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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2 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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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印度政府不能接受中国政府关于这里的居民属于藏族血统,因此这些地区属于中国的论点。实际上,这种基于种族关系的论点早在1957年7月就被周恩来总理本人驳斥过了。1957年7月9日周恩来总理在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讲话说,“边界问题直接地关系到聚居在中缅边境的各民族的利益。因此,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就特别需要照顾这些民族的利益。我们知道,两国之间的边界把聚居在边境的同一民族划分为二,是常见的事。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中缅已定界的各段,在我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边界上,我们都可以看到同一个民族分居边界两旁的情况。因此我们在解决中缅未定界问题的时候必须事先估计到,有关民族被边界线分隔是难以避免的。”在印度这个国家里,不同种族和信仰的人享有同样的公民资格。藏族血统的印度公民数以千计。学习藏文是印度政府所鼓励的。这些藏族血统的印度人一向是印度的忠实的公民。
二十、印度政府不能同意:1954年印中之间签订的协定与两国边界问题无关。的确,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没有要求讨论边界问题。印度代表团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就印度政府来说,边界是人所共知的,是无可争论的,不可能存在有关边界的问题。不仅印度官方地图标明了边界线,而且印度当局对所有地区都一向行使着行政控制,直到印度地图所标明的国际边界线为止。如果中国政府对这些地区中的任何一块所提出的要求是态度严肃的话,可以期望它至少会提到它的要求,如果不加以讨论的话。的确,周恩来总理在第一次会晤时说过,中印关系日益密切,在悬而未决的问题中,双方可以解决业已成熟的问题。印度大使当时指出,印中之间未决的只有小问题,但是他希望两国间不留存任何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论是大是小。周恩来总理回答说,像印度和中国这样两个有着漫长的共同边界的大国之间,必然会有一些问题,但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顺利地解决。从周恩来总理这段话的上下语气来看,很难得出推论说,他心目中有着中国对印度地图标明为印度领土并且在印度管理下的大片土地提出的要求。在1954年1月8日的会议上,中国外交部副部长说,中印谈判是要根据五项原则解决业已成熟了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印度方面接受了这些原则作为讨论的基础。印度代表团团长在1954年4月29日协定签字后的讲话中说:“我们已经充分讨论了在这个(西藏)地区存在于两国之间的问题”,这表明了在印度方面看来,没有遗留任何争端或问题了。印度代表团自始至终认为,两国间所有争论的问题都在考虑之中,并且一旦达成解决,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有鉴于此,中国方面竟说赖嘉文大使在一次据说是非正式的谈话中同意将不讨论边界问题,这是令人惊异的。
二十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竟说在导致1954年协定的讨论过程中根本没有涉及两国边界问题,印度政府只能表示惊异。当讨论在这个地区规定六个山口的第四条时,中国代表团提出的草案是,中国政府“同意开放”这些山口。换言之,中国方面主张这些山口是属于中国的。印度代表高尔先生对此提出反对,他申明这些山口是印度的。因此,不能说这些山口的归属问题根本没有被提出。最后取得协议的条文是:“双方商人和香客经由下列山口和道路来往”。这只能被解释为:使用这些山口不牵涉到归属的问题,因为它们是边界山口。
二十二、中国政府还以根据推想辩解说,边界问题不会在1954年进行讨论,因为当时“两国所最关切和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印度同中国西藏地方在新的基础上建立正常关系的问题”。但是,如果中国政府当时就对邻接西藏地方的大片印度领土抱有要求的想法的话,印度和中国西藏地方之间的正常关系当然是建立不起来的。中国政府当时完全知道印度官方地图对国际边界线的画法。它也一定知道1950年印度总理就印度边界问题所作的权威性的声明。此外,中国政府也知道,经过制宪议会公开会议长时间讨论后通过的印度共和国宪法,在它的附表六中明确提到阿萨姆的各部落区和东北边境特区,中国政府现在企图把这些地方说成是中国的领土。在1954年协定中,中国政府申明尊重印度的领土完整。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它想在以后对印度的大片土地提出要求的话,它是不会这样做的。况且,中国总理在1954年和1956—57年之交同印度总理进行讨论时,丝毫没有表示他的政府对大片土地有要求,恰恰相反,他给人的印象是,修改地图本质上是一个程序问题,总有一天会做到的。结论很明显,从1954年以来,中国政府改变了它的立场。
二十三、印度政府不能接受这种论点,即不丹以东传统边界线以南的地区一向属于中国,而且直到最近还在中国的管辖下。在八世纪以前,这片土地一直属于瓦曼、萨拉斯塔姆巴和帕拉王朝,到了八世纪这些王朝屈服于掸族的一个支系阿霍姆人的压力之下。最后,到十三世纪时,阿霍姆的一个统治者控制了整个王国,并且这个国家命名为阿霍姆,经过发音软化,现在叫阿萨姆。阿霍姆统治者在这个地区统治了近六百年,最后到1826年为英国在印度的权力所取代。在阿霍姆统治的最后几年中,对北部部落的控制减弱了,但是当时的印度政府经过几年又在那里重新建立了权力。然而,阿萨姆的统治者从来没有失去对这些地区的主权,西藏人从来没有取得主权。传统分水岭边界线以南的部落地区一向是印度的一部分。
二十四、在十九世纪,英属印度政府建立了对这些部落的权力,这些部落承认英属印度政府有权在他们的地区维持法律和秩序。在英属印度政府同这些部落缔结的协定中提到英国人的领土,这只是意味着这种领土当时是在印度英国政府的直接管理之下,以区别于它只行使松懈的控制的部落地区。但是这些部落从来没有停止处于英属印度统治者的中央权力之下。
二十五、中国政府提出来支持他们对这个地区的管辖权的要求的唯一证据,是关于达旺和瓦弄地区。但是达旺和瓦弄只构成中国政府现在要求的大片土地的一个极小的部分,而且就这两个地方提出的证据是同该地区的其余部分没有关系的。即便就达旺和瓦弄来说,中国政府的论点也是不能成立的。达旺从来也不是西藏的一部分。达旺的地方管理权过去掌握在一个土王手里,他有一些联村头人,叫卓里恩,和村落头人,叫卡充,做他的助手。喇嘛系统在这个地区行使的唯一职权是宗教方面的。现在在达旺有一个很大的西藏寺院,它的主持和和尚向当地信奉喇嘛教的居民征收宗教捐。征收这种宗教捐不可能也没有给予西藏当局对达旺的任何领土主权。中国全权代表在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的发言也支持这一看法。1914年3月7日,陈贻范说:“支付给西藏人的不是通常所理解的税收,而仅仅是对寺院的捐款。与其说是税,不如说是慈善捐助。”1914年6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孙宝琦通知英国驻北京公使说,“西藏人自认为对凡有喇嘛教徒居住的所有地方都有权力,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喇嘛们可能有宗教上的权力,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地方属于西藏。”
二十六、再者,某些西藏家族在传统边界以南有过私人房地产并且征收租金。这种租金不能认为是政府的税收。甚至在1914年以后还可能支付过这种租金,因为印度和西藏代表之间关于边界的协定保护了私人房地产权。
二十七、中国政府引用了1853年英属印度当局同门巴族人签订的协定,并声称,根据这个协定,印度政府承认门巴族人属于西藏。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应该认为英属印度政府会直接同西藏签订这项协定。在那些年代里,西藏政府确是在独立进行谈判的,例如1856年它同尼泊尔签订的条约就是证明。事实上,1853年的协定是关于牵涉到一个西藏人的一件具体的事例,在这个特定的场合,当地的土王们似乎是在代表西藏政府行事。的确,九年以前,这些土王在1844年以书面的协定接受了英国在印度的权力。1844年协定的关键性的句子如下:“我们也保证执行从英国当局方面奉到的任何命令。”
二十八、在下洛希特河谷(中国政府称为下察隅)的瓦弄地区,是由密内密人和西藏流民居住的四个村庄所组成。西藏流民的存在并不证明这个地区是属于西藏的。这些流民曾抵抗西藏当局收税的企图。
二十九、说在印度和中国出版的权威性地图对这段边界的划法是符合现行的中国地图的划法,这是不正确的。正如前面已说过的,1917年出版的中华邮政舆图对边界的划法是同印度地图上的印度划法相符的。1925年11月北京大学出版了一幅地图,图上标明的中国边界是中国扩张得最多的时期,即1911年以前的清朝时候的边界。就是在那个时候,不丹以东的边界也是大致上沿着目前的划法。至于印度的官方地图,印度政府已经提起中国政府注意,印度测量局1895年出版的印度全图,这幅图用浅橘色标明了这个部落地区。从1938年到1952年,印度测量局用未标定界的记号画出了这条边界,因为事实上边界没有在地面上标定。但是,由于传统边界线是沿着一条主要的分水岭,印度政府在1954年决定,在地面上标界是不必要的。因此,以后的地图上就取消了未标定界的记号。
三十、中国政府在这方面提到了尼赫鲁先生所著的“印度的发现”一书英文本第三版所附的1945年的印度一图。这幅具体的地图是出版商加进去的略图,作者不能对它的不准确性负责。也不应该由此得出任何对印度政府不利的结论。
三十一、中国政府竟坚持对印度与西藏1914年关于确定不丹以东的传统边界的协定的法律效力提出疑问,印度政府对此感到遗憾。西藏运用自己的权利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缔结条约,这并不是第一次。在1914年以前,西藏曾有好几次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缔结条约。例如,西藏在1856年曾同尼泊尔缔结了一个条约,1904年又同英国缔结了一个条约。这些条约从未被中国反对过,而且都是充分有效的。在西姆拉会议上,西藏的全权代表和中国的全权代表是在平等的地位上开会。这个情况中国政府是明确而毫不含糊地同意了的。三个全权代表在1913年10月13日会议的第一次会上互换了全权证书。由达赖喇嘛发给的西藏代表的全权证书明确地说明了西藏在会议上是平等的一方,有权
“决定有利于西藏的各种问题”,而西藏代表的全权证书中国代表是认为善妥的。英属印度代表的全权证书中国代表也是同意的,这份全权证书肯定了三个代表有平等地位,会议的召开就是“为了调整各个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十二、认为印度和西藏在1914年3月缔结的关于印藏边界的协定是秘密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这是双方有权威性的代表经过充分讨论后缔结、并且由西藏政府批准的协定。因此,这里面没有什么偷偷摸摸的。此外,印藏边界在三边条约的附图上是划定了的,而中国代表在1914年4月27日也在这个附图上签了名。1914年边界协定在1929年版的艾契生的“条约、契约、证书集”中发表过,再前一版是早在1909年发表的。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对这个协定提出过抗议。事实上,早在这个协定以前,英属印度政府就建立了它对这些部落地区的权力,与各部落缔结了协定,并且创立了包括这整个地区的两个边区。这些事实都是众所周知的,而且西藏和中国政府都没有向英属印度当局提出过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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