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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尼玛那句话,你丫的要是在加拿大,过的不爽,尽可以滚回去!你丫的要是共党雇佣的五毛,就不要在这里放屁! 铁人 发表于 2012-1-20 09:23
律师在胡说八道,加拿大和中国没有什么区别。大声说话不犯法,大声说话也不等于语言威胁。夏女士是因为语言不灵被告了黑状,比如商场会说夏女士无端辱骂商场人员等,夏女士也听不懂。夏女士如果找白人律师一定能打赢官司,不过千万别找香港律师,他们是带你去认罪的。 一圆店 发表于 2012-1-20 10:07
国内那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靠闹和声音大就可以搞定一切的文革思维不灵的。加拿大既是一个民主国家,更是一个法治国家! 狗欢欢 发表于 2012-1-20 10:48
别美化加拿大了. 同样是撞死人, 李刚之子要坐牢, 前安省自由党司法厅长就无罪释放. 不就是该厅长是有钱淫, 请得起好律师颠倒黑白吗? 加拿大对老百姓是法治国家, 对权贵是没法国家.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2-1-20 10: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那你就去闹呀!回国发展呀!赖这里好屈才呀! 狗欢欢 发表于 2012-1-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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