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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过则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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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有话要说:房东难道不该反省自己?

 
136#
发表于 2010-8-11 15:4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路不平

你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我觉得是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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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发表于 2010-8-11 15:49:17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么多的跟贴,我也想来说几句,我曾经是个房客,也做了三年的房东.也许是从小生活在不太宽余的家庭里,我做房客时就象生活在自己家一样,不用刻意的浪费和节省,经历了三个房东,二个是中国人,到现在我们都还是朋友.后来自己做了房东,发现大多数的房客都还是通情达理的.也有个别的房客确实是把房东免费全包当成是可以随便浪费.
我其中的一个房东是西人,他的方法是可以借鉴的,当时我们一家住在她的可以WALK OUT的BASEMENT,水电气的费用是各拿50%.租房时签的很正式的租赁合同.连垃圾桶都是各用各的,各到各的垃圾.其实分的越清矛盾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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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发表于 2010-8-11 15:55:40 | 只看该作者
把房子分租给别人的房东都不是什么好鸟,以前有过8个房东,4个房东都想上俺的床,
那些房东把厅用板分成2间就出租了,以前住过那样的房间,隔壁是个小伙子,经常自淫自乐,俺都可以听见
水中伊人 发表于 2010-8-11 09: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快给我电话号码,我免费出租给你, 我总想能有一天有你这样心有灵犀的人。 亲爱的, 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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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10-8-11 16:00:33 | 只看该作者
丑陋的中国房东:
1. 把房子尽量分租,让房客来承担贷款并赚钱。但许多都是违法的,违反zone-law or building permit etc.,
  2. 许多房东无合约,现金交易,无收据,目的就是为了逃税,违反contract law and revenue law,
  3. 不知道维护房客权益,为了节约费用,不择手段,随意驱逐房客,违反lease law,
  4. 许多房东虽在加多年,但对加拿大社会文化,法律并不了解,英文差,好像还生活在大陆一样。
G.C.CANADA 发表于 2010-8-11 11:1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许多房东都违法,房客只要按上述几条保护自己,保证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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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发表于 2010-8-11 16:10:59 | 只看该作者
把事情串一下,故事大概是这样的:

一开始A女士和房东相处得应该还可以。后来A女士因无知浪费了房东的空调,而房东不是解释沟通,而是态度恶劣的恶语相向,导致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再往后,双方都采取了一些不理智的报复行为:房东将A女士的东西扔到后院,还动手打人;A女士则故意多用水电。最后,A女士被迫搬走,房东则贪掉了A女士的押金。A女士气愤不过,告到法庭。

比较前后两篇说法,虽然双方都有不对,但显然更理亏的一方在房东。

1. 房东在上篇文章说,A女士机关算尽想赖房租——这纯粹是弱智的猜想。A女士从来没有拒付任何一个月的房租——Actions speak louder than words。况且,为了区区350元房租,至于吗?如果想赖房租,A女士何不租个更贵的master room,那样费一回心思也值了。所以,A女士浪费了房东的空调,我相信是无心之失。

2. 房东在发现空调问题时,应理智地解释沟通,大家一起解决问题,如果发现房客屡次再犯,再发脾气不迟。可房东不是,一开始就态度恶劣,把本能心平气和解决的问题搞僵。房东夫妻两个在自己的house中二比一欺负一个独自飘零异乡的弱女子(还是他们的老乡),有些过分吧。

3. 虽然后来双方都采取报复行动,但房东夫妇的行为显然要恶劣得多。没有法律规定房客做饭不能同时打开四个炉头,也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用洗衣机洗一个网兜——这些只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而房东动手打人,私闯房客私人领域,以及擅自将房客东西扔到后院,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动手打人,非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在警方留下案底。

4. 显然A女士是在房东的逼迫下搬走的,否则她会再多住一个月,把deposit用掉。这里面有两个事实很清楚,一个是A女士并没有胡搅蛮缠赖着不走,或企图搞点破坏给房东惹麻烦(换了黑人试试,就是不搬,还不付房租,即使后来仲裁机构强制搬迁,也是几个月后的事了);另一个是A女士服从了房东的要求,在月底搬走,并没有多住一天,而房东主动要人家搬走不说,还得寸进尺地贪掉人家的deposit,这实在有点太过分了。仅以对方还钥匙晚了为借口,这说不过去(房东应该换锁才是)。

综上所述,如果打官司,我相信房东必输无疑。

我不明白楼上那些骂A女士的,你们还有没有点起码的良心?在这里,房东一家四口有房有业,比起那个连个家都没有孤苦伶仃的弱女子,是绝对的强势一方。而强势的房东做了什么:打人,私闯别人私人领域,扔房客东西......——这里面哪一样不比“做饭洗衣”更严重?而你们对这些都视而不见,只盯住“做饭洗衣”那点事,甚至对A女士进行人身攻击恶语谩骂,你们还有点人味吗?是不是你们也是一群没本事供房还要强行买房的房奴?

我看这位A女士不是胡搅蛮缠的人。做保险、做房地产经纪,都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这些人内心怎样我不敢说,但做人的面上功夫是有的。就房东的那些违法行为,如果A女士是个有心机的刁妇,随便抓住哪一条不放(同时以一个孤身弱女子的身份,大造舆论博取同情),都够房东一家喝一壶的。A女士的一些小动作(谁在气愤的时候不会做一些不理智的事情?),实在是低劣,但也说明A女士比较单纯,不是一个整人害人的行家里手,而且最后A女士也不想多纠缠,房东让搬就搬走了,基本上是个善良不想惹事的人。而房东,在自己做过那么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还又贪掉一个弱女子的deposit,是个什么嘴脸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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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0-8-11 16:17:42 | 只看该作者
许多房东都违法,房客只要按上述几条保护自己,保证没错!!!
G.C.CANADA 发表于 2010-8-11 17: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还真没有看明白,怎么"按上述几条保护自己,保证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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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表于 2010-8-11 16:19:51 | 只看该作者
把事情串一下,故事大概是这样的:

一开始A女士和房东相处得应该还可以。后来A女士因无知浪费了房东的空调,而房东不是解释沟通,而是态度恶劣的恶语相向,导致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再往后,双方都采取了一些不理智的报复行为:房东将A女士的东西扔到后院,还动手打人;A女士则故意多用水电。最后,A女士被迫搬走,房东则贪掉了A女士的押金。A女士气愤不过,告到法庭。

比较前后两篇说法,虽然双方都有不对,但显然更理亏的一方在房东。

1. 房东在上篇文章说,A女士机关算尽想赖房租——这纯粹是弱智的猜想。A女士从来没有拒付任何一个月的房租——Actions speak louder than words。况且,为了区区350元房租,至于吗?如果想赖房租,A女士何不租个更贵的master room,那样费一回心思也值了。所以,A女士浪费了房东的空调,我相信是无心之失。

2. 房东在发现空调问题时,应理智地解释沟通,大家一起解决问题,如果发现房客屡次再犯,再发脾气不迟。可房东不是,一开始就态度恶劣,把本能心平气和解决的问题搞僵。房东夫妻两个在自己的house中二比一欺负一个独自飘零异乡的弱女子(还是他们的老乡),有些过分吧。

3. 虽然后来双方都采取报复行动,但房东夫妇的行为显然要恶劣得多。没有法律规定房客做饭不能同时打开四个炉头,也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用洗衣机洗一个网兜——这些只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而房东动手打人,私闯房客私人领域,以及擅自将房客东西扔到后院,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动手打人,非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在警方留下案底。

4. 显然A女士是在房东的逼迫下搬走的,否则她会再多住一个月,把deposit用掉。这里面有两个事实很清楚,一个是A女士并没有胡搅蛮缠赖着不走,或企图搞点破坏给房东惹麻烦(换了黑人试试,就是不搬,还不付房租,即使后来仲裁机构强制搬迁,也是几个月后的事了);另一个是A女士服从了房东的要求,在月底搬走,并没有多住一天,而房东主动要人家搬走不说,还得寸进尺地贪掉人家的deposit,这实在有点太过分了。仅以对方还钥匙晚了为借口,这说不过去(房东应该换锁才是)。

综上所述,如果打官司,我相信房东必输无疑。

我不明白楼上那些骂A女士的,你们还有没有点起码的良心?在这里,房东一家四口有房有业,比起那个连个家都没有孤苦伶仃的弱女子,是绝对的强势一方。而强势的房东做了什么:打人,私闯别人私人领域,扔房客东西......——这里面哪一样不比“做饭洗衣”更严重?而你们对这些都视而不见,只盯住“做饭洗衣”那点事,甚至对A女士进行人身攻击恶语谩骂,你们还有点人味吗?是不是你们也是一群没本事供房还要强行买房的房奴?

我看这位A女士不是胡搅蛮缠的人。做保险、做房地产经纪,都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这些人内心怎样我不敢说,但做人的面上功夫是有的。就房东的那些违法行为,如果A女士是个有心机的刁妇,随便抓住哪一条不放(同时以一个孤身弱女子的身份,大造舆论博取同情),都够房东一家喝一壶的。A女士的一些小动作(谁在气愤的时候不会做一些不理智的事情?),实在是低劣,但也说明A女士比较单纯,不是一个整人害人的行家里手,而且最后A女士也不想多纠缠,房东让搬就搬走了,基本上是个善良不想惹事的人。而房东,在自己做过那么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还又贪掉一个弱女子的deposit,是个什么嘴脸昭然若揭。
西风纵 发表于 2010-8-11 17:1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能花心思这么长篇大论地写文章证明一方绝对正确,一方绝对错误的主儿,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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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表于 2010-8-11 16:22:16 | 只看该作者
这位大侠,咱们劝他们和好吗?
JiuMaNi 发表于 2010-8-11 15: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是劝他们和好。如果房东聪明,应主动与A女士联系,退还押金,道个谦,大事化小就完了。房东在警察那里有案底,而且单身女子也更容易博取大众同情,闹下去对房东没好。

而且,我也的确认为房东不对的地方更严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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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表于 2010-8-11 16:25:11 | 只看该作者
你的解释有些道理,但不全对,A女的说法值得怀疑。
A女说她住一楼带落地窗通后院的房子,不是你说得basement。带落地窗,在八月的天气,只有热没有冷的道理。所有house的控温装置,都装在一楼的,如果设置成26度,她那间带落地窗的房间,由于隔热效果不如正常墙体,温度只会高于26度。
h990515 发表于 2010-8-11 15: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很多房子的地势前高后底,所以basement可以walk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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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发表于 2010-8-11 16:2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124#西风纵
你没看此A女士都说了,她住的是房间有落地玻璃门,直通后院的房间,那怎么能是地下室,你倒可理解她呀。也许你是老男人吧,向与A女士有点什么。只怕到头来反被狗咬着。
jasonresume 发表于 2010-8-11 15: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又不知从哪蹦出一个用屁眼说话的,你丫要是想找骂我奉陪。

估计你也是个没本事供房的房奴吧?: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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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发表于 2010-8-11 16:35:27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劝他们和好。如果房东聪明,应主动与A女士联系,退还押金,道个谦,大事化小就完了。房东在警察那里有案底,而且单身女子也更容易博取大众同情,闹下去对房东没好。

而且,我也的确认为房东不对的地方更严重些。
西风纵 发表于 2010-8-11 17:2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对,现在是房东息事宁人的时候了,再撑下去只能把自己拖死。别看上面那么多人支持房东,但得势不得分,房东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光脚不怕穿鞋的,充其量女房客只是道德问题,输了脱层皮;房东涉及的是法律问题,赢了脱层皮,输了伤筋动骨。

还是那句话,既然上午一网上来讲理,还是请五一网调解一下,退还房租,道个歉认个错,先把官司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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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发表于 2010-8-11 16:39:13 | 只看该作者

房客有话要说:房东难道不该反省自己?

本帖最后由 西风纵 于 2010-8-11 17:46 编辑
能花心思这么长篇大论地写文章证明一方绝对正确,一方绝对错误的主儿,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主儿。
h990515 发表于 2010-8-11 17: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没本事指出我说的哪点不对,就开始腆着逼脸搞诛心之论这一套了,无聊,但不新鲜。: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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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10-8-11 16:41:42 | 只看该作者
本人以前当过房客,没当过房东。但是站在本人的角度来看一下:
1、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房间里开着空调的话,那么不要把门打开。当然,50岁的人不知道这个道理的话,无语中;如果不知道房间开空调,而且房间很冷的话,那么正常思维的人应该会跟房东说一下,当然,50岁的人不会说,只会直接开电热毯,无语中;
2、在洗衣机里放入沙网,滚动洗衣机,对于50岁的人来说,是属于正常洗衣,天下奇观之一;
3、做饭的时候,开着4个炉子,其中只有几片菜叶和一壶开水,对于50岁的人来说,是正常做饭,天下奇观之二;
得出结论,此房客无须上法庭,而是去看心理医生。
不是逗你玩的 发表于 2010-8-11 10:1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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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发表于 2010-8-11 16:45:2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女人不是什么好鸟,典型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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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10-8-11 16:4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8# 西风纵
逻辑通顺,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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