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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2 09: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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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中国战区投降书(全文)
(1945.9.9)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
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地(东三省
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
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
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开第二款所述区域内全部日本陆
海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
派代表中国本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河应钦上将指定
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
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备、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
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
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
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
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
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
表接受。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
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
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
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
以及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
照。以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责有完
全履行此类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中,任何人员[已〕于本降书所列各
款及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
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奉日本帝
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上
将,昭和廿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签字于中华民
国南京。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
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
于中华民国卅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在中华民
国南京接受本降书,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中国
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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