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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第二次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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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正在申请时事新闻联合版主,请网友们支持

 
106#
发表于 2010-3-21 08:3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hao

不同意四点看法,像“极右的偏激球员”“猫狗不分”“没有远见”“是在人治”这样的称 ...
第二次握手 发表于 2010-3-21 09:09

二子啊, 我今天也改变态度了, 我不再支持你当版主了,
加拿大是个自由的国度, 你无法做到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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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010-3-21 08:40:37 | 只看该作者
Looks hope is going down.

Good try, th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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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2010-3-21 08:41:06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人民在公开场合或是网络上讨论法轮功,就是国会议员通过这样的法律也是无效的,因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抵触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51论坛的管理员或是版主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吗?这样和无耻的中国共产党凌驾于中国宪法之上又有什么不同?

如果将来有人(不一定是法轮功的人)向加拿大法院控告51.ca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版主是不是愿意负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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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010-3-21 08:50:13 | 只看该作者
Saturday, January 26, 2008
单志东告上海热线侵犯言论自由诉状二
转自: 西部律师在线

民事起诉书

(追加“第二被告”后的起诉书,2005年4月6日第二次开庭时使用)

(案号:2005黄民一民218号)

原告:单志东 男 1964年**月**日生 汉族 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号***室 电话:021-27707070

第一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 电话:021-53850099

第二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18楼 电话:58775511

诉讼请求:

1、 判处第一被告仅以一份律师函为依据指称原告发表的文章“内容虚假不实”并限制原告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法制生活报》刊登的文章或谈论“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有关话题的行为属于违反宪法;

2、 第一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谦;

3、 诉讼费及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4、 (当庭增加)第二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单志东从2004年8月份开始在第一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热线论坛网站上以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不久“维他奶”公司的法律顾问向第一被告发出了律师函,称原告毁坏了“维他奶”公司的声誉并准备起诉原告。随后第一被告仅根据这份“律师函”,先后将原告的数十个帐号封禁,理由不是“内容虚假不实”就是“破坏论坛秩序”。

2004年12月12日,国家司法部记者李化宾先生获悉“维他奶”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情况后携司法部公函专程从北京南下上海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了三天)!

2005年1月6日,《法制生活报》(刊号CN52-0001)在A8财经版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记者调查文章,将“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的事实予以揭露!同时原告获得此文作者李化宾先生的授权,可以在任何媒体上转载此篇文章,唯一的限制是:须全文转载,不可以摘录,以免产生岐义!

2005年1月9日,原告单志东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此篇文章后帐号再次被封禁,理由还是“内容虚假不实”。随后原告向上海热线论坛发帖责问凭什么“认定司法记者写假报道或者原告本人提供假信息”后,未收到答复,新注册的帐号又一次被封禁了。

2005年1月14日,原告携《法制生活报》和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前往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接待的网管小姐确认这篇报道的真实性后坦诚地向原告表示,如果没有数月前的那份“律师函”,这篇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文章已经可以由原告自由地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然而因为这份“律师函”,因此有关“维他奶”公司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或相关的话题,还是不能在上海热线论坛上发表!同时这位小姐表示解除对原告数十个帐号的封禁!

2005年2月22日,在本案的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指证域名online.sh.cn为“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并向法庭提供了授权书,因此原告追加“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被告应解除对原告事实性的言论自由的限制,同时第一被告应对指称原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作出道谦。请审判!

此 致

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志东
2005年3月1日


本诉状副本二份。
《法制生活报》复印件一份。
其他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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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2010-3-21 08:58:07 | 只看该作者
在时事新闻版限制法轮功玄学内容的讨论有道理,建议如果有兴趣的网友足够,可单开一版专门讨论宗教信仰 ...但是,应该容许任何宗教信仰的人士有平等的权力发表他们的政治见解,参与关于时事政治问题的的讨论。我们不能忘了加拿大是一个平等和信仰自由的国家
酒中仙 发表于 2010-3-21 00:54

同意酒仙的观点, 就是要建一个能容纳百川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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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08:59:28 | 只看该作者
Looks hope is going down.

Good try, though.
和者盖寡 发表于 2010-3-21 09:40


不知道为什么,发现在我开始申请斑竹之后,论坛里非理性的帖子减少了。当不当上无所谓,这摆明是个费力不讨好,挨骂的角色,不战而屈人之兵,净化了论坛环境,我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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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10-3-21 09:00: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胡硕士 于 2010-3-21 10:01 编辑
二次,我反对你当版主,有四个原因:

第一,你是个极右的偏激球员,要做球员就不要做球证。在这个帖子起 ...
7 hao 发表于 2010-3-21 05:38


老七说得蛮犀利! 老二不妨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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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10-3-21 09:11:54 | 只看该作者
二次,我反对你当版主,有四个原因:

第二,你和很多网友一样是猫狗不分的。你过去的帖子大部分是政治讨论,根本不是时事也不是新闻,放在灌水版差不多。


看看现在这个板块的帖子,有多少是时事和新闻?过去5年又有多少是时事和新闻?
既然这么多年这个不是问题,和第二次握手当不当版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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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0-3-21 09:12:29 | 只看该作者
还痒不?
若还痒,回去读前3页。看就骂你更给你起痒,你俩互相挠去吧。若是再不解痒,最后可以来找我 ...
drag 发表于 2010-3-20 23:59


楼主不是要做斑竹吗?先看看你这么处理这种只知骂人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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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2010-3-21 09:18:24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为什么,发现在我开始申请斑竹之后,论坛里非理性的帖子减少了。当不当上无所谓,这摆明是个费力 ...
第二次握手 发表于 2010-3-21 09:59


你这是自我安慰吧? 你说说下帖该如何处理?


drag

注册会员

帖子69 主题5 精华0 注册时间2004-1-27

94#
发表于 昨天 23:49 | 该作者此主题的帖子 | 该作者所有的帖子
请楼主回答此问题。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0/3/20 23:28
请去30楼看明白再问“奸”问题,除非您认可自己是“傻子”。

别用楼主来评“奸子”“傻子”是不是骂人话,俺就踏踏实实地骂您一次叫您解解痒吧。您是哪里钻出来的毛还没退净的偏口鹦鹉,只会学舌,没长眼睛和脑子。。。。    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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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09:19: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第二次握手 于 2010-3-21 10:25 编辑
楼主不是要做斑竹吗?先看看你这么处理这种只知骂人的ID。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0-3-21 10:12



上面的帖子字面上看并没有骂人,属于挖苦嘲笑,如果引起了无意义的争斗,我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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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表于 2010-3-21 09:22:03 | 只看该作者
除了沙漠有人就有左中右,可惜你连个中右都算不上。至少看你那些挂了几年的签名图就知道你有超出一般人之上的88情节。如果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为你叫好,而令你遗憾的是现在的中国已不是那时的中国,我的看法已变而你却还在那把现在在中国已不成为事的事只是国外算个事的事当作你的思维主线。
公正是原则,嘴上说的公正绝保证不了心中的公正。表面文章可以做,大面上可以过,但尺度的掌握,打擦边球等方法的采用别人谁都管不了你。世上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但你相对的公正都难以做到。
问问赵平波,他自己这一亩三分地儿之内有时栽培的作物有没有自己的好恶心理在作祟,这点他最得其味。
老赵这裁缝铺能否办好选材非常重要,以前他就曾经干过拿着本来应是作裤衩的料去裁衬衫的事,那段时间真是一见那版主就腻味

之所以常上这儿来是因为至少目前为止还觉着有点意思。

仅说说对此事看法而已,没兴趣去投十莫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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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010-3-21 09:32:42 | 只看该作者
半真半假的再加一句。

强烈举荐“乘风”当斑竹。

去看“老大的幸福”喽,昨晚一点多下的线看到22集了。这世上最累的活就是泡网,最有意思的活也是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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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2010-3-21 09:35: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在 于 2010-3-21 10:44 编辑

专家:网上职业删稿违宪 涉嫌侵犯言论自由

http://npc.people.com.cn/GB/10364990.html

人民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今天上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就近日法律热点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谈到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网上职业删稿人现象,佟丽华表示,网上删稿涉嫌违反宪法,侵害公民言论自由,另外,还侵害了公民的民事权利。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把删除网帖作为生财之道的职业删帖公司应运而生。这些删帖公司删除单条帖文报价是四到五千元。他们不但生意红火,还由此产生了“网络危机公关”的理念。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佟丽华首先表示,这种网上删帖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他分析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和现实生活当中的侵权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具体到职业删稿,一方面侵犯了别人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表达。第二,它侵害了别人的民事权益。公民在网上发帖,这种个人意见的表达涉及到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网上删帖既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也是一种民事侵权。

从司法角度来说怎么维护这种权利不受侵害呢?佟丽华认为,将来肯定出现类似的案例,受侵害人会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种判例早晚有一天会出现。另外,佟丽华呼吁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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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2010-3-21 09:57:2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为什么,发现在我开始申请斑竹之后,论坛里非理性的帖子减少了。当不当上无所谓,这摆明是个费力 ...
第二次握手 发表于 2010/3/21 09:59


俺在#50贴里说的没错吧:“这差事,就像在餐馆端盘子,不管心里有什么(清高)想法,都得笑脸待客,知道搞不好不光小费没得拿,还可能被炒鱿鱼呢!”你这还没上任呢,就尝到苦头了吧。民主国家里当官容易吗?!这里的官,才是名副其实的公仆呢!
其实中国的官也不是好当的,虽然很风光,但要做到“左”“右”逢源,就不是有决心跑加拿大的你我能做到的。

俺还没忍心给您添乱呢:往前翻翻,看看有多少出现“大妓院出来的”“轮子”之类的辱骂法轮功的帖子,这算不算违规讨论法轮功?您说你判断得清吗?不累死!

另:俺就明白写了个“骂”字,实际上有他们骂得凶骂得脏吗?您若以是否“引起了无意义的争斗”来决定删贴与否,那就只会引起更激烈的争斗,因为您撇开了“法制”而“人治”,那就没标准了没边儿啦!

这版主您还想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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