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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体系讲究“程序正义”,尤其体现在对被告权益的保护上。 章莹颖案的调查阶段,克里斯滕森不曾被刑讯逼供,他享有的沉默权(Miranda's Rights)使他不必自证其罪;审判,他穿着自己喜欢的衬衫和休闲西裤进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9-7-22
本帖最后由 显示名称 于 2019-7-22 23:23 编辑
首先,实质正义就是一个伪命题,每个人眼里的正义都是不一样的,在现实层面是没有可执行性的。其次,对陪审团的挑选上,控辩双方都有否决权,很多白人进入陪审团是控方同意的。至于媒体在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受到诸多限制。而陪审团在审案期间根本不能接触任何报道。最后,陪审团只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根本不参与量刑过程。判他死刑还是终身监禁是法官的裁决。
作者对陪审团制度的缘起及应用不甚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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