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
徐明旭
第一部:西藏的自然和歷史
第二章﹕農奴和奴隸沒有人權
3、虛幻的幸福
何況達賴喇嘛治下的舊西藏的農奴主真的那麼仁慈﹑善良嗎﹖達賴喇嘛自己也說過﹕“我們藏人現在之所以承受這麼多苦難﹐可能是我們在前世的無數輪迴中﹐作過一些什麼不好的事情﹐比如說貴族不善待人民﹐所以才有這個因果。(13)”達賴喇嘛豈不自相矛盾﹖在舊西藏沿用了三百多年的《十三法典》規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達賴喇嘛﹑活佛和貴族為上等﹐商人﹑職員和牧主為中等﹐農奴和奴隸為下等﹐鐵匠﹑屠夫和送屍者則是下等下級人。“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厘。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僕﹐治傷不再判罪。主毆僕致傷無賠償之說”。“卑賤與尊貴爭執者拘捕”。“不受主人管束者拘捕”。“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人命價按屍量黃金”﹐“殺鐵匠﹑屠夫等﹐賠命價草繩一條”。“打家劫捨﹑綁架破壞﹑偷盜殺人﹑持械行兇﹑平民造反﹐當施肉刑﹕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水﹑處死等﹐量刑判處﹐以儆效尤﹐而杜後患”。
這種對酷刑的濫用連上層人物都不能幸免﹐十三世達賴喇嘛的藏軍總司令龍廈1934年在權鬥中失勢後﹐竟被剜去雙眼。這是達瓦才仁也無法否認的﹐雖然他不認為此舉野蠻(14)。戈倫夫說﹕“一位在西藏住了20年的英國人說﹐她看見了無數挖眼睛和使人致殘的事件。……西藏喜歡使用的另一種懲罰是拷打和斷肢。佛教禁止殺生﹐於是西藏的官員把犯人鞭打得快要死時放走﹐讓他死在別處。這樣他們就可以說這是神的旨意。其他殘酷的刑罰有割斷犯人的手腕﹔用熾熱的鐵鉤挖去他們的眼睛﹔捆住兩個大拇指將人吊起來﹐使犯人致殘﹔把他們縫在一個袋子裡﹐然後扔進河裡。(15)”1950年11月13日的美國雜誌《生活》(LIFE)刊登了一組照片﹐是美國外交官在拉薩實地拍攝的﹐其一是當眾鞭打犯人的裸臀﹐其二是帶枷示眾。戈茨坦的《西藏現代史》(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第109頁(英文版)也有一張1936年拍攝的照片﹐照的是拉薩街頭帶頸枷和腳鐐的犯人。達賴喇嘛自傳《流亡中的自在》說﹕“在西藏可沒有像腳鐐﹑閹割這樣的野蠻刑罰﹐這些刑罰最近已經遍及整個中國。(16)”不知他是否在裝傻。他的這本自傳出版於1990年﹐中共正在大肆迫害民運人士。不過至今未曾聽說﹐中共閹割過什麼人。達賴喇嘛的謠未免造得太離奇。
達賴喇嘛為農奴制辯護時還說過﹕
我確信西藏曾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國家之一。封建制度當然給壓迫提供了可乘之機﹐但藏人總體來說並不是受壓迫的人民。那裡很少有過去的封建制度裡興起的人對人的殘酷。因為在每一個階級和一切人世的變遷中﹐宗教都有控制性的影響﹐同時是永恆的慰籍和支持。別的宗教的人們常說﹐輪迴的信仰----即業力法則----意在使人們接受命運的不平等----也許是過於心甘情願地接受它們。這只對了一半。一個貧窮的藏人會較少地嫉妒或憎恨他們富有的西藏地主。因為他明白﹐他們每人都在收穫前世所播下的種子。但另一方面﹐業力法則決不是不鼓勵一個人努力去改善他的現世生活。而且﹐我們的宗教當然也鼓勵改善他人生活的意圖。一切真正的佈施總是一舉兩得----受施者得到了現世利益﹐而施者在今生或來世得益。在這層意義上藏人是不加懷疑地接受我們的社會制度的。儘管我們的制度是封建的﹐但它又與別的任何封建制度有所不同。因為站在頂層的是觀世音的轉世化身(指達賴喇嘛自己----引者)。他是幾百年來﹐為所有人民所推崇的轉世者。人們感到﹐在一切國家的次要官員之上﹐尚有他們可以絕對信任的正義的源泉﹐可供最後申訴。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兼具傳統﹑教養和宗教美德的達賴喇嘛﹐會成為不公正的暴君。因此﹐我們都很幸福。慾望會帶來不滿﹐而幸福則源自和平的心靈。對許多藏人來說﹐物質生活是艱苦的﹐但他們也並非慾望的犧牲品。而且﹐在我們的千山之間﹐在我們的簡朴和貧窮之間﹐存在也許比世上大多數別的城市更寧靜的心靈(17)。
如果說所有的人都沉溺於宗教的心靈寧靜而不求物質的豐富﹑人身的自由和精神的解放就是極樂世界﹐那麼教皇治下的中世紀歐洲更是人間天堂了﹐為何歐洲人還要發動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啟蒙運動﹑推翻政教合一的封建制的大革命和工業革命呢﹖
戈倫夫在評論達賴喇嘛的因果報應論時指出﹕“如果完全從世俗的觀點看﹐這一說法是想象出來的最狡猾﹑最有害的社會控制方式。對普通藏人來說﹐接受了這個教義就使他一生都不能改變自己的命運。按照業的說法﹐如果一個人生下來是奴隸﹐這不是奴隸主的錯﹐而是奴隸自己的錯﹐因為他們前世肯定犯了什麼錯誤。而奴隸主則是因為前世做了好事﹐因此這輩子要受到獎勵。對奴隸來說﹐如果他想砸碎身上的枷鎖﹐那他來世的命運註定要比今世更壞。這些想法肯定不會導致革命。如果說在西藏沒有什麼農民暴動﹐也就不奇怪了﹐因為人們普遍接受了關於業的思想。”“我認為﹐窮人未必會滿足於他們的狀況﹐而是由於無可奈何﹐只好聽天由命。關於業的理論就是宣傳要滿足於今世的現狀﹐才能在來世受益。業的理論不過是為了維護現狀的許多教理中的一條。(18)”無怪乎馬克思直接了當地把宗教說成是“人民的鴉片”(19)。
1948年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General Assembly, New York, December 10, 1948)第一條莊嚴宣佈﹕“所有的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享有尊嚴和權利。”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八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禁止。”喇嘛教用因果報應麻醉藏族人民﹐使他們“自願地”放棄自己的基本人權﹐滿足於當農奴或奴隸﹐實際上是一種巧妙地剝奪人權的理論。整天高喊“西藏人民要人權”的達賴喇嘛至今仍在為這種剝奪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的理論辯護﹐豈非咄咄怪事(20)﹗
注釋﹕
(13)茉莉﹐《我的達蘭薩拉之行》(下)﹐《北京之春》﹐1998年8月號。
(14)達瓦才仁的原話是﹕“龍廈被剜眼是事實﹐但是否野蠻就另當別論了。”《再論中國民運與西藏問題》﹐《北京之春》﹐1998年1月號。
(15)Grunfeld, A. Tom, 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 (New York: M. E. Sharpe, 1996), p.24.
(16)Dalai Lama, Freedom in Exile: the Autobiography of the Dalai Lama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1990), p.101.
(17)Dalai Lama, My Land and My People, (New York: Potala Pulications, 1983):《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十四世達賴喇嘛自傳》﹐陳峰譯﹐香港支持西藏之亞太廣場出版﹐52-53頁。
(18)Grunfeld, A. Tom, 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 (New York: M. E. Sharpe, 1996), p.30, p.33.
(1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1卷﹐2頁。
(20)本節關於西藏農奴制的論述參見下列著作﹕Goldstein, Melvyn C.,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1991); Grunfeld, A. Tom, 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 (New York: M. E. Shape, 1996); 多傑才旦主編﹐《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形態》﹐中國藏學出版社﹐北京﹐1996年﹔《西藏社會歷史調查》﹐西藏人民出版社﹐拉薩﹐198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