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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状况的最新分析统计“的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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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2:3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8 06:06 编辑

这篇文章有很多严重错误。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双重国籍有严厉限制措施,道理很简单,你不可能同时效忠两个国家。 日本美国印度俄罗斯韩国越南德国荷兰。。。等等许许多多国家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德国只在欧盟内部承认双重国籍), 楼主将这些国家都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是极为错误的。 这里仅举几例:

日本不承认双重国籍

日本国籍惟一的原则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 (OCI)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即OCI)是一种长期的印度移民签证,它允许居住在国外、拥有外国籍的印度原籍人士来印度长期居住。这往往被错误地认为是兼有印度的双重国籍身份。虽然“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允许拥有印度原籍的外国公民获得印度公民所享有的很多权利,但是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想拥有双重国籍,就必须得到两个相关国家的承认。既然印度不承认,“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就不具有完全的印度公民权。当然,印度海外公民最终可以申请成为完全的印度公民,但是前提是:他们必须先放弃其原先的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2005年印度的政策,只要不是在与其敌对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居住,印度侨民均可领取海外公民证。

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美国入籍宣誓词:
宣誓人在此发誓宣告:我绝对地、完全地公开断绝、发誓放弃对我目前是臣民或公民的任何美国以外的王室、当权者、国家或任何主权的所有效忠和忠诚;面对所有的敌人,不论是外国的还是国内的,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和法律;我将对美国带着真诚的信念和忠贞;我将在法律要求的的时候为美国拿起武器;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为美国军队从事非战斗性的服务;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在文官的领导下担当国家的重任;而且我将自由的履行我的义务和职责,而不带任何思想的保留和故意逃避;上帝啊,帮助我吧。下面是我的签名,确认我的誓言。



http://travel.state.gov/travel/cis_pa_tw/cis/cis_1753.html

美国的国籍法:

1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出生国籍)
3, 但是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一)亚洲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中华民国)、韩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新加坡,乌兹别克共35个

(二)欧洲国家和地区:

欧盟成员国除一些原来就在不同程度上各自承认双重国籍外,实际上子在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国籍公约》规定的某些范围内,如公约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是承认双重国籍的。目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27个国家。
此外还有下述国家:挪威、罗马尼亚、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乔治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克罗地亚、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公国、安道尔、梵蒂冈,共18个国家也是承认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


(三)美洲国家和地区:
格陵兰岛、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吐瓦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伯利兹、乌拉圭、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洪都拉斯、巴哈马、海地、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波多黎各(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英)、蒙特塞拉特(英)、瓜德罗普(法)、马提尼克(法)、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荷)、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开曼群岛(英)、百慕大(英)、圭亚那(原先荷属,后独立)、法属圭亚那,共47个。


(四)大洋洲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库克群岛(新)、所罗门群岛、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岛(英)、瓦利斯与富图纳(法)、纽埃(新)、托克劳(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美)、马绍尔群岛、帕劳、瑙鲁、基里巴斯、斐济、汤加、库克群岛(新)、关岛(美)共22个。

(五)非洲国家和地区:

埃及、刚果共和国(即:刚果[布])、刚果民主共和国(即:刚果[金])、摩洛哥、喀麦隆、埃塞俄比亚、索马里、亚速尔群岛(葡)、马德拉群岛(葡)、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吉布提、乌干达、加蓬、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苏丹、布隆迪、贝宁、多哥、利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毕绍、加纳、科特迪瓦、乍得、卢旺达、南非、也门、尼日利亚、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加那利群岛(西)、安哥拉、塞内加尔、塞舌尔、纳米比亚、斯威士兰、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象牙海岸、留尼旺(法)、圣赫勒拿(英)、莱索托,共49个。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2 12:12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2:40:44 | 只看该作者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东方华不知道从哪里找来得N年前的资料, 现在早已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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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2 13:18:07 | 只看该作者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东方华不知道从哪里找来得N年前的资料, 现在早已过时了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40

请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如何全称德国大使馆的(Embassy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同时请注意最近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


(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最近更新时间:2012年5月24日)

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wjgmc/t527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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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2 13:33:28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有很多严重错误。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双重国籍有严厉限制措施,道理很简单,你不可能同时效忠两个国家。 日本美国印度俄罗斯韩国越南德国荷兰。。。等等许许多多国家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德国只在欧盟内部承认双重国籍), 楼主将这些国家都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是极为错误的

日本不承认双重国籍

日本国籍惟一的原则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 (OCI)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即OCI)是一种长期的印度移民签证,它允许居住在国外、拥有外国籍的印度原籍人士来印度长期居住。这往往被错误地认为是兼有印度的双重国籍身份。虽然“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允许拥有印度原籍的外国公民获得印度公民所享有的很多权利,但是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想拥有双重国籍,就必须得到两个相关国家的承认。既然印度不承认,“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就不具有完全的印度公民权。当然,印度海外公民最终可以申请成为完全的印度公民,但是前提是:他们必须先放弃其原先的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2005年印度的政策,只要不是在与其敌对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居住,印度侨民均可领取海外公民证。

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美国入籍宣誓词:
宣誓人在此发誓宣告:我绝对地、完全地公开断绝、发誓放弃对我目前是臣民或公民的任何美国以外的王室、当权者、国家或任何主权的所有效忠和忠诚;面对所有的敌人,不论是外国的还是国内的,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和法律;我将对美国带着真诚的信念和忠贞;我将在法律要求的的时候为美国拿起武器;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为美国军队从事非战斗性的服务;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在文官的领导下担当国家的重任;而且我将自由的履行我的义务和职责,而不带任何思想的保留和故意逃避;上帝啊,帮助我吧。下面是我的签名,确认我的誓言。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
  
3, 但是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美国的国籍法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日本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36

请注意在这强调的是明确承认或者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仅仅指明确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香港、台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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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7:32: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2 19:11 编辑

东方华,你将你的一篇耸人听闻,错误漏洞百出的文章贴来贴去,你烦不烦啊?你这样的刁民,中国还嫌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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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7-2 18:24: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 19:25 编辑

你的所谓错误是以你为标准,还是以事实为标准? 以下是你的问题,我的回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东方华不知道从哪里找来得N年前的资料, 现在早已过时了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40
http://bbs.51.ca/thread-372609-1-1.html



请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如何全称德国大使馆的(Embassy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同时请注意最近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


(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最近更新时间:2012年5月24日)

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wjgmc/t527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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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2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2 19:29 编辑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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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7-2 18:34:41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国籍法是不明确承认双重国籍,但是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就是她不会主动剥夺他人的美国国籍,也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这是与中国大陆国籍法最根本的区别。


具体例子是:

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因为该国的法律,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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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8:43:00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国籍法是不明确承认双重国籍,但是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就是她不会主动剥夺他人的美国国籍,也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这是与中国大陆国籍法最根本的区别。


具体例子是:

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因为该国的法律,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2 19:34

美国的国籍法: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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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7-2 18:51:44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一点如果你没有主动申明,并提出申请取消自己的美国国籍,美国政府是不会主动剥夺你的美国国籍的,更不会主动承认他国国籍的。

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生在中国大陆,后入籍美国,再入籍加拿大。你认为我应该有几个国籍、几本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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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9:21:41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一点如果你没有主动申明,并提出申请取消自己的美国国籍,美国政府是不会主动剥夺你的美国国籍的,更不会主动承认他国国籍的。

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生在中国大陆,后入籍美国,再入籍加拿大。你认为我应该有几个国籍、几本护照?!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2 19:51


你有几个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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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7-2 19:30:58 | 只看该作者
你有几个国籍?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20:21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size=1.15em]第十五条规定,你认为应该有几个国籍。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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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7-5 20:22:45 | 只看该作者
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出生国籍)
3, 但是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36


hls821网友,你知道什么叫Bullshit吗?你搞了那么一堆没用的Bullshit(牛屎),一个老掉牙的美国国籍法(差不多60年代)来混淆视听,妄图搞舆论导向,是注定要失败的。好吧,咱先给看看一家加拿大律师的网站怎么说的(英文的哦,别说你只看中文):

Many Americans are able to qualify for a Canada Immigration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under the economic stream of immigration– either the Skilled Worker Category or the Business Category of Canadian immigration.

A Canadian Permanent Resident may become a Canadian Citizen and receive a Canadian Passport after three years. Canadian citizenship is voluntary and you would not have to relinquish your U.S. citizenship, if you do not wish to. Both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permit dual citizenship.

http://www.canadavisa.com/canada-immigration-usa-citizens.html

噢,对了,你是的美国国籍法是中文的(估计是国民党反动派写的,我党决不会参与撰写美国国籍法),公平起见,咱就给你翻译一下:

在经济移民潮中,许多美国人有资格取得加拿大移民签证(PR)-不管是加国移民技工类还是商业类。

作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三年后,是可以成为加拿大公民的并取得加拿大护照。加拿大公民身份是自愿取得的,假如你不愿意的话,不需要放弃你的美国公民身份。加拿大和美国都允许双重国籍。

要不,你去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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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7-5 20:32:18 | 只看该作者
东方华,你将你的一篇耸人听闻,错误漏洞百出的文章贴来贴去,你烦不烦啊?你这样的刁民,中国还嫌少啊????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8:32


我看啊,你是狗官的走狗奴才,人不过说了几句大实话,都是有根有据,网上可以找到的事实,你就骂人刁民。看样子你在国内就是欺压老百姓的家伙,一不小心就露出马脚。

看样子东方华的一些贴子,真让某些人坐立不安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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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7-5 21:32:3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anssouci 于 2012-7-5 22:35 编辑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9:27


hls812网友,你用大红字粗体撒了一个天大的谎言!

咱把你自编的美国国籍法第三条,翻成英文,在网上无法找到类似的内容。
然后,咱不得不翻看美国国籍法,NND,才发现hls812网友胆子够肥的,居然把几大章的美国国籍法,不仅简写成三条,还篡改其中的核心内容,糊弄国内大众,为期舆论导向服务。美国总统都不敢怎么干吧?

好,咱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Written by Henry J. Chang

Loss of nationality, also known as expatriation, means the loss of citizenship status properly acquired, whether by birth in the United States, through birth abroad to U.S. citizen parents, or by naturalization. As a result of several constitutional decisions, §349[a] of the current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provides that U.S. nationality is lost only when the U.S. citizen does one of the specified acts described in INA §349, voluntarily and with the intent to give up that nationality. If any one of these requirements is lacking, nationality is not lost.

出处:http://www.americanlaw.com/dualcit.htmlhttp://www.americanlaw.com/dualcit.html[/url]

丧失国籍,也称失去原国籍,指的是无论在美国出生,或是美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或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在通过正常途径失去公民身份。 作为几个宪法修正案的结果,现行的移民及国籍法(INA)第§349[a]条规定,美国公民只有在 INA §349中描述的行动中,非强迫的,有意放弃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才会丧失美国国籍。假如缺乏这些要求中的任何一条,都不会失去国籍。

看清楚!不管是本土美国公民,跟随父母的美国公民还是归化美国公民,无人可以强迫他放弃美国国籍。

咱可以称hls812是骗子吗?hls812网友如果有异议,咱给你机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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