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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光荣啊,汉奸! 于 2016-7-29 00:10 编辑
《什么叫”通过警察自杀“或者”由警察协助进行自杀“呢?》
指的是通过“具有威胁性的行为” (threatening manner)而"故意令警察,包括广义上的执法人员做出足以致其死亡的措施"(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lethal response from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在某案例中,嫌疑人举着一个望远镜走向警察,在被命令放下手中的物品后仍继续前进,在场警察并没有开枪(可能是考虑到最近的紧张局势),而只是选择使用电击枪将嫌疑人击倒。
在报告中,警方主张,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嫌疑犯死亡,则属于“通过警察进行自杀”。作为检方,负责立案的前辈认同了这一说法,认为嫌疑人在听到警察命令时仍继续前进已经属于故意让警察做出致死措施。
三个案例:
1. 2014年9月9日,一名佛罗里达男子Thomas Carberry拿着一把手枪站在自己家门口,周围居民担心他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于是报警。警察到场后令其放下武器,Carberry不听从命令,反而对警察喊道"Just do it", 尽管来吧。于是警方将其当场击毙。Carberry并未对警察开枪,甚至没有用枪指着警察。该事件经调查后被定性为自杀。
2. 2015年8月9日,Michael Brown在商店偷窃后被警方追捕,Brown面对赶来的警察挥舞起一把切牛排的刀,喊“打我啊,打我啊”。警方开枪将其击毙。
在开枪时,警察和Brown距离大约有46米,而Brown手里拿的只不过是一把小刀。警方将这起事件定义为自杀,陪审团在听取调查意见后决定不对开枪的警察追究法律责任。
3. 2011年3月29日,佛罗里达的警察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街边挥舞着一把刀。警察到达现场以后,持刀的21岁男子Cedric Telasco拒绝放下手中的刀,警察对其连开46枪将其击毙,有20枪击中了Telasco。陪审团将此事件定性为自杀。
在以上三个例子中,死者与警方都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甚至在后两个案例中根本没有持枪,但警方在“放下武器"的命令被无视后,都果断选择开枪,导致对方“自杀身亡”。
人求死,就会死,在法制国家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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