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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制众,众不犯法。 法应为众而设,法应是众所设。 在某种意义上,众就是法。 祝福你们,香港人。你们的命运在你们自己手里。 和者盖寡A 发表于 2014-10-11 10:3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太容易掉下来的眼泪不值钱,象戏子一样逢场作戏不好 SUPERFAN 发表于 2014-10-11 10:51
法不责众已经成了公然漠视法律的护身符了,美国屡次黑人暴乱,占领华尔街仗着也是这一点了,哈哈。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4-10-11 11:55
你或许代表有闲小留的思想和立场。如果我说错了,请更正。 和者盖寡A 发表于 2014-10-11 11:57
哈哈,有事不说理,动不动扣上个小留,五毛,中领馆的帽子,好像这就是道理,这也是狗粮一贯的搞笑逻辑啊。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4-10-11 12:03
你又恶意引申别人的意思了。小留不等于五毛,虽然表面上看来像是。尤其那些学习不好,又没有经济压力的小留。 和者盖寡A 发表于 2014-10-11 12:09
且不说你整天打着个讲道理的大旗挂羊头卖狗肉。你的话你敢说不是公然歧视一个人群?从自己的私人立场出发,用群体的少数负面现象给整个群体打标签,下流行径。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4-10-11 12:12
你的下流行径是通过你自己的表现来定的。别人的污蔑不起作用。 你说的什么人群?你承认你属于一个什么人群?我攻击那个人群了?请说清楚。 和者盖寡A 发表于 2014-10-11 12:21
你攻击小留了。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4-10-11 12:22
我不是攻击,是指出有这样一种现象。另外我提及的也不是小留的全体,而是有闲小留。”小留不等于五毛,虽然表面上看来像是。尤其那些学习不好,又没有经济压力的小留。“ 这些人跟你有关系吗?你竟然这样愤慨我的揭示?! 和者盖寡A 发表于 2014-10-1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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