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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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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1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5 14:11 编辑

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一)亚洲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中华民国)、韩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新加坡,乌兹别克共35个

(二)欧洲国家和地区:

欧盟成员国除一些原来就在不同程度上各自承认双重国籍外,实际上子在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国籍公约》规定的某些范围内,如公约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是承认双重国籍的。目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27个国家。
此外还有下述国家:挪威、罗马尼亚、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乔治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克罗地亚、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公国、安道尔、梵蒂冈,共18个国家也是承认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


(三)美洲国家和地区:
格陵兰岛、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吐瓦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伯利兹、乌拉圭、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洪都拉斯、巴哈马、海地、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波多黎各(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英)、蒙特塞拉特(英)、瓜德罗普(法)、马提尼克(法)、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荷)、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开曼群岛(英)、百慕大(英)、圭亚那(原先荷属,后独立)、法属圭亚那,共47个。


(四)大洋洲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库克群岛(新)、所罗门群岛、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岛(英)、瓦利斯与富图纳(法)、纽埃(新)、托克劳(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美)、马绍尔群岛、帕劳、瑙鲁、基里巴斯、斐济、汤加、库克群岛(新)、关岛(美)共22个。

(五)非洲国家和地区:

埃及、刚果共和国(即:刚果[布])、刚果民主共和国(即:刚果[金])、摩洛哥、喀麦隆、埃塞俄比亚、索马里、亚速尔群岛(葡)、马德拉群岛(葡)、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吉布提、乌干达、加蓬、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苏丹、布隆迪、贝宁、多哥、利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毕绍、加纳、科特迪瓦、乍得、卢旺达、南非、也门、尼日利亚、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加那利群岛(西)、安哥拉、塞内加尔、塞舌尔、纳米比亚、斯威士兰、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象牙海岸、留尼旺(法)、圣赫勒拿(英)、莱索托,共49个。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7559&extra=&page=1


注解: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14: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5 14:08 编辑

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缅甸、老挝、马来西亚、蒙古、文莱,朝鲜,尼泊尔、白俄罗斯、不丹、巴林、阿曼、科威特、津巴布韦、博茨瓦纳,沙特阿拉伯、阿联酋、肯尼亚、坦桑尼亚、尼日尔、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密克罗尼西亚、古巴、苏里南,共27个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7559&extra=&page=1


注解:

凡是不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属于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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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15:47 | 只看该作者
事实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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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21: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12:30 编辑

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 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有171个而明确不承认的只有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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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24: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12:34 编辑

也就是说只有13.6%的国家或者地区明确不承认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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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26:50 | 只看该作者
相反地,有86.3%的国家和地区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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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33: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12:52 编辑

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明确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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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1:57:53 |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中国的“双籍”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并加以利用。只要求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就行。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换言之,就是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7559&extra=&page=1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size=1.15em]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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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7-2 12:25: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2 13:29 编辑

这个有严重错误的帖子为什么一直存在??楼主一再重复发贴究竟为了什么?

拜托楼主即使重复发贴,改正原来错误之处好不好?我们不能误导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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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3:21: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14:28 编辑
这个有严重错误的帖子为什么一直存在??楼主一再重复发贴究竟为了什么?

拜托楼主即使重复发贴,改正原来错误之处好不好?我们不能误导别人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25

你的所谓错误是以你为标准,还是以事实为标准? 以下是你的问题,我的回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东方华不知道从哪里找来得N年前的资料, 现在早已过时了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40
http://bbs.51.ca/thread-372609-1-1.html






请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如何全称德国大使馆的(Embassy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同时请注意最近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


(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最近更新时间:2012年5月24日)

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wjgmc/t527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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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3:39: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15:08 编辑

事实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是少数(如加拿大、香港、台湾等)

同样
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朝鲜、古巴等)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等)。

所以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明确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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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4:49: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15:52 编辑

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就是间接默认双重国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就是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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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7-2 17:36: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2 18:43 编辑

对你这样的刁民,必须彻底地揭露

请你解释:

美国的国籍法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日本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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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18:16 | 只看该作者
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因为该国的法律,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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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19:5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有理,请就事论事。侮辱谩骂更显示出你的理屈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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