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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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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不应该和女友分手

 
121#
发表于 2010-8-21 22:14:40 | 只看该作者
她写来的信,好像漏了一句:我要一生为我最爱的人做面,做肉肉的面,我宁愿变胖子也不要减肥,我要把面里的肉肉都咽下,永远藏在肚子里,一生不变。
姗姗而来 发表于 2010-4-13 03:20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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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10-8-22 03:27: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青 蛇 于 2010-8-22 04:28 编辑
忘了贴狗狗的近照了
用户组 发表于 2010-8-21 19:24



    你想人想疯魔了吧?想不到人就换只马甲来寻厚势,你好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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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 2010-8-22 04:41:57 | 只看该作者
又有真人秀了!
tinahu 发表于 2010-8-21 22:16



    肯定又被温老大收集入册了!: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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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10-8-22 06:56:59 | 只看该作者
好事情要玩真人秀,这种事也玩?真是无语了~~~~~~~~~~~~~~
TCD 发表于 2010-8-22 07:36


怎么了,频视聊天很正常啊,又不是没有穿衣服,我们公司现在都用频视电话和其他地方工作的人沟通

IPHONE4 现在都有频视打电话了

什么是真人秀是指没有穿衣服的聊天,你们真是吃饱了撑的,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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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10-8-22 07:02: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水中伊人 于 2010-8-22 08:19 编辑
真不明白,偷情那点儿龌龊事都能写成这样,啥叫恬不知耻?我看就是2010年最大的笑话
帮"狗狗"肉肉"留个照,纪念以下这个坛子里最著名的婚外恋
用户组 发表于 2010-8-21 19:21


“我应不应该是女友分手”作者是野山,他的故事是真是假,都是野山的私人问题

野山贴出和他频视聊天的女人照片,也是他的私人事情,只要那个女人不反对

但是你把2个人照片放在一起,指责2个人偷情是触犯法律的问题,很严重,

照片是代表2个真实的人物,这个问题你自己想想吧,是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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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10-8-22 07:21:51 | 只看该作者
在网上随便下个偷情的结论是太容易了,要是能再编造一些故事情节作为偷情的支撑那就更有可阅读性和娱乐性了,尽管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
TCD 发表于 2010-8-22 08:12


如果在2个人照片放在一起,就不是玩的问题了,是比种子大1000倍的法律问题,加拿大是人权国家,任何触犯别人隐私,人权都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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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10-8-22 15:36:49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咋搞得这么复杂呀?

这是网络交友的大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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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20:51: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野山 于 2010-8-22 21:55 编辑
真不明白,偷情那点儿龌龊事都能写成这样,啥叫恬不知耻?我看就是2010年最大的笑话
帮"狗狗"肉肉"留个照,纪念以下这个坛子里最著名的婚外恋
用户组 发表于 2010-8-21 19:21

呵呵~~你可真是天大的笑话,不但把俺练笔的文字当报告文学,还给俺弄了个“结婚证”展览。你想美死俺啊。(俺那么丑真愧对旁边的小美人啊)
是什么促使你不惜触犯法律的偷拍、杜撰、诽谤呢?你仇恨的心里还能装下笑声吗?
俺有点不落忍看到有一天,你哭着孝敬俺们点银子啊。(请你查收俺善意的QQH,勿谓俺不宽厚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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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10-8-22 21:30:23 | 只看该作者

恕我直言

如果是虚构的,无聊透顶;如果是真实的,无耻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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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10-8-23 03:07:2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虚构的,无聊透顶;如果是真实的,无耻之极。
和者盖寡 发表于 2010-8-22 22:30



是的,无聊透顶的虚构,引来了无聊透顶的关注。无耻之极的心理,引出无耻之极的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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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0-8-23 17:19:30 | 只看该作者
。。。
    青蛇妹妹,组成一个家庭,仅仅靠爱和善良是不够的,还要看各方面的条件,比如长相,年龄,性格,是否在同一城市等等,就如我吧,如果我男朋友在多伦多,我在乡下,两地分居,怎么生活?我不愿到多伦多去,同样的,别人也不愿到乡下来,所以,我早已决定独身了,还再乎你说我剩女? 我怎敢轻易言爱?我在这看着你们一对对的走向结婚礼堂,这就够了,你们走了,还会有新的朋友加入进来,爱情是永恒的话题,一代一代,只是换了主角而已。
花 木 兰 发表于 2010-4-15 21:28


花木兰不是退伍嫁人了吗,怎么还这调调?: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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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10-8-23 17:29:30 | 只看该作者
“我应不应该是女友分手”作者是野山,他的故事是真是假,都是野山的私人问题

野山贴出和他频视聊天的女人照片,也是他的私人事情,只要那个女人不反对

但是你把2个人照片放在一起,指责2个人偷情是触犯法律的问题,很严重,

照片是代表2个真实的人物,这个问题你自己想想吧,是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啊
水中伊人 发表于 2010-8-22 08: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野山不也把别人私人照片和私人信息放在网上吗?我怎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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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表于 2010-8-23 17:31:3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虚构的,无聊透顶;如果是真实的,无耻之极。
和者盖寡 发表于 2010-8-22 22: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对,如果“蛇爱野山”是真实的,无耻之极;如果是虚构的,是无聊透顶的意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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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表于 2010-8-23 17:35:20 | 只看该作者
又有真人秀了!
tinahu 发表于 2010-8-21 22:16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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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发表于 2010-8-23 17:36:0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你可真是天大的笑话,不但把俺练笔的文字当报告文学,还给俺弄了个“结婚证”展览。你想美死俺啊。(俺那么丑真愧对旁边的小美人啊)
是什么促使你不惜触犯法律的偷拍、杜撰、诽谤呢?你仇恨的心里还能装下笑声吗?
俺有点不落忍看到有一天,你哭着孝敬俺们点银子啊。(请你查收俺善意的QQH,勿谓俺不宽厚善良)
野山 发表于 2010-8-22 21: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用巧舌如簧了,不要侮辱网友们的智商了。只要你回答这几个问题--照片里是不是你本人/青蛇有没有老公/你有没有老婆/你为啥把你贴的截频命名“蛇爱野山”,爱是啥?看看是你会说还是大家会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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