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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邀请信,前清皇帝【溥仪:我回自个儿家还要买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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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3:52: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从来就没救世主 于 2012-5-16 14:53 编辑

【溥仪:我回自个儿家还要买门票?】

溥仪和杜聿明、沈醉是狱友。沈醉回忆:1960年三人被特赦,杜聿明和沈醉邀请溥仪一起去游览故宫。溥仪怕触景生情不愿意去,后勉强答应了。到了故宫门口一起排队买门票。溥仪闷闷不乐地说:“我今儿回自个儿的家,还要买门票?”

皇上也不容易啊!





溥仪在东京法庭上自我介绍时真是牛啊: 我是爱心觉罗.溥仪, 职业: 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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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16 14:01:02 | 只看该作者
【溥仪:我回自个儿家还要买门票?】

溥仪和杜聿明、沈醉是狱友。沈醉回忆:1960年三人被特赦,杜聿明和沈醉邀请溥仪一起去游览故宫。溥仪怕触景生情不愿意去,后勉强答应了。到了故宫门口一起排队买门票。溥仪闷闷不乐地说:“我今儿回自个儿的家,还要买门票?”

皇上也不容易啊!
从来就没救世主 发表于 2012-5-16 14:52

都是一切向钱看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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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10 09:26:49 | 只看该作者
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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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10 13:32:25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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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6-10 14:23:19 | 只看该作者
国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

1. 血统
2. 出生地
3. 归化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子女。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这对夫妇;而有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是他们的子女。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只是这对夫妇。

可是中共可以任意将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9273&extra=&page=39
http://bbs.51.ca/thread-3639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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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6-10 17:08:08 | 只看该作者
1. 中国现在是不是一个法制国家,自有公论,没必要在这讨论。

2. 一个与生俱来的财产,在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的前提下,被另外的人或者集团剥夺,这在法制国家发生的话结果会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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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6-10 19:36:04 |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很认同把社会学看成是人为学。只要某集团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就可以人为的改变一切,更何况一个国籍法呢?!

但如果是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美国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按该国的法律,以血统关系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所以试图拿美国的国籍政策为中国国籍政策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看各国的国籍政策,也是要看实行的结果,不要在条文中咬文嚼字。譬如你说美国政府反对双重国籍,当我们看到有那么多美国人拥有双重国籍,我们不妨想想为什么?自大清到1955年,为什么东南亚的那么多华人有双重国籍,大家都相安无事?台湾人很多都有双重国籍,政府也不找人麻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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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6-10 19:52:25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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