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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租房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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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1-10 23:0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偶尔路过这里,看到有关租房的讨论中某些言论是不符合有关租房法律的,例如“洞庭鱼”的一个跟贴在谈到房客的访客时竟说: ” 法律上来说,所有VISITOR都是非法的 (见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threadid=52954)“。 事实上,客人到访租客的房屋是租客的合法权利。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租客还可以养宠物。

关于租房的法律问题,大家最好不要道听途说,而应直接阅读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者咨询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一些社区服务中心(如华咨处)等。下面给大家一些咨询和投诉的相关信息:
1.        安省的租客保护法 (Tenant Protection Act, 1997) 请参见政府网页连接:
   http://www.e-laws.gov.on.ca/DBLaws/Statutes/English/97t24_e.htm
2.        安省出租房屋仲裁处的电话及其网页连接:
   1-888-332-3234, www.orht.gov.on.ca
3.        市政事务和房屋庭下属的调查组:
   1-888-772-9277
4.        社区关顾中心:
416-327-7126
5.        安省的租客保护法的中文简介:
http://new.cicscanada.com/tc/all_pages.asp?aid=1359&scid=21

租客是弱势群体,安省的租客保护法中对于租客的权益作了多方面的保护。当然,对于个别不良房客,房东也可用租客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文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刚到的新移民,如果英文不够好,可以到华咨处获取免费的关于租客保护法的中文手册(如果还没发放完的话),华咨处电话:(416) 292-7510。
沙发
发表于 2005-1-19 10:2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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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5-1-11 00:00:48 | 只看该作者

看看谁厉害

我一朋友去年租在北约克一HOUSE里,每周都叫我们一帮朋友到他那喝酒胡砍,那房东是一女的,不乐意了,后来要我朋友搬,我朋友就是死活不搬,说要恶心那女的,后几回就把桌搬到厨房喝.他房东老公听说在国内跑生意,我们后来看那房东那个难受,也劝那哥们搬了算了,他也真逗,跟我们说他这还不算什么,据说有的厉害的搭上女的,过了一年,即使分开,还能分一半房产且符合法律规定云云,我晕!
地板
发表于 2005-1-11 00:35:00 | 只看该作者
TO HAPPYSKY:

“事实上,客人到租客的房屋是租客的合法权利”,你能不能帮我从房客保护法中
找出来呀? 你可不要误导读者以身试法呀!其实,你心中只有一个人权慨念,你忘
记了私有财产权。人权是抽象的,而私有财产权是具体的。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是具
体的法律更有约束力。

打过比方,假如你有一套房子在海啸发生的岛上,现在有一百个人要进入。如果你
不让他们进来而死了九十个。从人道和人权来讲,好像是非法的,但一上法庭,拿
什么法来怎么判你的刑呢?中国几千年,你举一个例子死不救而判刑的!

本人经历过一件事,有个小孩偷了叔叔的东西,被叔母告了,判刑五年,这位叔母
成了千夫所指的人,方圆几十里都骂这女人没良心,好像她犯了什么法似的。好吧,
我们把她送上法庭吧!怎么判她的刑呢?你告诉我!

本人也叫过警察撵走房客的客人。如果客人到访是合法的,警察是不是应该撵走房
东呀?你再好好想一想吧?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是合法的,但分完田地后,要不要
重打重分呢?总有一天,你去收人家的麦子是非法的吧?
5#
发表于 2005-1-11 10:38:29 | 只看该作者

KILLER INSTINCT 之终极解决方案

网上说租客弱势,要租客保护法保护,依了我看,何必呢?这早已不是以前了.九七九八年那会儿,为了帮朋友租房子,天天要买报纸,看哪个广告是新登的,立马就得过去,即便如此,往往还得与另外想租的人竞争.零一年为了能租个公寓,跑到他们的总公司,预交上一年租金另加压金共十三个月一万四千三才确保租到.你再看现在,到处是租一年贴你一个月的,天上地下啊.所以,形势比人强,租客怕什么?什么房间温度太低,跑沃玛十几元的加热器给我买两台回来,别停了,吹吧,包你跟洗桑拿似的,他房东敢进你的屋么?若不跟房东住一块,那更爽啦,把窗打开透气,多好!你说冬天太冷,开窗后加热器火力跟不上?不还有炉头吗,全打开,大火,架上几口大锅烧水,又加热又能加湿,还能有报复满足感,一举三得.什么?怕保险丝过热会断?那不有房东吗,一句话,他还不得立马修去?谁叫这是他的房子是不是?至于卫生什么的,各人标准不同,你房东觉得脏,我还觉得挺干净呢,你觉得脏你做去,这不,倒垃圾拖地板擦灶台等还得那傻瓜做去,谁叫他收我们房租啦?帮他供房没看到吗?什么?让房客搬走?不搬,怎么样?洞庭鱼说可以叫警察赶,没门!阿SIR是不管往外赶人的;可以告,告去吧,你自己先要跑腿,花钱,办手续,上班的就要请假,忙完了还要等,开庭了,我房客大不了不去,又如何?搬吧,外面有的是房,我还得挑呢,那些可以开车过来帮我搬家的,开车送我买菜的,说话客气满脸笑的这才是好房东,这我才愿意帮他供房你们说是不是?看到这,还敢说租客弱势吗?哈哈哈!!1
      写到这,如果是房东的朋友肯定就发汗了.可能会有人有意见了:看你教的损招,我们还活步活了?为了公平,也教房东一招,  不怕! 你不房东吗?那买房的几十万加元你以为是纸啊?那每月交的那么多地税你以为白交啊?这几十万加元给了你一个致命武器你知道么?房子是你的啊,你不爽可以叫他走嘛.什么?时间到了不走,怕什么,好办,你请一天假,等那家伙出去了,别费话,进他屋把他所有东西给我堆到门口去,终极人物么,没终极手段还行?泡一杯茶喝着等那家伙回来,回来就别让他进门了,连话都不用给他多说,就叫他滚,敢踏入家门半步,报警啊,地税每月交那么多养着干嘛用?警察是不会管你谁谁租来租去什么的,他就管一点,没有房子主人同意,外人不得进入他人房子,敲门都可以说你搔扰让警察赶你走.什么?你说你是租客,东西被扔出来了,房东可以告诉警察,就说东西是他自己搬出来的,租期到了,他要搬走,他自己搬的.警察不会管这种纠纷的,他们会建议房客有不满可以上哪哪告去,但决不会让房客再进入这房子了,什么,你说没地方住,这警察会帮忙,政府有专门收无家可归的人的地方,好心的警察或许会带你去.这会房东几十万加元的价值体现出来了吧,房客肯定老大不爽了,告去!告吧,现在该你跑手续交钱请假了,上庭啥就一句话,时间到了,房客要搬家,自己把东西搬到门口的,他说你搬的你说他搬的,没什么证明的,租期到了,房客已把东西搬出外,你不再让他踏入家门半步理所当然,其他的,扯吧,,谁说的是事实鬼才知道,至少有一点肯定,就是房客是占不到半点便宜的,出去了也就是出去了.
      写到这,有人就会说了,干嘛这么极端?是啊,何必呢.
6#
发表于 2005-1-11 17:02:37 | 只看该作者

房东不能违法

房东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动房客一根针。哪怕是拖欠房租,也不能扣房客的任何物品。
房东进入房客房间,要给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他同意就进去。如房客在24小时内
没有答复或不同意,你就可以自行进入。不要提前一秒!如果房客自用厨房、厕所,
只有通过法院和警察,才能撵走房客!在警察撵走房客之后,房客来取东西时,警
察会陪他来,不用房东担心。如果房客总不来取东西,你存在一个STORAGE ROOM,
根据情况,每月收多少钱。房客不付,这时可以扣东西了。这跟你把电视机送去修,
但你永远不去取,店主就可以没收你的电视机,这个法律不是房客保护法。当保管
费超过物品所值时,你不能找房客收高于物品价值的保管费。房客可以不要他的东
西了,也不付保管费,这个房客没犯法。

对于欠房钱不交的,唯一办法是报告CREDIT BUREAU,坏他的信誉,对于一打算宣布
破产的人来说,全世界都拿他没办法,所以,房客不交房租的,赶快让他走。
7#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 20:39:33 | 只看该作者

Re: 洞庭鱼

在加拿大法律文件是互相关联的,不可能在一个ACT中包含所有相关的问题。另外,ACT用的是严谨的法律术语,这种文件及其与其它法律文件的关系的描述对非专业人士来说较难理解,通常法律文件外还有相关说明文件。因此遇到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应该去咨询律师和相关的机构,这正是我写短文的目的。

关于访客的合法性的问题,其实在安省98新租客保护法简介中已经有了阐述:

”(2)  A tenant may entertain guests in the rented premise  but should be accountable for the behaviors of his/her guests” (见http://www.cicscanada.com/en/all_pages.asp?aid=1358&scid=21)。
与此相应,在租房维护条款中也对访客应负的责任做出了阐述:
” If a tenant, or his or her guest , caused damage to a rental property, and the damage has not been repaired or the landlord was not paid for the cost of repair, the landlord has these options under the Tenant Protection Act:….”
(见http://www.orht.gov.on.ca/userfiles/HTML/nts_3_7378_1.html)。

顺便提醒你一下,如果如你所说:“法律上来说,所有VISITOR都是非法的”,那些出租公寓也就不需建立访客停车场(位)了,在经济上也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资。

最后再次提请大家,不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在遇到纠纷时,最好先咨询律师或相关的政府及社区机构,也可到仲裁处去投诉或申请仲裁。道听途说往往是不可靠的。另外,北美的法律体系是案例制,如果遇到非打不可的官司而且你的案例在法律条款上又无可遵循,则判决通常参照已有判决的案例实行,这也说明了请律师的重要性。
8#
发表于 2005-1-11 21:24:42 | 只看该作者

没有GUEST 和GUESTS 关键词

HAPPYSKY 你真害死人!在TENANT PROTECTION ACT 法律中,没有GUEST 和GUESTS 关
键词,VISITOR 关键词也找不到,你那个句子是从哪部法律来的呀?
9#
发表于 2005-1-11 21:5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没有GUEST 和GUESTS 关键词

最初由[洞庭鱼]发布
没有GUEST 和GUESTS 关键词

HAPPYSKY 你真害死人!在TENANT PROTECTION ACT 法律中,没有GUEST 和GUESTS 关
键词,VISITOR 关键词也找不到,你那个句子是从哪部法律来的呀?
HAPPYSKY 给出的链接中是有他引述的内容的,请仔细看看。

就事论事,不要说谁害人。
10#
发表于 2005-1-11 22:31:50 | 只看该作者

不是法律原文,而是法律介绍

不是法律原文,而是法律介绍

另外,为什么不用现行法律,而引用过时的法律呢?
现行的法律最新版本是
As of October 7, 2002.


下面看从1998后,又经历了多少版本:

1998, c. 19,
s. 186;
1999, c. 6,
s. 62;
2000, c. 26,
Sched. K, s. 6;
2000, c. 27,
s. 179;
2001, c. 9,
Sched. J, s. 4;
2001, c. 13,
s. 32.
现行法律中得不到HAPPYSKY的结论。

不过HAPPYSKY的精神可嘉,幸有GOOGLE帮助。不可我要提醒,小心SEARCH到文革博
物馆去,如果所得结论吓死了读者,“加国无忧”要不要负公共安全法律责任?
11#
发表于 2005-1-11 23:0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不是法律原文,而是法律介绍

最初由[洞庭鱼]发布
不是法律原文,而是法律介绍

不是法律原文,而是法律介绍

另外,为什么不用现行法律,而引用过时的法律呢?
现行的法律最新版本是
As of October 7, 2002.


下面看从1998后,又经历了多少版本:

1998, c. 19,
s. 186;
1999, c. 6,
s. 62;
2000, c. 26,
Sched. K, s. 6;
2000, c. 27,
s. 179;
2001, c. 9,
Sched. J, s. 4;
2001, c. 13,
s. 32.
现行法律中得不到HAPPYSKY的结论。

不过HAPPYSKY的精神可嘉,幸有GOOGLE帮助。不可我要提醒,小心SEARCH到文革博
物馆去,如果所得结论吓死了读者,“加国无忧”要不要负公共安全法律责任?
既然你这么希望按法律办事,那你能不能给一个最新的法律文件全本?也给出有法律条文依据的合理解释?

作为房东,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应当的,但房客也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租过公寓,当时并没有听管理公司说过什么不允许客人来访,事实上,我当时的公寓就有很多 Visit Parking,我也不时会有一些朋友来访,并没有人干涉。

房东和房客是矛盾的两方面,难免出现一些争执。但碰到争执应该互相体谅,互相考虑。对法律了解是有必要的,有时需要它来解决问题。但动辄就打 911,不是办法。

再说了,警察不是法官,他们的处理原则是先平息事端,具体谁有道理,还是要法官来定论的,如果双方愿意为这些事情上法庭的话。

说这些,是希望大家互相尊重、体谅。应该说,无论房东,还是房客,都不容易。

您说呢?
12#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 09:09:56 | 只看该作者
加国法律是相互补充相互参照的,并非颁布一个废除一个。就是隐私保护法也有两部。另外,ACT及其相关文件是专业性的,并非每部都会放在政府网站上,我已经在原文给出了得到正确资讯的途径,大家都很忙,我也不会再在此浪费时间,洞庭鱼请咨询你的律师。谢谢大家!
13#
发表于 2005-1-12 10:23:20 | 只看该作者

民不举,官不究

关于房客保护法的最新版本,用任何SEARCH ENGINE,输入关键词,TENANT PROTECTION
ACT,都可以查到。http://192.75.156.68/DBLaws/Statutes/English/97t24_e.htm


Amended by:  1998, c. 19, s. 186; 1999, c. 6, s. 62; 2000, c. 26, Sched.
K, s. 6; 2000, c. 27, s. 179; 2001, c. 9, Sched. J, s. 4; 2001, c. 13, s.
32; 2002, c. 17, Sched. F, Table; 2004, c. 7, s. 18.


查到后,要看看版本号,如果太老,就再找一找。以上版本最近修改为2004,应该
可以放心了。

关于为什么有VISITOR 停车场,这可以用官不究,民不举来说明。如果房东同意有
VISITOR,那就是完全合法。这是房东的权力。根据这个权力,房东可以有保安,保
安有权拒绝任何来访者,如果房客邀请的访客有法律定权力进入,那保安不是违法
了吗? 我己经累了。
14#
发表于 2005-1-12 19:23:07 | 只看该作者
我遇到现在的房东,说如果有访客要在我家过夜,就要另收几元钱一晚上的费用,请问这是合法的吗?(他在我交定金的时候并没有说)
15#
发表于 2005-1-12 21:06:28 | 只看该作者

As simple as a toy!

If you have a toy and a boy gave you a candy and you let the buddy to play. Now another boy wants to play the toy together with the one who has already given a candy. Now what you could do is to ask the second buddy to give you a candy to you. Or just take the toy back.

What the boy who borrow your toy could do:
Give back the toy!
Ask the boy who want to share the toy to pay the toy's owner another candy! Or you pay it for him!

Now your question is:
When I borrow the toy, he did not say, "no others can play it". My boy! he does not have to say that. He borrow the toy to you means to "you" not to any body e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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