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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聖經中,“義”是(righteousness), 代表人與神、人與人之間合宜的關係。“稱義”是(justification).
“稱義”(justification)是法律上一次性的行動,是法官依其職權,根據案件的事實,宣判一個人“無罪開釋”(being justified)。
在聖經中,“稱義”則有更深一層的涵義,是指上帝在其律法的層面赦免“罪人”,接納他們成為“義人”(與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並且把過去與神隔離的關係永遠地轉回的行動。
不知這樣的解釋是否好懂一些?
青草地. 发表于 2014-7-24 11: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引用的是你的话。
我认为你把基督教里面讲的“称义”和俗世中的法官判罪联系在一起不符合你们自己的逻辑。
因为你们讲的罪,不是俗世的法律意义上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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