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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辣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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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梁警官:难道美、加华人好欺负吗?

91#
发表于 2016-2-19 00:02:46 | 只看该作者
大陪审团12个人都认为有罪, 背后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无视真正的原因,而简单归因为种族歧视,其他族裔会觉得你很low、是群头脑简单不会思考的人、与西方社会的价值观格格不入,其实这样对华人社区在当地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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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6-2-19 00:16:08 | 只看该作者
华裔法律学者对梁彼得一案的理性看法
请看博讯热点:海外华人
(博讯北京时间2016年2月19日 来稿)
    如果被誤殺的是你的家人,而開槍的是个非裔菜鳥警官?
    你希望司法如何處理?
     

    1)有人答:梁警官操作不当误伤看似无疑。但射中后至裁决前种种表现明显让人感觉无视生命缺乏足够歉意,所有说最后的裁决还是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的。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
   
    2)还有人说:梁真够给华人丢人了,帮他去争公平可以,但是还要这么大鸣大放的以种族的名义去争取,就更丢人了,全球的华人都跟着丢人。
   
    更何况他是的确把人打死了!在中国,开车撞死人都坐牢,他拿枪把无辜群众打死了,坐牢怎么了?有多大冤屈?有那个死的冤么?听说还不救伤者,光琢磨自己的饭碗了。我能认这号族人么?
   
    3)也有人说:一般警察受训,在警讯时候,也是强调不能随便把手放到扳机上。这跟我们新手训练练习打枪是一样的。别没事把手指头放在扳机上,扳机灵敏,别人碰到持枪者的胳膊,都会引起开火走火的。
   
    所以警察训练是有一定的protocol,也是他们自己的bible,按照这个训练抓罪犯的protocol,他们警察可以说在意外情况发生时候,是免罪或是免于诉讼的。就是immune to any charge。但是警察要是不按照制定的章程来办,就会引起麻烦。
   
    比如大家义愤填膺的说那个白人警官把黑人都勒死的那个案例。警察也是按照训练章程来办。但是对于那个只有5尺9的警察,那个黑人是300多磅,6尺5的大个子,超级胖子。警讯时候,也是说对于大个子,如果你没法让对方双手背后给罪犯上手铐的话,也即是大个子的胖罪犯,可以用手臂反扣卡着脖子,给对方上手铐。可是那次意外发生了,那个黑人嫌疑犯有糖尿病史,本身胖,还有一堆并发症,大胖子这么手臂反扣上手铐,卡着脖子,竟然就让他一下子喘不过气来,一命呜呼了。黑人也闹的。但是为何庭审宣判警察无罪,因为大家看了警察确实是按照警讯章程办。如果要判刑,那么这个训练章程就得改,那么警察工作就有了大麻烦。
   
    那么这个粱警官,就是没有按照警讯章程办。警讯当中强调不是有生命威胁,手指不能放到扳机上,尤其是safety pull被拉下的时候。警察是不可以随便开枪吓唬罪犯。但是粱在没有人,自己受到惊吓时候乱开枪,还子弹意外地穿墙打死了一个无辜的人,这个算不算man slaughter--2nd degree?这个man slaughter的案例很明显啊。
   
    又比如有个案子,是一个11岁的男孩,玩仿真的假枪,一般的仿真假枪都有个黄色/红色的tag,以让警察知道那不是真枪。可是这个11岁的孩子偏偏闹着玩,把这个tag给扔掉,还跑街上吓唬人。正好给警察碰到。警察让他停下,以为那是真枪,让他别把枪对着警察,慢慢转过来。而这个孩子偏偏不听,拿假枪对着警察,还要做射击状,结果就真的被警察给打死了。后来孩子家长当然不服,要闹。可是这个案子都没有进入陪审团庭审阶段。就是刚组成评审团和法官,大家一看所有的物证,发现警察根本没有任何不按照警讯章程来办的。所以这个案子直接就扔掉了。警察连被起诉都没有。虽然心痛那个11岁的孩子,大概就是闹着玩的。但是枪是deadly weapon,对于警察对于无辜人,都是一条命啊。在比如一个家长带着孩子走,碰到一个警察不按照章程,乱开枪,朝树上开枪,子弹穿越几次之后,打在孩子的脸上,把孩子眼睛打瞎了,你说家长会不会找警察理论索赔,虽然知道这是意外,但是抓的即是你不按照章程办事,这点就足够了,你得赔偿损失。
   
    也要想想那个黑人是两个孩子的爸爸呀。而且这黑人这么闹,无非也是为了找警察局的麻烦。意思你警察局训练的警察不当,导致无辜人死亡。这粱警察被起诉仅仅是对方开闹的开始,真正的目标估计是警察局,可以拿到百万以上的理赔。但是粱在上述之后,不会被判15年,而是最多probation。也就是带职休假,一直到庭审结束。估计以后没法在警察里混了。以后携带枪支都会有限制。而且以后的职业选择也有局限。
   
    我觉得大家情愿也好,让这个粱警察可以得到probation的而不是坐牢15年。但是他这个官司了解了,那边厢那个黑人家庭肯定会继续跟警察局闹下去的。粱不是大头,警察局才是大头。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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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6-2-19 00:44: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elea 于 2016-2-19 00:53 编辑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8 10:08
我总是先自己研究案件审判过程本身,从不先去看别人的观点,以免先入为主,人云亦云。
并且一律跳过非专 ...

你转发的这篇文章我读过,是我见到过的支持陪审团的文章之一。

现在网上对这个案子的评论有支持的,有中立的有反对的,并没有你说的一边倒的赞同判决。 只要搜一下"梁彼得案", 各种评论都有。不管支持中立还是反对的,都以自己是懂法律的专业人士,或者律师自称,包括你转发的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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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6-2-19 02:38:17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我看到的比较有建设性的能帮助梁的说法。说的真不错
“最靠谱的是,花大钱雇个好的大律师,一定要有上诉经验的,开始高调petition (提出动议)上诉,在上诉中揭露证人做伪证,检察官误导陪审团和主要事实有误等细节,争取让最高法院裁决重审此案。这是唯一的最好的结果。与此同时,为了做最坏的打算,号召华人给梁案的主审法官写信,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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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16-2-19 05:17:29 | 只看该作者
bolivianwhit 发表于 2016-2-19 02:38
这是我看到的比较有建设性的能帮助梁的说法。说的真不错
“最靠谱的是,花大钱雇个好的大律师,一定要有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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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做伪证,
检察官误导陪审团,
主要事实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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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以上三点有证据吗?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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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6-2-19 09:2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你猜吧 于 2016-2-19 09:32 编辑
捉鱼小子 发表于 2016-2-19 05:17
--------------------------
"证人做伪证,
检察官误导陪审团,

这些辫子真法盲,还"号召华人给梁案的主审法官写信,争取从轻量刑"呢?!

这叫干预司法独立,反而会让法官下决心当黑脸包公,坚决不考虑从轻量刑,以免留下话柄,遭外界指责.

告诉这帮“团结一致”的超级SB,4月14日前的任何群众运动都是帮梁的倒忙。为何?

1,假设:法官原本按实际情况打算不轻不重地就判3年。可辫子上街后,法官想:一旦宣布刑期为3年,可能会导致受害方和黑人误以为他这是受外部压力和舆论影响才这么轻判,可其实法官真的按法理觉得就应该判3年。
但现在,辫子上街后,更牛的是还要写信给法官,公然干涉司法程序,法官很有可能怕外界指责这判决是受到外界干预,怕激起更大社会分裂,心里一衡量:算了,不管判几年,华人都会觉得梁是无罪的,那我干脆多加5年,改为8年罢了,以显示我铁面无私,公正不阿。

你看,本来正常判3年的刑期,法官却判了8年。为何?辫子团结发怒的热心肠呗!

2,假设:4月份法官判决的是8年,梁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仔细查看卷宗后,发现的确有瑕疵,本想重审或给梁减轻刑期。可面对来势凶猛的辫子舆论,上诉法院也和一审法官同样的顾虑:轻判必会招致怀疑,公众以为我们是考虑了舆论民情的压力才改判,那算了,维持原判吧,别没事找事了。

因为不管怎么判,辫子都不会满意。如果:

A,改判为轻。
辫子就会以为:游行示威很有用,外界压力可以干预司法。以后再遇同类案件就变成习惯上街干预司法,别的民族也会竞相效仿;然后,辫子还会得便宜卖乖,说:什么XX的美国司法独立?你看,我们一上街,上诉法院就低头了,美国司法根本就不独立,美国不是个法治国家。

B,维持原判。
辫子就觉得:梁肯定无辜,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明显不公。嗯,可能是我们闹得还不够凶,压力不够大。好啊,继续上街呐喊,把美国闹个底朝天。

如果我是上诉法院,为了显示我秉公而断,没受任何外界影响,就会坚决维持原判。

为何?谁让你们辫子干预司法呢?

这就叫:
无知又盲动,
易怒血上冲;
本想帮一把,
越帮水越深。

聪明的民族总是喜欢耍小聪明,最后反被聪明误。这些辫子根本不懂在西方法治国家怎么做才最有利,还呼吁向有勇无谋的黑人学习呢?

哎,活该!一点儿都不值得可怜同情。闹去吧,保持围观,笑而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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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16-2-19 13:10:36 | 只看该作者
Queer 发表于 2016-2-18 08:47
呵呵,你就一傻逼,心眼比针鼻儿小,牛逼吹的比天大,你赶紧游行捐款去吧,跟这扯淡有屁用啊,赶紧救你亲 ...

呵呵,Queer大侄子,你白人干爹也没像你这二逼货这么白痴呀,至少人家还知道偏袒跟自己一个肤色的警察呢——你这不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嘛。

要不钻回你妈逼里去,让你婊子妈把你重生一遍,省得你委屈做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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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6-2-19 13:22:42 | 只看该作者
Queer 发表于 2016-2-17 13:19
哎哟,你是智商低还是怎么着,睁眼看看满篇文章都在拿这个peter和白人比较,你这句别拿白人警察打比方还 ...

哎呦,Queer大侄子,你是眼睛瞎了还是天生白痴,睁眼看看,满篇文章只是在拿这个peter和白人警察比较案情,而不是比较该不该帮。你的意思是如果这些所做所为是白人警察干的,华人就不会帮了——废话,要是你婊子妈干的,你帮不帮?懂?

这话还就是跟你这种二货白痴说的。不爱看呀?把你眼珠抠出来呗,反正也是摆设。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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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16-2-19 14:07:10 | 只看该作者
elea 发表于 2016-2-19 00:44
你转发的这篇文章我读过,是我见到过的支持陪审团的文章之一。

现在网上对这个案子的评论有支持的,有中 ...

ELEA呀,我的原话是“目前,法律专业人士的评论都是赞同陪审团的判决”。
你理解成了“网上对这个案子的评论有支持的,有中立的有反对的,并没有你说的一边倒的赞同判决”。

注意限定词“法律专业人士的”。

唉!阅读理解力呀理解力。

ELEA,那麻烦你转发一篇法律专业人士写的反对文章我看看。(要有名有姓有职业身份的法律专业人士,自称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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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6-2-20 23:00:08 | 只看该作者
捉鱼小子 发表于 2016-2-19 00:02
大陪审团12个人都认为有罪, 背后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无视真正的原因,而简单归因为种族歧视,其他族裔会 ...

我最大的感觉是梁警官的律师不行,全部控罪都能通过,这个律师如何对委托人交待?这个律师是如何整理证据的和辩控的?当年辛普森杀人案,如果律师不是利用警方漏洞,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导致警方控言失控,辛普森肯定是被控罪的。但无疑当时辛普森案的律师团队太强了(辛普森杀人几乎无疑,但的确没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同时具备并且逻辑唯一的铁证,这也反映的其律师团队的强大),其实和陪审团没有什么关系,陪审团还是重视整体辩控过程的。梁警官的案子能控罪如此之重(全部指控成功),而其所谓的犯罪过程如此无意,真不知道那个律师团队是如何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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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6-2-20 23:05:53 | 只看该作者
jjamesw 发表于 2016-2-20 23:00
我最大的感觉是梁警官的律师不行,全部控罪都能通过,这个律师如何对委托人交待?这个律师是如何整理证据 ...

基本上从事过法律的人来看梁警官的案子,几乎都不会从种族主义来考虑此案,程序和过程恐怕更为重要。陪审团制度虽然不完美,但可以说是现在能做的最好的制度了。他的律师团队恐怕很烂的,其导致的结果感觉上是最差的一种。上次中国几个小留的案子,至少感觉律师还是比较靠谱。开始很多人都说要终身监禁,但忘记的刑事案中的辩控交易原则,最后结果已经算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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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16-2-20 23:09:51 | 只看该作者
辛普森案最后反而是作伪证的警察入狱了(伪证罪,记得判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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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16-2-21 10:57: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哈里法斯 于 2016-2-21 11:16 编辑

所谓世界最先进的司法制度,却犹如一幅桥牌,在不同人的手里会打出不同的结果。这是完善和可靠的司法制度吗?这是否有违我们制定司法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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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16-2-21 23:44:35 | 只看该作者
哈里法斯 发表于 2016-2-21 10:57
所谓世界最先进的司法制度,却犹如一幅桥牌,在不同人的手里会打出不同的结果。这是完善和可靠的司法制度吗 ...

这话说得不错, 法律从来不是公正的, 法律不承认良心。。。法律是想在逻辑上建立起一个难维护社会运作但又有自身一致性的系统.。。。可惜的是, 当他们想把法律包括得越多, 产生的自我矛盾就越多, 内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就越差.。。

我是搞数学的,对于相容性和完整性是很在乎的.。。即使是数学, 也不存在一个系统, 只用有限的公理,就可以包括论证所有的数学。。。这是数学界近百年为之奋斗的东西, 但哥德尔推翻了这个可能, 自己也心碎而自杀身亡。

而西方的法律在逻辑上早就成为了一个笑语. 如果一个同样案子能因为不同的律师得到不同的判决, 这个法律本身就是矛盾百出的.。。我们讲科学是对事不对人, 法律最后发展成了对人不对事, 离科学\公正、严格可以说是差了十万八千里了. 其实西方已经知道了法律只是一个屁, 所以需要使用陪审员的制度.。。。所以这个法律呢, 说到底还是律师怎么去弄法而已, 实际上就是骗骗人的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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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16-2-22 01:47:45 | 只看该作者
哈里法斯 发表于 2016-2-21 10:57
所谓世界最先进的司法制度,却犹如一幅桥牌,在不同人的手里会打出不同的结果。这是完善和可靠的司法制度吗 ...

按说判例法系,应该是前面的类似案例是什么就跟着什么啊,怎么老是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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