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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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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1:4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nssouci 于 2012-7-25 12:49 编辑

双重国籍: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作者:不详

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以后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转贴者注:这里可能指的是:简历中大学学历空白的所谓“教授”陶正华)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著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 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很贴切和生动的。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一是:“基本原则”是大,”“政策”是小;基本原则指导政策。也就是说,我们党和国家是在“基本原则”即“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二是:“基本原则”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理论含义比较深刻;而“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小单一,与具体的实际情况联系比较紧密。

在当时,即1955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适用于当时所有10个和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只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两个国家(印尼和缅甸),而不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其他的国家(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因为这些西欧小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印度的双重国籍晚一些(请参见<<印度的国籍和公民身分法和双重国籍>>)。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现在也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在今天,“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和中国建交的200多个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们目前国家所处的现实的国际环境和形势下;“不承认双重国籍”,作为一项政策在中国已经基本过时。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三是:“基本原则”延续的时间很长,因而,不会经常变动;而“政策”则依实际情况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政府1953年12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此作为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接受或尊重,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之一。

相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彻底或部分抛弃;“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不仅大多数欧美强国“承认双重国籍”,而且与中国接壤的国家如印度,越南,韩国,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都部分或全部地“承认双重国籍”。

从以上三点可见,“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事实上,在许多正式和非正式场合,中国国家主要领导人都明确地表示过,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

在中国国家主要首脑包括周恩来,邓小平在他们的的报告和讲话中,都明确地指出,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在最正式的场合,“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一直被表述为一项“政策”,而非“基本原则”。例如,在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说明<<国籍法>>的制定时,就明确指出,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彭真副委员的原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在其他条文中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

副委员长彭真在这里说得非常清楚,1980年<<国籍法>>的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个“政策”,而其他一些有关的条文只是“相应的具体规定”。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国内有实权和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如国侨办为维护一已私利,坚持阻碍修改“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那么“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和现实的矛盾将变得越来越严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为法律条文变成为废纸一张。执法机关即公安局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有法不执”,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执法机关“私改法律”。

2004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几位官员,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下简称<<思考>>)。署名是马振东,周海民,楼鹏影和柯卫。作者们维护“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的基本立场是<<思考>>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结论,因而他们的基本立场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篇长达十多页的文章很值得一读。因为,作者们工作在或材料取自于户籍和海关出入境的第一线,对<<国籍法>>和现实的矛盾的搜集和归纳上,花了很大功夫,也是很认真的。他们的提供的材料和分析充分表明,<<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以及相关条文,在解读和执行过程中,不仅自身矛盾百出,而且和现实的矛盾已经发展到了<<国籍法>>已变为废纸一张,“非常必要”进行修改的地步。

但<<思考>>对修改<<国籍法>>的一些建议,却暴露出作者们对法律和政策的混淆,对国籍有关的法律条文更深层的基础和法则的无知。例如,他们向世界各国提议,“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或从积极方面制定避免产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

听起来好像<<思考>>的作者们在集体说梦话。

<<思考>>的作者们还建议,中国应该和世界上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的问题”。

双引号内可都是<<思考>>的作者们的原话!

<<思考>>的作者们既幼稚又可爱,但实在有点滑稽。<<思考>>的作者们的“建议”一定会难倒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温家宝可能会这样微笑地心平气和地回答:“公安战线上同志们(停顿),你们的工作是努力的,你们的愿望也是好的(停顿)。你们想挨家挨户去吊销海外华人的户口的勇气(停顿),是可嘉的;但(停顿)这样作是违法的! 让我代表中国政府和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 林顿女士签订“ 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双边条约,我是没有办法的。还是从你们中挑选一位来当国务院总理,也许是可行的。”

但有一点确滑稽不起来。为了“维护”“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这些“可爱”的<<思考>>的作者们居然开始“思考”如何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向各国立法机构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参众两院发号施令;还要和各国包括美国“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的问题”。

作为中国司法高等学校教师或学生的<<思考>>的作者们,对常识的无知超过一般人想象。这样说,和说老农会种地但不懂一些土壤的化学成分和形成的历史原因等科学道理一样,丝毫没有贬低他们人格和他们努力的意思。他们<<思考>>中的分析和他们所处的工作地位和应具备的理论水准是大致相称的。

顺便指出一点,正如<<双重国籍讨论:国籍法第九条承认双重国籍和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矛盾>>一文中提到的,<<思考>>的作者们看到了“矛盾甲”,而以私自偷改<<国籍法>>的手段,掩饰“矛盾乙”。他们的这种不诚实行为是会让人看不起的。

中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国籍法>>,用“承认或不否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代替已经基本过时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这不仅仅是顺应形势的政策变动。更重要的是, “承认或不否认双重国籍” 的政策将回归古朴和神圣的“出生地法则”。

这里只是重复一下在<<双重国籍随笔 -- 中国1980年国籍法中的单一国籍法规粗暴地践踏原始而朴实的出生地法则>>中的主要思想。中国的“叶落归根”是神圣的“出生地法则”这一自然法则的一种简单表达方式,但不是其全部。由一个人的出生所带来的自然国籍,是父母更是上天赐予的。这种自然国籍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力和尊严,它高于人类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如公民权,生存权,言论自由和其他一切。它是无价的,也是人类文明的底线。

因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的各国法官们,对它万分地敬重和尊重。如美国。建国200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任接一任,一直忠实地捍卫由神圣的“出生地法则”带来的自然国籍。在这个号称“人人平等自由”的国度,法律赋予却具有自然国籍的那一部分公民不等同于任何其他公民的一个“特权”,即,只有具有自然国籍的美国公民才能竞选美国总统。从美国建国到现在,200多年,人流滚滚,一共才出了40多位总统先生。因此,自然国籍的公民有竞选美国总统这一“特权”,这与其说是一种“特权”,不如说是一种象征: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对“出生地法则”这一自然法则以及自然国籍的万分敬重和尊重!

1950年-1955年,在国家外交处于危难的时刻,中国政府采用“不承认双重 国籍” 的政策以解决面临的特定问题,应该为全世界华人所理解。但不能忘记,“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是以牺牲古朴和神圣的“出生地法则”为代价的,是以牺牲出生在大陆几千万海外华人的最基本而又最宝贵的权力和尊严为代价的。

60年过去了。

今天,“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已经基本过时,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恢复双重国籍,回归“出生地法则”的时机已经充分成熟。

恢复双重国籍,恢复大陆出生的海外华人的自然国籍,是中国国内国外所有华人一项崇高的事业。

我们,所有希望保留我们出生地自然国籍的大陆同胞们,所有不愿失去我们的最基本而又最宝贵的权力和尊严的海外华人们,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尽我们一切力量,包括我们的笔,包括我们在网上的贴,包括我们在春节晚会及大小聚会上的声音,包括我们在国内的亲人和朋友们在国内政协和人大的力量,为我们,今天的,明天的和将来的所有大陆的海外华人,争取恢复双重国籍的早日到来!

来源:百度文库 http://wenku.baidu.com/view/2279720b79563c1ec5da71c1.html
沙发
发表于 2012-7-25 11:53: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25 13:05 编辑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这是目前讨论中国大陆国籍法不合理性的重点。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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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25 13:03:43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而我根据是否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国家和地区分为:
1. 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没有剥夺他的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为直接或者间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2. 反之,则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不遵循的只是少数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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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25 17:24:33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25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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