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库叔,微信ID:zhczyj 1
你是否已经感觉到,你所钟爱的食品,对照几年前,价格没变,可吃到嘴里的份量却已经暗中“缩水”了? 比如,冰激凌在不停地“瘦身”: http://attach1.dwnews.net/20180809/18_1533799317.png
http://attach4.dwnews.net/20180809/299_1533799369.png “缩水”的可口可乐 其他一些产品的实际份量可能比包装上标出的净含量还少。 2017年,宁波质检部门对休闲食品净含量进行随机抽查,发现10%左右的休闲食品缺斤少两——净含量没有达到包装上标出的分量数额。 此外,对于无法标注净含量的食品,比如饭店的一盘炒菜,我们也可以明显感受到:盘子越来越大,或者说,菜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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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ttach2.dwnews.net/20180809/172_1533799389.png 包装里薯片和空气的比例 2017年4月,纽约曼哈顿区的两名普通消费者对怀斯食品公司提起500万美元的“天价诉讼”,理由就是该公司生产的薯片里填充气体太多。 这两名原告称,怀斯薯片包装袋里的填充气体体积高达67%。也就是说,买1袋怀斯薯片的钱,有2/3是买了里面的气体! http://attach4.dwnews.net/20180809/42_1533799397.png
http://attach6.dwnews.net/20180809/214_1533799424.png 食品企业在包装上的“障眼法” 3
在食物分量缩水的前提下,过度包装问题更为突出。 月饼是过度包装的重灾区。 据某月饼生产企业的员工反映,该厂某款月饼售价达到436元,其包装及配套商品成本高达200多元,远高于月饼本身的实际生产成本。 被过度包装的月饼 这种类似的食品过度包装,不仅挤压了对食物材料的投入,而且造成了惊人的浪费! 据环卫部门统计,北京市每年产生的近300万吨垃圾中,有60万吨左右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 如果能减少不必要的包装物,可以为北京市减少至少2亿元的垃圾处理费! 并且,我国产品包装的整体回收率不足总量的20%,远低于发达国家50%-60%的平均回收率,这也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广义的产品包装还包括广告。 企业投入大量资金为产品进行广告营销,虽然有助于提升产品知名度和增加曝光率,却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企业的利润。 2016年上半年,三元、光明、伊利、蒙牛四大乳品的广告费用均超过净利润,其中光明和蒙牛的广告投入分别是净利润的186%和244%。
不能明着涨价就只好暗中减量
食品“缩水”合法吗?
要求企业在包装上对产品内容做出详细完整的说明;
限制过度填充、过度包装、广告费过高;
回收包装材料和保护环境……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包装的正式法律条文,根据国际标准和惯例制定了包装相关的国家标准,如:
2015年实行至今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GB/T 31268-2014);
2010年实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后者详细规定了各类食品的包装空隙率上限、包装层数上限,比如:
饮料、酒和糕点的包装空隙率应该在55%以下;
包装层数不得超多3层;
包装之外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超过商品售价20%。 http://attach9.dwnews.net/20180809/191_1533799507.png 为什么各国不直接限制食品“缩水”呢? 一方面,在包装上明确写出净含量,即便比以前有所减少,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欺骗,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 另一方面,下调食品分量属于企业经营战略范畴,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没必要介入。 6
那么,企业是否有责任明确提醒消费者产品份量的变化? 诚然,企业已经在包装上标明了产品份量,但是,因为包装上提供的干扰信息太多,加之前述在包装上采用的“障眼法”,消费者很难发现食品“缩水”的真相,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用同样的价格买到了和以前一样份量的商品。 换言之,企业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消费者对产品净含量的知情权,却损害了消费者对做出购买决定时所需必要信息的知情权。 相对于消费者来说,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掌握着更多、更完整的信息。也就是说,对于某种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责任维护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现实是企业往往选择利用这种优势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消费者很可能在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益受损。 http://attach8.dwnews.net/20180809/932_1533799522.png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各国还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生产品份量调整时须明确告知消费者。 不过,此领域已经有先驱: 美国康涅狄格州规定,商品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识;新泽西州规定,在商品的净重、体积和食品数量等发生变更时,企业必须在包装显著的位置进行标识以便说明,时间至少6个月。 在法律和企业服务都还有待提高的阶段,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还是先看好食品包装上的关键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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