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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间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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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16#
发表于 2013-7-13 12:59:46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在说那个投诉的神秘人,为什么不说说条例太过苛刻.
快活和尚 发表于 2013-7-13 13: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1. 神秘的投诉人是挺无聊的,但是按照现行的条例,那60户就是违规了.如果所有人都觉得这不合理,那是现行条例不合理,需要改的是条例.

51 小编是该下课了,什么"恶邻""公愤",因为60户全都违规,大家都不满意就可以称之为"公愤"了, "恶邻"往你家门口扔垃圾了还是破坏你家草坪了? 这个投诉人是无聊,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在法规改变之前,违反规定的就是错的. 难不成不是偷东西人的错,还是喊抓贼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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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7-13 13:04:32 | 只看该作者
法不责众嘛,这个投诉者挺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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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7-13 13:39:21 | 只看该作者
多伦多许多法规都是历年来许多无聊政客修订出来的,现在酿成苦果。

所以制定法规一定要宽松,留些空间,不然等到恶法缠身,大家都是受害者。
Sanssouci 发表于 2013-7-13 13: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无聊议员总要做出点成绩啊,要不怎对得起那高工资?现在不是也有华人议员要取消含4字门牌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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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7-13 14:03:58 | 只看该作者
继私家车道趴车数量,草坪浇水数量后,本周规定篱笆高度了。。。
哪天加拿大出台每天拉屎定量,老汉一点也不奇怪。
因为加拿大民主自由嘛。。。
无忧了 发表于 2013-7-13 11: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这么老了,可不可以少说点脏话,给我们树立个好榜样?经常见你骂别人是穷光蛋,穷命,你是富人, 老了更要多积德,少做坏事,你的后代都看着你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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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7-13 16:02:49 | 只看该作者
围栏这家高,那家低,想想,如果满街都这样,都成什么样了
風鈴樹 发表于 2013-7-13 14:59


从美学角度来看,各家围栏都一样高是很单调的。就好像一条街上都一样房子,那不成了兵营监房了嘛。应该容许有点高低不平,只要不过分,都是可以的。

沿街的围栏,只要能大人看到房子和院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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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7-13 16:11:16 | 只看该作者
+1. 神秘的投诉人是挺无聊的,但是按照现行的条例,那60户就是违规了.如果所有人都觉得这不合理,那是现行条例不合理,需要改的是条例.

51 小编是该下课了,什么"恶邻""公愤",因为60户全都违规,大家都不满意就可以称之为"公愤"了, "恶邻"往你家门口扔垃圾了还是破坏你家草坪了? 这个投诉人是无聊,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在法规改变之前,违反规定的就是错的. 难不成不是偷东西人的错,还是喊抓贼的错....
elea 发表于 2013-7-13 13:59


如果一个街区有居然有60户违规,骚扰到大众,那不仅法规有问题了,需要修改,举报者当然也有滥用法规的问题。说到底还是议员的责任,制定的法规不仅不合理,还能被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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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7-13 16:21:23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是谁告发,邻居必须有知情权。。。我们51读者也需要知情权。
否则,只能认为市府无中生有。

告发一个5米高的也许是一种义务,但是告发50个只有2公分差异的人只能说是一门工作。这样的人应该逐出这片区域,因为他为邻居带来太多的不便。

顺便提一名,有的东西搞得象西医指标一样定量化本来就很无聊,科学根本无法那个高度是合适的。如果这个标准过高的话,可以告市府侵犯人权。。。连围栏高一点的权力也没有。。。还不如伊拉克-萨达姆政权的人民来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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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7-13 16:25:02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是加拿大,违规了,就是违规,不能因为只违规一点就不是违规。 当然,不鼓励这种投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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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7-13 18:28:22 | 只看该作者
任何事情都得有规矩,小编脑袋有问题。加国的法规制订还是深思熟虑的。你占得的就是别人失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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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7-13 19:00:56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既没有民主,也没有自由。
什么都管得死死的。比希特勒都独裁。
一帮2B政客,一帮2B民众。
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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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7-13 19:01:00 | 只看该作者
是谁告发,邻居必须有知情权。。。我们51读者也需要知情权。
否则,只能认为市府无中生有。

告发一个5米高的也许是一种义务,但是告发50个只有2公分差异的人只能说是一门工作。这样的人应该逐出这片区域,因为他为邻居带来太多的不便。

顺便提一名,有的东西搞得象西医指标一样定量化本来就很无聊,科学根本无法那个高度是合适的。如果这个标准过高的话,可以告市府侵犯人权。。。连围栏高一点的权力也没有。。。还不如伊拉克-萨达姆政权的人民来得自由。
克 飞 发表于 2013-7-13 17: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讨论知情权对那60户人没有一点意义. 你家的围栏高度就在那摆着, 高出标准就是违规,不高出标准就是不违规,这是一个black or white的问题,并不存在告发方同被告发方争辩对质的问题. 你家围栏高度就是证据. 所以检举方是谁邻居必须有知情权,这点根本没有道理. 除非你可以证明你家围栏高度过高是检举方造成的.

在不讨论现行规定是否合理的情况下, 围栏5米高同高出2公分都是违反规定的,问题性质是相同的,只是程度不同. 不管这个检举人多无聊,他/她检举的情况的确是违反现行规定的,你有什么理由把这样的人逐出社区? 谁来驱逐? 警察? 警察要告诉大家小违规不算违规,只要没有大违规就行了? 还是邻居来驱逐,因为他/她给邻居带来太多不便? 如果那60户邻居都偷电,只有这家人不偷,邻居们是否应该以同样的理由将这家人驱逐?

这个举报人的做法,不合情合理但是合法,所以任何人都不能拿他/她怎么样. 法规本身不合理才造成现在的问题,除了讨论修改不合理的法规外,其他的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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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7-13 19:48:39 | 只看该作者

两周举报60户违规 士嘉堡恶邻惹公愤

如果一个街区有居然有60户违规,骚扰到大众,那不仅法规有问题了,需要修改,举报者当然也有滥用法规的问题。说到底还是议员的责任,制定的法规不仅不合理,还能被人滥用。
Sanssouci 发表于 2013-7-13 17: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举报者当然也有滥用法规的问题". "滥用法规"可以从你口中说出来,但是正式场合下官方是不可能给举报者这么定性的,虽然他们可能觉得这种举报没有必要. 因为一旦给举报者这么定性后,其实就是告诉所有人,小违规无所谓,大家不需要100%遵守规定. 举报轻微违规的人是多此一举.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举报者没有滥用法则.

我不知道那个市议员到底是怎么说的,如果他真如文章里所说的他们"有一位从地狱跑出来的邻居",只能说这人够二的. 你可以呼吁修改现行制度和对被影响家庭提供帮助,但是指责举报者绝不是什么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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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7-13 20:11: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路见不平兮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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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7-13 20:57:04 | 只看该作者
"举报者当然也有滥用法规的问题". "滥用法规"可以从你口中说出来,但是正式场合下官方是不可能给举报者这么定性的,虽然他们可能觉得这种举报没有必要. 因为一旦给举报者这么定性后,其实就是告诉所有人,小违规无所谓,大家不需要100%遵守规定. 举报轻微违规的人是多此一举.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举报者没有滥用法则.

我不知道那个市议员到底是怎么说的,如果他真如文章里所说的他们"有一位从地狱跑出来的邻居",只能说这人够二的. 你可以呼吁修改现行制度和对被影响家庭提供帮助,但是指责举报者绝不是什么明智之举...
elea 发表于 2013-7-13 20:48


记得前些日子美国有个小城,安装一个摄像头,在很短的时间,发出数千张告票,结果被法官统统作废,并责令市政取消摄像头。这个案例说明,当一个法规或法律被滥用时,影响到大众日常生活,这是不容许的。制定法律的一条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大部份人的利益,而非损害。

对议员来说,60家的选票当然要比一个举报者的选票要重要的多。这就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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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7-13 21:12:11 | 只看该作者
周日去朋友家,恭喜她新买的屋。走到后院,四条麻绳凉满了裤衩文胸,我朋友还大声‘规划’着她改造后院的宏伟规划,诸如把小树砍了,新铺水泥地坪了......偶见高鼻梁邻居在相邻小院探探头,都一声不吭缩回去了。
唉,华人有华人的习惯,不能说‘不好’,但也要‘入乡随俗’。否则投诉是早晚的事。
在家一煮 发表于 2013-7-13 18:14


你朋友也太不专业了,到CT去买一个Outdoor Clothes Dryer,像伞一样的,美观实用又不占地方。
夏天放在后院,冬天收起来。这比拉绳要好多了,老外也能接受。

因为提倡环保,室外晾衣服是允许的,而以前的法规是不容许的。可见法规也可以改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后院铺水泥地,夏天会很热,不建议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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