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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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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唐炜臻的热情高涨,关心,挺唐是绝大多数,为什么发帖支持唐炜臻是少数?

 
361#
发表于 2010-11-18 20:06:29 | 只看该作者
东扯葫芦西扯叶
说的些什么呀
360楼,送你一个字:累
偶不跟你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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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发表于 2010-11-18 21:13:42 | 只看该作者
花花兄,我们到别处谈谈金瓶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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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发表于 2010-11-18 21:21: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8 21:22 编辑

花花兄,有人拿我和tom打趣,我知道你舌战群儒的本领,帮帮我?
http://bbs.51.ca/thread-2640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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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发表于 2010-11-18 21:35:21 | 只看该作者
老唐自己承认旁氏,编造利润,我想这都是共识了吧。
接下来就是如何惩罚的问题了。
大家说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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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发表于 2010-11-18 21:41:13 | 只看该作者
tom,263楼的链接过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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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发表于 2010-11-18 21:46:45 | 只看该作者
花花兄看来泡美眉忘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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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发表于 2010-11-18 21:49:03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赞成新闻要自己动脑子想想再下结论。
老唐这事我就是自己动了脑子的,哈哈。
我一开始也没有预设立场,我看的证据也都是
老唐自己说的话和他自己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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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发表于 2010-11-18 22:12:39 | 只看该作者
tom, 也不能单方面相信唐先生的话,除非你相信他的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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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发表于 2010-11-18 22:24:11 | 只看该作者
连老唐自己的话都不能信,那我能相信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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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发表于 2010-11-18 23:15: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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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发表于 2010-11-19 00:20:31 | 只看该作者
我又回去看了一楼老唐自己写的文章,
自我感觉如此良好,真是不服不行。
我也不止一次地问自己,是不是自己冤枉了好人?
不过我读了老唐自己写的文章,他其实对那些事实
并不否认,比如编造利润,但他并不认为这是诈骗。
我也不是法律专家,但我知道这是骗人,就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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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发表于 2010-11-19 00:26:24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拜托
就不要自己捧自己啦
现在止吐的药很贵呀
拜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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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发表于 2010-11-19 02:06:31 | 只看该作者
答案就是SEC找不到证据,所以主动向唐炜臻先生伸出橄榄枝。因为SEC认为这样一个和解是双赢。
赢在什么地方:1,SEC如果继续找证据,成本过高,赢的概率较小。甚至有可能SEC已经找到了唐先生无辜的证据,但是SEC不愿输,因为已经花了不少钱,而且输了会影响SEC的权威。
2,SEC知道唐先生已经没钱了,也知道打不起官司,就算有无辜的证据,也一定是想尽快了结。所以如果体面地了结这个案子,对双方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结论:SEC要求唐先生
1,不否定SEC的所有控诉,保留了SEC的体面;对控诉的不否定,都是排他性的条款,也就是别人无法使用这里的不否定。
2,保证唐先生不被SEC起诉;
3,如果OSC找到新的证据,SEC可能会跟进;
4,为保险起见,禁止唐先生涉足美国证券市场;
对唐先生来说,这有几大利好:
1,SEC无法证实旁氏控诉,这样的难题估计OSC同样碰到。而且SEC给了OSC一个榜样。
2,经济上压力减小,可以专注于加拿大案件。
所以大家如果把这个案件看穿,就知道北美的法律体系走的是实用主义,而不是坚持正义。所以舆论的所谓正义,根本对法律没影响。(如果有利益关系,当然那又不一样了)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8:1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是唐炜臻的什么人?如果你是唐炜臻本人也就罢了。他就是一个即将进监狱的小丑。你一直声称你和唐案无关。但从你的这些垃圾贴来看,你和唐有大大的关系,你在这里跳的多厉害都没用,明眼人都知道你想干什么。你自己好自为之吧。这个帖子不是回你,主要是基于给关心此案的朋友一点个人意见,我不是法律专家,你更不是,或者你就是唐炜臻,那更跟你没什么好说的啦。

1,SEC对唐是民事起诉而不是刑事正如FISHHAWK前面所说,主要原因是犯罪人及实体在加拿大而不是美国。SEC是将保护投资人作为最高优先,民事起诉已经能达到目的。SEC将唐及的加拿大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美国DALLAS的WINWIN CAPITAL及其WINWIN CAPITAL的相关实体。显然WINWIN CAPITAL不是旁氏操作人,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一起起诉。

2,SEC四月起诉唐,OSC6月10日刑事控告唐12项重罪(注1),不是时间上的偶然。因为SEC一直在和OSC沟通合作(注1)。相信OSC不仅收到了唐加拿大受害者的举报,而且和SEC密切沟通合作才会在,OSC6月刑事起诉了唐。然后SEC在唐受到OSC的正式起诉后,才在7月和唐达成了所谓的中期裁决(INTERLOCUTOTY JUDGEMENT). 有了一个中期结果后,法庭才能任命RECEIVER来RECOVER任何剩下的资金或任何隐藏的资金,这符合SEC保护投资者和挽回损失作为第一目标的宗旨。事实上,中期裁决后法庭很快就任命了TOMTONG作为美国这面的RECEIVER,现在已经冻结或找到了100万美元左右,追讨虚假利润的信件据悉也在进行中。

3,这份中期裁决共有12点,实际上是被告的认罪书。中期裁决第二点说“WITHOUT ADMITTING OR DENYING  THE ALLEGATIONS OF THE COMPLAINT玩的是法律上的文字游戏,实际上是说被告默认指控。后面的几点对被告更加苛刻。 第三点说的是被告同意法庭有权利决定是否返还虚假利润(ILL-GOTTEN PROFITS注意这是裁决上的原用词)和民事赔偿。而且被告嫌疑人不得争辩(ARGUE)没有违反联邦法律,被告不能挑战此仲裁的有效性。第五点说被告放弃上诉的权利。第六点被告完全是自愿达成协议,原告SEC没有胁迫,提供好处保证和诱惑原告。第九点SEC保留刑事诉讼的权利,被告不被屏蔽于刑事罪以外。第十条,被告不得公开直接或间接否认SEC的指控,如有违反,SEC可以推翻此中期裁决,重新起诉。唐为什麽要在这样的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所谓和解上签字,因为他有罪。接受是他唯一的选择。他别无选择。

4,在加拿大这个对白领犯罪相对软弱的国家里,刑事起诉本身已经说明了事情的严重性。根据2009年省证监会报告,2008 至2009 年间,证监会共提起23起诉讼,涉及125名个人和公司。其中21起案件经证监会听审处理,只有2 起起诉于省法庭(注2)。前证监会司法部主任Joe Goria表示:“简单来说,对证监会对有明显欺诈和不良商业行为,特别是当投资者损失非常严重案件才会提起刑事指控。而行政听审的目的是剔除无良和不诚实人士以保护投资市场的完整性。”

注1:OSC charges 'Chinese Warren Buffett' with fraud
http://www.financialpost.com/story.html?id=1682062

注2:为什么证监会对唐炜臻和邓越文采取不同法律行动?
http://www.fubaba.ca/viewthread.php?tid=4869&extra=page%3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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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发表于 2010-11-19 07:01:54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是高人,说的有凭有据、铿锵有力,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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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发表于 2010-11-19 10:33: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9 10:57 编辑

黑黑一直都是铁杆倒唐。当初威胁恐吓我的就是他。说什么楼上是高人,那是糊弄人的。说不定两人都认识。说什么有凭有据,上面全部是凭据吗?大多是分析。
373楼的说法有点问题。按照第三点的说法,“唐为什麽要在这样的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所谓和解上签字,因为他有罪。接受是他唯一的选择。他别无选择。”这前后有因果关系吗?如果唐先生不接受呢?难道SEC就直接把唐先生扔进大牢?如果SEC可以直接将唐先生扔进大牢,为什么又要和解呢?和解是双方不得已的让步。
第四点,nohoax拿证监会冠冕堂皇的话当令箭。其实唐案为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没有进行民事诉讼,而是直接进行的刑事诉讼。这是起诉的渠道的不同导致的。而不是谁的行为更严厉地触犯了法律。nohoax不了解起诉的过程。
请nohoax不要误导大众。如果要想知道nohoax正确或者错误,明年2月见分晓。
另外nohoax的分析其实间接证明了我前面的分析。我相信有心人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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