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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ong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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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加国华裔商人家属呼吁:救救他吧

61#
发表于 2008-4-24 12:0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我来说实情

最初由[jareddd]发布
我来说实情

搜索一下就知道了,实情是:
陈建元骗万利达发货700万加元,一直不给钱,总共才付了200万加元,典型的商业诈骗,好不容易在国内把你捕获,怎莫可能放你。
就是烂人一个,败类。
他的家属就不要恬不知耻的出来喊冤了,丢人。
还是先把诈骗的钱还了,人自然就回来了。
别再给祖国抹黑,还机把什莫哈勃出来说话,建议51不要等这种文章。

操!原来是这么回事。那家属还在这儿喊个吊啊,还用人权作为口号!日你妈的,你在加拿大有人权了,人家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权在哪儿呢?人家企业的生存发展权在哪儿?恬不知耻,操你大爷的!

建议51的编辑好好审核审核,这种一面之词的文章不要报道,要报道也是双方沟通后的信息或者是开庭审理之后的信息。陈家的妻女装的一副可怜相说中国没人权,连毕业典礼都没有父亲参加,要是说给西人听了,这怜悯分就拿的很高了,但当西人今后知道事情真相的时候,只会更鄙视华人!
62#
发表于 2008-4-24 12:08:55 | 只看该作者

哪吒同学对于案件已经有了调查,请看他的中文转贴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threadid=166180

经济纠纷,采用刑事方式处理,下飞机就拘捕,做两地生意的人怎么看?
63#
发表于 2008-4-24 12:12:5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迎春]发布


在你的心眼里,西藏农奴被喇嘛贵族挖心掏肠来作法事都是小意思,老百姓的命和家庭算得了什么?

这句话说到这家伙的痛处了 :smile:
64#
发表于 2008-4-24 12:1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我来说实情

最初由[zxnz]发布
回复:我来说实情



操!原来是这么回事。那家属还在这儿喊个吊啊,还用人权作为口号!日你妈的,你在加拿大有人权了,人家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权在哪儿呢?人家企业的生存发展权在哪儿?恬不知耻,操你大爷的!

建议51的编辑好好审核审核,这种一面之词的文章不要报道,要报道也是双方沟通后的信息或者是开庭审理之后的信息。陈家的妻女装的一副可怜相说中国没人权,连毕业典礼都没有父亲参加,要是说给西人听了,这怜悯分就拿的很高了,但当西人今后知道事情真相的时候,只会更鄙视华人!

用谩骂辩论法律问题就是输理。你骂街后面的内容我连看都没有看,就回复你了。加油!!!
65#
发表于 2008-4-24 12:15:00 | 只看该作者

51不报道,英文报纸仍然是头条,回避不了

最初由[maplegirl]发布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骗了钱就跑,还在这里扮可怜,真不知耻。
51需要审查稿子,不要给目的不纯的人利用、钻空子。
66#
发表于 2008-4-24 12:18:0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阿亮]发布
一面之词,不足以为信。我是2006年移民加拿大,长期做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对中国的司法环境有一定的了解。近十年来,中国政府在司法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司法黑暗,如同西方“民主”国家一样--不可避勉。如果纯属经济纠纷,中国司法机关不可能关押一个外籍商人,这是基本常识。作为中国人,不要再利用外国政府的“人权”的幌子来要挟中国,难道“西藏事件”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做人不要太CNN  !!!
支持一下,还是应该说说案情,是否犯有诈骗罪!
67#
发表于 2008-4-24 12:18:4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hezhegaigua]发布


建议你把上述话用英文贴到他的请愿网站上去。好像那上还没有你这种论点。1 你的话可能更有效。2 你可以看看支持率。

你的建议不错,但就怕贴上去就被删除啊!
68#
发表于 2008-4-24 12:23:36 | 只看该作者
太简单了,用赖昌星换,中国的奸商要小心了,别想脚踩两只船,两边的好处都要捞。
69#
发表于 2008-4-24 12:27:3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zxnz]发布


你的建议不错,但就怕贴上去就被删除啊!

贴上去之前,先保存好。如果被删除了。告诉我和更多的人,你要在什么时间再次贴上去。我们一起抓屏,然后给你做证。
请用同一网名,我好作证。
等着拜读你的英文大作了。保重!
70#
发表于 2008-4-24 12:31:0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WTTO]发布

中国政府如果这样做了就会被指责干预司法。

陈现在的状态是什么?被拘留?正在被起诉?还是在服刑?
关键的问题没有说清楚。如果是被关押18个月未被起诉,明显是中国司法部门的责任。如果正在被起诉,那他雇的律师应该做好本职工作。如果是在服刑,那就争取保外就医吧。
关键问题应该是陈太应该与加国政府交涉使陈获得足够的领事帮助。
美国人季龙粉的经历可以作为参考。 关键的问题没有说清楚
71#
发表于 2008-4-24 12:31: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我来说实情

最初由[jareddd]发布
我来说实情

搜索一下就知道了,实情是:
陈建元骗万利达发货700万加元,一直不给钱,总共才付了200万加元,典型的商业诈骗,好不容易在国内把你捕获,怎莫可能放你。
就是烂人一个,败类。
他的家属就不要恬不知耻的出来喊冤了,丢人。
还是先把诈骗的钱还了,人自然就回来了。
别再给祖国抹黑,还机把什莫哈勃出来说话,建议51不要等这种文章。

这家人真是恶心!

9年前, 有个轰动全美的案件. 一个美国人在新加坡犯毒, 被新加坡法官判"鞭刑". 当时连克林顿总统都出面干涉求情了, 新加坡照样鞭打了那个美国人. 怎么没人拿 "人权" 说事?

"人权" 现在真是时髦的词啊! 陈建元, 这个商业诈骗犯, 触犯法律被捕, 也跟"人权"联系. 真是......
72#
发表于 2008-4-24 12:33:02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判决前不宜谈案情,程序比事实重要

又有好多人找“真相“!

真是受不了了。 在没有判决之前, 谈真相是不合适的。 有没有罪只有法官可以说。

程序的合法性比事实更重要。 这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和合理。 加拿大应该为其公民提供相应的领事保护。 不能因为这个人长得黄就不管了。

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判决什么就是什么。 判决有罪后,根据加拿大政府和中国政府的协议,看可以不可以转移到加拿大服刑。 这个才是正确的。

这个,好多人,有stupid的中国思维。在加拿大白呆了。
73#
发表于 2008-4-24 12:4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没有判决前不宜谈案情,程序比事实重要

最初由[枫叶枫叶]发布
没有判决前不宜谈案情,程序比事实重要

又有好多人找“真相“!

真是受不了了。 在没有判决之前, 谈真相是不合适的。 有没有罪只有法官可以说。

程序的合法性比事实更重要。 这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和合理。 加拿大应该为其公民提供相应的领事保护。 不能因为这个人长得黄就不管了。

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判决什么就是什么。 判决有罪后,根据加拿大政府和中国政府的协议,看可以不可以转移到加拿大服刑。 这个才是正确的。

这个,好多人,有stupid的中国思维。在加拿大白呆了。

又要寻求公众支持,又不让公众讨论真相,你拿群众当阿斗?
顺便问一句: 档案的来源想起来了吗?
74#
发表于 2008-4-24 12:5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没有判决前不宜谈案情,程序比事实重要

最初由[枫叶枫叶]发布
没有判决前不宜谈案情,程序比事实重要

又有好多人找“真相“!

真是受不了了。 在没有判决之前, 谈真相是不合适的。 有没有罪只有法官可以说。

程序的合法性比事实更重要。 这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和合理。 加拿大应该为其公民提供相应的领事保护。 不能因为这个人长得黄就不管了。

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判决什么就是什么。 判决有罪后,根据加拿大政府和中国政府的协议,看可以不可以转移到加拿大服刑。 这个才是正确的。

这个,好多人,有stupid的中国思维。在加拿大白呆了。

你这话就算说对了!

既然我们谈“真相”不合适,那么难道由陈的妻女单方面告诉我们以及告诉更多的加拿大西人们“真相”就合适吗?

我们现在议论的目的只不过是想阻止一些人无耻的人破坏华人在海外的名声,不能让这些已经做了婊子的人,再拉着老外去帮她立什么贞节牌坊!而且这种牌坊是想立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想通过外交和人权来打压中国,从而赎回她那有犯罪嫌疑的丈夫,真他妈无耻!
75#
发表于 2008-4-24 12:5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没有判决前不宜谈案情,程序比事实重要

:slob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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