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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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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616#
发表于 2012-6-10 01:43:26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mw2006third 于 2012-6-10 02:46 编辑
也就是说他们子女的血统可以由于其年龄的大小、是否入他国国籍而改变了?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34


你这个血统如果是指他们的生物学意义,那没有改变。他们改变的只是国籍,即他们属于那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效忠的国家是那个,他们是受那个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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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发表于 2012-6-10 01:55:04 | 只看该作者
拜托,人家虽然用了血统这两个字,只是字面上和生物学上的血统相同,但含义完全不同,而且你不能把这两个字单独拆开来,然后大谈什么一个是自然科学一个是社会科学,因为人家本来就不是那个自然科学的含义,就像美国这个名字中的美字只是个音译,不是美学上说的那个美。

其实我本人的观点是国籍法的血统原则(jus sanguinis),是翻译的不好,我认为应该翻译成国籍法的属人原则比较好,只不过人家的译法早已成型了。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2:40

你对以下有异议,可以提出。但是现在科学界不大提社会科学了,而是社会学。因为科学是求实的过程,答案只有已知或者未知,所以人们争议不多,如医学、生物学、化学物理等等。而社会学是人为学,可以随着人们利益的不同,而人为的改变,所以人们争议的主要在社会学的范畴,如现在讨论的国籍法等等。

血统本身就是自然科学的范畴,血统的物质基础就是DNA。如中国人的生物特性最典型的就是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无论你是否被剥夺了中国国籍,你的这种生物特性不可能被改变。


而国籍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所谓社会学实质就是人为学,因此国籍是可以人为的规定的。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根据他们的利益对国籍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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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发表于 2012-6-10 02:01:45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10 03:08 编辑
你这个血统如果是指他们的生物学意义,那没有改变。他们改变的只是国籍,即他们属于那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效忠的国家是那个,他们是受那个国家的保护。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2:43

因为他们的子女由于年龄大小、是否入籍他国,而决定了他们的中国国籍的不同,虽然他们的子女血统”那没有改变“,这又如何证明““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呢?


好了,时间太晚了,该睡了。

如果把血统是否放在社会学还是自然科学范围讨论不能确定,再继续探讨下去就十分没有什么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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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发表于 2012-6-10 02:15:14 | 只看该作者
你对以下有异议,可以提出。但是现在科学界不大提社会科学了,而是社会学。因为科学是求实的过程,答案只有已知或者未知,所以人们争议不多,如医学、生物学、化学物理等等。而社会学是人为学,可以随着人们利益的不同,而人为的改变,所以人们争议的主要在社会学的范畴,如现在讨论的国籍法等等。

血统本身就是自然科学的范畴,血统的物质基础就是DNA。如中国人的生物特性最典型的就是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无论你是否被剥夺了中国国籍,你的这种生物特性不可能被改变。


而国籍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所谓社会学实质就是人为学,因此国籍是可以人为的规定的。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根据他们的利益对国籍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规定。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55



    那你就把这个社会科学掉过个,社会学科,或者社会人文学科都行。

生物学特性民族文化特性当然没有改变,这我在前面也多次说过了。

国籍也不是能够随便乱规定的,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采用什么的样的原则,同时很少有一根筋地采用单一的某个原则,都是以某一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有时法律解释中还会有变通的情况。什么对自己有利就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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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发表于 2012-6-10 02:24:26 | 只看该作者
因为他们的子女由于年龄大小、是否入籍他国,而决定了他们的中国国籍的不同,虽然他们的子女血统”那没有改变“,这又如何证明““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呢?


好了,时间太晚了,该睡了。

如果把血统是否放在社会学还是自然科学范围讨论不能确定,再继续探讨下去就十分没有什么必要了。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3:01


首先中国有权采用什么立法原则,是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他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原则是中国的内政这一角度来说的。

其次,国籍法是属于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涉。

第三,基于前面两点,中国当然有权采用血统原则还是出生地原则。

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当然是在社会人文学科范围内,他当然不是自然科学,他只是总结某个国家国籍法立法时是按照人的因素还是地理因素来决定国籍归属,即按照当事人父母的国籍还是按照当事人本人出生地来决定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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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发表于 2012-6-10 09:13:51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10 10:15 编辑
那你就把这个社会科学掉过个,社会学科,或者社会人文学科都行。

生物学特性民族文化特性当然没有改变,这我在前面也多次说过了。

国籍也不是能够随便乱规定的,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采用什么的样的原则,同时很少有一根筋地采用单一的某个原则,都是以某一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有时法律解释中还会有变通的情况。什么对自己有利就用什么。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3:15

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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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发表于 2012-6-10 09:22:04 | 只看该作者
首先中国有权采用什么立法原则,是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他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原则是中国的内政这一角度来说的。

其次,国籍法是属于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涉。

第三,基于前面两点,中国当然有权采用血统原则还是出生地原则。

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当然是在社会人文学科范围内,他当然不是自然科学,他只是总结某个国家国籍法立法时是按照人的因素还是地理因素来决定国籍归属,即按照当事人父母的国籍还是按照当事人本人出生地来决定国籍。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3:24

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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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发表于 2012-6-10 12:37:38 | 只看该作者
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10:22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他还是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为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一个原则为主辅以另外一个原则。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这里用的原则两个字,不能做扩大解释,他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他只限于在处理国籍问题这个单一的范畴之内。我认为用国籍法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或者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要准确一样,也不容易引起误解,但这些名字早已约定俗成了,也只能这么用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般承认双重国籍的大多是加拿大这样的移民国家和人口稀少的国家,只要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他都面临处理双重国籍的问题。有的国家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放弃本国国籍,否则不承认你的外国国籍,有的是如果你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本国国籍,中国采用的是后一种,其实这两种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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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发表于 2012-6-10 13:23:24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10 14:25 编辑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他还是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为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一个原则为主辅以另外一个原则。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这里用的原则两个字,不能做扩大解释,他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他只限于在处理国籍问题这个单一的范畴之内。我认为用国籍法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或者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要准确一样,也不容易引起误解,但这些名字早已约定俗成了,也只能这么用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般承认双重国籍的大多是加拿大这样的移民国家和人口稀少的国家,只要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他都面临处理双重国籍的问题。有的国家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放弃本国国籍,否则不承认你的外国国籍,有的是如果你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本国国籍,中国采用的是后一种,其实这两种没有本质区别。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13:37

你的观点有不实和误导之处:应该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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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发表于 2012-6-10 14:03:50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华美佳 于 2012-6-10 15:10 编辑
你的问题前面已经回答过了,你要么不看,要么看不懂。

你还有点基本常识没有,中共任何一级机构宣布过是立法机构吗,这个法律是中共的吗,是中国的好不好。

国籍的取得,这样简单常识给你讲过多遍,你看不懂,既然你智商实在不够,那我最后免费再给你总结一下,尽管加拿大的律师咨询费很贵,不过说点基本常识花费也不多。

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有取得。前者是指因自然出生而取得的,一般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一是血统原则;二是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是指当事人国籍的取得按照其父母的国籍为准,注意是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是以其父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统为准。出生地原则是以当事人的出生地为准,即出生在那个国家就取得那个国家的国籍。所谓继有取得是指当事人采用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的国籍。比如因为近亲属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因为经济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等等。中国移民入籍加拿大就属于因经济关系继有取得国籍的一种。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9 15:33

可多数认为是通过以下三种获得:

1. 血统
2. 出生地
3. 归化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子女。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这对夫妇;而有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是他们的子女。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只是这对夫妇。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9273&extra=&page=39
http://bbs.51.ca/thread-3639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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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发表于 2012-6-10 14:20:12 | 只看该作者
可多数认为是通过以下三种获得:

1. 血统
2. 出生地
3. 归化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子女。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这对夫妇;而有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是他们的子女。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只是这对夫妇。
华美佳 发表于 2012-6-10 15:03

认同你的看法。

可是中共可以任意将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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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发表于 2012-6-10 16:31:10 | 只看该作者
可多数认为是通过以下三种获得:

1. 血统
2. 出生地
3. 归化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子女。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这对夫妇;而有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是他们的子女。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只是这对夫妇。
华美佳 发表于 2012-6-10 15:03


这只是从不同角度归纳和分类的不同,《奥本海国际法》还曾经归纳为五种。

其他问题已经多次回复了,没有必要再次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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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发表于 2012-6-10 16:40:28 | 只看该作者
你的观点有不实和误导之处:应该是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14:23


我的观点只代表我自己的看法,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强迫任何一个人接受,法学书籍那么多,国籍法的条文也摆在那里,每个人都可以自己研读形成自己的看法,所以也谈不上什么误导。

要说中国是无理剥夺你的国籍的话也说不过去,毕竟中国没有强迫你移民强迫你加入外国国籍,你加入外国国籍的后果是事先预知的,你既然自己做了选择,那么选择的后果就只能你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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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发表于 2012-6-10 16:54:00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10 17:56 编辑
我的观点只代表我自己的看法,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强迫任何一个人接受,法学书籍那么多,国籍法的条文也摆在那里,每个人都可以自己研读形成自己的看法,所以也谈不上什么误导。

要说中国是无理剥夺你的国籍的话也说不过去,毕竟中国没有强迫你移民强迫你加入外国国籍,你加入外国国籍的后果是事先预知的,你既然自己做了选择,那么选择的后果就只能你自己承担。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17:40


1. 中国现在是不是一个法制国家,自有公论,没必要在这讨论。

2. 一个与生俱来的财产,在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的前提下,被另外的人或者集团剥夺,这在法制国家发生的话结果会是怎么样?你自称懂法,你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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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发表于 2012-6-10 17:12:38 | 只看该作者
1. 中国现在是不是一个法制国家,自有公论,没必要在这讨论。

2. 一个与生俱来的财产,在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的前提下,被另外的人或者集团剥夺,这在法制国家发生的话结果会是怎么样?你自称懂法,你说说。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17:54


如果你的第一条中把法制两个字换成法治那就准确了,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是不是一个法治国家,那就在很大程度上看屁股了。

一个人的国籍不是财产,他是一种身份认定,是一种人身权利,无论是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可以剥夺。

假如中国修改一下国籍法,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可以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如果本人不放弃中国国籍,那么你的外国国籍也将不会被中国承认,请问这是否和你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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