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克虏伯大炮 欢迎你定时定点,到downtown摆个烤肉摊 ,我们请假也来给你捧场,等警察gg来的时候,你最好踹他两脚,再拿小刀捅他一下,以向我们从大陆来的sb展示一下加拿大是如何保护民主和私有财产的。 77_88_77 发表于 2013-9-28 15: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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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中,被杀城管有两人,他们的家庭也陷入了悲剧之中,事件中死亡的城管之一申凯,还是四代单传,他死了这个家庭就绝后了,对其表达同情也是人之常情。但在此之前我认为应当建立起一个判断事物的框架。 过程中如何发生抓扯和打斗的细节这里不详述,但有一个事实是没有疑问的,就是城管要没收夏俊峰的经营工具煤气罐。夏俊峰夫妇苦苦哀求不果,才发生了后来的事。我想问中国的城管一句:你们凭什么剥夺公民的私人财产?谁给你们的权力? 有人说,中国各城市的《管理条例》就是这么规定的。对于违规小贩可以罚款、或没收经营工具。在任何法治国家,法院的司法裁决是公权力剥夺公民私人财产的唯一途径。既然中国号称是“法治国家”,在城管没收公民的私人财产之前,请拿出法院的裁决来。 管你是警察也好、城管也好,既然手上没有法院的判决,来剥夺我的财产,就与抢劫无异,那么我保护我的财产就是天经地义的。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这一点都是明确无误的。在美国或加拿大,你警察敢这么干试试,即使拿枪崩掉你,你看法院怎么判。欧美警察街头执法是可以开罚单,但罚单并不等同于罚款,是对犯罪行为的记录,罚款是由市政当局来经手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法庭对警察对质,理由证据充分就能打赢官司、免掉罚款 也就是说中国所谓的《城市管理条例》、《城市综合治理条例》本身包括非法剥夺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这些所谓的“行政条例”与法律本身相冲突,而国家的法律相对于这些地方的行政条例来讲,是“上位法”。因此所谓城管严格说是这些非法行为的实施者。即使要对被杀的城管个人、及他们的家庭表达同情,我们也不要忽略了整个事件的性质和制度背景。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9-27 19:22
看到夏老婆提着夏的骨灰回去那种撕心裂肺的痛,感觉好难受 小红1988 发表于 2013-9-28 18:3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两边都同情。 胡硕士 发表于 2013-9-28 23:2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确实三个人都不该死,但在这个体制下确发生了,这个体制就是让人们相互伤害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9-28 10: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满江红,我认为你实在应该去看一下心理医生。你总是胆敢和人类的常识、以及最基本的道德判断为敌。与你的毫无羞耻之心唯一能相提并论的就是你的愚蠢。很抱歉这样直率 我问你,警察拖走你的车,是没收你的车吗?你对汽车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了吗?警察拖走了违反交通规则的车,是剥夺了你的财产所有权吗?你拿不回你的车了吗?警察是把它拒为己有了、还是拿去卖了把钱私分了?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9-28 10:3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夏俊峰和被杀城管的家属,应该同情谁?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9-27 19:2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是不是不看文字。只看题目。你是不是忒没脑子 稀泥派 老刘 发表于 2013-9-27 20:11
如何没脑子?愿闻其详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9-27 19: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美国政府也太不负责了。这么久了还有在大街上闲逛没收回去的精神病人胡硕士 发表于 2013-9-28 23:3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老刘,您是不是该打扫一下您地盘里的垃圾胡硕士呀 发表于 2013-9-28 23: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老刘,您是不是该打扫一下您地盘里的垃圾呀? 胡硕士 发表于 2013-9-2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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