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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价值观念取向的不同,政府对直销、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式销售态度不同。当前,世界各国均认为直传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不须立法;对多层营销则不一致,有的国家立法,有的国家尚未立法,立法与没有立法国家各占一半,在立法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对金子塔式销售都予以禁止或严格的限制。
(一)美国。没有多层次直销公司的明确联邦立法,但乔治亚、路易斯安那、马里兰、麻萨诸塞、怀俄明州和波多黎各共和国都有法律管理多层次直销公司。这些州把"多层次直销公司"定义为"透过独立销售人员或不同层级的直销商,来行销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参加人招募或推荐其它人,而后依据招募者的产品销售来获得报酬。"有两个州要求多层次直销公司向州当局登记。大部分州要求公司指派服务人员协助参加人遵守相关所得申报,参加人的报酬支付以及买回未售出存货等的法规。以参加人销售业绩以及参加人推荐与下线销售业绩而给予报酬的直销计划,只要确定的报酬完全是以销售产品或服务给实际消费者而给付,就可以避免触犯金字塔式销售法规的取缔。这种行销计划往往不会对参与直销的事业机会收取费用,不会对销售产品或存货有最低投资要求,并提供参加人以合理商业条件,将未售出产品退回给公司的权利。
(二)日本。在访问销售法(Door-to-Door Sales Law) 中对多层次直销公司实行严格规范管理。该法律对多层次直销实施20天的犹豫期。在签署合同之前,公司必须交给消费者一份书面交易说明。当消费者签约后,公司必须给签约人另一份书面文件,清楚说明合约的所有细节。若含有以下情况,公司的行销计划被视为连锁贩卖。第一、每位销售人员都是没有经营店面的人;第二、从事商品(含使用设备的权利或是接受服务)或提供(含中介活动)特定服务的销售(含中介活动)的企业;第三、劝说转售产品(定义为购买及销售商品)、委托贩卖(定义为销售产品以抽取佣金),或是销售人员进行此类销售行为。第四、此销售人员是相关组织的一员,参与销售产品或服务;而在同时,销售人员可能获得他/她的下线组织销售活动(特殊利益)所创造的利润;第五、当加入组织时,销售人员被要求购买产品或负担高于二万日圆价值的财务成本(特定负担)。
(三)加拿大。多层次直销公司有联邦立法规范,即1985年竞争法案第55条多层次传销即金字塔式销售条款,1992年进行修正。根据修正法案,"多层次直销事业"是指:参加人向其它参加人供应相同或不同产品而获得报酬的销售产品的事业。该条列举取缔非法多层次直销公司常见的欺骗行为,它们包括:揭示参加人赚取的非一般性报酬而夸大其获利潜力;招募参加人就可以得到报酬;存货囤积(以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卖给招募人员的产品);要求购买商品或劳务作为加入传销事业的条件;未能提供参加人合理的商业条件退货的权利。
(四)巴西。巴西政府有关法规认为多层次直销公司指那些透过供货商或直销商推荐他人,再由被推荐人身上得到报酬而销售产品的公司。对此类公司并无特定的立法。但被推荐人的销售报酬须缴纳所得税,个人也须缴税给国家社会安全局。
(五)菲律宾。除了禁止使用连锁销售计划和金字塔式行销,并无法律规范多层次直销。多层次传销公司只要保证招募人员参加销售计划的条件并不是取决于投资或是利润并不是主要来自招募人员,就可以避开消费者法取缔金字塔式销售的条款。
(六)南非。规定所有多层次直销均须向公司注册署注册。多层次直销公司受价格控制法案管理,该法案已更名为销售及服务法,制定出规范直销商品的明确法律。此外,当推出新产品或新的直销人员加入公司时,公司不得对使用与销售产品的训练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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