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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ld-Gentl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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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范刚刚跑出大楼,楼就垮了,里面的人都遇难了. . . . . .

16#
发表于 2008-6-23 07:4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豆腐渣工程,上头当然有责任。不能光惩罚底下人了事。

建议你先读一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 . . . . . 等文件后再说这样的话。


范跑跑是没有证书的教师
17#
 楼主| 发表于 2008-6-23 07:46:04 | 只看该作者
错了,你的行为分明是在往幸存者的伤口上抹盐。

是在往你的伤口上抹盐吧,感到疼了? :p
18#
 楼主| 发表于 2008-6-23 07:48:3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回复:豆腐渣工程,上头当然有责任。不能光惩罚底下人了事。

范跑跑是没有证书的教师

你提的问题很重要。记得范跑跑在凤凰卫视上说他属于中国最好文科老师,难道范美忠也会说假话,不诚实?
19#
发表于 2008-6-23 08:10:41 | 只看该作者

豆腐渣工程,难道上头没有责任?

我凭什么要读这些东西?编这些东西的人倒是要读读这里的东西,以便编得稍好一点。

豆腐渣工程,难道上头没有责任?

不是私有制,势必损公肥私,改不了的。根基就有问题,国家没责任?


建议你先读一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 . . . . . 等文件后再说这样的话。
20#
发表于 2008-6-23 08:12:14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证书的、“最好的文科老师”。

你提的问题很重要。记得范跑跑在凤凰卫视上说他属于中国最好文科老师,难道范美忠也会说假话,不诚实?
21#
发表于 2008-6-23 08:30:31 | 只看该作者
是在往你的伤口上抹盐吧,感到疼了? :p


从个人层面:

1. 你没有真正为幸存者庆幸,你不愿意承认,证明了你的伪善。

2. 往别人的伤口上撒盐,从来不是所谓道德高尚者的行为,证明你道德并不高尚。

3. 道德不高尚者希望别人都成为道德高尚者,是自私。

4. 孔夫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夫子不敢贸然说教的,老夫子却大言不惭的敢?
22#
发表于 2008-6-23 08:54:02 | 只看该作者
QUOTE="Old-Gentleman"]

是在往你的伤口上抹盐吧,感到疼了? :p


从社会层面:

现实社会从来不是完全是强者和道德高尚者的社会,对弱者和底线道德保持者的宽容才体现着社会进步。

1. 社会道德不是靠鼓吹“舍己救人”的高尚行为就可以取得进步的。

2. 社会的进步正是靠理性的减少“舍己救人”的行为而取得的。

3. 什么是“理性的减少”?就是在我们尊敬英雄们“舍己救人”的同时,更多的关注怎么样不让英雄“舍己”?在地震后,我们应该得出,教学楼的质量、防震措施和演习是减少伤亡和“舍己英雄”的关键。

4. 老夫子一直提《未成年人保护法》,我认为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舍己救人的义务,二是如果老师有组织疏散的责任,必须要有相应的培训和演练,没有相应培训和演练的情况下,老师会免责。
23#
 楼主| 发表于 2008-6-23 17:4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豆腐渣工程,难道上头没有责任?

很抱歉,别发火,是因为我看到你说“他又没犯法”,所以才提醒你看看法律怎么说。

豆腐渣工程,从上到下都有责任,都该追究。

私有制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多伦多也常有入室抢劫的报导,还有到超市偷东西的。当然,这都是人的本性,可以原谅。
2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3 17:4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没有证书的、“最好的文科老师”。

我也正在纳闷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25#
 楼主| 发表于 2008-6-23 18:13:25 | 只看该作者
是在往你的伤口上抹盐吧,感到疼了? :p

从社会层面:

现实社会从来不是完全是强者和道德高尚者的社会,对弱者和底线道德保持者的宽容才体现着社会进步。

1. 社会道德不是靠鼓吹“舍己救人”的高尚行为就可以取得进步的。

2. 社会的进步正是靠理性的减少“舍己救人”的行为而取得的。

3. 什么是“理性的减少”?就是在我们尊敬英雄们“舍己救人”的同时,更多的关注怎么样不让英雄“舍己”?在地震后,我们应该得出,教学楼的质量、防震措施和演习是减少伤亡和“舍己英雄”的关键。

4. 老夫子一直提《未成年人保护法》,我认为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舍己救人的义务,二是如果老师有组织疏散的责任,必须要有相应的培训和演练,没有相应培训和演练的情况下,老师会免责。

同意你的第一句话。实际上,我们是在谴责范跑跑这样一种行为,对范美忠是可以宽容的。但是如果他违德或违法,自然有处理的办法,这并不由你我来决定。

1. 如果鼓吹“舍人救己”行为,这个社会就更没救了。

2. 社会的进步是靠正确理解“舍己救人”内涵,弘扬而不是贬低这种行为而取得的。

3. 范跑跑、黑心建筑商、贪官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首先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假如范跑跑当了校长,面对黑心商人的贿赂,他也可以说:“谁不爱钱,这是人的本能。”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你怎么就看不明白?你硬要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舍己救人的义务,我也可以说法律也没有规定地震后必须让军队、警察去舍己救人。你总要强调救人就要舍己,有意思吗?“舍己救人”只是一种意外,并不是必须。老师们(包括所有人)是应该有相应的培训和演练,但你逃跑的时候连喊一声都不会(难道喊一声“地震了,快跑”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连小孩子遇到危险都知道喊救命),这样的老师还是别当了。

再跟你重申一遍,没有要求范美忠“舍己救人”,只是让他救己的时候不要舍人。

继续提醒你,我的4个问题你还没回答,如果你认为太难了,不好回答,请告诉我。
26#
发表于 2008-6-23 22:32:18 | 只看该作者
范美忠老师救己先逃生时的估计可能是已经面临千钧一发事不宜迟的地步了。

对范美忠老师的群起而攻是中国共产党为转移自身无能及过失,而对范美忠老师发动的人民公审式的群众控诉与挞伐,还要再加上文化大革命式地斗争的丑陋至极的挣扎。


没有要求范美忠“舍己救人”,只是让他救己的时候不要舍人。
27#
 楼主| 发表于 2008-6-24 02:12:28 | 只看该作者
范美忠老师救己先逃生时的估计可能是已经面临千钧一发事不宜迟的地步了。

对范美忠老师的群起而攻是中国共产党为转移自身无能及过失,而对范美忠老师发动的人民公审式的群众控诉与挞伐,还要再加上文化大革命式地斗争的丑陋至极的挣扎。

不是无知,就是胡搅。
28#
发表于 2008-6-24 21:52:21 | 只看该作者
同意你的第一句话。实际上,我们是在谴责范跑跑这样一种行为,对范美忠是可以宽容的。但是如果他违德或违法,自然有处理的办法,这并不由你我来决定。

1. 如果鼓吹“舍人救己”行为,这个社会就更没救了。

2. 社会的进步是靠正确理解“舍己救人”内涵,弘扬而不是贬低这种行为而取得的。

3. 范跑跑、黑心建筑商、贪官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首先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假如范跑跑当了校长,面对黑心商人的贿赂,他也可以说:“谁不爱钱,这是人的本能。”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你怎么就看不明白?你硬要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舍己救人的义务,我也可以说法律也没有规定地震后必须让军队、警察去舍己救人。你总要强调救人就要舍己,有意思吗?“舍己救人”只是一种意外,并不是必须。老师们(包括所有人)是应该有相应的培训和演练,但你逃跑的时候连喊一声都不会(难道喊一声“地震了,快跑”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连小孩子遇到危险都知道喊救命),这样的老师还是别当了。

再跟你重申一遍,没有要求范美忠“舍己救人”,只是让他救己的时候不要舍人。

继续提醒你,我的4个问题你还没回答,如果你认为太难了,不好回答,请告诉我。


1. 请严谨地使用“我们”,你和我则这里探讨问题,我们还没有达成一致吧。

2. 你总算说出了“不应该鼓吹舍己救人”,又在另外的帖子中写明了“应该鼓励冒险救人”。请解释一下,我的理解是“舍己救人”的舍己就是冒着生命危险,你的“冒险救人”又是冒的什么险?

3. 你既然认为范第一个跑出去可能是出于本能,又强求这种本能行为至少要喊一声“大家快跑”,基于什么样的科学原理呢? 或者基于什么样的统计数据呢?

4. 你在顶楼的问题我还没有回答,原因有二:其一. 我的问题你还没有回答;其二,答案其实在范先生的两场辩论里都有了,你三番五次让我回答,让我感觉你没有认真地研究。
29#
发表于 2008-6-24 23:05:07 | 只看该作者
1. 请严谨地使用“我们”,你和我则这里探讨问题,我们还没有达成一致吧。

2. 你总算说出了“不应该鼓吹舍己救人”,又在另外的帖子中写明了“应该鼓励冒险救人”。请解释一下,我的理解是“舍己救人”的舍己就是冒着生命危险,你的“冒险救人”又是冒的什么险?

3. 你既然认为范第一个跑出去可能是出于本能,又强求这种本能行为至少要喊一声“大家快跑”,基于什么样的科学原理呢? 或者基于什么样的统计数据呢?

4. 你在顶楼的问题我还没有回答,原因有二:其一. 我的问题你还没有回答;其二,答案其实在范先生的两场辩论里都有了,你三番五次让我回答,让我感觉你没有认真地研究。

道德不是科学,不是用科学来精确衡量的。我们每天都有可能做出不道德行为。因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但是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是应该而且有必要受到社会谴责的。这样整个社会才有公约力,道德本身是法律层面外的东西,是一个国家文明精神的体现。如果一个国家认同的是违背道德的价值观。那这个国家就出了问题,这个国家的民众就会付出相当的代价来承受各种不道德带来的恶果。
惩恶扬善。才是这个世间的公理。就算计算的在细,例举的多么科学,都不能逃脱是非公断。
30#
 楼主| 发表于 2008-6-24 23:06:30 | 只看该作者
1. 请严谨地使用“我们”,你和我则这里探讨问题,我们还没有达成一致吧。

2. 你总算说出了“不应该鼓吹舍己救人”,又在另外的帖子中写明了“应该鼓励冒险救人”。请解释一下,我的理解是“舍己救人”的舍己就是冒着生命危险,你的“冒险救人”又是冒的什么险?

3. 你既然认为范第一个跑出去可能是出于本能,又强求这种本能行为至少要喊一声“大家快跑”,基于什么样的科学原理呢? 或者基于什么样的统计数据呢?

4. 你在顶楼的问题我还没有回答,原因有二:其一. 我的问题你还没有回答;其二,答案其实在范先生的两场辩论里都有了,你三番五次让我回答,让我感觉你没有认真地研究。

1. 我接受你的建议,今后严谨使用“我们”, 因为你并不想“谴责范跑跑这样一种行为”,也不认为“范美忠是可以宽容的”,我们并没有达成一致。 :p

2. 我好像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提倡“舍己救人”的精神和“舍己救人”还是有区别的,网友Sillymouse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很好,我完全同意,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3. 范第一个跑出去是出于求生的本能,但这是非常低级的动物本能,但范是一个人,还是受过高等教育,自认为是“中国优秀文科教师之一”的人,仅有低级本能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当然,如果他认为他就是低级动物,我也无话可说。

4. 其一,你问我的什么问题我还没有回答?;其二,范先生的答案都能代表你吗?其三,我没看到、听到范先生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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