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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9 12:52 编辑
176楼的,对于“如果你把后面投资人的钱拿去作为利润分配给早先的投资者”是我对你这段话的唯一问题,因为其他都已经被证实不是问题。
你说你也是做投资的,向楼上的请教,如何区分后面投资人的钱和前面投资人的利润与亏损?如果你把后面的钱分给前面的人作为判断欺骗的依据,那么所有的银行的拥有者,所有基金经理,都应该送进监狱。有哪一家银行能说,后面人存的钱绝对不分给前面的人。又有哪一个国家立法有这项规定的?如果你购买共同基金,从今天起你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与亏损都是和原来的投资人共计的。如果今天之前基金亏损10元,你的钱投进去11元,基金要做的首先就是给前面的投资人填补亏损。如果在年底基金盈利1元,这1元的利润不是你的,是整个基金的投资人的。如果有人在年底要取钱,他取的就是这1元对应的利润和资产的份额。如果第二年亏损,第一年年底被人取走的钱,就是利润和后面的人的投入。而今年加入的就没有钱可拿。这是投资的基本常识。
可有人说,这不公平。其实这非常公平。还是拿基金举例。如果基金成立时有10元的规模,10个客户。10年后基金有100元的规模,这时有5个客户要求投资100元。站在基金的角度来说,如果前后按照一样的份额来划分份额的话,也就是100元对100元,前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后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前面的人承担了基金发展初期的不确定风险,所以后面的人的加入必须是溢价参与,也就是后面的100元只能折价90元甚至更低才能参与。这就是为什么开放式基金原理上按资产份额来交易,但是实际买卖的时候是有差额的原因。而封闭式基金的溢价更是高达数倍。
时间,归根到底就是金钱。所以后面的人的钱用来支付前面的人,是投资领域的常识。只是语言的表达,让唐先生被人抓了辫子。其实问题的关键既不是后面的人的钱有没有支付给前面的人,也不是损失了6000万元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这6000万元的消失,是因为正常的资金流动或者投资带来的亏损,还是用来挥霍或者根本就没有投资而只是用来吸金的销售开支,这才是唐炜臻案件最本质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唐案的原告敢于点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都知道答案。如果点穿了,官司就输了。所以在公众场所,他们除了毁坏唐先生的名声外,就是装可怜博取他人的同情。
顺便说一下,麦道夫被投入监狱就是因为其挥霍。唐先生目前没有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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