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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f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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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范跑跑事件发生在加拿大会怎样?

16#
发表于 2008-6-21 12:47:01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欢迎全民道德大讨论。这就是范美忠的贡献。可媲美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

范美忠事件提出三个命题,大家可以探讨:

1、“我们的社会,个体的生命是否应该平等?”

2、“我们的社会,道德是应该真诚,还是伪善?”

3、“我们的社会,究竟是该用法治代替人治,还是用人治代替法治?”

谢谢作者和参与讨论的人。大家之所以对范美忠事件进行讨论,我想都是为了让中国社会向一个积极的正义的进步的向上的好的方向走。

不知各位同意吗?

范美忠事件,看似简单,其实复杂。正如他自己所说,他是有目的的,其实他有一个“阴谋”,那就是用近似于“裸奔”的方式先声夺人,引起大家对他拍案痛骂;可是别急,总得给他一个说话的机会吧?这就正中范氏下怀,继而引起全国民众对 Milo Milos 所提到的三点进行思考与讨论才是范氏的目的所在。

冷眼观之,“倒范派” 故意忽略范氏的真正目的,紧抓他的裸奔瑕疵,以瑕掩玉;“挺范派” 顺应了范氏的计划,使得瑕不掩玉。

范氏危难之际自私逃跑,当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的确值得道德高尚者鄙视;但是他做得不够好,根本原因是学校当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地震时教师应该如何帮助学生,学校也没有在震前安排常规的遇震训练,这是事实。如果要依法办事,范氏的法律责任应该是很小的。

然而,范氏事件可能引发的大讨论三大话题则是会令很多人有所顾忌的,大家要么回避,要么以瑕掩玉;就算“挺范派”最后声势浩大,某些部门一道命令,讨论也会随时嘎然终止。我看距离喊停的时间已经快要到了。
17#
发表于 2008-6-21 12:48:13 | 只看该作者
墨子,你说得很好。那么,我们个人,可不可以做得更好呢?

我们中国的社会,可不可以改善呢?
18#
发表于 2008-6-21 12:5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文武客”:

很好,通过对范美忠事件的讨论,文武客其实已经接近了了一个成果:

“学校当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地震时教师应该如何帮助学生,学校也没有在震前安排常规的遇震训练,这是事实。”

那么,我们应如何改善呢?这个改善,就是范美忠事件讨论的成果之一:

“学校当局应该明确规定在地震时教师应该如何帮助学生,学校也应该在震前安排常规的遇震训练。”

那么,如何实现呢?

立法。对吗?

完善现有的〈教师资格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另外,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地震法》。

同意吗?

这是不是进步?是不是范美忠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国家立法机构,教育部门应该做的?

请继续,还有别的成果吗?
19#
发表于 2008-6-21 12:56:24 | 只看该作者
完善现有的〈教师资格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另外,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地震法》。


非常赞同。
20#
发表于 2008-6-21 13:09:00 | 只看该作者
继续与文武客探讨:

如果《地震法》中对因学校建筑质量、抗震标准达不到要求,而在地震中倒塌造成严重师生伤亡的,追究法律甚至刑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现在还会有那么多死亡学生家长在法院、教育局、学校门口徘徊吗?

如果《地震法》对地震来临时在场教师应该对学生发出的第一个指令或动作,第二个指令或动作,以及其它相关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现在还会有全民起来大吐口水,对范美忠在地震中的行为激烈争论吗?


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法律法规,就是在发现从前的缺失、漏洞、失灵或不公的情形下,增补、修订、完善起来的。出台《地震法》,就是讨论范美忠事件的一大成果。我们应对此呼吁。
21#
发表于 2008-6-21 13:17:16 | 只看该作者
一各地震法就有用?别太天真了,中国的法规多了去了,就是没人当回事,尤其是那些利益集团。执法才是关键。
22#
发表于 2008-6-21 13:22:28 | 只看该作者

可以

23#
发表于 2008-6-21 13:25:07 | 只看该作者

为舍己救人立法?法再大,哪有人命大?大不了枪毙,还多活几天。

24#
发表于 2008-6-21 13:5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为舍己救人立法?法再大,哪有人命大?大不了枪毙,还多活几天。

法律法规是适于大众的,要建立在符合人性的基础上,在社会上能获得普遍认同的,也就是一个具有严肃性强约束性的契约。

我相信没有人愿意把“舍己救人”做为法律的,可能地震中死了孩子的家长在那一次地震中愿意,之后自己路遇呆徒,或者爆发火灾,可能就不愿意了。

《地震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规定,应是个道德底线,再略高一点点,首先你不能侵害别人生命、利益,其次,你要做几个最基本的动作。

这些应该是在地震演习中,被认为是科学的,合理的,正当的,可以接受的。


做为改进,无非是在human, tool,material,system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人的责任的明确规定,是其中一个改进。

另外,当然更重要的是建筑的抗震标准和执行了。

有网友提出,是不是靠立法就行了呢?当然不够,但是你要承认它是个改进。至少对民众的违法行为是个约束,另外对执法者的人治行为,给民众更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或武器。

至于体制,那已不是改进。你无非做出两个选择:要么一点点改进这个体制,每一次都是一点进步,老百姓会从中获益;要么把它推倒重来。

这可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但不管做什么样的选择,提高人们道德水平,提高人们的公民意识,接受多元的价值观,对社会总是有益的。不管你是重来,还是继续,民众的现代文明意识水平越高,都是个很大的助益。
25#
发表于 2008-6-21 14:0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为舍己救人立法?法再大,哪有人命大?大不了枪毙,还多活几天。

墨子也认为为舍己救人立法不妥是吧?

范美忠先生在辩论中已经明确指出,舍己救人是属于高尚层面的道德范畴,这种高尚层面的道德不适用于律人,只适用于律己。如果社会盲目将高尚道德和底线道德混为一谈,用于道德律人或者叫做道德绑架的话,社会只能形成为伪君子的社会。谁都知道,拥有高尚道德值得敬仰的英雄总是少数。

范先生还指出至于希望自己孩子在能够舍己救人的老师手下上课的,已经不是出于公德,而是私德。教师在紧急状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应只由家长单方面的私德私心决定,而是应该和教师的私心私德共同博弈后决定。这是因为教师也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不应扣上一顶“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大帽,就可以随意牺牲。

范先生的这番讨论,众多挺范派的人士认为范提出了中国到底需要一种什么样的道德的严肃的问题。

社会不是因为有了几个高尚道德的人,社会就高尚了,社会也不可能把范跑跑一棍子打死了,就再也没有跑跑了,打倒范跑跑更可能的结果是,真小人都成了伪君子,社会上充满的只是和谐的假象。看看现在中国的论坛,没有范跑跑的讨论了,这就是倒范派呼吁的“道德”吗?
26#
发表于 2008-6-21 14:17:00 | 只看该作者
gongyu ,

中国社会的确存在把“舍己救人”提高到一种类似法律的严肃性、强约束请的道德要求高度。

可恰恰管理者或者执法者,把这种“只能责己,不能责人”的高道德,却“用于责人,而不责己”。

这里就有个“双重伪善”的问题。

第一个伪善,是“舍己救人”本来是一种自我甘愿牺牲的一种高道德,当真正面临死亡威胁时,大多数人都做不到。所以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它“只能责己,不能责人”。

第二个伪善,就是社会管理者或执法者,对“舍己救人”进行讴歌,可是他们的所做所为恰好相反。也就是说,他们用“舍己救人”这种高道德,恰恰“用于责人,而不责己”。

这就是“双重的伪善”,或者“加倍的伪善”。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呼唤人性,回归真实。道德要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如果舍己救人成为法律,那么这个社会上,一小部分人死了,绝大多数人投入监狱,最后全社会只剩下官员、军人和警察。可是他们从此没钱运转,一个个争夺食物之后,相继饿死。

最后,全社会灭亡。哈哈。
27#
发表于 2008-6-21 14:22:39 | 只看该作者

自由的代价和职业道德的底线

范的错只在于他没有在他跑的同时顺带叫一声一起跑。 且不说跑是否对或应该就地躲在桌下,这也是学生们当时地选择。这说明范认为跑是对的或出于本能或出于经验或知识。他没有把这个做法在根本不影响到他“自由”的同时“教”给学生。学生们躲在桌子底下,一定是在本能,或知识的驱使下做出的选择,现在看来有很多人认为不妥。--  他没有爱己及人,不是自私,也没有主观上“希望”他人失”利“,甚至于受益于此的心。
他将自己的想法和当时的情形描写出来,放在博客上,也应该是他自己的记录,如同日记。暴露了自己,也暴露了在“那一刻”心迹举止和他一样没有讲出的人。他的文章没有标明他的高尚,或是自作聪明的做法。
至于他所说的救母与救女也是特指在"那一刻"的无奈的选择,我想原文中可见。并且附了勉强的解释。真如在船上救落水妻、母 - 假定都无法自救 - 我们又作何选择。
其朋友对他的一些记录 - 此事范的错只在于他没有在他跑的同时顺带叫一声一起跑。 且不说跑是否对或应该就

地躲在桌下,这也是学生们当时地选择。这说明范认为跑是对的或出于本能或出

于经验或知识。他没有把这个做法在根本不影响到他“自由”的同时“教”给学生。学

生们躲在桌子底下,一定是在本能,或知识的驱使下做出的选择,现在看来有很

多人认为不妥。--  他没有爱己及人,不是自私,也没有主观上“希望”他人失”利“,

甚至于受益于此的心。
他将自己的想法和当时的情形描写出来,放在博客上,也应该是他自己的记录,

如同日记。曝露了自己,也曝露了在“那一刻”心迹举止和他一样没有讲出的人。

他的文章没有标明他的高尚,或是自作聪明的做法。
至于他所说的救母与救女也是特指在"那一刻"的无奈的选择,我想原文中可见。

并且附了勉强的解释。真如在船上救落水妻、母 - 假定都无法自救 - 我们又作何

选择。
其朋友对他的一些记录 - 此事之前 - 说明它只是一个考虑自己多些,有些偏执,

想解救被中国教育制度误导学生。执着于教育事业,且屡败屡战,精神有如他人

生的“过客”,游离于中国的现实。
此次他的博客文章掀起了巨大的争论,无疑有如一直探讨争论而无结果,并给人

以今不如昔的道德沦丧印象。大家还记得军校学生张华粪坑救人而牺牲,人民公仆见死不救而至人贻误医治死亡。此次争论无疑是这类争论的延续,并将推动社会的发展。对人的批判也应该以事实和事件本身为依据。他的人格和我们一样,他的自由也和我们同等。只是当大家选择高尚,依据较高的道德标准时,普通者就显得低下,低下者就愈发的低下。伪道德君子就会更加的隐蔽。曝露的自由,显得他并没有掩饰自己的想法并付诸行动,也表明“职业”道德的低下 - 至少这种标准还只是在从业者的心里。在这一点上他不自私,让我们分享了他追求“自由”的感受。他比起克拉玛依事件的大人更加的“崇高”。宽容地对待他,显出社会的自信理智和自由,也是对他这类人的尊重。从来就有这类的人,我们却不能每次都能争论下去。让法律去审判道德,也需要道德的法律化。职业道德的基础不应该只在个人的心理,而应该在表面上。对人性和价值的尊重也要更加的人性化。
范不是个好的职业道德执行者,他不是唯一的一个,却是最曝露的。在那一刻他没有“自私”,只是“自利”。让”那一刻“时时在在地在每个人的心理,提醒自己的良知。就会少一些“那一刻”的争论。对人方方面面的尊重,是我们“人类”自重的一部分,道德约束会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符合大多数人的自由。之前 - 说明它只是一个考虑自己多些,有些偏执,想解救被中国教育制度误导学生。执着于教育事业,且屡败屡战,精神有如他人生的“过客”,游离于中国的现实。
此次他的博客文章掀起了巨大的争论,无疑有如一直探讨争论而无结果,并给人以今不如昔的道德沦丧。大家还记得军校学生张华粪坑救人而牺牲,人民公仆见死不救而至人贻误医治死亡,
28#
发表于 2008-6-21 14:32:19 | 只看该作者
不管这个国家和社会怎么样,民众越成熟,对国家和社会,就会有积极的改变。
29#
发表于 2008-6-21 15:04:4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刚才大家的讨论,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第二个成果:

中国现有的“舍己救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个人甘愿自我牺牲的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可以的,但用于提倡、宣扬、鼓励甚至客观上逼迫个人为此牺牲自己生命,是不合理的。

而且,在个人面对生命受到威胁的危机时,以“舍己救人”的道德标准,过于简单化,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可实施性。

大家同意吗?

如果同意,那么如何改善呢?

在正视个体生命平等的基础上,对不同职业的道德规范加以区分,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加以区分,对男女老幼的优先级救护顺序加以区分,对地震、火灾、水灾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危及生命的突发事件加以区分。

对每一种区分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明确规定。要做到合理、适当、科学。

比如,路遇呆徒持刀抢劫,作为路人,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当然你可以去跟呆徒搏斗,并为此牺牲;但是我们的社会宣扬人人都应该这样去做对吗?

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被劫持者,和路人,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30#
发表于 2008-6-21 15:21:33 | 只看该作者

无赖需要为他做的事道歉么?

只有对自己的缺德行为感到内疚,才会有道歉,所以道德适用于君子,法律则是给我们这些市井流氓的。
如果范跑跑对于他的部分行为道歉,说明他自觉地把他自己适用了部分道德约束,也就是事实承认半君子半小人,可他并没有在嘴上承认,所以我们不得不佩服王朔,我是流氓我怕谁,直接。文人范跑跑绕了那么多弯,说不出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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