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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rankt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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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松口:回中国探亲免签证就要来了

 
91#
发表于 2013-11-2 21:52:28 | 只看该作者
领馆小姐“咔嚓”一剪刀 剪断了海外华人哪根筋(转载)作者:天就在这
http://blog.dwnews.com/post-217928.html
http://blog.dwnews.com/post-259061.html
朋友老张半年前入了籍,这个月老母亲要过80大寿,上周第一次去办理中国签证,领馆工作人员告知他取件时要带原中国护照。当老张兴致勃勃去拿签证,不曾想领馆小姐咔嚓一剪刀,他的中国护照从此作废,中国国籍不再。老张为入籍犹豫多年,期间换过几次护照,旧护照同样被剪个角以示作废,可是这一次绝对不同,用老张的话说,这一剪刀下去,如同剪断了自己的一根筋,这根筋,连着中国的血脉,真不知道回去跟老母亲怎么交待。

老张告诉我一件事儿,他的一位堂兄,早年移民美国,若干年后入了籍,兴冲冲的回到中国,自打下了飞机,逢熟人就说“我是美国人了”,得到的全是赞美和羡慕,炫耀了一路回到家乡,兴奋的忘乎所以地见到了老父亲仍然炫耀:“爹,我是美国人了”,没成想,老父亲一拐杖打在身上,让他跪在祖宗的牌位下,训斥道: “孽障,我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男人,怎么会生出来你这个美国儿子?美国人的爹我当不了,你这辈子铁定是一个中国人。”

这位堂兄显然混淆了国籍和族裔之间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美国人AMERICAN与中国人CHINESE、美国公民AMIRICAN CITIZEN与中国公民CHINESE CITIZEN、居民RESIDENT等最简单的词汇,被我们个个诺贝尔级别的高智商给搞糊涂了。这么说吧,我们俗称日本人为东洋人,欧美人为西洋人,统称洋人,如果你加入了美国籍,你这样跟国人说:我是洋人我是洋妞,国人必然贻笑大方。尽管你通关和住店必须按外国人对待,是从法理层面上认定你是外国公民,而公民是一个人在一个国家的身份。中国人的称谓,更注重情理和血缘的层面,代表着民族的属性,即便在美国也有种族之分,不然反什么种族歧视。国籍是可以改变的,族裔是很难跟着转移的;干亲是可以认的,血亲却是无法更改的,不管你认与否。

长期以来,入不入外国籍,一直是困扰许多海外华人的一个大问题。有个别人对此颇有微辞,总是把出国回国入籍不入籍和政治问题和忠诚问题和爱国问题挂钩,我不敢苟同。对大多数海外华人而言,出国和入籍,主要是个人的考虑:为了生活,我们四处漂波,命运在苦乐中交错,有几个是为了解放全人类派驻国外的,或者是为了效忠美国和西方世界到国外来的?如同农民进城打工,只是个人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和更广阔的出路,无论能不能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个霸王条款,值得商榷。看到过报道,外交部官员回答海外华人的提问时答复,新中国成立时是允许双重国籍的,那个时候西方的华侨还不多,该条款是当年考虑到东南亚华侨而制定的。如今移民欧美的国人增加,加之西方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同时中国国情和东南亚的华侨地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允许双重国籍的呼声不断升高。

就我个人的观感,海外华人加入外国籍,同时希望保留中国籍,主要是从工作和生活便利出发的,当然,这里面也包含一定的情感,尤其是对中国出生的第一代移民而言,他们内心有很深的中国根的情结;加之西方许多国家依据出生地法则,移民入籍并非永久的保障;此外,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护照到许多国家可免签证,工作生活旅游好处多多,是很大的诱惑;还有,入了籍不用考虑绿卡居住时间的限定等等,有些人入籍也是无奈的选择。

有人指责入外国籍又想保留中国籍,批评这些海外华人试图脚踩两只船,两头便宜都想占,并拿入籍宣誓来说事儿,甚至质疑这些海外华人的忠诚度和个人品德,我看是上纲上线了。宣誓加入美国籍,美国法律并没有要求你放弃中国籍,入籍华人自己的愿望也未必都想放弃中国籍,要和中国恩断情绝。许多的美国人都是双重国籍,又怎么样?难道这些美国人都有忠诚度的问题和个人道德品质问题?怎么中国人希望保留中国籍就有问题了?

有的人或许很高尚,入了美国籍,对中国籍不屑一顾,那么我想请这些高尚的朋友重温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住宿登记的几个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中国人入外国籍后回中国即便是回自己的家,需要签证的麻烦和其他更多的限制条款咱就不说了,单单就上述几条,你回中国的时候都遵守了吗?都照办了吗?如果你没有遵守,没有照办,那你就不要在这里唱高调了。你已经是道德高尚遵纪守法的“美国人”了,总在批评中国是一个没有民主没有法制的国家,那么请问你旅行中国怎么就不遵纪守法呢?中国的一些不民主和有法不依,就是被你们这些道貌岸然的“美国人”带坏的,呵呵。

记得南非领馆早就有告示要求新入籍的华裔访客第一次申请中国入境签证时,提交所持有的中国护照,剪个角作废。洛杉矶、纽约、温哥华领馆我都去过,不曾看到签证须知上有这项规定,据说是去年奥运会前后,非法持中国护照入境持外国护照离境被处以罚款责令注销户口以及持中国证件进入香港持外国护照离开香港被诉诸法律现象增加,给口岸管理和旅行者都带来了不少麻烦,相关部门才给各领馆下达通知,加强这一措施,而各地宽严不一。

我很理解朋友老张的心情,他说的话,或许并不算夸张,这一剪刀真的非同寻常。虽然我不曾考虑过入籍问题,但就个人的观点,我是赞同双重国籍的,至少应该给那些中国出生的中国人一个选择:你是中国出生,你加入了外国籍,如果你申请保留中国籍,中国政府应当允许,这无论从情感上和法理上,都是说得过去的。至于第二代,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们,他们出生和成长的环境不同,也未必都有那么多的考虑了。

有时候略感一丝悲哀,中国大陆出来的人,颇有爹不疼娘不爱亲戚朋友不待见的感觉。虽然都是中国人在海外,港澳同胞可以双重国籍还有返乡证;台湾同胞可以双重国籍还有台胞证,行走世界如走平地,怎么来自大陆的中国人就不能?西方国家美其名曰最关注中国大陆平民的人权,可是偏偏对中国大陆平民实行最严格的签证政策。中国大陆平民好不容易拿到了外国护照不必犯难了,可是中国护照又废掉了,回家也要办签证了,给个侨胞证免签也行啊!唉,做人难,做中国人更难,做海外的中国人更是难上加难,怎么那么多不顺心呢。

什么事情都有利有弊,不知中国担心什么?当今的执政者坚定不移地信仰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就是世界大同,怎么在这一点上连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觉悟都没有呢?著名的移民国家加拿大,3000多万人口,而常年居住在外国的加拿大公民达到280万,被戏称为加拿大的“海外省”,据说这里面香港人就占去了5 万。现在有几千万华人居住在世界各地,如果中国大陆政府承认双重国籍或者对国人依据出生地法则承认双重国籍,中国不就多了一个实力强大的“外务省”了吗,哈,比较起来“大家拿”,也不算是负担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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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3-11-2 21:58:28 | 只看该作者
【转帖】侨办侨务两大政策和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2012-11-14  
作者  广东老家
本文根据矫海涛《落实侨务政策“华人”还是中国人》的若干跟帖综合而成。

矫海涛《落实侨务政策“华人”还是中国人》已经把十八大精神写得很清楚。参见【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54518.html

侨办目前对出生大陆的出国和旅居人员的两大侨务政策是:

1)对归化外国籍者,剥夺其的中国大陆出生国籍;制造种种麻烦(如邀请信,财政担保)阻碍他们回国;

2)对持绿卡和枫叶卡者,剥夺其在中国大陆的政治权利和工作权利;并且剥夺他们在中国的定居权利—得不到侨办的批准,不得在中国大陆定居。

这两部分人(对归化外国籍者和对持绿卡和枫叶卡者)的加总在500万上下,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约占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出国旅居人数的三分之二。

500万绝对不是所谓5000万。5000万的概念包括了1600年郑和下西洋以来留在东南亚的华裔后代(包括已经和土著混血的后代)。按国际共识和国际法以及各国对出生国籍的承认,他们都有了有东南亚各国的出生国籍。自50年代以来,东南亚各国基本上做到了。因此,不能把500万和5000万概念混为一谈。

侨办目前对出生大陆的出国和旅居人员的两大侨务政策是过时的,同时是违反国家大法(《宪法和国籍法),和18大的侨务政策是唱反调的。

侨办本身包括其海外的联系(主要是非出生中国大陆的华侨领袖)现状和厉害关系,不可能做任何改进,只能是变本加厉。

而另一方面,出国的越来越多,各种身份越来越复杂。侨办的两大政策无法推行,同时也造成越来越多的冲突和矛盾。由侨办主导的10月份多伦多宣讲会临时取消当然是请示了国内侨办主任,就是想回避这种冲突,以免影响18大。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中央高层。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54518.html

此分析很好,但实际上忽视了一个问题,即侨办两大侨务政策的前提是建立在5000万的概念上,也就是所谓“大侨务观”。

这两个政策,用在4500万出生在非中国大陆的华人后裔身上,应该是不为过的;如一个出生在印尼的人已经是印尼国籍,现在要来中国大陆访问,当然要邀请信和财政担保;一个出生在东南亚,但一是保持中国国籍,现在要回中国大陆定居,他在中国无亲人,无财产,当然要侨办批准,侨办还要安排他工作和生活—在50年代,这种人的人数很多。但现在这种人已经少之又少。这是侨办自55年来一直采用的政策。

但这两个政策,用在出生大陆的出国和旅居人员身上,当然是错误的了。

楼主用5000万概念,有点执迷不悟(抱歉,对观点不对人)。不过,绝对相信楼主的智慧和认识能力。5000万概念和500万概念的不同法理结果和不同政策后果。不能含糊!!!!!

但侨办用5000万概念,把过时的政策法律化,则是用心不良。上面的跟帖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54518.html?cpage=#comment-78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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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3-11-2 22:07:19 | 只看该作者
【转帖】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兼评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2013-03-20

《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 -兼评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

作者:高翰文

博讯2013年1月13日在发表丁华一篇文章,题为《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网址是:http://boxun.com/cgi-bin/news/gb_display/print_versiOn.cgi?art=/gb/pubvp/2013/01&link=201301130452.shtml

笔者写了一篇文章对丁华的观点加以批驳,即《读中国公安部关于双重国籍的一份电传 -兼评丁华<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35820

博讯在2013年3月19日在又发表一篇无署名的文章,题为《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 网址是: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所谓“黑打”是处理案情的方式;所谓“国籍”是国籍的认定。处理案情的方式和国籍的认定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显然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因此,它们都可以分别考察。

笔者不了解所谓“黑打”的案情,所以无法加以评论。但笔者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中国警方严格按中国的法律处理此案。

笔者对国籍问题尤其是中国国籍问题,颇有研究。所以对笔者是从国籍问题加以评论的。即,笔者只考察本案的国籍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上,中国公安部是正确的。笔者从三方面对论证或解释或分析笔者的上述观点:

1 从1980年中国《国籍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23日发表)

2 从1996年中国《国籍法解释》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30日发表)

3 从国际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4月13日发表)

强调一点,中国公安部在胡炜升国籍认定,是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所以是正确的。但是,目前中国国家一些部门或机构对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采用的两个基本政策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包括中国宪法和中国国籍法):

1)对归化外国籍而不愿退出中国大陆国籍者,无条件剥夺他们的中国大陆国籍;并且把他们视为外国人,制造种种麻烦(如邀请信,财政担保)阻碍他们回国;回国后进行严密监视;

2)对有绿卡和枫叶卡但仍然持中国大陆护照者,剥夺其在中国大陆的政治权利和工作权利;并且剥夺他们在中国的定居权利; 得不到侨办的批准,他们不得在中国大陆定居。

希望中国有关部门或机构应该像向公安部那样以中国法律为依据来纠正这两个错误政策,早日恢复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被剥夺的中国国籍,恢复持绿卡或枫叶卡的中国公民的国内政治(选举)国内工作和回国定居等基本权利。

重复一下过去说过的两段话:

1)热切希望中国政府按法律办事处理此案。同时也希望胡的家属能正确的理解中国国籍法和公安部的这份电传,不要被误导。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用在应该用的地方。最后希望“丁华”和其他博讯的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要仔细些全面些。胡的儿子是美国医学博士,智商高,但不一定精通中文和中国国籍法。2)笔者没有途径或能力去辨别此上面这份所谓公安部电传的真伪。笔者上面有关这份电传的评论建立在这份电传是真实的假定之上。

(2012年3月21日)

下面是博讯的原文:

《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2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摘要:胡炜升(本名胡伟星)持美国护照进入广州,后用香港回乡证往返香港和深证,他在官方媒体曾被称为“爱国华侨”。被捕后,广东紧急向公安部索取“国籍”的认定,公安部紧急回复。将胡炜升认定为“中国国籍”,酷刑、非法关押得以实施。到底胡炜升是中国国籍还是美国国籍?此案影响之大可能引发外交争端。  胡伟星被抓捕并受到刑讯逼供后,曾寄希望于自己的美国国籍身份而被文明审查和公平对待。被抓捕后,胡伟星声明了自己的美国国籍,要求美国领事馆关注此案。但是,尽管侦查机关扣押并持有胡伟星的美国身份证明(美国护照),但是,却通过更加荒谬的公安机关内部回复对此加以掩盖。侦查机关连胡伟星的美国国籍也不予认可,使胡伟星丧失了野蛮执法状态之下可能的身份帮助。
   
    胡伟星是2012年5月1日从美国飞广州入境的之后用回乡证往回过香港。香港是中国的,去香港也没有离开中国,中国发的香港和广州证件又不是第三国。
   
    在胡伟星案卷中,一份材料赫然在目。2012年7月13日,签发人为朱际青、等级为特急的、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公境传(2012)792号}《关于对胡伟星国际认定的批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你局上报的情况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调查结果,胡伟星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且其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这一批复及其使用存在以下错误:

    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国籍变更程序的规定。《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绝对不存在“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律规定。

    正确的理解是,胡伟星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因此后取得美国国籍,尽管未向中国领事机构、公安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胡伟星应为美国国籍。
   
    惠州市公安局将爱国华侨达成了黑社会,将美国人变成了中国人。 惠州公安局捏造事实,刑讯逼供,制造了胡伟星冤案。办案警察明目强胆,徇私枉法造冤假错案。

    3、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明传电报作为证明胡伟星国籍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并且剥夺了胡伟星关于国籍确认的行政诉讼的权利。胡伟星声明其为美国国籍,中国警方认定其为中国国籍,并以中国国籍身份对其执法,其间,存在一个行政确认程序,即,公安机关确认胡伟星为中国国籍,胡伟星不予认可,存在行政争议,有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内部明传电报的形式对此加以认定,未对胡伟星的权利诉求给予行政答复,仅仅是作了内部认定,并根据内部认定进行刑事处理,剥夺了胡伟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导致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被错误执行。
  
    4、这一错误认定及司法行为,违反了国际关系准则,为之后的外交纠纷买下了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19980514]规定:第三百二十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三百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第三百三十一条:“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三百三十二条:“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广东政府对胡伟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审判,是否实事求是地向公安部汇报案情,是否向美国驻华使领馆发布了通知,这既是一个执法监督程序,又是涉外人权保障机制。据了解,此事已经引发海外爱国华侨的抗议,并引发美国政府派驻机构的高度关注,也可能随即引发外交争端。
    这一错误认定,不仅表现了惠州市公安局法制水平之粗糙、法律意识之淡薄、执法水平之低下,而且表现了在涉及国际人权问题上的野蛮和极端不负责任。胡伟星案件不再是一起简单的国内刑事案件,已经演变成一桩跨国人权侵权、财产侵权、国际关系侵权的跨国纠纷,已经引发广大旅居海外的爱国华侨、国际人权组织、胡伟星国籍国家的高度关注。即使如此,惠州市司法机关对本案处理之草率仍然不减当初。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作者:高翰文自己的跟帖:



  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3-03-21 12:47:15   
  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中说:公安部的文件“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笔者的评论:

1 并没有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公安部只承认胡的中国国籍,而没有承认胡的美国国籍,胡的美国国籍可以作为胡的旅行证明。哪里违反了?

2 1980年《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是固定或长期居住的意思。胡没有固定或长期住在美国,胡没有定居美国。所以胡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胡是否“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不清楚。胡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不得不”的加入外国籍的。这个“自愿”太主观。胡今天可以说他是“自愿”的,明天可改为“不得不”;后天又可改为“自愿”的。每天改10次,难道中国国籍可以每天“自动丧失”或不自动丧失10次!?

3 中国1980年《国籍法》16条规定,退出中国籍必须申请并得到书面批准。胡申请了吗?有书面批准吗?都没有。

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只能证明胡有美国国籍,但是不等于中国必须承认它。中国只承认其中国国籍;其外国籍只是旅行证明而已。

因此,胡并没有退出中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也没有自动丧失。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00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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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3-11-2 22:14:11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外交部注销中国护照违背国际惯例2013-10-30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部执行过时的错误政策,在当事人没有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剥夺其中国籍,从而违反中国国籍法,违反国际惯例。

更加令人气愤的是,中国外交部以一种羞辱人的方式,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即领事馆小姐用一把大剪刀,狠狠地把当事人的中国护照的一角剪去,然后露出一丝狰狞的微笑,把被领事馆非法作废的护照扔给当事人!

所以一谈起中国领事馆,海外的大陆人民自然会联想起领事馆小姐手中的可怕的剪刀,领事馆小姐剪护照时的那种张牙舞爪和那副露着狰狞微笑的可憎嘴脸!

据最近一篇报道,中国外交部决定推出改进国外护照服务工作系列便民措施,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旅行、生活、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证件便利。其中有一条是:“四、改进护照注销方式根据原有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首次申请来华签证,为避免出现事实上的双重国籍,驻外使领馆需将申请人原持中国护照剪角注销。为提高此类护照的保存纪念价值,加强人性化服务,现规定各驻外使领馆采用不破坏护照外观的方式进行注销。”

外交部现在取消原来的野蛮的护照剪角方式算是一个“良心发现”。

仔细读一下,中国外交部依然继续原来的错误政策:在当事人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私自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

领馆小姐并没有放下剪刀立地成佛!

中国外交部在当事人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私自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的做法是继续违反国际惯例和违反中国国籍法。

根据国际惯例,除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俄国美英法加拿大台湾香港都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在其国民归化外国国籍后,都不注销其原国籍和护照。如美国,一个美国公民归化加拿大国籍后,该美国公民依然可以持其美国护照进入美国;依然保留在美国的各种权益包括选举权工作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样,一个菲律宾公民归化美国国籍后,该菲律宾公民依然可以持其菲律宾护照进入菲律宾;依然保留在菲律宾的各种权益包括选举权工作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作为中国一部分的香港和台湾也是如此。

印度对此作了变通,即用原印度护照换成“印度海外公民身份证”并且在其外国护照上加盖一次性“永久签证”以保留归化外国籍的印度人民的印度国籍和回印度自由,保留其在印度国内除政治选举权和担任公职之外的一切基本权益(包括工作权)。

由此可见,中国外交部把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说成是“国际惯例”是个弥天大谎。

中国外交部把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做法,完全违背了国际惯例。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79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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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13-11-2 22:18:14 | 只看该作者
【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完整版》

博客高翰文

走到这一步(指把国籍法的三个文件归到一处 ),是几年时间的阅读,思考,理解,辩论的结果。这是一个新的开端。以此为新开端。不再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恢复被剥夺的出国人民的国籍,是依法治国,遵守中国国籍法的必然结果。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目前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是在侨办等有关部门的政策层面上;而这些政策是严重违背中国国籍法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上)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http://blog.dwnews.com/post-351296.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http://blog.dwnews.com/post-352652.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下)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http://blog.dwnews.com/post-353515.html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上)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包括两个部分: 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下面转载的是1980年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适用于中国大陆和港澳,不适用于台湾。

但是,30多年来,有关部门曲解并违背国籍法,剥夺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出国或旅居世界各国的中国人民的中国籍(自愿退出者除外)。

重读一下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4393&pdmc=rdgb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注: 下面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一部分,简称1996年《国籍法解释》或《1996年国籍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分类一:中国法律库

分类二: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颁布时间:1996-05-15

有效时间:1996-05-15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下)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注: 下面这个文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正文的一部分,但它明确无误的指出了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关系, 即《1996年国籍法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

  笔者者把这个文件简称为《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说明》。

  文件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6/content_5003765.htm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项全国性法律。在这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建议》中,建议增加五项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建议删去一项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委员长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这个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从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是因为国徽法已经包括了这个法律的内容。决定草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列入附件三后,没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从附件三中删去,是因为该决议还就国都、纪年、国歌作出了规定,其有关国旗的规定可与国旗法一并适用,以国旗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及对毗连区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五条关于我国的领海基线由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国务院于1996年5月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这个声明属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该法时,应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所必需的法律,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就要对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及人员提供领事特权与豁免,我驻港部队也将于7月1日进驻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就决定草案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转载自高翰文的博客(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8663)

dwnews 的links 是转载时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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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3-11-2 22:20:30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是知法犯法,不严惩不足平民愤2013-10-01

最近被爆出上海法官团体嫖妓。有人非常生气地说:“法官团体嫖妓是知法犯法,不严惩不足平民愤” 。 好像真的一样。

请睁大眼睛看一看,一些政府部门包括侨办公安和领事馆一直在知法犯法,篡改中国国籍法, 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

仔细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籍法。 非常清楚,中国国籍法中根本没有“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国籍就自动丧失”, “不允许双重国籍”的条款;更没有“加入外国籍,就注销中国护照”的条款。

“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国籍就自动丧失的条款”是对中国国籍法的篡改,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的。

“不允许双重国籍” 是对中国国籍法的篡改,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的。

“加入外国籍,就注销中国护照” 是对中国国籍法的篡改,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的。

法官团体嫖妓是知法犯法,不严惩不足平民愤。

但是,连政府部门都是不能依法办事,而是知法犯法,怎么指望小小法官依法守法呢?

一些政府部门篡改中国国籍法, 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是知法犯法, 和法官团体嫖妓知法犯法相比,是九牛一毛。

篡改中国国籍法, 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是更为严重的知法犯法, 不严惩不足平民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一部分:1980《国籍法》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一部分:1996《国籍法解释》: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人大常委会关于1996《国籍法解释》是国籍法一部分的说明: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69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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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13-11-2 22:24:09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剥夺中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必然结果2013-10-11

注:中国国籍法包括80年国籍法和96年国籍法解释。中国80年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96年国籍法解释:即不承认外国籍,只承认中国籍。

因此,侨办和外交部的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的“不允许双重国籍”完全违反中国国籍法。

希望习李的新政府尽快纠正侨办和外交部对国籍法的歪曲,恢复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的中国籍。

《剥夺中国人民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必然结果》

强制性剥夺1978年改革开放出国的中国人民出生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过时政策的必然结果。

这里所说的“必然结果”既是一个逻辑推论的必然结果,也是现实实践的必然结果。

一个人有两个国籍:一个中国国籍和一个美国国籍。

一个人中国出生国籍,根据中国文明的传统和现行的法律而得;同一个人的美国归化国籍是按照美国的法律而的。源出不同。它们可以同时存在。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国家,它们之间没有一个只允许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国籍“条约”。相反,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一个人在保留原国籍的同时,可以归化美国国籍;或者在归化美国国籍后,没有要求退出原来的国籍。

中国侨办的政策是“不允许双重国籍”。侨办无法不允许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下,在保留原中国国籍的同时,归化美国国籍;或者说,侨办无法“不允许”这个中国人有美国国籍,侨办也无法剥夺这个人的美国国籍。侨办剩下只有一个出路或选择:即剥夺这个人的中国国籍。

这两个句子实际上服从一个逻辑推理:

 * 如果“不允许双重国籍”,那么其结果一定是剥夺具有双重国籍的中的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 如果要剥夺中国人民国籍,就一定要篡改中国国籍法,把“不承认双重国籍”改为“不允许双重国籍”

逻辑是无情的。法律的生命之一在于符合逻辑和语法规范,符合逻辑和语法规范保证思维正确。

侨办的错误政策违背中国国籍法,把“不承认双重国籍”改为“不允许双重国籍”,再从“不允许双重国籍”推导出剥夺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因此,侨办剥夺中国人民出生国籍的错误政策是建立在逻辑混乱,语法错误和思维紊乱之上的。

有关“不承认双重国籍”和“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区别,可参见笔者博文《浅论不承认双重国籍和不允许双重国籍》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2532

(作者:高翰文)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7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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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3-11-2 22:27:38 | 只看该作者
出生地国籍,归化国籍和恢复双重国籍(转载)2012-07-05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政府正在“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人保部副部长:相关部门正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2011年07月02日21世纪经济网)

对国籍概念本质及其特点研究和分析是一个双重国籍研究的一个出发点和最重要的课题。

国籍分为两大类: 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

非出生地国籍又分为两类:根据所谓“血统”认定的国籍和通过入籍方式取得的国籍(归化国籍)。

在日常生活中,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貌似或表面上相同。但实际上它们两者有很多的重要和关键的区别。正是这些重要和关键的区别说明并且决定了它们两者是两种性质上或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国籍。

出生地国籍大致和英文的“NATURAL-BORN CITIZENSHIP”相近。

例如,老李出生在1900年中国北京,今天仍然健在。老李的父母或祖父母都是出生和生活在北京,曾是“大清帝国的臣民”。那么,“大清王朝”承认老李是“大清国臣民”(即有大清国国籍);1911年年10月10日在南京成立的“中华民国”会承认老李有“中华民国”国籍;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以北京为首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老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那么是否老李有了三个不同的国籍(大清国国籍,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呢?回答可以是“YES”也可以是“NO”。看你从什么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但无论怎样回答这个问题,有一点简单明了:即,三个不同的国籍只是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老李的出生地或祖国是中国。大清国,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同历史时期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出现的三个不同政体。

一个人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天经地义有在土地上生存,生活,工作和死去(死后埋葬)等等的一切基本权力。这是大地和上天赋予的。有时远走他乡,甚至飘洋过海到异国谋生,晚年“落叶归根”。这是一种自然的回归,属于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有时晚年也不能回到出生地,但有出生地国籍伴随一生。出生地国籍是这一切的保证。出生地国籍象征著人类生存的底线和人的最为基本尊严。出生地国籍朴实和自然,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之一。上下几千年都如此。人类文明是相通的。几千年来,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发源地和当今所在的国家(除1955年后的中国大陆政府),都承认出生地国籍这条基本法则。在世界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承认出生地国籍几乎是一条为古今中外都承认的自然法制。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它高于法律。法律只是尊重它,服从它。它是一国法律包括国籍法的基础的基础。

国家基本义务之一务就是通过宪法与法律制度尊重与保护其国土上的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对于上面例子中老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是任何一个国家(大清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的一个基本义务。不同王朝或国家对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实际上只是对事实存在的一种认可。对于所有人的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是任何一个国家合法和正统的前提。一个国家通过对其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来实现其国家及制度的自身合法性。

简而言之,一般来说,只要出生在本国土地上,无论出生在何年代,无论当时的国家是哪个朝代或国家社会制度,他/她就有现国家的国籍。在几千年的世界和人类文明史上,除了1955年以后中国大陆以外,世界各国政府(政体)对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其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与出生地国籍不同的是非出生地国籍。 非出生地国籍则种类繁多,但本质上是一样的,非出生地国籍是一个国家通过其现行法律条款来规范和实现的,因国而异,因时而异。

非出生地国籍最主要有两个种类。一种是根据所谓“血统”认定的国籍。如一个人出生在国外,但他的父母或祖父母是中国国籍,他就可以申请父母或或祖父母所在国的国籍。一般来说,各国以祖孙三代为限。这种以祖孙三代为限的国籍认定实际上也是出生地国籍的顺延。

顺便提一下,中国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和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都有“固有国籍”的专门条款。 “固有国籍”实际包含了两种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国籍:1)出生地国籍;2)上面提到的非出生地国籍中根据“血统”认定的国籍。由于在这两个国籍法文本中,根据“血统”认定的国籍没有限定为三代,由此造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国初期的中国国籍的混乱。例如,按照<<大清国籍条例>>和<<中华民国国籍法>>“固有国籍”条款,一个跟随明朝郑和在明永乐三年(1405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移民至印度尼西亚的明代中国人后裔也会有大清国籍或中华民国国籍。在这个意义上,从理论上来说,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实际上纠正了当时中国国籍问题上的混乱。而且当时采用的方式也是十分宽大的:即给在东南亚各国所有中国人(包括出生在中国的和非出生在中国的)一次机会:要么加入中国籍放弃印尼籍;要么加入印尼籍放弃中国籍。 但矫枉过正。1955年“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中包含的剥夺出生地国籍条款及其实际操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政策实施上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我们下面还会分析。

非出生地国籍中另外一个种类(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种类)是所谓“归化国籍”。“归化国籍”一词都出现在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和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中。“归化国籍”是外来词,是从英文“NATURALIZED CITIZENSHIP”翻译而来。查一下中英文词典,NATURALIZED 或 NATURALIZATION 翻译为“顺化, 归化;入国籍”。维基百科(wikipedia.org)对Naturalization是这样定义的“Naturalization (or naturalisation) is the 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ty by somebody who was not a citizen of that country at the time of birth.”。翻译成中文就是,Naturalization 就是某人取得公民和国籍,而他不是该国的出生时的公民。直译比较别扭,但意思一目了然:“归化”(NATURALIZATION)就是通过加入国籍的方式取得国籍和公民身份,以别于出生地国籍。

于是,与出生地国籍公民(NATURAL BORN CITIZEHSHIP)相对,就有了“归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SHIP)。

在一个国家,一个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和一个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包括归化国籍)虽然可以持一样形式的身份证,一样形式的的护照,但这两种国籍很多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出生地国籍是天然的,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如果说硬要一个东西来证明出生地国籍,那么医院出生证甚至产婆的口述都可以是出生地国籍的证明。非出生地国籍则是非天然的,非自然的和后天通过入籍方式得到的。正如上面提到的, 出生地国籍和祖国联在一起,超越特定国家政体,先于特定国家政体。而非出生地国籍则是国家在特定国家法律下根据具体情况赋予的。非出生地国籍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满足一系列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得到的。

第二个区别是,出生地国籍是唯一的而出生地国籍是非唯一的。一个人只能出生在一个地方,而不可能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一个时间,一个人只会有一个出生地国籍,而不可能有两个出生地国籍。然而,一个人则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出生地国籍。 如印度,埃及和伊拉克都是世界四大文明国的所在地,它们都承认双重国籍。一个印度出生的有印度出生地国籍的人,可以在埃及“归化”或“入籍”为埃及公民,然后又“归化”或“入籍”为伊拉克公民。此时,他就有了一个出生地国籍(印度),两个非出生地国籍(埃及和伊拉克)。

“出生地”即祖国”是唯一的,祖国和可以和亲妈亲爹相比。“归化国”可以有一个甚至一个以上,。一定要比喻的话,那么“归化国”就是“后妈”,“寄妈”。“后妈”“寄妈”怎么能和亲妈相提并论呢?

第三个区别是 ,出生地国籍是无条件的,非出生地国籍则是有条件的。一个人出生在这个地方,无论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无论他的生身父母是何种婚姻状态,何种宗教信仰或政治立场,他/她从出生的那瞬间开始, 就有了建立在这块土地上的国家的出生地国籍。他长大成人后,何种宗教信仰,政治立场,无论他是否遵守世俗的习惯国家法律, 他依然有出生地国籍。 然而,非出生地国籍则是有条件的。例如,在很多国家归化国籍的条文都规定,申请归化国籍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一个只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犯了国法,会得到法律制裁,但国家不会取消其出生地国籍。如果一个归化国籍者不遵守归化国的法律,除了得到相同法律制裁之外,国家有权取消其归化国籍,并遣送回原国籍。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出生地国籍是自然的和无条件的;归化国籍是有条件的:遵守归化国的法律是条件之一。

第四个区别是 ,具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具有一个国家完整的所有的公民权力;而非具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仅具有一个国家一部分的公民权力。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不具有一个国家最最重要(担任国家元首)的公民权力。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规定,只有具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才能有担任国家元首或竞选国家元首的资格。至于具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能否担任或竞选国家元首以下的职位的问题上,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有很大区别。

还可以例出“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之间的更多区别。

由此可见, “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有这么多的重要的区别。正是这些重要区别决定了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是两种性质上或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国籍。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这种本质上根本上的不同,在关键或重要时刻会充分地显露出来。

中国1955年开始执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该政策从理论上说在当时有可取之处,即纠正了由<<大清国籍条例>>和<<中华民国国籍法>>“固有国籍”条款带来的国籍混乱。但是,该政策在理论上一开始有一个缺陷即剥夺了出生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国籍”。在1955年到1976年这段闭门锁国的时期,这种错误的危害性没有显露出来。 随著1978年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具有中国出生地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简称“中国大陆公民”)走向世界各国。据不完整统计,自1978年改革开放,有近500万的中国大陆公民的走向世界。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危害性开始显露出来,而且其危害性越来越大。中国和平崛起,其公民必然走向世界。对于执政者来说今天在位也许无机会旅居国外,但他们的后代以及本人不在位后却有机会旅居国外。“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及其剥夺中国大陆出生地国籍的危害性不仅给这几百万(将来会越来越多)平民百姓带来伤害,也会给执政者及家庭自身带来伤害。

一个国家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在某个历史时期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出生地国籍, 以换取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以维护国家利益,虽然难以接受但可以理解。但当这种特殊条件消失或不在起决定性政治作用时,国家应该修改和完善其政策,恢复其自然。一个国家要长久治安民心所归,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一个政府要代表包括旅居国外民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基本利益,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一个国家和其历届政府要代表国家正统,就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中国政府要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就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

因此,恢复双重国籍不仅仅是现在和将来旅居国外的的平民百姓和政府当局执政者及家庭自身的利益所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所在,更是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所在。

恢复双重国籍是尊重出生地国籍的唯一选择。望中国政府能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早日恢复双重国籍。

2012年元旦
华尹

<<出生地国籍,归化国籍和恢复双重国籍>>转自<<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论文精选>>2012年版(版权所有)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16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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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13-11-2 22:31:34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违反国籍法2013-10-19


中国的一些政府机构包括侨办,公安局和中国驻各国领事馆为了其个人和团体的私利,肆意剥夺出国人民的国籍。他们的做法违反了中国国籍法(包括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违反了中华文明,违反了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剥夺国籍特别是出生国籍的共识,违反了中国政府承诺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国籍(Nationality)”的条款。



经过多年的讨论,我们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本质和现象都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这就是,一个法制国家,必须兼顾其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也包括中国国籍法在内,都采取了尊重每个人的出生国籍或祖籍,法律上不剥夺一个人的国籍,把其国民取得的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明或证件(即不承认其外国国籍)。事实上,中国人大常委会在1996年《国籍法解释》)也是这样解释的。最近公安部认定具有美国和中国双重国籍的胡炜升先生的国籍为中国国籍,是中国国籍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个具体体现。(参见《读中国公安部关于双重国籍的一份电传》(http://blog.dwnews.com/post-276891.html)

因此,我们呼吁恢复双重国籍,不是呼吁政府去承认双重国籍。一个国家只承认自己国家的国籍,无可非议。中国的国籍法是这样规定的;世界各国都是这么做的。

我们呼吁政府恢复双重国籍,是呼吁政府不要剥夺自己人民的国籍,1978年以后出国的人民的国籍是血缘国籍和出生国籍的综合。

例如,美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承认其他双重国籍者手中的他国护照,也不会提供对有双重国籍者在国外的任何法律纠纷。但是美国法律和政府不剥夺一个人的国籍(包括出生国籍和归化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大致如此。不剥夺国籍,意味着默认双重国籍。美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因此而默认双重国籍。

但他们在默认双重国籍的同时,又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有双重国籍,政府官员不得有外国银行账号等。

而中国1980年的国籍法却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这样造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对于500万出国的普通百姓来说,他们不愿退出自己的祖籍和出生国籍,但却被剥夺其祖籍和出生国籍;而那些贪官却可以保留双重国籍。

中国的一些政府机构就是这样,为了其个人和团体的私利,却反其道而行之:任意曲解国籍法并剥夺出国人民的国籍。

中国的一些政府机构一开始用伪造一些理论和原则,进行欺骗(如原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同时利用像南方报等把贪官和在海外艰苦奋斗的出国人民连在一起。

当这些欺骗和阴谋被揭穿后,理屈词穷,只好用漫骂方式来抹黑出国人民为恢复双重国籍所作的努力。

在胡温时代,许有声以及侨办和南方报可以大行其道。但是这个时代马上变为过去式了!

相信中国新政府,能依法治国,早日恢复出国人民的祖籍和出生国籍以及回国自由。

下面这篇文章以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向中国政府呼吁恢复双重国籍:即呼吁中国政府不要剥夺出国人民的祖籍和出生国籍。所以向读者推荐一下。

《出生地国籍,归化国籍和不剥夺中国籍》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政府正在“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人保部副部长:相关部门正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2011年07月02日21世纪经济网)

对国籍概念本质及其特点研究和分析是一个双重国籍研究的一个出发点和最重要的课题。

国籍分为两大类: 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

非出生地国籍又分为两类:根据所谓“血统”认定的国籍和通过入籍方式取得的国籍(归化国籍)。

在日常生活中,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貌似或表面上相同。但实际上它们两者有很多的重要和关键的区别。正是这些重要和关键的区别说明并且决定了它们两者是两种性质上或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国籍。

出生地国籍大致和英文的“NATURAL-BORN CITIZENSHIP”相近。

例如,老李出生在1900年中国北京,今天仍然健在。老李的父母或祖父母都是出生和生活在北京,曾是“大清帝国的臣民”。那么,“大清王朝”承认老李是“大清国臣民”(即有大清国国籍);1911年年10月10日在南京成立的“中华民国”会承认老李有“中华民国”国籍;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以北京为首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老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那么是否老李有了三个不同的国籍(大清国国籍,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呢?回答可以是“YES”也可以是“NO”。看你从什么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但无论怎样回答这个问题,有一点简单明了:即,三个不同的国籍只是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老李的出生地或祖国是中国。大清国,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同历史时期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出现的三个不同政体。

一个人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天经地义有在土地上生存,生活,工作和死去(死后埋葬)等等的一切基本权力。这是大地和上天赋予的。有时远走他乡,甚至飘洋过海到异国谋生,晚年“落叶归根”。这是一种自然的回归,属于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有时晚年也不能回到出生地,但有出生地国籍伴随一生。出生地国籍是这一切的保证。出生地国籍象征著人类生存的底线和人的最为基本尊严。出生地国籍朴实和自然,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之一。上下几千年都如此。人类文明是相通的。几千年来,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发源地和当今所在的国家(除1955年后的中国大陆政府),都承认出生地国籍这条基本法则。在世界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承认出生地国籍几乎是一条为古今中外都承认的自然法制。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它高于法律。法律只是尊重它,服从它。它是一国法律包括国籍法的基础的基础。

国家基本义务之一务就是通过宪法与法律制度尊重与保护其国土上的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对于上面例子中老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是任何一个国家(大清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的一个基本义务。不同王朝或国家对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实际上只是对事实存在的一种认可。对于所有人的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是任何一个国家合法和正统的前提。一个国家通过对其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来实现其国家及制度的自身合法性。

简而言之,一般来说,只要出生在本国土地上,无论出生在何年代,无论当时的国家是哪个朝代或国家社会制度,他/她就有现国家的国籍。在几千年的世界和人类文明史上,除了1955年以后中国大陆以外,世界各国政府(政体)对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其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与出生地国籍不同的是非出生地国籍。 非出生地国籍则种类繁多,但本质上是一样的,非出生地国籍是一个国家通过其现行法律条款来规范和实现的,因国而异,因时而异。

非出生地国籍最主要有两个种类。一种是根据所谓“血统”认定的国籍。如一个人出生在国外,但他的父母或祖父母是中国国籍,他就可以申请父母或或祖父母所在国的国籍。一般来说,各国以祖孙三代为限。这种以祖孙三代为限的国籍认定实际上也是出生地国籍的顺延。

顺便提一下,中国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和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都有“固有国籍”的专门条款。 “固有国籍”实际包含了两种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国籍:1)出生地国籍;2)上面提到的非出生地国籍中根据“血统”认定的国籍。由于在这两个国籍法文本中,根据“血统”认定的国籍没有限定为三代,由此造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国初期的中国国籍的混乱。例如,按照《大清国籍条例》和《中华民国国籍法》“固有国籍”条款,一个跟随明朝郑和在明永乐三年(1405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移民至印度尼西亚的明代中国人后裔也会有大清国籍或中华民国国籍。在这个意义上,从理论上来说,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实际上纠正了当时中国国籍问题上的混乱。而且当时采用的方式也是十分宽大的:即给在东南亚各国所有中国人(包括出生在中国的和非出生在中国的)一次机会:要么加入中国籍放弃印尼籍;要么加入印尼籍放弃中国籍。 但矫枉过正。1955年“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是“不允许双重国籍”;其中包含的剥夺出生地国籍条款及其实际操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政策实施上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我们下面还会分析。

非出生地国籍中另外一个种类(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种类)是所谓“归化国籍”。“归化国籍”一词都出现在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和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中。“归化国籍”是外来词,是从英文“NATURALIZED CITIZENSHIP”翻译而来。查一下中英文词典,NATURALIZED 或 NATURALIZATION 翻译为“顺化, 归化;入国籍”。维基百科(wikipedia.org)对Naturalization是这样定义的“Naturalization (or naturalisation) is the 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ty by somebody who was not a citizen of that country at the time of birth.”。翻译成中文就是,Naturalization 就是某人取得公民和国籍,而他不是该国的出生时的公民。直译比较别扭,但意思一目了然:“归化”(NATURALIZATION)就是通过加入国籍的方式取得国籍和公民身份,以别于出生地国籍。

于是,与出生地国籍公民(NATURAL BORN CITIZEHSHIP)相对,就有了“归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SHIP)。

在一个国家,一个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和一个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包括归化国籍)虽然可以持一样形式的身份证,一样形式的的护照,但这两种国籍很多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出生地国籍是天然的,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如果说硬要一个东西来证明出生地国籍,那么医院出生证甚至产婆的口述都可以是出生地国籍的证明。非出生地国籍则是非天然的,非自然的和后天通过入籍方式得到的。正如上面提到的, 出生地国籍和祖国联在一起,超越特定国家政体,先于特定国家政体。而非出生地国籍则是国家在特定国家法律下根据具体情况赋予的。非出生地国籍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满足一系列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得到的。

第二个区别是,出生地国籍是唯一的而出生地国籍是非唯一的。一个人只能出生在一个地方,而不可能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一个时间,一个人只会有一个出生地国籍,而不可能有两个出生地国籍。然而,一个人则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出生地国籍。 如印度,埃及和伊拉克都是世界四大文明国的所在地,它们都承认双重国籍。一个印度出生的有印度出生地国籍的人,可以在埃及“归化”或“入籍”为埃及公民,然后又“归化”或“入籍”为伊拉克公民。此时,他就有了一个出生地国籍(印度),两个非出生地国籍(埃及和伊拉克)。

“出生地”即祖国”是唯一的,祖国和可以和亲妈亲爹相比。“归化国”可以有一个甚至一个以上,。一定要比喻的话,那么“归化国”就是“后妈”,“寄妈”。“后妈”“寄妈”怎么能和亲妈相提并论呢?

第三个区别是 ,出生地国籍是无条件的,非出生地国籍则是有条件的。一个人出生在这个地方,无论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无论他的生身父母是何种婚姻状态,何种宗教信仰或政治立场,他/她从出生的那瞬间开始, 就有了建立在这块土地上的国家的出生地国籍。他长大成人后,何种宗教信仰,政治立场,无论他是否遵守世俗的习惯国家法律, 他依然有出生地国籍。 然而,非出生地国籍则是有条件的。例如,在很多国家归化国籍的条文都规定,申请归化国籍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一个只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犯了国法,会得到法律制裁,但国家不会取消其出生地国籍。如果一个归化国籍者不遵守归化国的法律,除了得到相同法律制裁之外,国家有权取消其归化国籍,并遣送回原国籍。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出生地国籍是自然的和无条件的;归化国籍是有条件的:遵守归化国的法律是条件之一。

第四个区别是 ,具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具有一个国家完整的所有的公民权力;而非具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仅具有一个国家一部分的公民权力。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不具有一个国家最最重要(担任国家元首)的公民权力。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规定,只有具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才能有担任国家元首或竞选国家元首的资格。至于具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能否担任或竞选国家元首以下的职位的问题上,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有很大区别。

还可以例出“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之间的更多区别。

由此可见, “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有这么多的重要的区别。正是这些重要区别决定了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是两种性质上或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国籍。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这种本质上根本上的不同,在关键或重要时刻会充分地显露出来。

中国1955年开始执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但在实际的执行中,“不承认双重国籍”变成了“不允许双重国籍”;“不允许双重国籍”最后又演变为“不允许有中国国籍或剥夺中国大陆公民的中国出生国籍”。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该政策从理论上说在当时有可取之处,即纠正了由《大清国籍条例》和《中华民国国籍法》“固有国籍”条款带来的国籍混乱。但是,该政策在理论上一开始有一个缺陷即剥夺了出生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国籍”。在1955年到1976年这段闭门锁国的时期,这种错误的危害性没有显露出来。 随著1978年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具有中国出生地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简称“中国大陆公民”)走向世界各国。据不完整统计,自1978年改革开放,有近500万的中国大陆公民的走向世界。不允许双重国籍政策的危害性开始显露出来,而且其危害性越来越大。中国和平崛起,其公民必然走向世界。对于执政者来说今天在位也许无机会旅居国外,但他们的后代以及本人不在位后却有机会旅居国外。“不允许双重国籍”政策及其剥夺中国大陆出生地国籍的危害性不仅给这几百万(将来会越来越多)平民百姓带来伤害,也会给执政者及家庭自身带来伤害。

一个国家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在某个历史时期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出生地国籍, 以换取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以维护国家利益,虽然难以接受但可以理解。但当这种特殊条件消失或不在起决定性政治作用时,国家应该修改和完善其政策,恢复其自然。一个国家要长久治安民心所归,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一个政府要代表包括旅居国外民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基本利益,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一个国家和其历届政府要代表国家正统,就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中国政府要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就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

因此,恢复出国的大陆人民的中国出生国籍不仅仅是现在和将来旅居国外的的平民百姓和政府当局执政者及家庭自身的利益所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所在,更是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所在。

恢复出生国籍是尊重出生地国籍的唯一选择。望中国政府能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早日恢复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的出生国籍。

[谈迁注  09/30/2013]

原文的作者是华尹,发表于2012年元旦。

该文简简单单,普普通通,却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篇经典之作。该文深入浅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出生国籍有别于归化国籍以及中国政府剥夺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国籍政策违反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的性质。 该文不仅唤起了众多有识之士的为恢复中国出生国籍的持续不减的热情,也唤醒了成千上万的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对自己中国出生国籍的意识和重新思考。

本博怀着非常尊崇原文及原文作者的心情,小心翼翼地根据最新对于“承认双重国籍”和“允许双重国籍”的区别的研究成果,对文章作了点微小修改,以期更好更准确的表达我们呼吁中国政府纠正错误政策恢复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的正当诉求。

原文题为《出生地国籍,归化国籍和恢复双重国籍》转自《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论文精选》2012年版(版权所有)。原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16196.html。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75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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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3-11-2 22:35:17 | 只看该作者
有可能走法律渠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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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13-11-2 22:36:29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印度国籍法尊重祖国籍回归出生地法则 2012-05-04

原名<<印度的国籍和公民身份法和双重国籍>>

印度的<<国籍和公民身份法>>,在承认或不否认双重国籍的各个国家中,对其国民的国籍和公民身份的规范,在表述上最为复杂,细致和精确。

<<国籍和公民身份法>>1955年第一版。以后修订多次。本文以2005年6月28日由印度总统签发生效的版本为准。该版本是最新的版本。

在印度法律中,严格区分了国籍和公民身份。

国籍是:NATIONALITITY,与出生地和祖籍连在一起;公民身份是: CITIZENSHIP,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职,外交及护照连在一起。

印度法律不否认印度人民双重国籍。大致可以表述为,印度法律在承认印度人民的出生地或祖国籍(NATIONALITITY OF ORIGIN)的同时,承认印度人民 的外国国籍 (NEW FOREIGN NATIONALITITY)。印度法律有限制地承认有上述双重国籍的印 度人在印度国内的作为本国国民(INDIA CITIZENSHIP 和NATIONALITY )的权力 ;而否认有上述双重国籍的 印度人的作为外 国公民(FOREIGN CITIZENSHIP, FOR EXAMPLE, US CITIZENSHIP) 的权力, 但承认上述双重国籍的印度人在国外时的外国公民权力。

繁琐,有点累。但情况就是这样。

大部分中国人讲实惠,关心的是“到底怎么啦”。

所以,让我们来看一下,一个出生在印度的印度人,去了美国,归化为美国公民以后,现在有要回印度,会发生些那些事。

而印度人的双重国籍在具体实施上有简单得离奇。

首先这个该印度人有两个选择:

第一,只是当一个美国公民。拿美国护照到印度领事馆办理签证,然后在印度被当作美国公民。暂不讨论。

第二,既是美国公民又是印度公民,只需两步,完成“双重国籍”手续:

第一步,把<<印度护照>>交给印度领事馆,换一本<<海外印度公民证>> (“Over seas Citizen of India”),简称“OCI”。 有趣的是,印度人的<< 海外印度公民 证>> 和<<印度护照>>无论 是大小还是颜色,几乎一模一样。

第二步, 在<<美国护照>>上盖一个“终身签证(LIFETIME VISA)。

当然,钱不能少 :$275美金。

完了。一次性的。签证一辈子有效。

就这么简单!

不像我们现在有中国大陆出生地国籍(祖国籍),又有一个甚至一个以上其他国籍归化国籍的中国公民,,想回自己的家,先要费时费钱去签证,而且至少每2年要签一次,每次要交$175。

这位印度籍美国公民凭<<海外印度公民证>>和盖“终身签证<<美国护照>>,自由出入印度。

印度法律顾及祖孙三代。他的出生在美国的儿子女儿以及孙子孙女也可以有<<海外印度公民证>>和盖“终身签证的<<美国护照>>。

这位印度籍美国公民到了印度,仍然是印度公民–真正的印度公民(TRUE INDIA CITIZEN),一样可工作生活做生意。在印度国内,对于不想当官的平民百姓来说,有<<海外印度公民证>>的印度人和有<<印度护照>>的的印度人,几乎没有差别。有同等的遗产权和继承遗产权;有同等的一般的工作权和居处权,等等权力和义务。

不必像现在中国籍美国公民在中国,回到自己的家里,每个星期还要向派出所报到,否则违法;轻则罚款;重则罚款加驱逐出境。想工作,还要另外申请劳工证。一等几个月,等申请到劳工证,菜早凉了。甚至在国内想买一块坟地,落叶归根,将来和祖先埋葬在一起,也要作为外国人处理不算,还要多交30%的坟地费。
但是,对于想当官,不管目的是想升官发财也好,或目的是单纯地为印度人民服务或为实现解放全人类的远大政治抱负也好,有<<海外印度公民证>>的印度人来说,就有所限制了。依据印度法律,有<<海外印度公民证>>的印度人无选举权,也不能当总统,副总统等等,甚至不能当公务员。

出了印度国境,有<<海外印度公民证>>的印度人和有<<印度护照>>的的印度人,就不一样了。按照印度的<<国籍和公民法>>,在印度境外,印度政府只承认<<海外印度公民证>>的印度人的美国护照 ;只承认印度人的<<印度护照>>。

印度的<<国籍和公民法>>还有许多细则。如,不是所有具有印度出生地或祖籍(INDIA NATIONALITY)并有外国公民身份(如,US CITIZENSHIP)的 印度人都可以领 到一张“海外印度公民证”的。

依据<<国籍和公民法>>,对犯有可导致一年刑期的海外印度人,领事馆可拒绝他<<海外印度公民证>>的申请。也就是说,这位海外印度人只能凭美国护照申请去印度的签证;一旦印度领事馆拒绝签证,这位海外印度人就回不了印度。中国有关单位肯定很喜欢“借鉴”这一条。

印度国籍法尊重祖国籍,回归了“出生地法则”。

可悲的是,具有同样古老文明的中国,1980年的现在仍有效的国籍法中的单一国籍法规违背或偏离了朴实而神圣的“出生地法则”。

(原作者:Lijade; 原转载时稍有修改,因无法联系征求同意,请万分原谅。)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195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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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13-11-2 22:47:32 | 只看该作者

官方松口:回中国探亲免签证就要来了

本帖最后由 路见不平兮 于 2013-11-2 23:49 编辑

印度是民主国家,你怎么好拿印度和中国比?
应该看看朝鲜实不实行双重国籍。
小胡在高级干部会上说了,要向朝鲜学习。
按小胡的看法,你入了外国籍或是去了国外,就是叛徒。
坛子里的很多五毛,按国内的分类,实际上被划为叛徒汉奸的。
搞笑的是,GCD眼中的五毛,居然攻击实话实说的中国人是汉奸。
那些扯淡的五毛,要是不信我说的,你可以回国当面问问相关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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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13-11-3 17:49:16 | 只看该作者
51 成了5毛攒?的地方了,只5毛就写那么多,有人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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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13-11-3 21:22:03 | 只看该作者
好失望. 打电话为旅行社, 说五年多次的Q签证还没有影. 看来除了增加收费, 手续麻烦(要邀请信,亲友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外, 没有什么好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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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13-11-4 14:49:01 | 只看该作者
希望解决在大陆出生的该称海外“什么人”的有个合理的称呼,归还该属于他们自己的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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