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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10:22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他还是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为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一个原则为主辅以另外一个原则。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这里用的原则两个字,不能做扩大解释,他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他只限于在处理国籍问题这个单一的范畴之内。我认为用国籍法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或者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要准确一样,也不容易引起误解,但这些名字早已约定俗成了,也只能这么用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般承认双重国籍的大多是加拿大这样的移民国家和人口稀少的国家,只要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他都面临处理双重国籍的问题。有的国家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放弃本国国籍,否则不承认你的外国国籍,有的是如果你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本国国籍,中国采用的是后一种,其实这两种没有本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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