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二部﹕西藏問題的由來
第七章﹕從《十七條協議》到五九年叛亂
5、聯合國積極干預
當中共1950年發動昌都戰役時﹐聯合國袖手旁觀﹐從而迫使達賴喇嘛接受中國的主權﹔當中共1959年平叛﹑達賴喇嘛逃亡後宣佈獨立時﹐聯合國卻異乎尋常地積極。它在1959﹑1961與1965年通過了1353﹑1723與2079號決議(49)﹐全文如下﹕
聯合國大會1353號決議
1959年﹐紐約
聯合國大會
根據聯合國憲章與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普遍人權宣言》所規定的基本人權原則﹐考慮到西藏人民也像所有其他人民一樣毫無例外地有權享有包括世俗的與宗教的自由在內的基本人權與自由﹐注意到西藏人民的獨特的文化宗教遺產和他們傳統享有的自治﹐嚴重關切包括達賴喇嘛的陳述在內的關於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與自由被用強力剝奪的報告﹐痛心地看到正當負責任的領袖們努力減輕緊張局勢與改善國際關係的時候這些事件加劇了國際緊張局勢並損害了人民間的關係﹕
1)肯定它(指聯合國大會----引者)的如下信念﹕尊重《聯合國憲章》與《普遍人權宣言》所規定的人權原則對在法治基礎上改善和平的國際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2)呼籲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他們的獨特的文化宗教生活。
聯合國大會1723號決議
1961年﹐紐約
聯合國大會
回憶起1959年10月21日通過的關於西藏問題的1353號決議﹐嚴重關切在西藏持續發生的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的侵犯和對他們傳統享有的獨特的文化宗教生活的壓制的一系列事件﹐焦慮地注意到由大量西藏難民逃亡鄰國所證明的西藏人民受到嚴重摧殘的事件﹐考慮到這些事件侵犯了《聯合國憲章》與《普遍人權宣言》所規定的包括人民與民族自決在內的基本人權與自由﹑並可悲地加劇了國際緊張局勢與惡化了人民之間的關係﹕
1)重申它(指聯合國大會----引者)確信尊重《聯合國憲章》與《普遍人權宣言》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對於在法治基礎上改善和平的國際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2)莊嚴地重複它關於停止剝奪包括自決權在內的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與自由的行動的呼籲﹔
3)希望會員國做出一切可能的努力實現本決議的目標。
聯合國大會2079號決議
1965年﹐紐約
聯合國大會
牢記《聯合國憲章》與《普遍人權宣言》所規定與宣告的人權與基本自由﹐重申它關於西藏問題的1959年10月21日的1353號決議和1961年12月20日的1723號決議﹐嚴重關切由大量難民逃亡鄰國所證明的對西藏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繼續侵犯和對他們的獨特的文化宗教生活的繼續壓制﹕
1)痛心地看到西藏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繼續受到侵犯﹔
2)重申尊重《聯合國憲章》與《普遍人權宣言》所規定的原則對於在法治基礎上改善和平的國際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3)宣告它確信在西藏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壓制西藏人民獨特的文化宗教生活加劇了國際緊張局勢並惡化了人民之間的關係﹔
4)莊嚴地重複它關於停止剝奪西藏人民一貫享有的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行動的呼籲﹔
5)號召所有國家做出努力實現本決議的目標。
奇妙的是﹐這三個決議都沒有指明其譴責的對象----也是其要求執行這些決議的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後者當時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戈倫夫評論道﹕
這些決議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它們甚至沒有點中國的名﹐也沒有對中國統治西藏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決議雖然玩弄詞藻﹐但僅對所謂的在西藏“踐踏人權”表示遺憾。聯合國譴責別人的行為“不合情理”﹑“不公正”﹐卻在這個時期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員國資格﹐這真可謂自打嘴巴。難怪中國政府對這些決議一笑置之(50)。
關於“自決權”﹐留待後文討論。聯合國不敢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聯合國的咨詢機構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縮寫ICJ)卻點了名。這是一個專門收集共產國家侵犯人權記錄﹑進行反共宣傳的冷戰機構(51)。它在達賴喇嘛出逃後立即成立了一個“法律調查委員會”﹐去印度向流亡藏人調查﹐同年與次年發表了兩個報告----《西藏問題與法治》和《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52)。它們以國際法學家的面目說﹐西藏在歷史上的大部分時間裡﹐特別是從1912年到1950年是個獨立國家﹐西藏有權廢除《十七條協議》﹐宣佈獨立。關於這個問題﹐本書已經討論過了。報告列舉了大量的事例﹐揭露中共在西藏侵犯人權。戈倫夫指出﹐國際法學家們沒有去西藏本土調查﹐也沒有向五十年代訪問過西藏的70名西方記者調查﹐他們的全部材料來自流亡藏人的一面之辭﹐而後者由於感情上的創傷和心理上的需要﹐為了贏得別人的同情﹐或者害怕被遣返﹐往往誇大其辭。他還引用本書在導論裡引用過的那位英國婦女的話﹐說明藏人“從生到死都習慣於把傳說和神話當作事實接受”。戈倫夫舉例說﹐國際法學家們“把一些荒謬可笑的聲明當作十分真實的資料加以接受﹐如孜本(噶廈政府官名----引者)夏格巴說‘西藏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農奴制’﹐又如達賴喇嘛說‘幾乎每個藏人都從事農業生產﹐不管他怎樣貧窮﹐他至少有五至六頭牛和30只羊’”。“國際法學家委員會最不客觀的例子是絕育問題。他們引用達賴喇嘛的話說﹐絕育是從1957年開始的﹐後來大規模地進行﹐‘兩三個村莊的村民都做了絕育手術’。這位西藏領袖繼續說﹕‘共產黨中國借口防止某些流行病﹐於是採取了這些措施。他們對男人和女人進行了某種注射﹐使他們的生殖器軟弱無力。他們還強行給予他們某些醫學方面的處理﹐使他們的生殖器失去了生殖能力。’……達賴喇嘛答應要對他的這些指控提出證據﹐但從未兌現。儘管如此﹐這些指控仍廣為流傳﹐似乎已經有了真憑實據。在法律調查委員會報告公佈後的幾年內﹐達賴喇嘛和國際法學家委員會都宣稱已經掌握了絕育的確切證據。但他們找不出一個經臨床檢查的人來證明他們的指控。人們應該記住﹐性病過去在整個西藏蔓延﹐而陽萎往往是性病造成的後果。”(53)中國政府確曾派出醫療隊﹐免費治療在舊西藏廣泛流行的性病。不料達賴喇嘛倒打一耙﹐說這種醫療使藏人失去了生殖能力﹐天下還有比這更無恥的謊言嗎﹖中共在平叛民改中確實打死﹑迫害了許多藏人﹐這個問題留待下章論述。但國際法學家們捕風捉影﹑製造謊言的本領﹐堪與達賴喇嘛相媲美。
針對達賴喇嘛大叫大嚷“中國要消滅藏族”﹐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的第二個報告說﹕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中國企圖滅絕藏族﹔但是﹐有證據表明中國違反了藏族作為一個宗教集團生存的權利﹐但沒有違反他們作為一個民族﹑種族或者人種生存的權利。這被稱為“文化上的種族絕滅”。精通藏語文﹑多次去西藏各地調查的戈茨坦也認為﹐達賴喇嘛關於中國對藏族實行種族絕滅的宣傳沒有事實根據(54)。
注釋﹕
(49)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353 (XIV), 1723 (XVI), 2079 (XX).
(50)(51)Grunfeld, A. Tom, 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 (New York: M. E. Sharpe, 1996), p.180, p.147.
(52)The Question of Tibet and the Rule of Law, (Geneva: ICJ, 1959); 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 (Geneva: ICJ, 1960).
(53)Grunfeld, A. Tom, 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 (New York: M. E. Sharpe, 1996), pp.148-149.
(54)Goldstein, Melvyn C., The Snow Lion and The Dragon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p.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