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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半夜通告:李迎春案嫌犯买春 威胁妓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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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1 02:27:01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震惊加拿大华社的36岁华人女子李迎春遇害案又有进展。本周二(8月10日)晚10点,约克区警队在最新新闻公报中指出,嫌犯唐家瑞(Jarry Tang)曾多次买春,而且威胁这些性工作者的生命。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6-8-10
多伦多警方就是吃屎的,人都知道是谁了,抓不住人。想起之前那个吴伟国,警车团团围住都能让嫌犯跑掉,最后在中国落网,真是笨蛋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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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1 03:46:34 | 只看该作者
《警方半夜通告:李迎春案嫌犯买春 威胁妓女生命》,警方先是在黄金救人时间内以工作量太大为由拒绝调看监控录像;后来又莫名其妙发布一个查找另一女子的通告,表示对受害者还活着有信心,如今受害人生还渺茫,嫌疑人匿逃,警方就只有栽赃的戏码了! 还能更无耻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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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02:03:43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justiceQC 发表于 2016-8-11 03:46
《警方半夜通告:李迎春案嫌犯买春 威胁妓女生命》,警方先是在黄金救人时间内以工作量太大为由拒绝调看监 ...

版猪 你都知道警方第一时间拒绝调看录像。看来你不是李的家人就是朋友  但你知道李在外面做的所有事吗。屏蔽我发言可以。我只想说我知道的 李做过的事。 大家都知道 李当晚给她爸说不回家了 ,她爸都没问原因 看来她是经常不回家住。(虽然她单身是要交友的,但父母对女儿多少要问下吧)我知道的李 虽然不像外面随叫随到的性工作者。但我知道她绝对赚了些不干净的钱 新闻里都说她家买了房 但她弟弟都不知道哪家银行还贷款。证明买房钱不是家里出的 她要是投资移民 来了就买房没疑问 但她是工签转移民(新闻说的) 这里的问题就不少 我知道的是她找男人 不管是想处对象还是援交 一定要男的买名牌或吃大餐。(一餐两个人三百多)在加拿大算奢侈的了 买名牌就和男人上床 百分百事实。版猪你真有良心就别怕我说话 真关心李 你可以多提供网友信息给警方 (新闻里提到李想自己开店。)她家给我感觉可不是存款很多的人  但对于某些服务行业来说 干个一年。收入开个小店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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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7-1-23 22:20:52 | 只看该作者
这篇警方说,可能是俩人第一次见面。后面又说有过性行为,这是否只是杀人犯一面之词?

威胁过妓女,被勒令与他母亲同住,说明他母亲知道他的所为,也就是说这个杀人犯称死者拿怀孕要挟去告他母亲才惹怒他是谎言,因为他并不怕他的母亲

警察真够差劲的,失踪文章当天就有很多网友说图片这个贼眉鼠眼的供餐者嫌疑最大,却迟迟一个月找不到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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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7-1-23 20:55:47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难得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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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来自客户端 |  发表于 2017-1-21 12:08:08
现在答案都浮出水面了,现在女人太爱钱爱过自己,爱名牌包包,化妆品,不愿过正常生活,作,为钱惹火烧身。
45#
发表于 2016-8-13 05:49:49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终于看懂了,前面网友的详细回帖,看来警方并没有冤枉她,果然还是与某些特殊行为有关,做人做事还是要洁身自好,中国人的老祖宗的话其实几千年来都是正确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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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6-8-13 01:04:18 | 只看该作者
何须多言,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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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6-8-11 22:21:26 | 只看该作者
也不是要什么道德制高点,就是想知道真相。真相往往是很残酷的,职业是不分高低贵贱的,但工资收入有差别,危险性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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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6-8-11 18:35:37 | 只看该作者
xuelians 发表于 2016-8-11 12:06
这女的是在markham东按摩院上班的

如果你知道点真相,就找警局提供个线索吧,或许你的细节对警局很重要,
当然。你可以匿名的,帮帮那个可怜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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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6-8-11 16:10:34 | 只看该作者
xuelians 发表于 2016-8-11 12:06
这女的是在markham东按摩院上班的

你怎么知道? 是那里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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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6-8-11 14:39:41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口可口非 发表于 2016-8-11 13:36
杀人的很多精神病
不是的话也很接近
至少在杀人的那一刻

面具!
正常生活中人们都带着各色面具。
网络把它们摘下来。

五一不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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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6-8-11 13:36:19 | 只看该作者
杀人的很多精神病
不是的话也很接近
至少在杀人的那一刻
所以大家交友谨慎自尊自爱

人有时候很奇怪
我们可以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却可以对一个完全陌生的网友卸下戒备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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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6-8-11 13:26:22 | 只看该作者
口可口非 发表于 2016-8-11 13:11
所以你还没明白那句话的内在逻辑
既然没有了杀人犯
“当家人或者自己的生命受到歹徒威胁的时候”


我同意你的观点,也明白你的意思

我一开始发帖的目的主要是说, 某些网友不应该去指责受害者是否有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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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6-8-11 13:11: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口可口非 于 2016-8-11 13:24 编辑
Bennett 发表于 2016-8-11 12:59
还真不能这么说, 当家人或者自己的生命受到歹徒威胁的时候, 这就是一个正当的理由 ...

所以你还没明白那句话的内在逻辑
既然没有了杀人犯
“当家人或者自己的生命受到歹徒威胁的时候”
这个条件怎么还站得住脚?
=============================
那歹徒的理由又是什么?
站得住脚?
/////////////////////////////////////////////////////////////////////////////
结论是歹徒杀人不是非得先找一个理由说服自己
这就是原回帖要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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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8-11 12:59:27 | 只看该作者
口可口非 发表于 2016-8-11 12:31
如果杀人犯需要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再杀人
那就没有杀人犯了。。。
因为任何理由都不能作为你杀人的理由 ...


还真不能这么说, 当家人或者自己的生命受到歹徒威胁的时候, 这就是一个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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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6-8-11 12:31:51 | 只看该作者
Bennett 发表于 2016-8-11 12:27
无论这位受害者是从事什么工作, 道德上是不是有污点, 都不是她被杀害的理由 ...

如果杀人犯需要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再杀人
那就没有杀人犯了。。。
因为任何理由都不能作为你杀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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