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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间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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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46#
发表于 2013-7-15 10:23:57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3-7-15 11:39 编辑
你又不住那儿,操那摩多闲心做甚?法规就是法规,恶法也是法,也要遵守,这是俺们中国贫下中农没法理解的事情。对于恶法只能通过修法来改变,在修法之前,只能遵守。这就是所谓的法制精神吧。中国与西方的差别不再于有木有民主,有木有自由,而在于有木有法制精神。嘿嘿。咱们是人情大于法的。
脑残人士 发表于 2013-7-15 09: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咱们是有人情没法律,因为国内的很多法律就是个面条,还是快餐的那种,害人哪,哈哈。
没有民主,原因众多,包括法制没人性不专业不可靠没信誉没传统没贞洁没有延续性弹性韧性扩展性,就剩些不可行性不合理性荒谬性,谁还会把法制当回事?于是大家就有了随意自主性,恶性循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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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7-15 10:48:11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3-7-15 11:59 编辑
市议员迪贝雷梅认为琐碎投诉之风不可长,准备向市议会动议制止。
这个议员应该派到中国去立法。

既然code规定得清清楚楚,
现在有热心市民严格执行,
居然冷嘲热讽,人参公鸡,
平时没人管是因为没人举报,
市政府接到举报马上调查取证发罚款通知,
让我感觉到加拿大既有人情味,不浪费有限的资源,
又对法律的执行没有折扣,
震慑那些垃圾不守规矩的印度人,
保护和褒扬了中国大陆守规矩的人士,
提升了世家保的品味。

现在大家要做的不是去指责守法的热心市民,
而是去游行示威要求立法把篱笆的高度改到130米左右,
这样就增加了违法的难度,
让加拿大的法律很难达到责众的程度,
减少了乱投诉的市民,
另外草坪的草的长度也最好规定到3米左右,
有利于大家不浪费时间去修剪。
新豬 发表于 2013-7-15 06: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阿豬很有法制精神,市民未必出于热心,如果此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就都知道将心比心了。
不主张临阵改法限制投诉,但也不能骚扰法律浪费资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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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7-15 10:56:50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3-7-15 12:00 编辑
既然code规定得清清楚楚,
现在有热心市民严格执行,
居然冷嘲热讽,人参公鸡,
平时没人管是因为没人举报,
市政府接到举报马上调查取证发罚款通知,
让我感觉到加拿大既有人情味,不浪费有限的资源,
又对法律的执行没有折扣,
震慑那些垃圾不守规矩的印度人,
保护和褒扬了中国大陆守规矩的人士,
提升了世家保的品味。
新豬 发表于 2013-7-15 06:43


新豬捧洋人臭脚, 好象忘了洋人执法也是折扣大大滴. 俺也举个市府bylaw的例子: 多伦多bylaw, 汽车停车后超过一分钟不熄火(以前是超过三分钟), 罚款NN元,  可是你看看各起点站的TTC BUS, 停在那里100%不熄火 一般4, 5分钟, 多的10几分钟, 怎么没人执法?!:laugh: TTC自己就有执行bylaw的人员, 都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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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3-7-15 11:54:16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3-7-15 12:57 编辑
法规就是法规,恶法也是法,也要遵守,这是俺们中国贫下中农没法理解的事情。对于恶法只能通过修法来改变,在修法之前,只能遵守。这就是所谓的法制精神吧。
脑残人士 发表于 2013-7-15 09:57


照你的"法制精神", 抓小偷的陈旺必须先被判有罪坐牢5年, 然后国会讨论1年半, 修改不合理的法律后, 陈旺上诉要求按新法重新审理, 再经过一年半审理, 判无罪释放. 这是法制精神, 还是制造冤案保护犯罪? 陈旺案的法官面对恶法, 出于良心把枪口抬高一寸, 以技术理由判陈旺无罪释放, 才是理解了法律的目的和执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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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3-7-15 12:26:40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3-7-15 13:50 编辑

法制精神这种提法本身就有人治之嫌,毕竟精神多少要依赖于物质,理想再重要也须尊重现实,换成“法理”可能更贴切些。

法理可以审视法律是否被曲解滥用,是否与初衷相悖,是否基于普通法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严法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严法被人为的再次放大,变得具有主动攻击性,尤其在需要更多柔韧性的民事问题上,严法放大是非常不合适的——如果照着自己孩子屁股轻轻来两下就要被揪住不放依法审理,小两口斗嘴大声点就要被隔离问罪,那就真要乱套了。邻里相处,原本好商好量的,这下好了,这个区算是出名了,至于影不影响房价咱就8知道了。

投诉个别影响公益且屡劝不改的家伙是对的,别有用心的投诉一类不法现象故意造势也不能说他错,但拿着鸡毛当令箭,弄得原本清静的小区鸡飞狗跳的,本着法理人情我难以苟同。

另外,过激的做法往往得不到正面理想的效果,而犯众怒的后果很可能是受众罚——那就是法理之外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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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3-7-15 13:15:15 | 只看该作者
法理可以审视法律是否被曲解滥用,是否与初衷相悖,是否基于普通法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严法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严法被人为的再次放大,变得具有主动攻击性,尤其在需要更多柔韧性的民事问题上,严法放大是非常不合适的——如果照着自己孩子屁股轻轻来两下就要被揪住不放依法审理,小两口斗嘴大声点就要被隔离问罪,那就真要乱套了。邻里相处,原本好商好量的,这下好了,这个区算是出名了,至于影不影响房价咱就8知道了。
griffiel 发表于 2013-7-15 13:26


"士嘉堡冰梨路(Brimley Road)夹艾斯美路(Ellesmere Road)以南社区, ...有一名不知身分的居民,...拿尺在社区内四处量度,找出邻居的琐碎违规...向多伦多市府投诉," 那里是南亚裔居民比例高的社区, 你不会到那里买房, 争取融入南亚文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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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7-15 13:59:02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3-7-15 15:01 编辑
"士嘉堡冰梨路(Brimley Road)夹艾斯美路(Ellesmere Road)以南社区, ...有一名不知身分的居民,...拿尺在社区内四处量度,找出邻居的琐碎违规...向多伦多市府投诉," 那里是南亚裔居民比例高的社区, 你不会到那里买房, 争取融入南亚文化吧?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5 14:1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扯远啦,还不至于上升到文化的高度,南亚是佛教起源地哦,另外请自行google一下Mahatma,Akbar the Great,还有?这个符号再讨论南亚文化不迟——我不拿任何文化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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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7-15 16:03:49 | 只看该作者
扯远啦,还不至于上升到文化的高度,南亚是佛教起源地哦,另外请自行google一下Mahatma,Akbar the Great,还有?这个符号再讨论南亚文化不迟——我不拿任何文化开玩笑的。
griffiel 发表于 2013-7-15 14:59


俺没有说南亚文化比别的文化档次低, 都是平等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俺想搬到南亚文化浓厚的社区或融入南亚文化. 你多心了.: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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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7-16 13:01:04 | 只看该作者
照你的"法制精神", 抓小偷的陈旺必须先被判有罪坐牢5年, 然后国会讨论1年半, 修改不合理的法律后, 陈旺上诉要求按新法重新审理, 再经过一年半审理, 判无罪释放. 这是法制精神, 还是制造冤案保护犯罪? 陈旺案的法官面对恶法, 出于良心把枪口抬高一寸, 以技术理由判陈旺无罪释放, 才是理解了法律的目的和执法的社会效果.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5 10: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陈旺好像不是“无罪释放”吧?好好做做功课再掰呼也不迟呀。而且,这恶法不也被修正了么?法要被遵守,不是因为好法恶法,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否则就不是法了。脑残呐,咳,整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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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3-7-16 13:11:02 | 只看该作者
陈旺好像不是“无罪释放”吧?好好做做功课再掰呼也不迟呀。而且,这恶法不也被修正了么?法要被遵守,不是因为好法恶法,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否则就不是法了。脑残呐,咳,整不明白。
脑残人士 发表于 2013-7-16 14:01


刑事起诉, 所有罪名加起来, 法官的判决必须在无罪或有罪之中选一个. dismiss, drop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 属于无罪范畴,  有罪就必须有相应的刑罚或缓刑判决, 这是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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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3-7-16 13:32:13 | 只看该作者
刑事起诉, 所有罪名加起来, 法官的判决必须在无罪或有罪之中选一个. dismiss, drop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 属于无罪范畴,  有罪就必须有相应的刑罚或缓刑判决, 这是基本常识.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6 12: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标志着原告败诉,但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这和有罪无罪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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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3-7-19 08:40:45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你肯定在HWY401上从来没有超过100KM/HR,since this is posted speed limit by highway act. LOL

回复 57# 脑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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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3-7-19 12:47:52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你肯定在HWY401上从来没有超过100KM/HR,since this is posted speed limit by highway act. LOL

回复  脑残人士
striker 发表于 2013-7-19 09:40


有可能, 虽然每次都被后面的警察和司机骂.: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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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7-22 12:57:25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你肯定在HWY401上从来没有超过100KM/HR,since this is posted speed limit by highway act. LOL

回复  脑残人士
striker 发表于 2013-7-19 07:4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当然可以在HWY401上超过100KM/HR,但警察也可以给你开罚单。没给你开,并不等于你就做对了。这点屁事都分不清,怎么混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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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3-7-22 12:59:07 | 只看该作者
有可能, 虽然每次都被后面的警察和司机骂.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9 11: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像你这等智力,能每天逗人乐,也十分不易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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