就没有投资只是用来吸引更多资金的销售开支,这才是唐炜臻案件最本质也是最核心的问题。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38


又在混淆视听。

你是在做投资代理(当然是非法没注册的野投资代理,这个也是要判刑的),不是在卖基金,基金的计算方式不适合你,你也没资格卖基金。

就算你合法做投资代理,你能把每个投资者账户钱混淆起来? 比如我在你那里投资100万,是让你帮我投资,而事实上你根本没有在我的资金上做任何投资,甚至因为个人水平和风险控制的问题造成巨额亏损(你自己说投资股票亏损1~2千万,如果是真的,水平也太差了),但是你伪造投资盈利因为你怕我撤资,或甚至想骗我或别人再投资。为了圆你的谎,你将别的投资者的钱支付给我作为虚假利润,这个行为就是100%的旁氏诈骗。

你在这里跟任何人解释都没用,你要去和法官和陪审员解释,看看他们会不会接受你的解释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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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发表于 2010-11-9 12:53: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9 12:56 编辑

唐炜臻先生是基金经理。这是他公开说明的。精确地说,他是私募基金经理。
楼上的朋友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旁氏骗局?庞氏骗局,就是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其全部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后面不断涌入资金,没有实际投资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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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发表于 2010-11-9 12:55:14 | 只看该作者
唐炜臻先生是基金经理。这是他公开说明的。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3


老唐没注册能叫基金经理并融资?光这一点都够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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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发表于 2010-11-9 12:57:22 |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私募基金,无需注册。投资顾问,需要注册。不知道有没有高人知道这部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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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发表于 2010-11-9 13:00:06 | 只看该作者
我曾经说过,如果唐先生入狱,旁氏只是一个借口而已。我相信经常看我帖的人都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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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发表于 2010-11-9 13:00:08 | 只看该作者
唐炜臻先生是基金经理。这是他公开说明的。精确地说,他是私募基金经理。
楼上的朋友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旁氏骗局?庞氏骗局,就是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其全部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后面不断涌入资金,没有实际投资的投资方式。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3


看看你的控罪:
安省证监会指唐炜臻及所属两间公司违反安省证券法第126条第1款,涉嫌证券欺诈;违反证券法第25条,未注册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第53条,非法发行证券;违反证券法第38条,夸大回报及承诺等。

如果你有注册,拿出注册证明来给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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