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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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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16#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22:52 | 只看该作者
你的所谓错误是以你为标准,还是以事实为标准? 以下是你的问题,我的回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东方华不知道从哪里找来得N年前的资料, 现在早已过时了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40
http://bbs.51.ca/thread-372609-1-1.html







请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如何全称德国大使馆的(Embassy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同时请注意最近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


(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最近更新时间:2012年5月24日)

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wjgmc/t527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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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7-2 18:30: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2 19:39 编辑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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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38:37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国籍法是不明确承认双重国籍,但是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就是她不会主动剥夺他人的美国国籍,也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这是与中国大陆国籍法最根本的区别。


具体例子是:

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因为该国的法律,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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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7-2 18:40: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2 19:41 编辑
美国国籍法是不明确承认双重国籍,但是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就是她不会主动剥夺他人的美国国籍,也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这是与中国大陆国籍法最根本的区别。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2 19:38


美国的国籍法: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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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52:08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一点如果你没有主动申明,并提出申请取消自己的美国国籍,美国政府是不会主动剥夺你的美国国籍的,更不会主动承认他国国籍的。

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生在中国大陆,后入籍美国,再入籍加拿大。你认为我应该有几个国籍、几本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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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7-2 18:58:17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一点如果你没有主动申明,并提出申请取消自己的美国国籍,美国政府是不会主动剥夺你的美国国籍的,更不会主动承认他国国籍的。

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生在中国大陆,后入籍美国,再入籍加拿大。你认为我应该有几个国籍、几本护照?!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2 19:52



美国国籍

  美国国籍:指个人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享有美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关于美国国籍,往往被误认为与美国永久居留权(俗称的美国绿卡)相同,其实美国永久居留权和美国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美国国籍(根据出生地和血统等原则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除外),首先要向移民机构(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提出申请并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权。然后才能申请入籍,批准后获得美国国籍。
  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美国永久居民卡。
  美国永久居民卡亦称作绿卡,是用于证明外国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种身份证。“获得绿卡”则用于指称成为永久居民的移民过程。绿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权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条件地在美国居留与获取工作的许可。持有者必须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该身份所需的某个条件不再满足时,持有者将可能失掉该身份。
  一、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的有关介绍: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根据出生地原则而取得美国国籍。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标准,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
  2、根据血统原则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即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因此,关于美国公民的原始国籍,实现上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兼采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
  3、因归化等原因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获批准后而取得美国公民的资格。以上两种都是通常所说的土生土长的美国人,都是因为出生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这也就是原始国籍。但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还有大批归化的人,即外国出生的“美国人”。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归化为美国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岁,必须是非敌国侨民并且是合法进入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并在美国居住满5年以上,在一州内居住至少满6个月。符合以上条件并希望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应向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出申请,接受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审查,证明自己品德良好、信用可靠,具备基本的英语读、听、说、写的初步能力,了解基本的美国历史、政府结构及宪法的一般知识,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和权利,还有对美国宪法原则以及重要修正案内容有所了解;不属于任何极权、极端、恐怖、黑社会性质等组织。归化的公民必须宣誓效忠美国,履行作为美国公民的义务,并放弃原有国籍和对原来国家的效忠(宣誓程序一般不定期的集中举行,现场会出现来自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及宗教信仰的人同时宣誓),宣誓程序结束后,当天就能正式取得由美国政府批准的书面证明文件,也就是俗称的“公民纸”。
  二、外国人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的条件及要求: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移民,都可以申请加入美国国籍,但必须符合以下主要条件,才能得到准许。具体如下:?
  1、必须在取得永久居留权后,连续在美国居住满五年。这是取得入籍的最低居住年限(与美国公民结婚的除外)。在五年之中,不能连续超过半年的时间离开美国,如果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因此,也要相应地延长申请入籍的时间,而重新计算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在提出入籍申请时,必须是在美国已连续居住满五年的最后半年里进行,并且是已在当地的州或城市里至少居住了六个月的时间;
  2、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公民必须在连续保持三年的婚姻生活之后(与美国公民结婚的一方必须在已取得永久居留权之后,连续保持三年的婚姻生活。注意:移民执法机构会前往申请人的居住地进行实地查访,另外还会通过询问邻居、双方亲属及同事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并保持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夫妻双方才能一同向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出入籍的申请。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与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因结婚而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证后,应在符合申请美国公民条件时,尽快申请入籍,以便早日成为美国公民,享有完全的美国公民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持续三年以上的婚姻关系;
  3、入籍的申请者必须年满18岁。在美国已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十六岁以下的外籍人士,其父母已取得美国公民权的,这时,可随同父母自动取得美国国籍。但16岁至18岁之间的子女,则必须独立申请入籍。如果未满18岁的,其父母当中有一名是美国公民而另一名是外国人时,由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一方在其子女满18岁之前代其申请入籍;
  4、必须具备初步的英语读、听、说和写的能力。必须对美国历史与宪法、移民法有一定的了解。审查入籍资格时移民官员以口试(面试)方式进行,入籍申请者要用英语回答有关美国历史和美国政府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与权利的了解,以及对美国宪法原则和重要修正案内容的了解(比如:第一任总统、现任总统的名字等);
  以口试方式来考查入籍申请者英语的实际表达能力。此种试题由美国政府印刷并公开销售。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口试时未能合格,允许申请者在一年以内还有两次补考机会。如果申请人年龄超过50岁,并在美国居留时间达20年以上的,可以免试英语,可由本国语言代替。新移民法还对年龄已超过55岁,并已在美国取得永久居留权后又居留15年以上的申请人,也实行免考英语,并由本国语言代替。
  5、必须在美国五年的居留时间里表现良好。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与他(她)人有通奸,有卖淫、重婚等行为,或不尽抚养义务,以及有酗酒、吸毒行为等,都属于品行不良,不能入籍;
  6、申请公民身份者必须放弃原有的国籍,若仍想保有其原有国籍,则不得成为美国公民。也就是说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注:申请加入美国国籍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公民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关系(此方式申请有优先权,入籍成功者的人数较多,等待获得批准的时间也较短)、亲属关系、职业关系、政治庇护身份等。通过投资移民,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权后,可以申请美国国籍(但相对投资移民加拿大等国来说,投资移民美国需要的时间更长、条件更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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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59:0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这方面的帖子的愿望只想表述一个事实,那就是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size=1.15em]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行为),任何政府是无权主动剥夺别人的祖籍国国籍,更不能主动承认他国国籍的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size=1.15em]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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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9:03: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20:08 编辑
美国国籍

  美国国籍:指个人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享有美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关于美国国籍,往往被误认为与美国永久居留权(俗称的美国绿卡)相同,其实美国永久居留权和美国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美国国籍(根据出生地和血统等原则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除外),首先要向移民机构(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提出申请并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权。然后才能申请入籍,批准后获得美国国籍。
  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美国永久居民卡。
  美国永久居民卡亦称作绿卡,是用于证明外国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种身份证。“获得绿卡”则用于指称成为永久居民的移民过程。绿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权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条件地在美国居留与获取工作的许可。持有者必须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该身份所需的某个条件不再满足时,持有者将可能失掉该身份。
  一、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的有关介绍: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根据出生地原则而取得美国国籍。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标准,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
  2、根据血统原则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即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因此,关于美国公民的原始国籍,实现上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兼采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
  3、因归化等原因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获批准后而取得美国公民的资格。以上两种都是通常所说的土生土长的美国人,都是因为出生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这也就是原始国籍。但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还有大批归化的人,即外国出生的“美国人”。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归化为美国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岁,必须是非敌国侨民并且是合法进入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并在美国居住满5年以上,在一州内居住至少满6个月。符合以上条件并希望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应向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出申请,接受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审查,证明自己品德良好、信用可靠,具备基本的英语读、听、说、写的初步能力,了解基本的美国历史、政府结构及宪法的一般知识,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和权利,还有对美国宪法原则以及重要修正案内容有所了解;不属于任何极权、极端、恐怖、黑社会性质等组织。归化的公民必须宣誓效忠美国,履行作为美国公民的义务,并放弃原有国籍和对原来国家的效忠(宣誓程序一般不定期的集中举行,现场会出现来自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及宗教信仰的人同时宣誓),宣誓程序结束后,当天就能正式取得由美国政府批准的书面证明文件,也就是俗称的“公民纸”。
  二、外国人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的条件及要求: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移民,都可以申请加入美国国籍,但必须符合以下主要条件,才能得到准许。具体如下:?
  1、必须在取得永久居留权后,连续在美国居住满五年。这是取得入籍的最低居住年限(与美国公民结婚的除外)。在五年之中,不能连续超过半年的时间离开美国,如果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因此,也要相应地延长申请入籍的时间,而重新计算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在提出入籍申请时,必须是在美国已连续居住满五年的最后半年里进行,并且是已在当地的州或城市里至少居住了六个月的时间;
  2、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公民必须在连续保持三年的婚姻生活之后(与美国公民结婚的一方必须在已取得永久居留权之后,连续保持三年的婚姻生活。注意:移民执法机构会前往申请人的居住地进行实地查访,另外还会通过询问邻居、双方亲属及同事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并保持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夫妻双方才能一同向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出入籍的申请。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与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因结婚而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证后,应在符合申请美国公民条件时,尽快申请入籍,以便早日成为美国公民,享有完全的美国公民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持续三年以上的婚姻关系;
  3、入籍的申请者必须年满18岁。在美国已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十六岁以下的外籍人士,其父母已取得美国公民权的,这时,可随同父母自动取得美国国籍。但16岁至18岁之间的子女,则必须独立申请入籍。如果未满18岁的,其父母当中有一名是美国公民而另一名是外国人时,由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一方在其子女满18岁之前代其申请入籍;
  4、必须具备初步的英语读、听、说和写的能力。必须对美国历史与宪法、移民法有一定的了解。审查入籍资格时移民官员以口试(面试)方式进行,入籍申请者要用英语回答有关美国历史和美国政府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与权利的了解,以及对美国宪法原则和重要修正案内容的了解(比如:第一任总统、现任总统的名字等);
  以口试方式来考查入籍申请者英语的实际表达能力。此种试题由美国政府印刷并公开销售。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口试时未能合格,允许申请者在一年以内还有两次补考机会。如果申请人年龄超过50岁,并在美国居留时间达20年以上的,可以免试英语,可由本国语言代替。新移民法还对年龄已超过55岁,并已在美国取得永久居留权后又居留15年以上的申请人,也实行免考英语,并由本国语言代替。
  5、必须在美国五年的居留时间里表现良好。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与他(她)人有通奸,有卖淫、重婚等行为,或不尽抚养义务,以及有酗酒、吸毒行为等,都属于品行不良,不能入籍;
  6、申请公民身份者必须放弃原有的国籍,若仍想保有其原有国籍,则不得成为美国公民。也就是说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注:申请加入美国国籍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公民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关系(此方式申请有优先权,入籍成功者的人数较多,等待获得批准的时间也较短)、亲属关系、职业关系、政治庇护身份等。通过投资移民,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权后,可以申请美国国籍(但相对投资移民加拿大等国来说,投资移民美国需要的时间更长、条件更苛刻)。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9:58

就这一点如果你没有主动申明,并提出申请取消自己的美国国籍,美国政府是不会主动剥夺你的美国国籍的,更不会主动承认他国国籍的。所以说美国等国是属于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你的例子只能说明这么个事实:放弃是自己主动的过程,而剥夺则是被动的、不愿意的过程。这就是我想说明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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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12-7-5 23:53:51 | 只看该作者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size=1.15em]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1998年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江泽民主席于1998年1月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中国政府完全支持国际社会纪念这一纲领性文件,回顾和总结人权领域的工作,展望和规划未来。12月10日,江泽民主席致函祝贺中国人权研究会召开“《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高度评价《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正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10月,中国以“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人权”为主题,召开第一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世界五大洲26个国家的近百名专家学者与会,共同总结《宣言》发表50周年来国际人权的实践经验,研究当前国际人权领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探讨世界人权跨世纪发展的前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阐明中国政府对促进世界人权的原则立场。作为纪念《宣言》发表50周年活动的一部分,中国学术界还举办了其他一系列研讨会,并于12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了系列人权专题节目,开展人权知识的普及教育。

中国已签
- 国际人权公约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 世界人权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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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13:46: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9 14:53 编辑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而我根据是否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国家和地区分为:
1. 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没有剥夺他的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为直接或者间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2. 反之,则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不遵循的只是少数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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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7-9 17:22:43 | 只看该作者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1998年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江泽民主席于1998年1月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中国政府完全支持国际社会纪念这一纲领性文件,回顾和总结人权领域的工作,展望和规划未来。12月10日,江泽民主席致函祝贺中国人权研究会召开“《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高度评价《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正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10月,中国以“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人权”为主题,召开第一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世界五大洲26个国家的近百名专家学者与会,共同总结《宣言》发表50周年来国际人权的实践经验,研究当前国际人权领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探讨世界人权跨世纪发展的前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阐明中国政府对促进世界人权的原则立场。作为纪念《宣言》发表50周年活动的一部分,中国学术界还举办了其他一系列研讨会,并于12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了系列人权专题节目,开展人权知识的普及教育。

中国已签
- 国际人权公约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 世界人权宣言 ......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6 00:53


表里不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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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7-9 17:24:25 | 只看该作者
东方华你说的十分在理。

不过我认为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人的国籍, 是讨论目前中国国籍不合理性的重点。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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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2:58:32 | 只看该作者
东方华你说的十分在理。

不过我认为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人的国籍, 是讨论目前中国国籍不合理性的重点。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18:24


应该加上 -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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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3:02:19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而我根据是否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国家和地区分为:
1. 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没有剥夺他的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为直接或者间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2. 反之,则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不遵循的只是少数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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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7-25 17:25:19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25 14:02

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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