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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pxpxp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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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xpxpx p:当地媒体对付光远案的报道(第9集)

61#
发表于 2007-5-5 11:45:52 | 只看该作者
真抱歉現在才上線看到xp網友所提的問題 sedona內容有蠻多說明的應該可以讓大家多了解一下刑事案件的處理

刑事庭的Court Script(法庭記錄)和民事庭申請條件有點不同 如果法院同意xp網友申請當然沒有太大問題 但許多其他如警方記錄(包括照片錄影 驗屍報告等)及所有證據都不會在法庭記錄中 這法庭記錄所載內容是法官 檢察官 證人 被告等之對話 若要上訴就必須先從該記錄裡抽絲剝繭 看看是否檢方(檢察官的簡稱)或法官 警方等有重大明顯之錯誤 或是未被發現之新證據 至於上訴條件之一"是否本案構成公眾利益之危害"? 我個人認為非也!
本案仍有許多疑點 若死者身上如老人家所說遍體鱗傷 瘀血處處 口中仍有一團尚未吞嚥的飯 我個人對此部分持強烈質疑~即使死者如被告所稱是酒醉傷人因而被告正當防衛 但死者身上的傷和口中的食物依我個人常識來看(自小 家父常帶我參加醫學會及解剖) 被告並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已明顯過當 應是誤殺或其他) 若以此部分追查相關證人證供及回頭追查警方所有相關證據 應不難找出新證據

雖然檢方 警方和法官等做出未經正式審判就放了被告的決定 但家屬仍可以試圖司法核覆
若家屬已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司法核覆 不應拖兩年仍無下文 到底事實如何?恐怕兩老也說不清楚 報紙所載新聞亦有限 兩老若要追查 有必要讓家屬或提供協助者知道律師是哪幾位並請律師將處理經過及手上的檔案 以免以訛傳訛
另外網友所提到被告若已經囚禁數月後法院決定釋放該被告 此名被告的正義確實受到不公平對待 這是我個人認為本案矛盾所在之一
不過我個人對另一部分也有些存疑~死者遺產是否已經正確的處理?若尚未處理 老人家應要注意

其他網友認為我說在國外遇到意外事件應第一時間找原國家辦事處協助處理 或許大家認為根本就沒人會幫 但你不試是放棄救自己的機會!

大家都是華人 我只是"拋磚引玉"的態度自處 若對社會上有難的人都能抱著"有錢出錢 有力出力"的心情 在自己能力範圍內提供協助 相信必能減少許多社會問題  希望大家互相幫助 讓華人有更美好的未來
62#
发表于 2007-5-5 12:52:29 | 只看该作者
“热心肠”网友名副其实、当之无愧。实在令人佩服。
63#
 楼主| 发表于 2007-5-5 15:03:16 | 只看该作者

真的非常感谢Sedona与热心肠网友,我这才是抛砖引玉呢。

您二位的回答都很专业,具体,我前前后后读了好几遍,很值得学习。目前我正在看一些政府网站,补习自己的法律知识呢,以后有问题还望二位多多指教。唉,在加拿大需要学习的真是不少,不过也是乐在其中。

再次谢过了。
64#
发表于 2007-5-5 16:14:13 | 只看该作者
那么付家事你还管不管?老头,老太还等待你去给他们伸冤,报仇,捐款的事都在等待你的结果,本来好心的赵老板准备给予他们$5000,现在在你的帮助下可能$500 也没有了,$4500是你来捐款还是赵老板?
65#
 楼主| 发表于 2007-5-6 09:40:46 | 只看该作者
Just found a PDF file from a law firm that outline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n both US and Canada. Please see the link below.

http://www.millercanfield.com/se ... /C3452_MillCanf.pdf
66#
发表于 2007-5-6 13:01:40 | 只看该作者
英文的太难,俺们看不明白,就看看我大中华的法律网站


死刑复核开庭审理


下放、收回,死刑复核权 26 年一场轮回,带给刑事司法变革一次机会。”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 2006 年年会”上,演讲嘉宾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思索得更远:“我们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已经触及到制度层面和公、检、法、司的关系问题,革新需要寻找突破口。”

司法改革的一次机会

1980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5 年 3 月 10 日 ,肖扬院长宣布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26 年旅行,“回家”的死刑复核权一定会感到陌生,中国的民主、法治、司法理念时过境迁。“已经不会是简单的收回,收回死刑复核权犹如打开了黑箱子。”

列陈死刑一、二审案件审理的诟病之前, 陈瑞华 教授首先表示:“ 7 月 1 日起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令人振奋。”

在 2005 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被列为改革的重点,提出:“ 2006 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司法机关采取了“两步走”的做法,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从 7 月 1 日起 全部启动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死刑审理一二审诟病

刑事审判二审最大的问题, 陈瑞华 教授用一句话概括:实体裁判前置,开庭形式化。

“案件审理模式为,法官先阅卷,然后下一个结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开庭了。”

陈瑞华 教授反问:“没有开庭,法官怎么知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避开整个二审程序得出了实体裁判,这是中国刑事审判二审的问题根源。”

“死刑案件的辩护,真正的希望在一审。审判结构应该是金字塔,越往上审判任务应该越薄,事实审应该交给第一审。”

今年旁听过许多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的 陈瑞华 教授,将死刑案件一审问题归结为三点:

一、整个法庭审判就是宣读案卷,而且是摘要式宣读、有选择地宣读,审理是以宣读笔录作为裁判方式进行。“全世界有这样做的吗?二审让证人出庭,一审没有规定让证人出庭。”

陈瑞华 教授演讲两天后, 9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规定的形式落实 5 月 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上的要求。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而死刑案件一审证人出庭不出庭尚无明确规定。“一审基础没有打牢,想依靠二审、死刑复核解决问题,恐怕是天方夜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引起了 陈瑞华 教授的关注,控辩双方对某一关键证人的证言有异议,证人就必须出庭作证,两个月以来共有二十多位证人出庭。

陈瑞华 教授评价为“效果非常好”。

二、案卷、笔录式的审判方式,导致辩护没有办法获得与公诉人相对等的信息源。 陈瑞华 教授将其戏称为“信息源不对称下的三方游戏”。

“我最近在江苏一个地方,旁听了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人宣读了二十多份证据,辩护人要求当庭阅览从来没有看过的 8 份证据。庭下,我询问审判长,审判长说大部分他也没看过。” 陈瑞华 教授说:“公诉人抱着一大摞证据,法官没看过,律师没看过,法官、律师当庭提不出有效问题。”

三、庭后移送案卷。在 陈瑞华 教授看来,这一点最可怕。

“我问过很多法官,敢不敢通过两个小时的审判作结论,没有一个法官给出肯定的回答。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想而知,法官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庭后阅卷。而案卷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连同办案人员的观点、倾向性的意见,都有可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陈瑞华 教授断言:“这种秘密的、书面的、间接的裁判,彻底将辩护置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自然正义法则

近来,围绕死刑复核要不要开庭的话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展开激烈争论。死刑复核一旦开庭审理,我国程序法将面临重大变化,将突破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事实上构成三审终审。

陈瑞华 教授主张给律师和当事人一个机会:“只要你决定人的命运,只要你剥夺人的生命,就要给控辩参与的机会。给控辩参与的机会这样一种自然正义法则源远流长,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了。”

“中国未来死刑案件的辩护,取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改革的结局,如果收回死刑复核权起到多米诺骨牌效应,是积极的、进步的、让人振奋的;如果改革浅尝辄止,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空间是有限的。”

陈瑞华 教授演讲结束了。

在座的所有律师、过道上站立的律师、驻足门外已经挤不进去的律师,将经久不息的掌声送给了他。

http://www.chinalegalnews.com.cn/
67#
 楼主| 发表于 2007-5-6 15:02:29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millercanfield.com/se ... /C3452_MillCanf.pdf

According to the introduction, the booklet above provides a overview and comparison of the criminal court systems and criminal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focusing on the State of Michigan and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in particular.
68#
发表于 2007-5-6 19:3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这个提问很重要.

最初由[mbig.ca]发布
这个提问很重要.



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

这个提问很重要.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答案: 因为中国人有一个很深的潜意识概念: 中国政府不是真的为中国人服务的. 他只是中国人民的统治者.
尽管这个概念现在不一定正确,但确实要花大力气才能拗转以前建立的概念.
69#
发表于 2007-5-13 20:59:10 | 只看该作者
结果怎么样了?
70#
 楼主| 发表于 2007-6-12 17:19:3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Elephantsong]发布
结果怎么样了?

最初由[Elephantsong]发布
结果怎么样了?

今天终于收到了关于付光远一案的最后一次法庭记录。这份记录是2004年6月24日在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Owen Sound)录制的。据我之前对本案件的了解,这应该是本案刑事部分的最后一次法庭记录。

记录非常的简短,只有5页,其中的正文部分共有3页,由于版权等一些问题,我不便将其扫描贴上来。但是其内容也确实没有太多的特别之处,与之前(2004年6月25日)当地媒体对该案的报道相仿。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庭在此前已经因为找不到付的父母而进行了一次延期,但是两位老人还是没有出现在当天的法庭上。另外据检察官所知,截止到2004年6月24日为止,被害人一方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这些天来对加拿大法律体系的粗浅了解,二位老人应该有这份记录的。如果他们确实没有,我可以将我收到的这份提供给他们。

另外想说的就是通过这件事,我个人感觉我接触的法院工作人员都很职业,整个过程也很清晰,在此向这些公务员致谢。

如果其他的朋友对之前的庭审记录感兴趣的话,也可以与法院联系索取。

就我个人来讲,我已经没有兴趣再进行下去了。毕竟公正的法律并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正与否本身也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更何况这件事情又有那么多的模糊不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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