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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状况的最新分析统计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1
标题: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状况的最新分析统计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4-29 16:26 编辑

文章来源:《纵览中国》
作者:陈树庆

2008年,国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在8月4日下午举行的华侨华人与北京奥运会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作者有关国籍问题的系列文章已经说明在承认多重国籍(包括双重国籍)的情况下既能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可以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有效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问题,也同样能够尊重所在国的主权、遵守其法律并维护其国家利益。其中《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一文还重点从国际法如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的引证来说明:对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海外移民的不断增多,双重国籍越来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宽容。本文不妨对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国籍政策作一全面分析统计,跟许又声较较真,看看他所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到底是否属实。

一、国际上对于双重国籍承认方式的分类
当今世界对于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明确承认(或称完全承认,或积极承认)、间接承认(默认)和有条件承认(或称例外承认)三种:

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萨尔瓦多宪法规定:“出生于萨尔瓦多之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间接承认者较多,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籍法中都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之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又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尔兰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籍后才不具有爱籍。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爱国籍法并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如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同时具有爱尔兰籍和英国国籍、爱尔兰籍和美国国籍。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1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4-29 16:26 编辑

有条件承认者,例如有些国家,虽然原则上主张单一国籍,但澳大利亚、法国、墨西哥等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侨民以婚姻、收养、继承、难民、技术、投资等原因申请归化本国,希望取得本国国籍时,并没有放弃原有国籍为条件。又如多米尼加宪法规定:“取得另一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多米尼加国籍,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国际协议。”;玻利维亚宪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玻利维亚国籍,只要定居于玻利维亚即可恢复玻利维亚国籍,但根据签订的多重国籍协议接受多重国籍制度的人除外。”;埃及国籍法规定“1.、另一国籍的允许下(双重国籍),埃及公民在获得另一国籍的一年内,仍然可以保持埃及国籍。2.、另一国籍的允许下(双重国籍),外国人获得埃及国籍后,仍然可以保持原有国籍”;哈萨克斯坦政府坚定地不允许境内俄罗斯人拥有双重国籍,但认为境外的哈萨克人“散居国外的同胞”,积极地给这些人双重国籍,1991年底通过的《独立法》以立法形式确认了这一点,并在2002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国籍法修改和补充法案》简化了入籍手续,无须脱离他国国籍就可以取得哈萨克国籍;还有一些国家只接受本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而外国人要拥有其国籍时需要放弃原国籍(如印度)。

二、承认双重国籍与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及地区之数量比较
认定全世界国家和地区的数量,由于很多国家的分裂、重组是个动态过程,因此很难做出一个绝对准确的静态判断。比如巴勒斯坦,有些国家就不承认,但我国是承认的;又如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得到了近70个国家的承认,中国与俄罗斯是不承认的;再如北塞浦路斯,从塞浦路斯独立,只有土耳其承认。载录其中一个数据为:世界上共有225个国家和地区,主权国家有195个,其中192个国家是联合国会员国。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存在在。笔者通过尽可能全面地检索相关国家的国籍信息,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方式承认双重国籍的,具体如下: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2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4-29 16:35 编辑

(一)亚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中华民国)、韩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新加坡,乌兹别克共35个

(二)欧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欧盟成员国除一些原来就在不同程度上各自承认双重国籍外,实际上子在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国籍公约》规定的某些范围内,如公约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是承认双重国籍的。目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27个国家。
此外还有下述国家:挪威、罗马尼亚、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乔治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克罗地亚、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公国、安道尔、梵蒂冈,共18个国家也是承认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


(三)美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格陵兰岛、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吐瓦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伯利兹、乌拉圭、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洪都拉斯、巴哈马、海地、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波多黎各(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英)、蒙特塞拉特(英)、瓜德罗普(法)、马提尼克(法)、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荷)、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开曼群岛(英)、百慕大(英)、圭亚那(原先荷属,后独立)、法属圭亚那,共47个。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2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4-29 16:27 编辑

(四)大洋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库克群岛(新)、所罗门群岛、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岛(英)、瓦利斯与富图纳(法)、纽埃(新)、托克劳(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美)、马绍尔群岛、帕劳、瑙鲁、基里巴斯、斐济、汤加、库克群岛(新)、关岛(美)共22个。

(五)非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埃及、刚果共和国(即:刚果[布])、刚果民主共和国(即:刚果[金])、摩洛哥、喀麦隆、埃塞俄比亚、索马里、亚速尔群岛(葡)、马德拉群岛(葡)、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吉布提、乌干达、加蓬、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苏丹、布隆迪、贝宁、多哥、利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毕绍、加纳、科特迪瓦、乍得、卢旺达、南非、也门、尼日利亚、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加那利群岛(西)、安哥拉、塞内加尔、塞舌尔、纳米比亚、斯威士兰、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象牙海岸、留尼旺(法)、圣赫勒拿(英)、莱索托,共49个。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3
(六)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缅甸、老挝、马来西亚、蒙古、文莱,朝鲜,尼泊尔、白俄罗斯、不丹、巴林、阿曼、科威特、津巴布韦、博茨瓦纳,沙特阿拉伯、阿联酋、肯尼亚、坦桑尼亚、尼日尔、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密克罗尼西亚、古巴、苏里南,共27个。

综上,167个国家和31个地区合计198个允许或一定程度允许双重国籍,或者说在已经统计的225个国家和地区都算为88%,仅以195个国家算超过85%,是完全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英法美中俄)中,除了中国大陆,所有其他各国都承认或不否认自己国民的双重国籍。200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三位得主中,就有两位是双重国籍的科学家,他们的荣耀分别被俄美和英美共同分享。

三、上述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的例举:
例一:腾讯网2009年12月09日有一篇题为《泰国与马来西亚将加紧解决双重国籍问题》(记者顾时宏)的文章说“泰国总理阿披实8日在曼谷和到访的马来西亚总理纳吉进行了双边会谈会。”,“对于泰国南疆不靖局势,纳吉表示这是泰国的内政问题,马来西亚不宜干涉,但乐意提供配合以解决该问题,包括合作加紧解决双重国籍问题。说明马来西亚和泰国都有双重国籍的实际存在,但笔者又无法从其他资料进一步印证马来西亚的双重国籍“合法存在”,笔者所能检索到的资料大多数都是“马来西亚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描述。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盖然率),只好对于上述孤证不予采信,将马来西亚归入“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一栏。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3
例二:在1950年代后期,西班牙相继与智利(1958年5月24日)、秘鲁(1959年5月16日)和巴拉圭(1959年6月25日)签订了互相承认双重国籍的双边协定。西班牙在1960年代又与玻利维亚(1961年)、危地马拉(1961年)、尼加拉瓜(1961年)、哥斯达尼加(1964年)、厄瓜多尔(1964年)、洪都拉斯(1966年)、多米尼加共和国(1968年)、阿根廷(1969年)和哥伦比亚(1979年)签订了类似协定。作者因此就将例中所举的所有国家归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中国公民赴拉脱维亚须知》说“拉脱维亚不承认拉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笔者查看《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第一款“双重国籍”第一款虽然写着“不承认拉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第二款却规定“如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规定,拉公民被同时认定是该国公民,但在他与拉的法律关系上仍被认定为拉公民”。这两款规定结合起来,实际上就是:即使拉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拉国仍旧只认定该公民是拉国公民。这与《大清国籍条例》或《中华民国国籍法》只承认中国人拥有中国国籍不承认其所拥有的外国国籍同一法理,即公民获得外国国籍并不会必然导致丧失本国国籍,是一种主权管辖范围内“只承认本国公民本国国籍”在主权管辖范围外不不强行禁止双重国籍——实际上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更何况拉脱维亚现在是欧盟成员国,这样的规定与1997年《欧盟国籍公约》在特定情形下对双重国籍的承认也不会发生冲突。

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中国公民赴莱索托须知》说“莱不承认双重国籍。欲申请莱国籍,必须放弃原国籍,在获莱内政大臣同意并宣誓后才能取得莱国籍”。李安山在《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2期《华侨华人国籍问题刍议》一文中说:有些国家如伯利兹、莱索托、毛里求斯、塞拉利昂、汤加等,为了赚取外汇,明文规定只要交纳(或汇入)一定数量的外汇,即可得到该国的“投资护照”、“国民护照”或“受保护者护照”。

另据http://www.filedump.net/dumped/nationality1260457880.pdf,也将莱索托归为双重国籍合法的国家之列,所以本文也将莱索托作为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予以统计。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4
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上的《中国公民赴津巴布韦须知》上说:津巴布韦不承认双重国籍。但2009年11月29日一架注册在巴布韦的外航货运包机在浦东机场坠毁,4名伤员中有一人具英国与津巴布韦双重国籍。请注意,该飞机注册津巴布韦,而非注册英国,说明该名双重国籍人员在津巴布韦是合法的。

又如,中国外交部网站《中国公民赴斐济须知》说“斐济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凡在斐济工作满5年或居住满7年的中国公民,可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后,持入籍批准通知函到大使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注销中国护照,然后到斐济移民局领取入籍证书”。但巴纳巴岛(Banaba Island)上的巴纳巴人都具有斐济和基里巴斯双重国籍,因此,笔者将斐济和基里巴斯两国也确认为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只是斐济籍华人不可以同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已。

再如,从中国驻卡塔尔外交部网站介绍中说“卡塔尔不承认双重国籍“,但2011年09月16日17:09新民晚报报道“此次亚锦赛,亚篮联严查双重国籍球员,杜绝‘非法’归化,除了卡塔尔队的5名归化球员外,菲律宾和叙利亚队也分别有2人和1人被禁赛”,又说明卡塔尔有事实上合法承认的双重国籍。

还有,“Baidu知道”说:“纳米比亚地广人稀,但由于失业人口众多,对外国人取得工作签证和永久居留权控制较严。外国人在纳取得永久居留权后5年,才有资格申请加入纳国籍。纳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安涛2011-8-12《绝对非洲 感受纳米比亚的狩猎时光》说在纳米比亚碰到了伊莫先生,是一个“瑞士、纳米比亚双重国籍,优秀的心理学家,主攻戒毒青少年的心里康复科目,在纳米比亚有一个大农场”。

例六:一般认为,日本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笔者检索《日本国籍法》的“丧失国籍”一章第11条“1、日本国民,根据自己的志愿取得外国国籍时,丧失日本国籍。2、有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依照其外国的法令选择了该国家的国籍时,丧失日本国籍。”,第12条“在国外随出生获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依照户籍法(一九四七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四号)的规定如没有表示保留日本国籍的愿望时,从出生日起就已丧失日本国籍。”,第13条“1、有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根据向法务大臣提交的申报可以脱离日本国籍。2、依照前项规定已申报者,此提交申报时即丧失日本国籍。”只能说明日本是以单一国籍为原则的国家,并不完全禁止双重国籍,比如在国外随出生获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依照户籍法的规定如表示保留日本国籍的愿望时,从出生日起就还可以同时拥有日本国籍。当然这种双重国籍的保留是有一定条件的,《日本国籍法》“选择国籍”一章的第14条规定“有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已持有外国及日本国籍的人,在满20岁到满22岁之间的两年内必须选择其中的任一种国籍。”,而且超过22岁选择日本国籍者也并不当然丧失其外国国籍,而且要依外国法律完成脱离外国国籍的程序(如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选择日本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就不需要这个程序了),才算正式脱离日本国籍。第16条“1、作为日本国民进行了选择宣言之后,必须致力于脱离外国国籍。2、进行了选择宣言的日本国民没有丧失外国国籍,由于自己的愿望就任于其外国的公务员职务(即使没有其国家的国籍也能就任的职务除外)时,其就任被认为显著地违反了选择日本国籍的宗旨时,法务大臣,对该当事者可进行丧失日本国籍的宣告。3、在期限内,必须公开进行有关前项宣告的审理听证。4、第二项的宣告必须申告揭示于政府公报。5、接受了第二项宣告者,在前项告示之日起就已丧失日本国籍。”。最典型的未经宣告不丧失日本国籍的例子就是秘鲁前领导人藤森。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4
阿尔韦托·藤森(Alberto Fujimori)1938年7月28日生于秘鲁首都利马一个日本侨民家庭,祖籍日本熊本县。1990年6月,藤森当选秘鲁总统。1995年4月和2000年5月,藤森两次蝉联总统。2000年9月,总统顾问、国家情报局主管蒙特西诺斯收买反对党议员的丑闻败露,引发全国政治危机,藤森本人面临一系列指控。同年11月,藤森利用出席国际会议之机转道日本寻求政治庇护,并宣布辞去总统职务,随后遭秘鲁国会罢免。秘鲁政府曾多次要求日本政府将藤森引渡回国受审,因藤森父母早已向日本使馆为其保留日本国籍(藤森因此拥有秘鲁和日本双重国籍),并且在1985年修例时没有放弃,日方就以藤森拥有日本国籍为由,拒绝引渡。2005年11月,流亡日本5年之久的藤森在造访秘鲁邻国智利时被智利警方逮捕,2007年9月21日,智利最高法院第二法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可秘鲁方面提出的引渡藤森的13项罪行中的7项,其中包括2项侵害人权罪和5项腐败罪,决定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22日,流亡国外近7年的藤森从智利被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12月11日,秘鲁最高法院特别法庭以滥用职权和指使他人非法搜查私人住所罪,判处藤森6年监禁。

例七:新加坡原则上不承认双重国籍,理由是新加坡是一个年轻而脆弱的国家,首先无法承受在国家危机的时候允许其公民可妥协多个忠诚,其次如果双重国籍公民享有的财富期间的公民的利益,但国家在困难的时候离开,其他没有第二个国籍的公民可能会觉得委屈。但通过出生在国外、父或母是外国人,或者未成年时的入籍所导致的双重国籍时承认的,当然这种状态在18岁成年后22岁前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利只能保持其一、必须失去另外。

有趣的是,所有新加坡公民是英联邦国家公民,有权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某些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所有选举(包括欧洲议会)中投票,担任公职和在英国的陪审团。然而,不像其他英联邦国家,新加坡政府并不主张和支持新加坡人这种特权,即:新加坡公民在非英联邦国家,非经新加坡的代表就可以接受英国大使馆领事援助。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5
例八:立陶宛虽然对于固有立陶宛籍公民的外国国籍没有明确禁止,对于外国人的移民和入籍,1989年国籍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其规定,不管原国籍及语言能力如何,只要在立陶宛居住满2年、有合法收入并宣布遵守立陶宛宪法的永久性居民都可以登记为立陶宛公民,登记的截止日为1991年11月;但在截止之后新的国籍法则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必须放弃原有外国国籍。《立陶宛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如同意宣誓效忠立陶宛共和国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被批准加入立陶宛共和国国籍”其中第(5)项规定“本人无国籍或具有其它国籍,而根据该国法律,在取得立陶宛共和国国籍后自动丧失原国籍,且以书面形式声明被批准加入立陶宛共和国国籍后放弃原国籍的。”但该国籍法第十六条第(1)项规定“立陶宛共和国总统根据本法可向为立陶宛共和国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授予立陶宛共和国国籍。作为例外,本法第十二条关于被批准加入国籍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人员”,为对立陶宛国家有特殊贡献人员保留双重国籍作出了例外承认。

例九:体育名人双重国籍的印证

网易http://news.163.com/10/0615/17/6983BQ6M000146BD.html题为《众球员拥有双重国籍 半支德国队光踢球不唱国歌》报道,南非世界杯德国国家队中“竟然高达11人!而他们无一例外地拥有双重国籍。”,“他们分别是:奥戈(尼日利亚)、J·博阿滕(加纳)、卡考(巴西)、赫迪拉(突尼斯)、克洛泽(波兰)、马林(塞尔维亚)、厄齐尔(土耳其)、波多尔斯基(波兰)、塔什彻(土耳其)、戈麦斯(西班牙)和特罗霍夫斯基(波兰),这一比例创造了德国队历届大赛的纪录”。由此,可以将德国、尼日利亚、加纳、巴西、突尼斯、波兰、塞尔维亚、土耳其、西班牙九个国家作为承认双重国籍的一个证明。

百度百科介绍2000年NBA选秀第1轮第25位被太阳队选中的杰克·查卡利迪斯(Jake Tsakalidis)具有希腊和格鲁吉亚双重国籍,就为作者将希腊和格鲁吉亚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其中一项证据。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介绍乌兹别克斯坦说:根据乌《国籍法》有关规定,乌不承认双重国籍。但http://sports.sina.com.cn 2001年09月10日12:08 球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足球队:4号卡西莫夫,后腰(主进攻),队长,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双重国籍,效力于俄罗斯萨马拉市苏维埃红翼队;弗拉基米尔·马米诺夫,莫斯科火车头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队的主力中场,马米诺夫是双重国籍,持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两国护照;又如,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一富人阿利舍·乌斯马诺夫,后者持有乌兹别克和俄罗斯双重国籍,同时手里握着阿森纳俱乐部24%的股份。这么多的体育界名人案例,就说明外交部网站所说“乌不承认双重国籍”与客观实际有一定脱节。

例十:政治名人双重国籍的印证。

立陶宛双重国籍最著名的案例是,瓦尔达斯·阿达姆库斯(valdas adamkus)1926年11月3日出生于立陶宛考纳斯市,1944年他和父母一起迁居德国,进入慕尼黑大学自然保护系学习,1949年移居美国。1971年起,阿达姆库斯一直在美国环境保护署任职直至退休。80年代,他曾被聘为美国环保学会生态科研中心主任,并被擢升为美国环境保护署管辖美国中西部6个州环保工作的高级环保行政官。1990年立陶宛赢得独立。1992年阿达姆库斯重新获得立陶宛国籍,同时保留着美国国籍。1997年底,他本人参与立陶宛总统竞选,在1998年1月4日举行的立陶宛第二轮总统选举投票中,阿达姆库斯战胜了在立陶宛土生土长的众多强手,最终赢得总统宝座。连阿达姆库斯本人都对记者承认:“我当选时拿着美国护照,这的确是很特殊的情况。”不过,在那次竞选后,阿达姆库斯的竞争对手的支持者不服气,向宪法法院提出抗议,指出宪法规定参加竞选的公民不得拥有双重国籍,因此选举结果不能算数。为了不给反对派留下攻击的口实,阿达姆库斯当选后曾向选民表示,他将遵守“为祖国服务放弃美国国籍”的竞选诺言,于当年2月25日放弃了美国国籍。2003年2月26日,阿达姆库斯5年总统任期届满卸职,当年,立陶宛新闻媒体推选阿达姆库斯为本国最廉洁的领导人。2004年初,78岁的阿达姆库斯再次参与总统竞选并获胜,7月12日正式就职,再次任期5年。

澳洲新闻报业集团网(http://www.1688.com.au)有一则题为《澳外长唐纳呼吁引渡所罗门群岛双重国籍官员》报道说:2006年10月3日澳大利亚外长唐纳呼吁所罗门群岛政府交出该国总检察长莫提并且将他引渡到澳大利亚接受有关其与未成年儿童发生性关系罪行的调查,莫提拥有澳大利亚的国籍。这则报道,就是引证澳大利亚和所罗门群岛两国承认双重国籍的一项证据。

最近关于双重国籍的国际政治名人是利比亚推翻卡扎菲暴政后,选举胜出的“全国过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阿卜杜勒·凯卜,他是反卡扎菲资深人士,曾在美国生活工作了约40年,有美国和利比亚的双重国籍。由此可以肯定至少在目前过渡时期,利比亚也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要每个国家的国籍法、相关政策和具体案例一一例举,那就可以写很厚一本书,为仅仅一篇文章的篇幅所不允许,其繁琐深涩也会影响可读性。考虑到对于非常明确地承认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笔者将其归类一般不容易引起异议,而对于习惯看法或与过去已有归类有变化的,笔者除在其他文章涉立法或案例中有所介绍外,这里只能尽可能就是否承认双重国籍争议较大国家为重点进行举例。对本文分析归类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所举的一些例子,也可供其他研究者质疑、考证、比较和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数据及结论。

陈树庆
2012年1月10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作者: ♀葉聽風語♂    时间: 2012-4-29 15:29
辛苦了,长了见识,感谢分享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37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29 15:40
实际上中国的“双籍”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并利用。

只要求祖籍国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就行。
作者: 远方思想随笔    时间: 2012-4-29 22:28
楼主辛苦了
作者: 扳大轮    时间: 2012-4-30 11:41
楼主的某些资料有误,别的国家不了解,只谈两国:
荷兰:18岁以前可以拥有多个国籍,但十八岁后必须做出选择,如选择荷兰籍须放弃其他国籍
德国:与荷兰类似

上述信息来自荷兰和德国的朋友。各位可以问一下身边的荷兰人和德国人,至少我身边的几位从荷兰和德国移民过来的土生荷兰和德国人都没有申请入加拿大国籍,他们不想放弃原国籍,因为原国籍比加拿大国籍更有用,至少在欧盟国家可以长期居住,不必申请工作签证等等。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4-30 17:07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4-30 19:16 编辑
楼主的某些资料有误,别的国家不了解,只谈两国:
荷兰:18岁以前可以拥有多个国籍,但十八岁后必须做出选择,如选择荷兰籍须放弃其他国籍
德国:与荷兰类似

上述信息来自荷兰和德国的朋友。各位可以问一下身边的荷兰人和德国人,至少我身边的几位从荷兰和德国移民过来的土生荷兰和德国人都没有申请入加拿大国籍,他们不想放弃原国籍,因为原国籍比加拿大国籍更有用,至少在欧盟国家可以长期居住,不必申请工作签证等等。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4-30 12: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老于请看看: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7726&pid=1951974&page=1&extra=#pid1951974


Nertherlands

Germany
作者: 远方思想随笔    时间: 2012-5-1 08:41
好帖一定要顶
作者: 都卖    时间: 2012-5-1 08:49
大清國籍條例
1909年
发布机关:清朝政府 國籍法  
目录 [隐藏]
1 第一章 固有籍
2 第二章 入籍
3 第三章 出籍
4 第四章 復籍
5 第五章 附條


[编辑] 第一章 固有籍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编辑] 第二章 入籍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 寄居中國連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 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 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 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為合格。

第四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備前條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 旨 特准入籍。

第五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入籍︰
一) 婦女嫁與中國人者
二) 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願認領而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入籍暂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入籍者以照該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六條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人一併作為入籍其照該國法律並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願入籍或入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四各款並准呈請入籍。

第七條
凡婦人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入籍。

第八條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職︰
一) 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 各項武官及軍人
三) 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前項所定限制 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後其餘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部具奏請 旨豁免。

第九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聲明入籍後永遠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聯名出具保結。

第十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為憑。自給予執照之日起始作為入籍之證。其照第五條作為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存案。

[编辑] 第三章 出籍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出籍︰
一) 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 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第十八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出籍之證其未經呈請批准者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其照第十三條作為出籍者照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编辑] 第四章 復籍第十九條
凡因出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後准其呈請復籍。

第二十條
凡出籍者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後未成年之子巳達成年後均准呈請復籍。

第二十一條
凡呈請出籍後如仍寄居中國接續至三年以上併合第三條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復籍其外國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凡呈請復籍者應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並照第十條第一項辦理其在外國者應由同在該之本國商民二人出具保結呈請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復籍之證。

第二十三條
凡復籍者非經過五年以後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官職。如奉 特旨允准不在此限。

[编辑] 第五章 附條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奏准奉 旨後即時施行。
作者: 扳大轮    时间: 2012-5-1 12:11
本帖最后由 老于的卫兵 于 2012-5-1 13:16 编辑
老于请看看:
). Implication: Never to allow your passport to expire if you want to retain your Dutch citizenship - renew early!
Germany German law is slowly moving towards more acceptance of multiple citizenship, especially in cases Germans who want to acquire another citizenship or are born German with multiple citizenship. There is however little opportunity for people who acquire German citizenship, recently made a lot easier, to retain their previous citizenship(s).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4-30 18: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相信荷兰人和德国人总比你我更了解他们国家的国籍规定,尤其是旅居海外的人。荷兰朋友有两位,一位长期旅居海外,在美国、英国、比利时待过,后来移民加拿大,另一位则是从荷兰直接移民过来,二位都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他们的回答一致:“拿了加拿大国籍,荷兰国籍就没了。”而且两家人都在为孩子将来保留哪个国籍而头疼。德国朋友有三位,两位在大学任教都是从德国移民过来的,另一位是本地长大的,三位同样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原因与荷兰人相同。你不妨找一位身边的荷兰人或者德国人问一问。西班牙]、葡萄牙、巴西、阿根廷、意大利、法国都没问题,那两本护照的大有人在,一起练球的阿根廷人有三本。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1 23:40
我相信荷兰人和德国人总比你我更了解他们国家的国籍规定,尤其是旅居海外的人。荷兰朋友有两位,一位长期旅居海外,在美国、英国、比利时待过,后来移民加拿大,另一位则是从荷兰直接移民过来,二位都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他们的回答一致:“拿了加拿大国籍,荷兰国籍就没了。”而且两家人都在为孩子将来保留哪个国籍而头疼。德国朋友有三位,两位在大学任教都是从德国移民过来的,另一位是本地长大的,三位同样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原因与荷兰人相同。你不妨找一位身边的荷兰人或者德国人问一问。西班牙]、葡萄牙、巴西、阿根廷、意大利、法国都没问题,那两本护照的大有人在,一起练球的阿根廷人有三本。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1 13: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老于我周围也有从荷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人。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不是因为他们怕丢掉他们原来国家的国籍,而是他们认为老后肯定回国比在加拿大舒服。他们来加拿大仅仅是为了增加他们的经历,他们并不想在加拿大永远呆下去。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1 23:42
大清國籍條例
1909年
发布机关:清朝政府 國籍法  
目录 [隐藏]
1 第一章 固有籍
2 第二章 入籍
3 第三章 出籍
4 第四章 復籍
5 第五章 附條


[编辑] 第一章 固有籍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编辑] 第二章 入籍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 寄居中國連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 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 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 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為合格。

第四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備前條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 旨 特准入籍。

第五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入籍︰
一) 婦女嫁與中國人者
二) 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願認領而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入籍暂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入籍者以照該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六條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人一併作為入籍其照該國法律並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願入籍或入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四各款並准呈請入籍。

第七條
凡婦人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入籍。

第八條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職︰
一) 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 各項武官及軍人
三) 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前項所定限制 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後其餘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部具奏請 旨豁免。

第九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聲明入籍後永遠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聯名出具保結。

第十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為憑。自給予執照之日起始作為入籍之證。其照第五條作為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存案。

[编辑] 第三章 出籍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出籍︰
一) 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 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第十八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出籍之證其未經呈請批准者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其照第十三條作為出籍者照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编辑] 第四章 復籍第十九條
凡因出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後准其呈請復籍。

第二十條
凡出籍者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後未成年之子巳達成年後均准呈請復籍。

第二十一條
凡呈請出籍後如仍寄居中國接續至三年以上併合第三條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復籍其外國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凡呈請復籍者應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並照第十條第一項辦理其在外國者應由同在該之本國商民二人出具保結呈請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復籍之證。

第二十三條
凡復籍者非經過五年以後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官職。如奉 特旨允准不在此限。

[编辑] 第五章 附條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奏准奉 旨後即時施行。
都卖 发表于 2012-5-1 09: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补充。
作者: 远方思想随笔    时间: 2012-5-2 04:51
我爱大清国籍法
作者: 扳大轮    时间: 2012-5-2 09:37
老于我周围也有从荷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人。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不是因为他们怕丢掉他们原来国家的国籍,而是他们认为老后肯定回国比在加拿大舒服。他们来加拿大仅仅是为了增加他们的经历,他们并不想在加拿大永远呆下去。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2 00:4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可惜我所说的朋友中只有一人的配偶是她的本国人,其余四位的配偶都不是德国或者荷兰人,其中三位的配偶是加拿大本地人,而且都有孩子,难道他们最终都会回到自己的祖国养老吗?他们的加拿大配偶是否也像他们一样不想在加拿大永远住下去?况且如果拿了加拿大国籍还能保留原国籍,那么申请加拿大国籍又有什么不妥?难道是他们的民族感情太过强烈吗?这五个人中有社区球队的队友,老婆的朋友的丈夫,同学,同事,还有合作者,我相信他们不会在这么一个并不很私密的问题上耍我,即使他们想耍我,五个人的回答又怎么能如此惊人的一致?另外见过几位本地出生的已经成年的德国和荷兰后裔,他们是加拿大籍,而没有其父母祖国国籍
另外,我不是于长河先生,只是他的崇拜者。
作者: wuhuakesuo    时间: 2012-5-2 14:39
谢谢楼主分享!剥夺只是因为太狭隘。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2 20:02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2 21:29 编辑
可惜我所说的朋友中只有一人的配偶是她的本国人,其余四位的配偶都不是德国或者荷兰人,其中三位的配偶是加拿大本地人,而且都有孩子,难道他们最终都会回到自己的祖国养老吗?他们的加拿大配偶是否也像他们一样不想在加拿大永远住下去?况且如果拿了加拿大国籍还能保留原国籍,那么申请加拿大国籍又有什么不妥?难道是他们的民族感情太过强烈吗?这五个人中有社区球队的队友,老婆的朋友的丈夫,同学,同事,还有合作者,我相信他们不会在这么一个并不很私密的问题上耍我,即使他们想耍我,五个人的回答又怎么能如此惊人的一致?另外见过几位本地出生的已经成年的德国和荷兰后裔,他们是加拿大籍,而没有其父母祖国国籍
另外,我不是于长河先生,只是他的崇拜者。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2 10:3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所知的情况与你不同。我的同事有从德国、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主要原因是他们以后打算要回去,在这样情况下再申请加拿大国籍,对他们来说明显是多吃一举。但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女都有加拿大国籍,同时也有他们父母的原国籍如果他们愿意要的话。
作者: 扳大轮    时间: 2012-5-3 09:26
我所知的情况与你不同。我的同事有从德国、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来的。他们没有申请加拿大国籍主要原因是他们以后打算要回去,在这样情况下再申请加拿大国籍,对他们来说明显是多吃一举。但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女都有加拿大国籍,同时也有他们父母的原国籍如果他们愿意要的话。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2 21: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荷兰朋友的朋友的孩子曾经拥有三本护照,加拿大、荷兰、意大利,如今已经二十几岁,只能保留加拿大和意大利国籍,如果保留荷兰籍,则另外两个国籍就要放弃了。确实有一些体育界的人士在德国或者荷兰拥有双重国籍,但朋友都说那是特例,对他们不适用,为此他们很遗憾。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3 22:01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4 09:53 编辑
荷兰朋友的朋友的孩子曾经拥有三本护照,加拿大、荷兰、意大利,如今已经二十几岁,只能保留加拿大和意大利国籍,如果保留荷兰籍,则另外两个国籍就要放弃了。确实有一些体育界的人士在德国或者荷兰拥有双重国籍,但朋友都说那是特例,对他们不适用,为此他们很遗憾。
老于的卫兵 发表于 2012-5-3 10: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讨论个例随意性很大,还是找出近期的相关连接链吧。

1.http://www.multiplecitizenship.com/countrylist.html

2. http://www.ehow.com/list_7371981_list-dual-citizenship-countries.html

3. www.multiplecitizenship.com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7 10:11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7 11:26 编辑

在此我想再次重申:我不赞成“双籍”的说法,也不想讨论“双籍”。我只是想说明一个观点和一个事实:

1. 观点是:实际上中国的“双籍”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并利用。只要求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就行。

2. 事实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例如: 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一种,中国大陆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二种,而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属于第三种。

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8676&page=5&extra=#pid1957640
作者: 心的飛翔    时间: 2012-5-8 03:41
在這個問題上我比較同意目前中國政府的做法 畢竟雙重國籍的存在就是對一個忠誠度的問題
作者: 清风寨    时间: 2012-5-9 06:17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5-9 07:37 编辑

楼主的这篇文章有很多严重错误。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双重国籍有严厉限制措施,道理很简单,你不可能同时效忠两个国家。 日本美国印度俄罗斯韩国越南德国荷兰。。。等等许许多多国家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德国只在欧盟内部承认双重国籍), 楼主将这些国家都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是极为错误的

日本不承认双重国籍

日本国籍惟一的原则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 (OCI)

“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即OCI)是一种长期的印度移民签证,它允许居住在国外、拥有外国籍的印度原籍人士来印度长期居住。这往往被错误地认为是兼有印度的双重国籍身份。虽然“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允许拥有印度原籍的外国公民获得印度公民所享有的很多权利,但是印度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想拥有双重国籍,就必须得到两个相关国家的承认。既然印度不承认,“印度海外公民身份制”就不具有完全的印度公民权。当然,印度海外公民最终可以申请成为完全的印度公民,但是前提是:他们必须先放弃其原先的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2005年印度的政策,只要不是在与其敌对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居住,印度侨民均可领取海外公民证。

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美国入籍宣誓词:
宣誓人在此发誓宣告:我绝对地、完全地公开断绝、发誓放弃对我目前是臣民或公民的任何美国以外的王室、当权者、国家或任何主权的所有效忠和忠诚;面对所有的敌人,不论是外国的还是国内的,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和法律;我将对美国带着真诚的信念和忠贞;我将在法律要求的的时候为美国拿起武器;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为美国军队从事非战斗性的服务;我将在法律要求的时候在文官的领导下担当国家的重任;而且我将自由的履行我的义务和职责,而不带任何思想的保留和故意逃避;上帝啊,帮助我吧。下面是我的签名,确认我的誓言。

http://travel.state.gov/travel/cis_pa_tw/cis/cis_1753.html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
  
3, 但是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9 08:21
在此我想再次重申:我不赞成“双籍”的说法,也不想讨论“双籍”。我只是想说明一个观点和一个事实:

1. 观点是:实际上中国的“双籍”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并利用。只要求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就行。

2. 事实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例如: 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一种,中国大陆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二种,而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属于第三种。

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8676&page=5&extra=#pid1957640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9 09:53
经常谈及对等原则,怎么对等?

国对国:

1. 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你承认吗?

2. 在加拿大土生土长的要回加拿大不需要邀请函,你不要吗?

3. 加拿大可以办理十年签证,你可以办吗?

崛起的大国形象不是喊出来的,而是要做出来的。


中国地区对地区:

港澳台人回中国大陆有回乡证,而在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有吗?

口口声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族人民要平等互爱,就是这意思?!
作者: 清风寨    时间: 2012-5-9 21:35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5-9 22:40 编辑
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5-9 09: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奉行严格的单一国籍法则。参见31贴


美国的国籍法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日本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10 00:59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10 18:39 编辑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奉行严格的单一国籍法则。参见31贴


美国的国籍法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日本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hls812 发表于 2012-5-9 22: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事实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例如: 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一种,中国大陆等少数国家属于第二种,而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属于第三种。

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8676&page=5&extra=#pid1957640


再请你看看以下的两个网评吧,看看同意你的观点的是不是多数。

中领馆签证新规定惹关注 稍后会详细解释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10 01:18
中领馆签证新规定惹关注 稍后会详细解释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10 17:35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奉行严格的单一国籍法则。参见31贴


美国的国籍法规定: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加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日本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拥有日本国籍以及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年满22周岁之前必须选择一个国籍。如果不做选择,则在22周岁时日本国籍作废
hls812 发表于 2012-5-9 22: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因为该国的法律,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所以试图拿美国的国籍政策为中国国籍政策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看各国的国籍政策,也是要看实行的结果,不要在条文中咬文嚼字。譬如你说美国政府反对双重国籍,当我们看到有那么多美国人拥有双重国籍,我们不妨想想为什么?自大清到1955年,为什么东南亚的那么多华人有双重国籍,大家都相安无事?台湾人很多都有双重国籍,政府也不找人麻烦,为什么?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10 17:56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5-10 23:29 编辑

中共经常谈及对等和平等原则,怎么对等和平等?!

国对国(对等 ):
加拿大
1. 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中共承认吗?
2. 在加拿大土生土长的要回加拿大不需要邀请函,中共不要吗?
3. 加拿大可以办理十年签证,中共可以办吗?


日本、新加坡、文莱
中共让日本、新加坡、文莱三国人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者,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而在中国土生土长的中共给吗?
http://cs.mfa.gov.cn/wgrzh/lhqz/mbqz/

崛起的大国形象不是喊出来的,而是要做出来的。


中国地区对地区(平等 ):
中共可以让港澳台人回中国大陆有回乡证,而在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有吗?

中共口口声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族人民要平等互爱。在回乡证问题上,中共又是如何真实地对待在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人呢?!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5-10 22:35
中共经常谈及对等和平等原则,怎么对等和平等?!

国对国(对等 ):
加拿大
1. 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中共承认吗?
2. 在加拿大土生土长的要回加拿大不需要邀请函,中共不要吗?
3. 加拿大可以办理十年签证,中共可以办吗?

日本、新加坡、文莱
中共让日本、新加坡、文莱三国人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者,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而在中国土生土长的中共给吗?
http://cs.mfa.gov.cn/wgrzh/lhqz/mbqz/

崛起的大国形象不是喊出来的,而是要做出来的。

中国地区对地区(平等 ):
中共可以让港澳台人回中国大陆有回乡证,而在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有吗?

中共口口声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族人民要平等互爱。在回乡证问题上,中共又是如何真实地对待在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人呢?!
作者: 以柔克刚    时间: 2012-6-10 09:32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10 10:37 编辑

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http://pic14.nipic.com/20110519/6834494_143913377171_2.jpghttp://bbs.51.ca/thread-359273-42-1.html
作者: 以柔克刚    时间: 2012-6-10 13:27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作者: 以柔克刚    时间: 2012-6-10 14:27
国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

1. 血统
2. 出生地
3. 归化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子女。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这对夫妇;而有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是他们的子女。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只是这对夫妇。

可是中共可以任意将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9273&extra=&page=39
http://bbs.51.ca/thread-363955-1-1.html
作者: 以柔克刚    时间: 2012-6-10 16:58
1. 中国现在是不是一个法制国家,自有公论,没必要在这讨论。

2. 一个与生俱来的财产,在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的前提下,被另外的人或者集团剥夺,这在法制国家发生的话结果会是怎么样?
作者: 以柔克刚    时间: 2012-6-10 19:40
所以我很认同把社会学看成是人为学。只要某集团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就可以人为的改变一切,更何况一个国籍法呢?!

但如果是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美国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按该国的法律,以血统关系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所以试图拿美国的国籍政策为中国国籍政策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看各国的国籍政策,也是要看实行的结果,不要在条文中咬文嚼字。譬如你说美国政府反对双重国籍,当我们看到有那么多美国人拥有双重国籍,我们不妨想想为什么?自大清到1955年,为什么东南亚的那么多华人有双重国籍,大家都相安无事?台湾人很多都有双重国籍,政府也不找人麻烦,为什么?
作者: 华英美加    时间: 2012-6-10 19:47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作者: 以柔克刚    时间: 2012-6-10 22:36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华美佳 发表于 2012-6-10 20: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是十分必要的。要不然民众与虎谋皮会有什么结果呢?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6-27 20:46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size=1.15em]第十五条规定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6-27 20:46
实际上中国的“双籍”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并加以利用。只要求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就行。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换言之,就是不主动剥夺他人祖籍国国籍、不主动承认他国国籍。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7559&extra=&page=1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size=1.15em]第十五条规定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作者: Gust101    时间: 2012-6-27 21:19
学到了很多。
作者: 东方华    时间: 2012-7-9 13:49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9 14:51 编辑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而我根据是否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国家和地区分为:
1. 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没有剥夺他的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为直接或者间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2. 反之,则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不遵循的只是少数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17:29
东方华你说的十分在理。

不过我认为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人的国籍, 是讨论目前中国国籍不合理性的重点。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9 13: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1:30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9 14: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不遵循的只是少数国家和地区。


请问你是怎样知道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的?难到从他们是否批准了世界人权宣言来判断吗?

比如说印度吧,就我知道的情况,印度对海外公民给的是特殊旅行证,但是没有双重国籍,请问印度是怎么遵循所谓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1:54
本帖最后由 华顺 于 2012-7-9 23:21 编辑
请问你是怎样知道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的?难到从他们是否批准了世界人权宣言来判断吗?

比如说印度吧,就我知道的情况,印度对海外公民给的是特殊旅行证,但是没有双重国籍,请问印度是怎么遵循所谓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2: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有一个同事出生在加拿大。他的老婆是十岁时移民加拿大的,后来归化为加拿大国籍。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海外公民。这一状态是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应定义为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
作者: 清风寨    时间: 2012-7-9 21:58
我有一个同事出生在加拿大。他的老婆是十岁时移民加拿大的,后来归化为加拿大国籍。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印度国籍。据他们说,五年前,印度承认十多个国家可以有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加拿大、美国等。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2: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个偷渡客知道什么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2:10
我有一个同事出生在加拿大。他的老婆是十岁时移民加拿大的,后来归化为加拿大国籍。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印度国籍。据他们说,五年前,印度承认十多个国家可以有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加拿大、美国等。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2: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是这样的话,她老婆应该要求恢复印度国籍才对啊,怎么能够“申请”呢?

你看看下面的链接吧:

http://mha.nic.in/pdfs/intro.pdf

这是印度官方的文件,你可以看看印度是否支持双重国籍的。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2:23
本帖最后由 华顺 于 2012-7-9 23:30 编辑
如果是这样的话,她老婆应该要求恢复印度国籍才对啊,怎么能够“申请”呢?

你看看下面的链接吧:

http://mha.nic.in/pdfs/intro.pdf

这是印度官方的文件,你可以看看印度是否支持双重国籍的。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1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打电话问了,应该是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海外公民。这一状态是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应定义为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2:27
你个偷渡客知道什么
hls812 发表于 2012-7-9 22: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出国、留学多国,能是“偷渡客”?你不成狗眼看人低?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2:30
我打电话问了,应该是他们俩现在正在申请海外公民。这一状态是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应定义为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海外公民”并不是国籍,比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到政府工作,就是一个免费的高级绿卡。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


当然不能怎么样,无非就是原来的国籍作废。如果你想申请OCI,当然可以,此“公民”就不是彼“公民”了。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2:31
本帖最后由 华顺 于 2012-7-9 23:35 编辑
“海外公民”并不是国籍,比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到政府工作,就是一个免费的高级绿卡。



当然不能怎么样,无非就是原来的国籍作废。如果你想申请OCI,当然可以,此“公民”就不是彼“公民”了。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2:35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这里的“怎么样”到底是什么东西?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2:43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过我认为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人的国籍, 是讨论目前中国国籍不合理性的重点。


事情实际上是这样,印度政府在本国公民加入了外国国籍后,剥夺了他们自己的与生俱来的国籍,给了他们一个不是国籍的一样东西。虽然这个东西给了他们很大的便利,但毕竟不是国籍。

按照你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理解,他们是不是没有遵循你认为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了?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2:53
你说的“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这里的“怎么样”到底是什么东西?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开始咬文嚼字了,你认为印度政府会怎么样呢?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2:57
你开始咬文嚼字了,你认为印度政府会怎么样呢?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5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可没有咬文嚼字,我是怕你打马虎眼。

我只是想请你说清楚,你说的“怎么样”到底是怎么回事。免得你过后改口,说“怎么样”是介于某某和某某中间的一个东西。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2:58
我可没有咬文嚼字,我是怕你打马虎眼。

我只是想请你说清楚,你说的“怎么样”到底是怎么回事。免得你过后改口,说“怎么样”是介于某某和某某中间的一个东西。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白了,就是印度政府当然是希望你主动放弃,但是你不声明放弃,他们也不会来剥夺你的(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3:04
说白了,就是印度政府当然是希望你主动放弃,但是你不声明放弃,他们也不会来剥夺你的(他老婆及其家人就是这样的)。
华顺 发表于 2012-7-9 23: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给你的链接:
http://mha.nic.in/pdfs/intro.pdf

第一句话说: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 does not allow holding Indian citizenship and
citizenship of a foreign country simultaneously.

麻烦你找你的印度同事给翻译翻译行吗?
作者: 以柔克刚    时间: 2012-7-9 23:07
看来,还是我党的忽悠功能强啊。那么多P民为我党吹喇叭抬轿子。高,实在是高。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3:17
我给你的链接:
http://mha.nic.in/pdfs/intro.pdf

第一句话说: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 does not allow holding Indian citizenship and
citizenship of a foreign country simultaneously.

麻烦你找你的印度同事给翻译翻译行吗?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0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这也有个连接链,其中也包括了的这一句。不过请看看后面部分(As OCI, you get following benefits),这似乎不能与中国大陆同类吧?!
http://www.immihelp.com/nri/dual.html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3:24
我这也有个连接链,其中也包括了的这一句。不过请看看后面部分(As OCI, you get following benefits),这似乎不能与中国大陆同类吧?!
华顺 发表于 2012-7-10 00: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只是想告诉你,印度是不支持双重国籍的,你不要偷换概念。
作者: Sanssouci    时间: 2012-7-9 23:27
事情实际上是这样,印度政府在本国公民加入了外国国籍后,剥夺了他们自己的与生俱来的国籍,给了他们一个不是国籍的一样东西。虽然这个东西给了他们很大的便利,但毕竟不是国籍。

按照你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理解,他们是不是没有遵循你认为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了?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23: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毕竟还是朝好的方向(或者说人权方向)走了一步。要知道印度也是个人口大国,以前的国籍法和中国80年的国籍法差不多。有了OCI(印度海外公民)后,至少没把海外印度人当外人看。虽然印度不允许双重国籍,但要取得OCI的印度人,必须是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的公民。

许多人不是只要求中国能给10年签证,就感激不尽了吗?而OCI是终生有效的,类似绿卡。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3:32
我只是想告诉你,印度是不支持双重国籍的,你不要偷换概念。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2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早就告诉你: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如果这叫“偷换概念”,那么你的行为就是强词夺理。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3:35
毕竟还是朝好的方向(或者说人权方向)走了一步。要知道印度也是个人口大国,以前的国籍法和中国80年的国籍法差不多。有了OCI(印度海外公民)后,至少没把海外印度人当外人看。虽然印度不允许双重国籍,但要取得OCI的印度人,必须是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的公民。

许多人不是只要求中国能给10年签证,就感激不尽了吗?而OCI是终生有效的,类似绿卡。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10 00: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对呀,我觉得只要有10年的签证就可以了。对GCD要求双重国籍是与虎谋皮,另外LZ的帖子中有很多硬伤,所以我要指出来一下。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3:37
毕竟还是朝好的方向(或者说人权方向)走了一步。要知道印度也是个人口大国,以前的国籍法和中国80年的国籍法差不多。有了OCI(印度海外公民)后,至少没把海外印度人当外人看。虽然印度不允许双重国籍,但要取得OCI的印度人,必须是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的公民。

许多人不是只要求中国能给10年签证,就感激不尽了吗?而OCI是终生有效的,类似绿卡。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10 00: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至少印度在这方面,比中国大陆有人权。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3:42
对呀,我觉得只要有10年的签证就可以了。对GCD要求双重国籍是与虎谋皮,另外LZ的帖子中有很多硬伤,所以我要指出来一下。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认为是与虎谋皮。但是也应该知道中国政府是如何欺骗P民的。
作者: 多伦多老油条    时间: 2012-7-9 23:49
我早就告诉你: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如果这叫“偷换概念”,那么你的行为就是强词夺理。
华顺 发表于 2012-7-10 00:3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一状态是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应定义为间接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你不声明放弃国籍,政府也不会把你怎么样。


你能把这定义成“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吗?美国处于两者之间,不轻易剥夺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国籍,叫做“间接默认双重国籍”也还说得过去。印度的问题是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不能同时获得两国国籍,只能选其中一个。

一个国籍加一个绿卡,等于双重国籍么?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3:50
看看这句话“2008年,国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在8月4日下午举行的华侨华人与北京奥运会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似乎现在的中国行为就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行为。这符合事实吗?怎么没几个人挑战此言论,反而对付起挑战者了。唉,所以说,中国人只能当P民。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9 23:57
本帖最后由 华顺 于 2012-7-10 01:06 编辑
你能把这定义成“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吗?美国处于两者之间,不轻易剥夺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国籍,叫做“间接默认双重国籍”也还说得过去。印度的问题是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不能同时获得两国国籍,只能选其中一个。

一个国籍加一个绿卡,等于双重国籍么?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要不,你能不能在承认、默认和不承认双重国籍外,再加一个定义,以形容目前印度等国的状况?
作者: Sanssouci    时间: 2012-7-10 00:17
我认为这是一种介于状态(介于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如加拿大等)和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大陆等)之间),就看如何定义了。

要不,你能不能在承认、默认和不承认双国籍外,再加一个定义,以形容目前印度等国的状况?
华顺 发表于 2012-7-10 00: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还是先不要定义印度的做法。咱比较倾向于说印度有进步。
印度以前是有PIO卡的,功能比OCI卡弱些,为了解决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取得国籍的印度人的问题,发明了OCI卡。所以今天印度走到这一步,下一步怎么走,我们还不知道。但是从方向来看,是朝着以民为本的方向(或者说,向着人权的方向)在走。

请注意,所谓某种形式,就是对双重国籍眼开眼闭的国家都算。这是一种非常宽容的做法,是不?
作者: 华强    时间: 2012-7-10 00:26
还是先不要定义印度的做法。咱比较倾向于说印度有进步。
印度以前是有PIO卡的,功能比OCI卡弱些,为了解决在某种形式上允许双重国籍国家取得国籍的印度人的问题,发明了OCI卡。所以今天印度走到这一步,下一步怎么走,我们还不知道。但是从方向来看,是朝着以民为本的方向(或者说,向着人权的方向)在走。

请注意,所谓某种形式,就是对双重国籍眼开眼闭的国家都算。这是一种非常宽容的做法,是不?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10 01: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定义,又有人来咬文嚼字,抓辫子打棍子啦。自己的利益不争取,反而为制定不合理政策的人摇旗呐喊。这什么事啊?!
作者: 清风寨    时间: 2012-7-10 06:52
你能把这定义成“间接默认双重国籍”吗?美国处于两者之间,不轻易剥夺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国籍,叫做“间接默认双重国籍”也还说得过去。印度的问题是获得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不能同时获得两国国籍,只能选其中一个。

一个国籍加一个绿卡,等于双重国籍么?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10 00: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绿卡不等于国籍,绿卡是有名额限制的
作者: Sanssouci    时间: 2012-7-10 09:16
绿卡不等于国籍,绿卡是有名额限制的
hls812 发表于 2012-7-10 07: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个菲猴只知道排华,懂个屁,明明别人讨论的是OCI卡,只是拿绿卡做个比喻。
OCI卡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没有限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申请人必须具有一个外国国籍,而这个外国是以某种形式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的。不然的话,印度早就有了PIO卡,还脱裤子放屁干嘛。
   
搞不懂了,你那么爱国,跑外国来干嘛,读书,工作还是移民,怎么对入外籍的中国人那么深仇大恨?不妨说说你的最终目标,譬如民族主义,共产主义或者资本主义。看看咱这个共产主义接班人和你是不是目标一致。
作者: Sanssouci    时间: 2012-7-10 09:26
楼主的某些资料有误,别的国家不了解,只谈两国:
荷兰:18岁以前可以拥有多个国籍,但十八岁后必须做出选择,如选择荷兰籍须放弃其他国籍
德国:与荷兰类似

上述信息来自荷兰和德国的朋友。各位可以问一下身边的荷兰人和德国人,至少我身边的几位从荷兰和德国移民过来的土生荷兰和德国人都没有申请入加拿大国籍,他们不想放弃原国籍,因为原国籍比加拿大国籍更有用,至少在欧盟国家可以长期居住,不必申请工作签证等等。
方大轮 发表于 2012-4-30 12: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荷兰已经修改了国籍法,只要10年内在荷兰居住满1年就可以继续保持双重国籍身份。但个人有责任在期限内去荷领馆更新护照并确认荷兰公民身份。荷兰外交部有相关指引。

德国似乎刚刚放开欧盟内的双重国籍,不是很确定,需要查证。
作者: Sanssouci    时间: 2012-7-14 20:23
好了,超过5000名印尼在美侨民向印尼政府请愿,要求双重国籍,众议院回应会根据公民,移民和人权法进行研究。这是本月10号的消息。

中国的国籍政策的起因就是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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