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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请批捕飙车案肇事者 书记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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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15 15:5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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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今天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57交通肇事案的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通报,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事故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9-5-15
按法律该咋办就咋办。
先前胡乱鉴定,现在看民愤较大,就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这不是办案的正常态度。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公正地依法办事,而不是看人、看舆论偏向来办事。
沙发
发表于 2009-5-15 16:10:32 | 只看该作者

这才是正确的态度

一定是上面有人发话了。中国,当然是人治。法律,舆论算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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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5-15 16:2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评论]警方提请批捕飙车案肇事者 书记表态

按法律该咋办就咋办。
先前胡乱鉴定,现在看民愤较大,就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这不是办案的正常态度。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公正地依法办事,而不是看人、看舆论偏向来办事。

对!多此一举的表态!依法办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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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5-15 17:10:07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共产党从来不搞什么依法办事, 法律因人而异,法院还有个党委书记. 如果这个开车撞死人的是个没什么背景的工人子弟, 警察会那么吞吞吐吐放不开吗? 会连简单的车速问题也搞不清楚, 要事后道歉纠正?

这个案子如果不通过媒体捅到任人皆知的地步, 被撞死的老百姓也就没什么机会申冤了, 肇事者是阔少, 没准还有官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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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5-15 17:10:08 | 只看该作者
"王国平痛心地说,“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是城市管理者最重要的职责。谭卓的不幸遇难,我作为市委书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既然他本人已经承认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有责任就要对此事负责,该处分还是开除还是如何处理,也要跟上啊,不能只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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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5-15 17:23:31 | 只看该作者
大概那个姓胡的家里有人是当官的,所以这个书记才表这个态。不管怎样,表这种态是多余的,更会被人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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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5-15 17:43:17 | 只看该作者
大概那个姓胡的家里有人是当官的,所以这个书记才表这个态。不管怎样,表这种态是多余的,更会被人耻笑。


攻击共产党书记的嫌疑, 注意你们党支部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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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5-15 19:09:11 | 只看该作者
多此一举的新闻发布会。
书记要管个案就是人治的表现,那么多个案,书记个个管,管得过来么?还要法律和执法部门做什么?交通警察平时就应该严格执法,打击街头飚车和改装,那么至少这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太多的巧合在一起了,造成这个特殊的案例。死者家属或许出气了,但是这样对肇事者也许不公,说平“民愤”,但是不要忘记肇事者同样享有基本人权,有获得公正判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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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5-15 19:46:53 | 只看该作者
攻击共产党书记的嫌疑, 注意你们党支部的纪律.     


大胆,法官也是归党管的,还轮不到你来说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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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5-15 19:56:02 | 只看该作者
60年来土共的性质并没有改变,一如既往。

“市委市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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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5-15 21:16:31 | 只看该作者
飙车夺命究竟该定何罪?
在闹市飙车就是放任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
浙江省省直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吕俊
  杭州“5·7”文二西路飙车夺命案引起了社会的震惊和强烈关注。但如果我们细究下去就会发现,在杭州等地类似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
    2008年3月16日晚6点,杭州闻涛路上,正在散步的一对小夫妻被一辆飞驰的轿车撞入钱塘江,双双殒命,留下一个5个月大的孩子。据媒体报道称,肇事车辆时速至少超过100码;
    2008年8月,3名青年酒后在限速80公里的北京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120公里。飙车过程中,一名青年2次撞车2次逃逸。
    ……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权威数字,2006年中国销售了700多万辆各类汽车,粗略估计,超过60%为私人购买。专家估计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私人汽车保有量接近2200万辆。2006年,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新车市场。
    而与此成正比的是另一组数据:
    依据公安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交通事故原因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因超速行驶导致死亡的人数达到16015人;2006年仅11月份,因超速行驶就造成896人死亡,占当月总死亡人数的11.5%,位居各类事故原因之首!但这些数据并不包括那些因超速驾驶导致人员受伤、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这些数据有多少人们就无从得知了。
    飙车追求的是速度与激情。一时的快感往往使得很多人忘记了背后隐藏的巨大隐患。而且这样的恶性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所以文二西路飙车事件备受关注并不是偶然的。这其实就是在警醒我们:飙车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了一个危险的马路杀手,吞噬着一条条鲜活的生命。
    飙车之风之所以有愈演愈烈之势,更多在于飙车这一行为的定性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大家都知道,飙车就是超速行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若飙车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有关机关往往会将其作为行政违法处理。若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会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这样的处罚方式,使得广大飙车族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往往抱着对自己驾车技术的盲目信心,贪图一时的快感:没出事是我的技术好,出事了是我倒霉。长此以往的背后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怕漠视。因此,马路上多了一个个飙车杀手,演绎了一幕幕飙车惨剧。
    但现在对于飙车事件,特别是飙车致人伤亡的事件,处理方法已经有所不同。就拿2008年8月北京三青年三环飙车案来说,法院并没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不少人对此拍手叫好。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区别: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处罚更重。不少人认为这样能“杀一儆百”,给那些屡教不改、放肆狂妄的飙车族敲响警钟。
    作为一名执业长达十年的律师,我总是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此类社会事件。我个人认为飙车族的行为虽然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视同儿戏,令人发指,但法律才是给当事人定罪量刑的真正法官。特别是刑罚是所有法律中对当事人处罚最严重的法律,我们更应该慎“刑”。不应以自己的主观好恶蒙蔽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这才是对他人、对自己的真正公正。
    至于说到对飙车行为的定性,我以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正确的,不应定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次,其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
    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量刑上的区别正表明了两罪社会危害性上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交通肇事罪严重得多。
    交通肇事罪针对的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肇事的行为。行为人进入交通要道的本义是为了交通运输。而像文二西路飙车案如果经司法鉴定在车速很高的情况下,飙车人并不是基于交通运输的目的进入肇事路段的。他们的目的就是飙车,就是为了集体赛车,寻求飙车带来的刺激,却置飙车在闹市道路上可能造成的危险于不顾。这其实就是漠视公共安全,放任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间接故意。他们行为的主观恶性要比交通肇事罪严重得多。因此,他们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这样的定性也解决了飙车事件究竟应如何定性的根本问题。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构罪要件之一。这样一来飙车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都以行政违法处理了之。这其实间接导致了飙车者的侥幸心理,为以后的伤亡埋下隐患。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罪要件。因此对那些飙车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飙车者也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飙车者屡教不改、逍遥法外、隐患无穷的现象。
    但这里仍存在一个立法上的空白,即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在哪里?究竟飙车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有很多因素决定的。如飙车者的驾车速度、驾车环境、主观意识等。但这仍需立法的进一步明确,这样才有利于司法的实践。
    因此,对目前出现的飙车事件,在掌握了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我认为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飙车这样恶性行为的遏制,关键在于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推动。当然舆论监督也是极其强大的力量,在本案中,这点已经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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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5-15 21:28:09 | 只看该作者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针对的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肇事的行为。行为人进入交通要道的本义是为了交通运输。而像文二西路飙车案如果经司法鉴定在车速很高的情况下,飙车人并不是基于交通运输的目的进入肇事路段的。他们的目的就是飙车,就是为了集体赛车,寻求飙车带来的刺激,却置飙车在闹市道路上可能造成的危险于不顾。这其实就是漠视公共安全,放任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间接故意。他们行为的主观恶性要比交通肇事罪严重得多。因此,他们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10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刹车到0大概需要35米,”玩赛车的韩寒在博客里代表了很多人的质疑,“(这辆)车撞到人以后过了50多米才停住,假设他当时全力刹车,那速度应该是在每小时120公里左右。”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通报,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有点明白为什么中国交警非要说阔少飙车的速度是70公里/小时, 原来是想以交通肇事罪大事花小, 阔少家再出点钱也许几个月就放了, 看来中国交警因人执法办的很熟练呀, 真是穿制服的马路流氓 . 阔少家也应该有官方的背景, 市公安局和交警很配合撞死人后阔少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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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5-15 21:58:08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共产党从来不搞什么依法办事, 法律因人而异,法院还有个党委书记. 如果这个开车撞死人的是个没什么背景的工人子弟, 警察会那么吞吞吐吐放不开吗? 会连简单的车速问题也搞不清楚, 要事后道歉纠正?

这个案子如果不通过媒体捅到任人皆知的地步, 被撞死的老百姓也就没什么机会申冤了, 肇事者是阔少, 没准还有官方背景.


共产党是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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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5-15 22:23:59 | 只看该作者
攻击共产党书记的嫌疑, 注意你们党支部的纪律.     

法官今天神经极不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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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5-15 22:44:42 | 只看该作者
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判个20年!

然后,第2年开始送钱减刑,不到2年,保外就医,啥事没了。

世上只有党妈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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