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某些资料有误,别的国家不了解,只谈两国:
荷兰:18岁以前可以拥有多个国籍,但十八岁后必须做出选择,如选择荷兰籍须放弃其他国籍
德国:与荷兰类似
上述信息来自荷兰和德国的朋友。各位可以问一下身边的荷兰人和德国人,至少我身边的几位从荷兰和德国移民过来的土生荷兰和德国人都没有申请入加拿大国籍,他们不想放弃原国籍,因为原国籍比加拿大国籍更有用,至少在欧盟国家可以长期居住,不必申请工作签证等等。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4-30 12: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老于请看看:
). Implication: Never to allow your passport to expire if you want to retain your Dutch citizenship - renew early!
Germany German law is slowly moving towards more acceptance of multiple citizenship, especially in cases Germans who want to acquire another citizenship or are born German with multiple citizenship. There is however little opportunity for people who acquire German citizenship, recently made a lot easier, to retain their previous citizenship(s).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4-30 18: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相信荷兰人和德国人总比你我更了解他们国家的国籍规定,尤其是旅居海外的人。荷兰朋友有两位,一位长期旅居海外,在美国、英国、比利时待过,后来移民加拿大,另一位则是从荷兰直接移民过来,二位都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他们的回答一致:“拿了加拿大国籍,荷兰国籍就没了。”而且两家人都在为孩子将来保留哪个国籍而头疼。德国朋友有三位,两位在大学任教都是从德国移民过来的,另一位是本地长大的,三位同样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原因与荷兰人相同。你不妨找一位身边的荷兰人或者德国人问一问。西班牙]、葡萄牙、巴西、阿根廷、意大利、法国都没问题,那两本护照的大有人在,一起练球的阿根廷人有三本。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1 13: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大清國籍條例
1909年
发布机关:清朝政府 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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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固有籍
2 第二章 入籍
3 第三章 出籍
4 第四章 復籍
5 第五章 附條
[编辑] 第一章 固有籍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编辑] 第二章 入籍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 寄居中國連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 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 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 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為合格。
第四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備前條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 旨 特准入籍。
第五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入籍︰
一) 婦女嫁與中國人者
二) 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願認領而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入籍暂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入籍者以照該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六條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人一併作為入籍其照該國法律並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願入籍或入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四各款並准呈請入籍。
第七條
凡婦人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入籍。
第八條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職︰
一) 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 各項武官及軍人
三) 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前項所定限制 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後其餘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部具奏請 旨豁免。
第九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聲明入籍後永遠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聯名出具保結。
第十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為憑。自給予執照之日起始作為入籍之證。其照第五條作為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存案。
[编辑] 第三章 出籍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出籍︰
一) 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 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第十八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出籍之證其未經呈請批准者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其照第十三條作為出籍者照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编辑] 第四章 復籍第十九條
凡因出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後准其呈請復籍。
第二十條
凡出籍者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後未成年之子巳達成年後均准呈請復籍。
第二十一條
凡呈請出籍後如仍寄居中國接續至三年以上併合第三條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復籍其外國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凡呈請復籍者應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並照第十條第一項辦理其在外國者應由同在該之本國商民二人出具保結呈請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復籍之證。
第二十三條
凡復籍者非經過五年以後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官職。如奉 特旨允准不在此限。
[编辑] 第五章 附條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奏准奉 旨後即時施行。
都卖 发表于 2012-5-1 09: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老于我周围也有从荷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人。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不是因为他们怕丢掉他们原来国家的国籍,而是他们认为老后肯定回国比在加拿大舒服。他们来加拿大仅仅是为了增加他们的经历,他们并不想在加拿大永远呆下去。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2 00:4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可惜我所说的朋友中只有一人的配偶是她的本国人,其余四位的配偶都不是德国或者荷兰人,其中三位的配偶是加拿大本地人,而且都有孩子,难道他们最终都会回到自己的祖国养老吗?他们的加拿大配偶是否也像他们一样不想在加拿大永远住下去?况且如果拿了加拿大国籍还能保留原国籍,那么申请加拿大国籍又有什么不妥?难道是他们的民族感情太过强烈吗?这五个人中有社区球队的队友,老婆的朋友的丈夫,同学,同事,还有合作者,我相信他们不会在这么一个并不很私密的问题上耍我,即使他们想耍我,五个人的回答又怎么能如此惊人的一致?另外见过几位本地出生的已经成年的德国和荷兰后裔,他们是加拿大籍,而没有其父母祖国国籍
另外,我不是于长河先生,只是他的崇拜者。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2 10:3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所知的情况与你不同。我的同事有从德国、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主要原因是他们以后打算要回去,在这样情况下再申请加拿大国籍,对他们来说明显是多吃一举。但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女都有加拿大国籍,同时也有他们父母的原国籍如果他们愿意要的话。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2 21: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荷兰朋友的朋友的孩子曾经拥有三本护照,加拿大、荷兰、意大利,如今已经二十几岁,只能保留加拿大和意大利国籍,如果保留荷兰籍,则另外两个国籍就要放弃了。确实有一些体育界的人士在德国或者荷兰拥有双重国籍,但朋友都说那是特例,对他们不适用,为此他们很遗憾。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3 10: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9 09: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奉行严格的单一国籍法则。参见31贴
美国的国籍法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日本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hls812 发表于 2012-5-9 22: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奉行严格的单一国籍法则。参见31贴
美国的国籍法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日本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hls812 发表于 2012-5-9 22: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华美佳 发表于 2012-6-10 20: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9 14: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不遵循的只是少数国家和地区。
请问你是怎样知道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的?难到从他们是否批准了世界人权宣言来判断吗?
比如说印度吧,就我知道的情况,印度对海外公民给的是特殊旅行证,但是没有双重国籍,请问印度是怎么遵循所谓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2: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有一个同事出生在加拿大。他的老婆是十岁时移民加拿大的,后来归化为加拿大国籍。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印度国籍。据他们说,五年前,印度承认十多个国家可以有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加拿大、美国等。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2: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有一个同事出生在加拿大。他的老婆是十岁时移民加拿大的,后来归化为加拿大国籍。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印度国籍。据他们说,五年前,印度承认十多个国家可以有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加拿大、美国等。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2: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是这样的话,她老婆应该要求恢复印度国籍才对啊,怎么能够“申请”呢?
你看看下面的链接吧:
http://mha.nic.in/pdfs/intro.pdf
这是印度官方的文件,你可以看看印度是否支持双重国籍的。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1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个偷渡客知道什么
hls812 发表于 2012-7-9 22: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打电话问了,应该是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海外公民。这一状态是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应定义为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
“海外公民”并不是国籍,比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到政府工作,就是一个免费的高级绿卡。
当然不能怎么样,无非就是原来的国籍作废。如果你想申请OCI,当然可以,此“公民”就不是彼“公民”了。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过我认为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人的国籍, 是讨论目前中国国籍不合理性的重点。
你说的“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这里的“怎么样”到底是什么东西?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开始咬文嚼字了,你认为印度政府会怎么样呢?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5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可没有咬文嚼字,我是怕你打马虎眼。
我只是想请你说清楚,你说的“怎么样”到底是怎么回事。免得你过后改口,说“怎么样”是介于某某和某某中间的一个东西。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白了,就是印度政府当然是希望你主动放弃,但是你不声明放弃,他们也不会来剥夺你的(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给你的链接:
http://mha.nic.in/pdfs/intro.pdf
第一句话说: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 does not allow holding Indian citizenship and
citizenship of a foreign country simultaneously.
麻烦你找你的印度同事给翻译翻译行吗?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0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这也有个连接链,其中也包括了的这一句。不过请看看后面部分(As OCI, you get following benefits),这似乎不能与中国大陆同类吧?!
华顺 发表于 2012-7-10 00: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事情实际上是这样,印度政府在本国公民加入了外国国籍后,剥夺了他们自己的与生俱来的国籍,给了他们一个不是国籍的一样东西。虽然这个东西给了他们很大的便利,但毕竟不是国籍。
按照你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理解,他们是不是没有遵循你认为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了?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只是想告诉你,印度是不支持双重国籍的,你不要偷换概念。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2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毕竟还是朝好的方向(或者说人权方向)走了一步。要知道印度也是个人口大国,以前的国籍法和中国80年的国籍法差不多。有了OCI(印度海外公民)后,至少没把海外印度人当外人看。虽然印度不允许双重国籍,但要取得OCI的印度人,必须是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的公民。
许多人不是只要求中国能给10年签证,就感激不尽了吗?而OCI是终生有效的,类似绿卡。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10 00: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毕竟还是朝好的方向(或者说人权方向)走了一步。要知道印度也是个人口大国,以前的国籍法和中国80年的国籍法差不多。有了OCI(印度海外公民)后,至少没把海外印度人当外人看。虽然印度不允许双重国籍,但要取得OCI的印度人,必须是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的公民。
许多人不是只要求中国能给10年签证,就感激不尽了吗?而OCI是终生有效的,类似绿卡。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10 00: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对呀,我觉得只要有10年的签证就可以了。对GCD要求双重国籍是与虎谋皮,另外LZ的帖子中有很多硬伤,所以我要指出来一下。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早就告诉你: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如果这叫“偷换概念”,那么你的行为就是强词夺理。
华顺 发表于 2012-7-10 00:3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一状态是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应定义为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
你能把这定义成“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吗?美国处于两者之间,不轻易剥夺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国籍,叫做“间接默认双重国籍”也还说得过去。印度的问题是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不能同时获得两国国籍,只能选其中一个。
一个国籍加一个绿卡,等于双重国籍么?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要不,你能不能在承认、默认和不承认双国籍外,再加一个定义,以形容目前印度等国的状况?
华顺 发表于 2012-7-10 00: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还是先不要定义印度的做法。咱比较倾向于说印度有进步。
印度以前是有PIO卡的,功能比OCI卡弱些,为了解决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取得国籍的印度人的问题,发明了OCI卡。所以今天印度走到这一步,下一步怎么走,我们还不知道。但是从方向来看,是朝着以民为本的方向(或者说,向着人权的方向)在走。
请注意,所谓某种形式,就是对双重国籍眼开眼闭的国家都算。这是一种非常宽容的做法,是不?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10 01: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能把这定义成“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吗?美国处于两者之间,不轻易剥夺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国籍,叫做“间接默认双重国籍”也还说得过去。印度的问题是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不能同时获得两国国籍,只能选其中一个。
一个国籍加一个绿卡,等于双重国籍么?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绿卡不等于国籍,绿卡是有名额限制的
hls812 发表于 2012-7-10 07: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的某些资料有误,别的国家不了解,只谈两国:
荷兰:18岁以前可以拥有多个国籍,但十八岁后必须做出选择,如选择荷兰籍须放弃其他国籍
德国:与荷兰类似
上述信息来自荷兰和德国的朋友。各位可以问一下身边的荷兰人和德国人,至少我身边的几位从荷兰和德国移民过来的土生荷兰和德国人都没有申请入加拿大国籍,他们不想放弃原国籍,因为原国籍比加拿大国籍更有用,至少在欧盟国家可以长期居住,不必申请工作签证等等。
方大轮 发表于 2012-4-30 12: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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