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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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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状况的最新分析统计

 
16#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7:07: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4-30 19:16 编辑
楼主的某些资料有误,别的国家不了解,只谈两国:
荷兰:18岁以前可以拥有多个国籍,但十八岁后必须做出选择,如选择荷兰籍须放弃其他国籍
德国:与荷兰类似

上述信息来自荷兰和德国的朋友。各位可以问一下身边的荷兰人和德国人,至少我身边的几位从荷兰和德国移民过来的土生荷兰和德国人都没有申请入加拿大国籍,他们不想放弃原国籍,因为原国籍比加拿大国籍更有用,至少在欧盟国家可以长期居住,不必申请工作签证等等。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4-30 12:41

老于请看看: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7726&pid=1951974&page=1&extra=#pid1951974


Nertherlands
  • Dutch citizens living abroad with dual nationality: “He/she may retain Dutch nationality by obtaining a Dutch passport or proof of Dutch nationality from the Dutch Embassy or consulate at least once within each ten-year period after turning 18” and "A new ten-year period starts on the day you are issued with a passport or proof of Dutch nationality" (reference). Implication: Never to allow your passport to expire if you want to retain your Dutch citizenship - renew early!

Germany
  • German law is slowly moving towards more acceptance of multiple citizenship, especially in cases Germans who want to acquire another citizenship or are born German with multiple citizenship. There is however little opportunity for people who acquire German citizenship, recently made a lot easier, to retain their previous citizen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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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5-1 08:41:54 | 只看该作者
好帖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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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5-1 08:49:49 | 只看该作者
大清國籍條例
1909年
发布机关:清朝政府 國籍法  
目录 [隐藏]
1 第一章 固有籍
2 第二章 入籍
3 第三章 出籍
4 第四章 復籍
5 第五章 附條


[编辑] 第一章 固有籍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编辑] 第二章 入籍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 寄居中國連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 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 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 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為合格。

第四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備前條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 旨 特准入籍。

第五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入籍︰
一) 婦女嫁與中國人者
二) 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願認領而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入籍暂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入籍者以照該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六條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人一併作為入籍其照該國法律並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願入籍或入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四各款並准呈請入籍。

第七條
凡婦人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入籍。

第八條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職︰
一) 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 各項武官及軍人
三) 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前項所定限制 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後其餘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部具奏請 旨豁免。

第九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聲明入籍後永遠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聯名出具保結。

第十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為憑。自給予執照之日起始作為入籍之證。其照第五條作為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存案。

[编辑] 第三章 出籍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出籍︰
一) 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 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第十八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出籍之證其未經呈請批准者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其照第十三條作為出籍者照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编辑] 第四章 復籍第十九條
凡因出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後准其呈請復籍。

第二十條
凡出籍者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後未成年之子巳達成年後均准呈請復籍。

第二十一條
凡呈請出籍後如仍寄居中國接續至三年以上併合第三條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復籍其外國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凡呈請復籍者應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並照第十條第一項辦理其在外國者應由同在該之本國商民二人出具保結呈請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復籍之證。

第二十三條
凡復籍者非經過五年以後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官職。如奉 特旨允准不在此限。

[编辑] 第五章 附條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奏准奉 旨後即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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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5-1 12:11: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于的卫兵 于 2012-5-1 13:16 编辑
老于请看看:
). Implication: Never to allow your passport to expire if you want to retain your Dutch citizenship - renew early!
Germany German law is slowly moving towards more acceptance of multiple citizenship, especially in cases Germans who want to acquire another citizenship or are born German with multiple citizenship. There is however little opportunity for people who acquire German citizenship, recently made a lot easier, to retain their previous citizenship(s).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4-30 18:07


我相信荷兰人和德国人总比你我更了解他们国家的国籍规定,尤其是旅居海外的人。荷兰朋友有两位,一位长期旅居海外,在美国、英国、比利时待过,后来移民加拿大,另一位则是从荷兰直接移民过来,二位都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他们的回答一致:“拿了加拿大国籍,荷兰国籍就没了。”而且两家人都在为孩子将来保留哪个国籍而头疼。德国朋友有三位,两位在大学任教都是从德国移民过来的,另一位是本地长大的,三位同样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原因与荷兰人相同。你不妨找一位身边的荷兰人或者德国人问一问。西班牙]、葡萄牙、巴西、阿根廷、意大利、法国都没问题,那两本护照的大有人在,一起练球的阿根廷人有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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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23:40:30 | 只看该作者
我相信荷兰人和德国人总比你我更了解他们国家的国籍规定,尤其是旅居海外的人。荷兰朋友有两位,一位长期旅居海外,在美国、英国、比利时待过,后来移民加拿大,另一位则是从荷兰直接移民过来,二位都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他们的回答一致:“拿了加拿大国籍,荷兰国籍就没了。”而且两家人都在为孩子将来保留哪个国籍而头疼。德国朋友有三位,两位在大学任教都是从德国移民过来的,另一位是本地长大的,三位同样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原因与荷兰人相同。你不妨找一位身边的荷兰人或者德国人问一问。西班牙]、葡萄牙、巴西、阿根廷、意大利、法国都没问题,那两本护照的大有人在,一起练球的阿根廷人有三本。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1 13:11

老于我周围也有从荷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人。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不是因为他们怕丢掉他们原来国家的国籍,而是他们认为老后肯定回国比在加拿大舒服。他们来加拿大仅仅是为了增加他们的经历,他们并不想在加拿大永远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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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23:42:50 | 只看该作者
大清國籍條例
1909年
发布机关:清朝政府 國籍法  
目录 [隐藏]
1 第一章 固有籍
2 第二章 入籍
3 第三章 出籍
4 第四章 復籍
5 第五章 附條


[编辑] 第一章 固有籍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编辑] 第二章 入籍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 寄居中國連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 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 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 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為合格。

第四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備前條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 旨 特准入籍。

第五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入籍︰
一) 婦女嫁與中國人者
二) 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願認領而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入籍暂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入籍者以照該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六條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人一併作為入籍其照該國法律並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願入籍或入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四各款並准呈請入籍。

第七條
凡婦人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入籍。

第八條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職︰
一) 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 各項武官及軍人
三) 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前項所定限制 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後其餘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部具奏請 旨豁免。

第九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聲明入籍後永遠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聯名出具保結。

第十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為憑。自給予執照之日起始作為入籍之證。其照第五條作為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存案。

[编辑] 第三章 出籍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出籍︰
一) 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 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第十八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出籍之證其未經呈請批准者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其照第十三條作為出籍者照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编辑] 第四章 復籍第十九條
凡因出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後准其呈請復籍。

第二十條
凡出籍者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後未成年之子巳達成年後均准呈請復籍。

第二十一條
凡呈請出籍後如仍寄居中國接續至三年以上併合第三條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復籍其外國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凡呈請復籍者應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並照第十條第一項辦理其在外國者應由同在該之本國商民二人出具保結呈請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復籍之證。

第二十三條
凡復籍者非經過五年以後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官職。如奉 特旨允准不在此限。

[编辑] 第五章 附條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奏准奉 旨後即時施行。
都卖 发表于 2012-5-1 09:49

谢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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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5-2 04:51:45 | 只看该作者
我爱大清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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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5-2 09:37:30 | 只看该作者
老于我周围也有从荷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人。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不是因为他们怕丢掉他们原来国家的国籍,而是他们认为老后肯定回国比在加拿大舒服。他们来加拿大仅仅是为了增加他们的经历,他们并不想在加拿大永远呆下去。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2 00:40


可惜我所说的朋友中只有一人的配偶是她的本国人,其余四位的配偶都不是德国或者荷兰人,其中三位的配偶是加拿大本地人,而且都有孩子,难道他们最终都会回到自己的祖国养老吗?他们的加拿大配偶是否也像他们一样不想在加拿大永远住下去?况且如果拿了加拿大国籍还能保留原国籍,那么申请加拿大国籍又有什么不妥?难道是他们的民族感情太过强烈吗?这五个人中有社区球队的队友,老婆的朋友的丈夫,同学,同事,还有合作者,我相信他们不会在这么一个并不很私密的问题上耍我,即使他们想耍我,五个人的回答又怎么能如此惊人的一致?另外见过几位本地出生的已经成年的德国和荷兰后裔,他们是加拿大籍,而没有其父母祖国国籍
另外,我不是于长河先生,只是他的崇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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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5-2 14:39:2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剥夺只是因为太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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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20:02: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2 21:29 编辑
可惜我所说的朋友中只有一人的配偶是她的本国人,其余四位的配偶都不是德国或者荷兰人,其中三位的配偶是加拿大本地人,而且都有孩子,难道他们最终都会回到自己的祖国养老吗?他们的加拿大配偶是否也像他们一样不想在加拿大永远住下去?况且如果拿了加拿大国籍还能保留原国籍,那么申请加拿大国籍又有什么不妥?难道是他们的民族感情太过强烈吗?这五个人中有社区球队的队友,老婆的朋友的丈夫,同学,同事,还有合作者,我相信他们不会在这么一个并不很私密的问题上耍我,即使他们想耍我,五个人的回答又怎么能如此惊人的一致?另外见过几位本地出生的已经成年的德国和荷兰后裔,他们是加拿大籍,而没有其父母祖国国籍
另外,我不是于长河先生,只是他的崇拜者。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2 10:37

我所知的情况与你不同。我的同事有从德国、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主要原因是他们以后打算要回去,在这样情况下再申请加拿大国籍,对他们来说明显是多吃一举。但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女都有加拿大国籍,同时也有他们父母的原国籍如果他们愿意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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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5-3 09:26:53 | 只看该作者
我所知的情况与你不同。我的同事有从德国、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主要原因是他们以后打算要回去,在这样情况下再申请加拿大国籍,对他们来说明显是多吃一举。但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女都有加拿大国籍,同时也有他们父母的原国籍如果他们愿意要的话。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2 21:02


荷兰朋友的朋友的孩子曾经拥有三本护照,加拿大、荷兰、意大利,如今已经二十几岁,只能保留加拿大和意大利国籍,如果保留荷兰籍,则另外两个国籍就要放弃了。确实有一些体育界的人士在德国或者荷兰拥有双重国籍,但朋友都说那是特例,对他们不适用,为此他们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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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22:01: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4 09:53 编辑
荷兰朋友的朋友的孩子曾经拥有三本护照,加拿大、荷兰、意大利,如今已经二十几岁,只能保留加拿大和意大利国籍,如果保留荷兰籍,则另外两个国籍就要放弃了。确实有一些体育界的人士在德国或者荷兰拥有双重国籍,但朋友都说那是特例,对他们不适用,为此他们很遗憾。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3 10:26

讨论个例随意性很大,还是找出近期的相关连接链吧。

1.http://www.multiplecitizenship.com/countrylist.html

2. http://www.ehow.com/list_7371981_list-dual-citizenship-countries.html

3. www.multiplecitizensh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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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10:11: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7 11:26 编辑

在此我想再次重申:我不赞成“双籍”的说法,也不想讨论“双籍”。我只是想说明一个观点和一个事实:

1. 观点是:实际上中国的“双籍”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并利用。只要求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就行。

2. 事实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例如: 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一种,中国大陆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二种,而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属于第三种。

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8676&page=5&extra=#pid1957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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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5-8 03:41:34 | 只看该作者
在這個問題上我比較同意目前中國政府的做法 畢竟雙重國籍的存在就是對一個忠誠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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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5-9 06:17: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5-9 07:37 编辑

楼主的这篇文章有很多严重错误。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双重国籍有严厉限制措施,道理很简单,你不可能同时效忠两个国家。 日本美国印度俄罗斯韩国越南德国荷兰。。。等等许许多多国家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德国只在欧盟内部承认双重国籍), 楼主将这些国家都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是极为错误的

日本不承认双重国籍

日本国籍惟一的原则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 (OCI)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即OCI)是一种长期的印度移民签证,它允许居住在国外、拥有外国籍的印度原籍人士来印度长期居住。这往往被错误地认为是兼有印度的双重国籍身份。虽然“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允许拥有印度原籍的外国公民获得印度公民所享有的很多权利,但是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想拥有双重国籍,就必须得到两个相关国家的承认。既然印度不承认,“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就不具有完全的印度公民权。当然,印度海外公民最终可以申请成为完全的印度公民,但是前提是:他们必须先放弃其原先的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2005年印度的政策,只要不是在与其敌对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居住,印度侨民均可领取海外公民证。

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美国入籍宣誓词:
宣誓人在此发誓宣告:我绝对地、完全地公开断绝、发誓放弃对我目前是臣民或公民的任何美国以外的王室、当权者、国家或任何主权的所有效忠和忠诚;面对所有的敌人,不论是外国的还是国内的,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和法律;我将对美国带着真诚的信念和忠贞;我将在法律要求的的时候为美国拿起武器;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为美国军队从事非战斗性的服务;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在文官的领导下担当国家的重任;而且我将自由的履行我的义务和职责,而不带任何思想的保留和故意逃避;上帝啊,帮助我吧。下面是我的签名,确认我的誓言。

http://travel.state.gov/travel/cis_pa_tw/cis/cis_1753.html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
  
3, 但是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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