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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过则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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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有话要说:房东难道不该反省自己?

 
301#
发表于 2010-8-12 17:26:33 | 只看该作者
她这样搞的目的是什么?
lilianali51 发表于 2010-8-12 11: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觉得这是一种不理智的报复,善良的人不会想到这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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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发表于 2010-8-12 17:35:53 | 只看该作者
东客两文都看了,跟帖也大部看过,无言。

移民初,余当房客,地库八年,前与车道平,后半地下,冬夏都较冷,贫,无奈。东客关系好,也许都属老实人吧。至今还联系。
后当房主,怕麻烦,不出租。
大家辩得很投入,想必累了,倾听个音乐,歇过再辩:

http://www.youtube.com/v/EHlNafxlO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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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发表于 2010-8-12 17:49:48 | 只看该作者
原来华人社区真的有那么多无聊人,别人打架你们吵吵闹闹,真高兴!!!

我7号只说一句,如果房客上法庭输了,我把我那张专业证书寄回去,不要了!!!!
7 hao 发表于 2010-8-12 12: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希望吴房东能重视7hao的话,他在法律法理上是很专业的人士。
你要和你的律师仔细研究文件,如果没有胜算,还是寻求厅外和解好。吃一堑长一智吧。
我个人感觉,单纯是A女士向你索退索赔,你会胜诉。
如果A告你非法出租,她会胜诉。(不管她是出于正义还是报复)
当然,如果你山东人脾气上来了,豁着奋不顾身也要与丑恶现象作斗争,那就另当别论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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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发表于 2010-8-12 18:05:1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看到我以前的帖子,就会明白,我是专替弱者说话的。
lilianali51 发表于 2010-8-12 16: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对不起,看了你刚才几个帖子就足够了,实在不敢恭维,哪还会有兴趣去看你更多的帖子呢。坦率地说,既不善良,也不明智,还偏激。有你在里面只会把问题搞得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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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发表于 2010-8-12 18:18:50 | 只看该作者
她是单身女人啊。单身女人跟人吵架最吃亏。人们总是拿你的婚姻来刺激你。即使是被老公打得鼻青脸肿的老婆都比你趾高气扬。人家跟你相处融洽时还满和气,但一有争执,那侮辱你单身的话语必然而出。请大家抿着良心问一问是不是这样?想那吴太太,如果你有老公,她敢动手打你吗?她不敢!她敢把你的东西扔出去吗?她不敢!她敢叫你“老女人”吗?她也不敢!就因为她有老公而你没有,而且还是在她的领地。这就叫仗势欺人。你被人欺负(而且是非法地欺负),没人同情。你无声地反抗,人们看不下去了,辱骂如翻江倒海。也许,你像有些人所言,忍气吞声地搬走,这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中国人自古就有歧视单身女人的习惯,也有痛打落水狗的爱好,到了国外也劣性不改!但我同情你!我也曾经单身许多年,有过被人骑在头上拉屎的遭遇。尽管我不赞同你的做法,但我理解你,因为你无人相求!好姐妹,如果你想倾诉,给我发短信吧,咱姐俩好好地说说话。

求大家,别再给她头上泼污水了,她挺可怜的。
lilianali51 发表于 2010-8-12 11: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俺感觉社会是普遍不歧视单身男女的,甚至很多人羡慕丁克一族。我们过去都单身过,今后也保不齐啥时再单身。
我们也不难看到有些个别人,心理素质不好,常做出一些违反常理的事,尽管他/她是弱势群体,也让人不由自主产生“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感觉。
譬如女人是比男人值得同情的,可这里的吴太太就比吴先生不值得同情。
A女士没有暴露真实身份,如果从大家谴责恶习中警醒改过,那对她对社会都将是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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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发表于 2010-8-12 18:35:11 | 只看该作者
从房东的文章一出来,我就觉得奇怪。房东的证据一大把(现在发现还有证人),为什么还心虚地上网来求助?莫非有什么把柄被抓在房客手里?既然求助,就应说实话。但实际不然,警察抓人那一段明显在胡诌。直到看到房客的陈述,才解开了这一谜团。想想房东你也太不厚道了,用谎言欺骗网友赚取同情,为何?一是自知理亏,二是为了败坏房客的名声,让她无路可走。想想她现在的房东看到你的文章,该用怎样的眼光来看她啊?她的客户知道了,她还能继续做业务吗?起码你的第二个目的达到了。
lilianali51 发表于 2010-8-12 14:1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吴房东非法过度出租,肯定心虚。他瞒了一年没吱声。
现在被人告上法庭,一来寻找前房东作证人(如也是非法出租,不会露面的);二来倾诉一下烦恼,让大家接受教训。当然,利弊得失,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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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发表于 2010-8-12 18:43:26 | 只看该作者
总而言之一句话
房东,房客都不是好鸟,谁狠,谁阴,谁赢,法庭永远都是保护弱者

从现在来看,房东赢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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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发表于 2010-8-12 18:55:09 | 只看该作者

房客有话要说:房东难道不该反省自己?

本帖最后由 野山 于 2010-8-12 20:08 编辑
论坛里99%的人都在用极其恶毒的语言来谩骂房客,你觉得不过瘾?连1%不到的人在替房客说话,而且语言相当文明。这你就受不了了?真怀疑你这个证人的公正性。
lilianali51 发表于 2010-8-12 13:5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A女士的诉求不是索退房租和精神赔偿,而是告非法过度出租,我会完全支持A女士。
因为非法过度出租恶化小区环境,影响小区安全,削弱小区房价,扰乱租房市场,降低房客生存环境....
总之是损人利己的违法行为,应该在法律上舆论上给予制约和惩治。

吴房东把利益分给房客一些(低房租),企图堵房客嘴伙同犯法。结果房客太多闹出矛盾,咎由自取。
可A女士的报复行为是浪费资源,破坏环保,且损人不利己。在道德层面上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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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发表于 2010-8-12 19:01:30 | 只看该作者
丢脸,两方面都没脸,还丢俺们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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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发表于 2010-8-12 19:02:16 | 只看该作者
都拉去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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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发表于 2010-8-12 20:26:20 | 只看该作者

房客有话要说:房东难道不该反省自己?

本帖最后由 lilianali51 于 2010-8-12 21:27 编辑
对不起,看了你刚才几个帖子就足够了,实在不敢恭维,哪还会有兴趣去看你更多的帖子呢。坦率地说,既不善良,也不明智,还偏激。有你在里面只会把问题搞得更复杂。


看了你几个帖子,颇有黑老大的风范。很抱歉,你用威胁的方式劝人撤诉,恐怕是难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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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发表于 2010-8-12 20:28:19 | 只看该作者
看到你们这么说我的房东,看来我非说几句不可了,我就住在现在的房东家里,事情发生的时候我都在,一切都是象房东说到,都是事实,我完全可以做证,何况我已经到法庭上做过证了。下次开庭的时候我也一定会去的。房东是非常好的一家人,经常带我们房客去买菜,有什么困难都帮我们。再说说A女士,我和她住对面。我可以用人格担保A女士是在9月1日搬了一次,9月2日又搬了一次家,当时我都在场,9月十几号才还的钥匙。小房子的事情也都是真实的。至于A女士放水,故意费电的事情我和另外一个房客也都看到了,场景就是照片中的那样,从早上一直开到中午,洗衣机也是一样。她还经常出去的时候故意把厕所的水和排气扇、灯打开还关上门再出去,使我以为厕所有人在洗澡而无法用洗手间。至于房东给她停电的事情更是胡扯了。我住在这里我还不知道。整个事情都是A女士自己搞出来的,都过了一年了,还告房东,很可笑
z123456 发表于 2010-8-12 03: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里没人认识你,你是否真的曾经与A女士合租,也只有A女士知道,到法庭上法官会调查的,如果你做了伪证,后果是怎样的你去问问律师吧。
  我有点怀疑,你看到A女士把水电从早上一直开到中午,你一直在监视她?那你怎么知道?你也不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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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发表于 2010-8-12 20:37:08 | 只看该作者
这里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

很多人说“房东把房子出租,都是贪小便宜,没本事还要死撑买房子”!!

但请大家看看实际情况,

第一,先不说房东那一笔,先说房客。

供求关系有求才有供,如果没有人租单间,那么谁还会把房间出租??! 也就是说,在说房东“贪小便宜”,“没本事”之时,也要看看房客本身是一个什么实际情况??!! 只要你是个移民或者留学生,回想一下自己刚LANDING的时候,有谁一落地就签了个一年的APARTMENT? 或者一来就把房子买好?? 如果你能做到只能说明你绝对NB!!!

第二,说说市政府。

市政条列里面对房屋是否可以出租是有很多限制的,但还是那么多人出租,政府怎么也不管一下??!!

实际上市政府是睁只眼闭只眼,默许房东把房间出租。为什么?? 如果来真的要杜绝房间出租,那么多少人要睡大街??? 政府那丁点PUBLIC HOUSING或者shelter住得下吗??? 如此一来市政府不是自找麻烦??!要知道放眼GTA,多少难民,留学生,新移民没有能力租个自住APARTMENT? 哪怕是个800左右的STUDIO。不要忘了出了租金还有上网CABLE等费用,而且APARTMENT合约一订最起码1年,对于生活不稳定的人群,根本不合适!!

归根究底是政府需要那些ROOMING HOUSE的存在。

同理,要抓非法劳工,到餐馆超市一抓一大堆,为什么移民局不去抓人??! 都抓走了,谁去做那些脏活啊??!!
车神 EVO X 发表于 2010-8-11 18:4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he danger for the landlord is not only the city by-law officer, the worst thing can happen to landlord is the fire department visit your property. fire martial have the absolute power to enter any building-property without a warrant if there is fire or violation of fire code. If you preventing them, you can be handcuffed and arrested. To fire retrofit your property is not just put on couple of smoke detector, the wall, the door have to be fire prove material, and electrical wire have to be retrofit as well, an extra exit may be also required. My Russian neighbor had such horrible experience, it cost him almost $25,000.00 to retrofit his basement. I still remember the fear in his eyes when the fire department visiting his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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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发表于 2010-8-12 20:42:44 | 只看该作者
我所认识的保险经纪人,人品很好,他她们知道,做好事,为人好,广交朋友才有出路,如果心态不好,心地不善良的人,很难结交朋友,很难找到客户,做过保险的客户会把他们的朋友介绍给保险经纪人,这是肯定了这个人,信任了这个人,给保险经纪人介绍朋友,这样保险经纪人就有源源不断的收入,如果人品不好,早都被淘汰了,还能做这么久的业务?
    既然是房东挑起的事端,我们要求看房东的水电照片,没有见上传上来,房东上传的开4个炉子的照片和洗衣机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因为照片里没有房客的身影。
   房东把事情搞到网上,目的就是要败坏A女士的名誉,让她害怕再也做不了保险业务,好让房客停止告状。
  在这里,我奉劝A女士,你要是没做错,就别怕别人的威胁,清者自清,有人侵犯了女的权益,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大不了不做保险,加拿大工作机会多的是,不能被人欺负了还忍气吞声的,人活着就是为了争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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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发表于 2010-8-12 20:44:19 |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看了你刚才几个帖子就足够了,实在不敢恭维,哪还会有兴趣去看你更多的帖子呢。坦率地说,既不善良,也不明智,还偏激。有你在里面只会把问题搞得更复杂。


把问题搞复杂的是房东。是他们把事情发到网上,把A女士逼到了绝境。他们可想到过和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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