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初由[yushan]发布
耶稣是按照爱神,爱人的原则对待这个妇人, 而没有用你自己在241贴中提到的律法
对待她。“ 申22:22: 若 遇 见 人 与 有 丈 夫 的 妇 人 行 淫 , 就 要 将
奸 夫 淫 妇 一 并 治 死 ”。
在241帖中,我提到的主应用的律法是对待试探他的人,而非行淫妇人。请看申命记27:26。至于这些人触犯了什么律法,看看约翰福音这一段经文前后,以及8:6提到的“要得着告他的把柄”,都是为了一件事,要致主于死地。这是不是违反律法?
如果你在231贴中“诫命”, 是“律法总结就是两条,爱神,爱人”, 哪那会有231贴
中的问题?以下是你的231贴:
>谢谢孙兄。
>不过以上只是针对11:11,对于5:19上半段,我的问题是既然“无论任何人废掉
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这样的人看来
也是>可以进天国的,那么他们的地位难道比施洗约翰还高?
律法总结就是两条,爱神,爱人, 这没错。 但有些具体的律法, 与爱神与爱人的
原则无益, 就不应再用了, 象食物的洁净与否, 要不要割礼, 能不能与外族通
婚, 以及大量的宗教仪式。“不应再用”就是我说的废掉的意思。
你不能由于耶稣说过“18 我 实 在 告 诉 你 们 , 就 是 到 天 地 都 废 去 了
, 律 法 的 一 点 一 画 也 不 能 废 去 , 都 要 成 全 。”就认为摩西律法
的任何诫命都不能废。即使是废掉了, 还必须换一种说法。象这个例子, 按你给
出的律法申22:22, 她该处死;又是你说的,耶稣救下这个妇人, 也是照律法办
理。你硬要绕来绕去。你这种绕法, 有几个能懂。
这个例子, 用易懂一点的话说,对这个妇人, 耶稣是按照爱神,爱人的原则废除
了申22:22这条律法。
耶稣说过“ 我 实 在 告 诉 你 们 , 就 是 到 天 地 都 废 去 了 , 律 法
的 一 点 一 画 也 不 能 废 去 , 都 要 成 全 。” 按照汉语的理解, 一个法
规废 去就是不用了。但现在的事实是很多都不用了。难道耶稣的话没兑现?我不是
这样理解。罗马书告诉我们, 律 法让我们知罪, 让我们能体会到恩典,是引导我
们进入恩典的老师。 从这个角度看, 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 有些律法已不再适用,
但它让我们明白神的圣洁, 明白神喜欢什么和不喜欢什么, 它是永远的。耶稣所
说的“ 不 能 废 去”也许有这个意思。
我们是外邦人,处在恩典时代,有一些律法确实因为时代变迁而不再应用,但绝对没有废掉。
罗马书7:12-13这样说,
12 这 样 看 来 , 律 法 是 圣 洁 的 , 诫 命 也 是 圣 洁 、 公 义 、 良 善 的 。
13 既 然 如 此 , 那 良 善 的 是 叫 我 死 麽 ? 断 乎 不 是 ! 叫 我 死 的 乃 是 罪 。 但 罪 藉 着 那 良 善 的 叫 我 死 , 就 显 出 真 是 罪 , 叫 罪 因 着 诫 命 更 显 出 是 恶 极 了 。
罗马书8:3-7这样说,
3 律 法 既 因 肉 体 软 弱 , 有 所 不 能 行 的 , 神 就 差 遣 自 己 的 儿 子 , 成 为 罪 身 的 形 状 , 作 了 赎 罪 祭 , 在 肉 体 中 定 了 罪 案 ,
4 使 律 法 的 义 成 就 在 我 们 这 不 随 从 肉 体 、 只 随 从 圣 灵 的 人 身 上 。
5 因 为 随 从 肉 体 的 人 体 贴 肉 体 的 事 , 随 从 圣 灵 的 人 体 贴 圣 灵 的 事 。
6 体 贴 肉 体 的 , 就 是 死 ; 体 贴 圣 灵 的 , 乃 是 生 命 、 平 安 。
7 原 来 体 贴 肉 体 的 , 就 是 与 神 为 仇 ; 因 为 不 服 神 的 律 法 , 也 是 不 能 服 ,
由此可见,真正废掉的,是罪而不是律法。
主耶稣道成肉身,在世间教导的主要对象是犹太人,如果教导犹太人不遵守或者废掉律法,必受诅咒,甚至处死。这就是犹太领袖和祭祀,文士屡次试探主,要得把柄指控主,预谋将他处死的用意。
对于约翰福音8:3-11,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8:6,这些文士和法利赛人的目的交待得很明确,得到告主耶稣的把柄,是什么样的把柄?当然是看主对于8:5提到的摩西律法是否遵守。
8:9,这种结局,可以有两种解释,或者文士和法利赛人成功得到告主耶稣的把柄,或者他们自认为有罪,主动放弃。
如果是第一种解释,在后来审问主耶稣时,为什么没有这条指控?显然这种解释不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