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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Orientspear 于 2018-12-14 21:38 编辑
加拿大与美国签有引渡条约,有义务与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合作。一旦收到引渡请求,加拿大法院必须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请问证据在哪儿?)支持引渡请求,加拿大司法部长必须发出正式命令。
加拿大可以延迟,可以不做,这是一种自由裁量权。法院也许会说,这是起政治案件,并不是一起法律案件,法院也许会说,在加拿大我们不以这类罪名起诉,因此我们不引渡她到美国起诉。
从美国方面来说,任何要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实行逮捕行动,必须通过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OIA),而不是由联邦和州检察官,向外国同行提出要求。
此事件的发生,从美国到加拿大是否都依法在办理呢?怎么一个纽约的地区法院就可以在没有罪证证据的情况下就指挥加拿大实施抓捕呢?加拿大自己事后也心虚地说等待美国的下一步行动,如果真是罪犯,怎么不理直气壮地罗列控罪的证据来证明抓捕和引渡的合法性呢?笼统含混地说“司法独立”能说服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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