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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孤獨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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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组建律师团 告媒体和证监会

121#
发表于 2009-4-11 18:53:20 | 只看该作者
zgjs 丫你听好,

你不是同伙是啥呢?
呱呱呱,我是多伦多大喇叭!


你每天到网上瞎嚷嚷

没人给你钱你能能干?

呱呱呱,我是多伦多大喇叭!


你不是汉奸那是啥?那你就是奸杀

你是大喇叭,你是大骗子.

别在这里装疯卖傻了让人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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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09-4-11 18:54:23 | 只看该作者
顶!
这个"用事实教育群众",“打妖怪”和“大喇叭”都是唐匪的狗腿子,再为唐匪呐喊也没用,他该进监狱还是得进,就是急疯了你们,那里还是他唯一该去的地方。就是把全世界的脏话都用到这里,羞辱的还是你们自己。
其实三者很可能是一个人,看看用的下流词都如出一辙,不过是多用几个名字,给自己壮声势罢了。
顶!
在这胡搅蛮缠疯骂街的多个网名的其实肯定是同一个人,看他的疯言疯语骂街风格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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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 2009-4-11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用事实教育群众"的神经有缺陷还是与唐骗子是同伙。
提醒你一下,凡是唐骗子的同伙决没有好下场.
凡是欺骗同胞的家伙均要当汉奸处置。
时辰还没到,时辰到了全TMD完蛋!




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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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09-4-11 19:09:45 | 只看该作者

"用事实教育群众"你就是骗子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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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09-4-11 20:00:46 | 只看该作者

有钱请律师

无钱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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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09-4-11 20:0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唐为什么没一句实话?

2009-01-26 至30日唐发广告观看他的挣钱表演,门票200元.到30日虽然不象唐吹嘘的每天赢利15-30万,但是唐给51网的数据显示5天下来总的还是赚了6万,帐上共计106万.之后唐休息一周,接下来2周多唐继续给客户报赢利共记1.5%回报105万的利润.  可怎么到了2月27日唐却说帐上只有1450元了呢?实在搞不明白,这211(106+105=211)万到底是输了还是转移走了?  都到现在了,260名客户投了那么多钱,难道连一句实话都买不到??!!

如果T有实话,也不会到今天的地步,像过街老鼠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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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09-4-11 20:08:27 | 只看该作者
据唐先生自己说,几个星期前账号上就只剩下1500元钱。现在哪来这么多钱请律师团?这两件事必有一件是假的。
yes
1450元能打官事吗?看来这丫的真实个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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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发表于 2009-4-11 20:4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唐为什么没一句实话?

2009-01-26 至30日唐发广告观看他的挣钱表演,门票200元.到30日虽然不象唐吹嘘的每天赢利15-30万,但是唐给51网的数据显示5天下来总的还是赚了6万,帐上共计106万.之后唐休息一周,接下来2周多唐继续给客户报赢利共记1.5%回报105万的利润.  可怎么到了2月27日唐却说帐上只有1450元了呢?实在搞不明白,这211(106+105=211)万到底是输了还是转移走了?  都到现在了,260名客户投了那么多钱,难道连一句实话都买不到??!!


欠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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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09-4-11 20:53:25 | 只看该作者
到这里来很想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但看到有人同时用几个网名说胡话,觉得很无聊。对喜欢这样胡搅蛮缠的人,你没有任何办法,但我希望其他人不要理他,以免弄脏了环境。

刚才看到那个人的一句话,非常有道理,值得受害人和每一个不想受骗的人深思,现转录如下:

“就法律而言

没有银行帐号和交易证据,他自己说他杀了人也不行!

这叫"无罪推断"!”

我突然想到,唐的一些客户不想走司法程序,是不是因为拿不出准确的证据,甚至有的人连借据或投资的凭证都拿不出来?如果是这样,那个“金枪”是倒不了。对于骗子来说,睁着眼睛说瞎话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也不会有任何内疚。所以,对于苦主而言,当前最重要的是收集客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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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09-4-11 21:07:47 | 只看该作者
他凭什么不能告证监会?您就是一个欺负自己同胞,被政府洗脑,被政府强奸的贱奴!!!

他有照经营,客户帐户上的每日报表全是内部用布.就凭这两点你就死定了!!

你TMD真是不见棺材不落泪.马上进监狱了还TMA冒充皇家骑警!

你这个混进加拿大的无耻烂人渣???

我呸!我呸!我呸呸呸!!


.


看看原来伪装成人,现在现了疯狗的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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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09-4-11 21:21:20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原来伪装成人,现在现了疯狗的原形.


用事实教育群众  确实是用事实教育了51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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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09-4-11 21:23:08 | 只看该作者

传出现巨额亏损:唐炜臻出面予以否认-转帖

T伪造的报表


本网快讯)本网今天收到了一位知情人报料:2009年2月27日晚,
唐炜臻金融集团在Holiday Inn 会议室开会,投资客户近200人到场。报料人称唐炜臻亲口交待公司投资出现巨额亏损,而且还给出了一个为数不小的数目。

事情是否如报料人所说?
记者马上致电唐炜臻先生,唐炜臻先生表示,2月27日晚确实客户开了会。记者求证亏损数千万一事是否属实,唐炜臻先生否认了报料人所说的数字。当记者询问唐炜臻先生公司到底有没有亏损时,唐炜臻先生没有正面回答,表示目前正在查账,结果要等查完账后才能公布。他还称公司正在整顿,他会配合。记者询问开会时客户情绪怎么样?唐炜臻先生说,开始大家很震撼,最后就平静下来了。


记者随后致电唐炜臻先生的一位客户,该客户表示,2月27日晚开会属实,目前客户自发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正在调查以前的投资情况,结果估计很快就会出来,在结果没出来之前,说什么都只是猜测。该客户说,这个由9位客户组成的顾问委员会目前已经接手公司的事务,以前什么事都由唐炜臻一个人说了算,现在看不可能了,顾问委员会将彻底监管公司的运营和唐炜臻的操盘。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为了让唐炜臻集中精力去操盘,从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


据悉公司目前已经制定了还本计划,即陆续将客户本金返还,只用赢利部分去继续运作。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公司在2007年确实出现亏损,但以后就没有亏损过。


唐炜臻先生随后给本网发来了2009年1-2月的操盘收支记录,该记录显示,自唐炜臻先生公开操盘演示之后共向账户内投入资金135 万,取出 545 万,今年1-2月公司账面结果为赢利。

1 月

12-13    855129

13-14    726162

14-15    968264

15-16    1,388641

16- 19    1388357.15

19- 20    966324.64

20-21    1,699982.53

21-22    2209576.05

22-23    2903945.32

23-26    3104099.15  (取款  225万 )

26-27    844847.05

27- 28    1064445.65

28-29    618245.88

29-30    299894.26    (加50 万)

2 月

02-      778682.06

02-03    1,556553.42  

03-04    1,837494.54    (取 150万 )

04-05    732404.21    (取30 万)

05-06    419455.20

06-09    345168.91

09-10    103282.87

10-11    135442.02

11-12    138267.80

12-13    161850.22

13-16      83059.08      (加 85万)

16-17    895971.36

17-18    121069.20

18-19    1319461.28    ( 取款 1 00万)

19-20    830077.89    ( 取款 40万)

20- 23    444744.45

23-24    60万

26        78万

共添加金额: 135 万

共取出金额: 54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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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表于 2009-4-11 21:2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恶人先告状

不是只剩下$1450了吗?怎么还有钱组建律师团?有免费律师团啊?不是骗子是是什么?

他嘴上说有钱了就还客户,不过忘了说请律师的费用具有优先偿还权。不管别人是否诽谤他,但他的假话却已经是一箩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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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表于 2009-4-11 21:34:39 | 只看该作者
到这里来很想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但看到有人同时用几个网名说胡话,觉得很无聊。对喜欢这样胡搅蛮缠的人,你没有任何办法,但我希望其他人不要理他,以免弄脏了环境。

刚才看到那个人的一句话,非常有道理,值得受害人和每一个不想受骗的人深思,现转录如下:

“就法律而言

没有银行帐号和交易证据,他自己说他杀了人也不行!

这叫"无罪推断"!”

我突然想到,唐的一些客户不想走司法程序,是不是因为拿不出准确的证据,甚至有的人连借据或投资的凭证都拿不出来?如果是这样,那个“金枪”是倒不了。对于骗子来说,睁着眼睛说瞎话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也不会有任何内疚。所以,对于苦主而言,当前最重要的是收集客观的证据。

你是杞人忧天了,银行的转帐记录要保存20年以上,我相信没人会直接拿现金交给他的。至于资金用途,如果当初支票上有注明通途的,就能成为合法证据,如果没有则还有其他证明方式。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唐很可能已经把帐面的钱“弄”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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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21:51: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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